名公書判清明集 · 附録六

朱文公文集 約束榜(節錄) 一、契勘諸縣民訟人戶,自合從條次第經陳;其公事各有條限,民戶越訴亦有斷罪刑名。往往縣道不能結絶,遂至留滯,引惹詞訴;兼又有人不候本縣照限追會圓備予決,便卽先行經州,紊煩官府。今立限約束,自截日為始,應諸縣有人戶已訴未獲,盜賊限一月,鬬毆折傷連保辜通五十日,婚田之類限兩月,須管結絶,行下諸縣遵從外,如尚有似此民訟,亦照今來日限予決。若縣道違期不行結絶,方許人戶赴州陳訴,切待先追承行人勘斷,再立限驅催。其縣道又不了絶,致人戶再有詞訴,定追押録科斷外。今仰民戶,經由書鋪依式書狀,仍於狀內分明聲說,的於某年月日經縣陳訴,已經幾日本縣不結絶,以憑行遣。如不明注經縣月日,或不候限滿,妄稱已過所立日限陳述,致追承行人到州,見得元經月日未及,其人戶連書鋪並行收坐,仍毀劈書鋪名印。若經本州島一月未滿,狀詞亦不許再行。 一、官人、進士、僧道、公人(謂訴己事,無以次人,聽自陳)聽親書狀,自余民戶並各就書鋪寫狀投陳。如書鋪不寫本情,或非理邀阻,許當廳執覆。(一本云:或非理飾說,及當廳執覆不同所詞,定行根究書鋪)。 一、狀詞並直述事情,不得繁詞帶論二事。仍言詞不得過二百字。一名不得聽兩狀。 並大字依式真謹書寫。如有干照契據,並未盡因依,聽録白連粘狀前。 一、如告論不干己事,寫狀書鋪與民戶一等科罪。 一、民戶詞訴,不應為狀首人,自不當出名。其應為狀首人,並要正身。如實有事故, 得用以次人,仍聲說因依,年月若干,有無疾蔭,婦人有無疾蔭、娠孕,於前從實開具。或有罪應科決,臨時妄行供說,先契勘元寫狀書鋪。 一、書鋪如敢違犯本州島約束,或與人戶寫狀不用印子,便令經陳,紊煩官司,除科罪 外,並追毀所給印子。 一、人戶陳狀,本州島給印子,面付茶食人開雕,並經茶食人保識,方聽下狀,以備追呼。 若人戶理涉虛妄,其犯人並書鋪、茶食人一例科罪。 一、契勘人戶多有不問事節緊慢,不候行押詞狀日分,輙行攔轎下狀,或投白紙。今 立約束:攔轎狀詞並不受接。並所投白紙止是理訴婚田債負,卽非緊切利害事件,亦非貧窶鰥寡孤獨無告之人,顯無忌憚。紊煩官府。自今後除貧窶、老病、幼小、寡婦,或被劫盜,並鬬歐殺傷,事干人命,初詞許於放詞狀日投白紙外,自余理訴婚田債負,或一時互爭等事人戶,須管經由書鋪,依式書狀,聽引狀日分陳理。如有似此違約束之人,定當重行斷罪。 一、引押狀詞日分,預批歷,請台判輪委職官一員或兩員,就大廳側畔用朱劃號數,監用朱批事因。 一、引押詞狀,除初經州狀外,其有事祖狀,並各令案吏貼擇出案祖,用朱批出緊要情由,元詞月日,作如何施行,某處已未結絶事因請判。 一、本州島鼓角樓所有牌二面,內東畔一面系軍州官下馬牌,西面系人戶詞訟牌。蒙安撫到任,移西畔詞訟牌於東,自新開雕屈牌一面,安在詞訟牌之上,差使臣一員監當。並置歷一道付監管官,如有投牌之人,抄上姓名,押赴使府出頭,取候台旨施行。其牌黑漆雕字,具說有實負屈緊急事件之人,仰於此牌下跂立,仰監牌使臣卽時收領出頭,切待施行。如敢將閒慢事件,不候引狀日分,妄作緊急坐牌,定行勘斷。 一、照得日逐所受入匣追索人案文字,置外引開排時刻,責鋪兵依限走傳,如違限,委官先追押録重斷。 一、類狀名色:官吏受財枉法、將吏侵克役使、殺人行劫、殺略奸盜、聚眾鬬打、或抵拒官司、豪家大姓侵擾占奪細民田業、姦污婦女、鬬打見血,官員、士人、公人、軍人、僧道執狀,已上當使廳引押。訴婚田地、訴分析、訴債負、鬬打不見血、差役、陂塘,已上都廳引押。 一、引押詞狀,元系雙日;引押公事,元系只日。蒙安撫到任,以只日引押詞狀,雙日引押公事。 一、狀式:某縣某鄉某里姓名,一、年幾歲,有無疾蔭,合為狀首,堪任杖責,系第幾狀。 一、所訴某事合經潭州。一、卽不是代名虛妄,無理越訴,或隱匿前狀,如違,甘伏斷罪號令。右某,(入事明注年月,指涉某人某事盡實,限二百字。)須至具狀披陳,伏候判府安撫修撰特賜台旨。 一、詞狀當日職官分類呈押。(具式呈) 一、詞狀帖牒下外諸縣者,索案除程一日,追人除程兩日,五人以上、去縣百里以上者除程三日。案官鑿定日限,案吏朱批某月某日。限滿申展者,都廳先次類聚呈押,一日者不展,兩日者許一展,三日者許再展。再展而不到者,都廳指定帖某巡尉差人追呼呈押行下。 一、在城差人監追公事,各置印齪,緊限不展,次緊限許一展,再展而不到者訊承差 人。長限日展並簽廳批鑿,不再呈押,內長限每三展一押。(長限如監醫之類) 一、三獄直日開折司先次呈押,余案抽牌押文字訖退,不得再上。如有未了文字,都吏次早揀牌入筒取覆抽押。(內戶刑案事繁,許次早呈押) 一、照對人戶投白紙,止為有緊切事干人命劫盜等。今來受狀,不問事理輕重,有白紙三四十紙。訪聞皆是書鋪邀求,致令投陳紊煩官司。今乞告示書鋪,如是准前邀阻人戶,致使府問得投白紙人曾經書鋪不為寫狀之人,乞賜喚上斷治施行,不應受理,卽行擇退。 一、照應近據諸縣申到人戶理訴婚田債負,皆稱目今正是青黃不接之際,告示候務開日施行。使司契勘人戶互訴婚田爭地,多是有力上戶之家占據他人物業,或是遷延不肯交錢退贖,或是抗拒不伏赴官理對,只要拖延袞入務限,使下戶被苦無能結絶。檢准律令:諸婚田入務,若先有文案交相侵奪者,不在此例。況今本州島多是禺田,只有早稻收成之後,農家便自無事,可以出入理對。在田亦少施工未獲之利,自可退業以還有理之家。諸縣爭論田地詞訴,可以承行理對,不必須候十月。使司已於六月十八日符長沙等一十二縣遵守施行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