折獄龜鑑 · 補遺·卷四·宥過

鄭克 《折獄龜鑑》
陳矯赦子 魏陳矯,為魏郡西部都尉。是時耕牛少,殺者罪至死。曲周民父病,以牛禱,縣結正棄市。矯曰:「此孝子也。」表赦之。出魏志本傳。舊集不載。 溫恢嘉義 魏孫禮,為司空軍謀掾。初喪亂時,禮與母相失,同郡馬台求得禮母,禮推家財盡以與台。台後坐法當死,禮私導令逾獄,乃自首。既而,台曰:「臣無逃亡之義。」徑詣刺奸主簿溫恢。恢嘉之,具白太祖,各減死一等。出魏志孫禮傳。舊集不載。 王承送歸 晉王承,為東海太守。吏錄一犯夜人,承問:「何處來?」云:「從師家受書還,不覺日暮。」承曰:「鞭撻寧越以立威名,恐非致理之本。」使吏送令歸家。出劉義慶世說,舊集不載。 袁彖恕罪 南齊袁彖,為廬陵王子卿咨議參軍。子卿鎮荊州時,南郡江陵縣人苟將之弟胡之婦,為曾口寺沙門所淫,夜入苟家,將之殺沙門,為官司所檢,將之列家門穢行,欲告則恥,忍則不可,實己所殺,胡之列又如此,兄弟爭死。江陵令啟刺史博議,彖曰:「 將之、胡之,原心非暴。辯讞之日,義哀行路。昔文舉引謗,獲漏疏網;二子心跡,同符古人。陷以深刑,實傷為善。」於是兄弟皆得免死。出南史袁湛傳,彖,其族孫也。舊集不載。 按:情苟可恕,過無大矣。孝子之殺牛,義士之逾獄,兄弟之爭死,皆是也。如犯夜雖輕罪,苟務立威而不原情,亦豈能恕之?此可為宥過之鑑也。 韋丹限納 唐韋丹,鎮江西。有吏掌倉十年,數盈五十萬,因覆量,欠負三千餘石。憫之曰:「欠負如此,豈皆自取費用,必為權勢所須。」乃令搜索家私文字驗之,其分用名歷具在。因謂諸吏曰:「汝等恃權勢,以取索於倉吏,今其欠負,豈獨賠填?今將貸汝之罪,可各據所得,限一月納足。」皆頓首曰:「君侯以至明察下,准法合當刑責,既釋重罪,填納不辭。」倉吏由是得釋。舊不著出處。蓋唐人小說所載,今新唐書修入丹傳。 按:侵盜官物,其入己,其與人,罪等耳。然入己之情,貪於貨利,是君子所疾也;與人之情,迫於權勢,是君子所矜也。夫州吏之脅取,倉吏之盜與,豈不知法?但幸其不敗耳。以其可矜而宥倉吏,則不可獨加州吏罪,故並宥焉。且欠負賠填,既已足矣,亦有可恕之道。則置而不問者,乃許其悔過,非縱惡弗治也。 張詠判行 張詠尚書,再知益州。先有百姓,告論官染院大破色料,偷瞞入己,禁四十餘人,前政不能決。詠到,慮問,謂告事者:「汝是陳利便人。今一料官物,合使幾何?」 對曰:「使若干。」詠曰:「甚善。可作利便狀來。」判令:「今後依所陳利便施行,不得有違。主典各杖六十,余並放。」見李畋虞部所撰語錄。 按:染院色料,乃舊例定額,非主典大破。雖有寬剩,豈為偷瞞?但應言上而不言上,亦不得無罪爾。是故斷杖六十。而干連人悉宥之,蓋以罪不在彼也。吏或苛暴,則將劾大破之罪,理偷瞞之贓,無所不至矣。是安知君子宥過之道哉! 馬亮縱囚(親事官失金楪一事附) 馬亮少保,初以殿中丞通判常州。吏有亡失官物者,械繫妻子,干連數十百人。亮一切縱去,許其自償所負,不逾月而盡輸之。見本傳。 按:丁謂丞相說:真宗朝,因宴,有親事官失卻金楪一片。左右奏云:「且與決責。」上曰:「不可。且令尋訪。」又奏:「只與決小杖。」上曰:「自有尋訪日限。若限內尋得,只小杖亦不可行也。」至尊守法尚爾,臣子理合如何?見丁晉公談錄。 胡則籍銅(劉承規一事附) 胡則侍郎,提舉江南路銀銅場鑄錢監,得吏所匿銅數萬斤,吏懼且死。則曰:「 馬伏波哀重囚而縱之亡,吾豈重貨而輕數人性命!」止籍為羨餘。 按:劉承規留後,嘗督封禪漕運。有鑄錢監工匠,訴前後官吏盜銅瘞地僅數千斤。承規佯為不納,密遣人發取送官,不問其罪。殆亦有伏波之意歟? 趙師民不問 趙師民龍學,知耀州。民有犯鹽鐵禁者,乃曰:「障其利而罪之,是罔民也。 」一切不問 按:此誠仁人之言也。然稍寬之,斯亦可矣。若一切不問,則奸猾之民爭出於此,顧將奈何?君子宥過,不當如是 姚渙卻賞 姚渙大卿初監益州交子務時,發奸隱几萬緡,主吏皆當死。渙請於使者,願發其所欺而無及賞典,由是得全者眾。渙,治平二年終於光祿卿。已上四事,並見本傳。 李崇鞭巫(袁君正一事附) 已見釋冤門。 按:梁袁君正,為豫章內史。性不信巫。郡有萬世榮為巫師,君正小疾,主簿熊岳薦之,師云:「須疾者衣為信命。」君正以所著襦與之。事訖,取襦,云:「神將送與北斗君。」君正使檢諸身,於衣里獲之,以為「亂政」,即刑於市而焚其神。一郡無敢行巫者。出南史袁湛傳。君正,其族孫也。舊集不載。 是皆惡其妄言惑人故爾。情苟可責,惡無小矣,此之謂也。然王制云:「執左道以亂政,殺;假鬼神以疑眾,殺。」李崇鞭笞女巫,雖亦有意懲惡,殆不知王制,故未能正法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