隋唐五代史 · 第二節 租庸調製的破壞與兩稅法的實施
均田制的破壞 均田制是帶有村社殘餘性質的一種封建土地所有制度,它的能夠存在,決定於農業技術水平相對地說還比較低下,商品貨幣也還不太發展的情況。到了唐中葉,農業生產力有了進一步的提高,手工業有了較大的發展,商品貨幣關係也有了初步的發展,這就使農村內部急遽分化,私家田莊獲得了進一步的進展,土地兼併在迅速進行,均田制就在這種情況下逐漸瓦解了。
官僚、地主、商人、高利貸者、僧侶通過各種方式兼併土地,這是封建社會地主土地所有制存在的必然結果。唐代均田制下的永業、口分田,雖然法令上規定不准買賣,但這並不是絕對的。《田令》中也規定「身死家貧,無以供葬者,聽賣永業田;即流移者亦如之。樂遷就寬鄉者,並聽賣口分;賣充住宅、邸店、碾者,雖非樂遷,亦聽私賣」。諸田雖然明文規定「不得貼賃及質」,但是在「若從遠役外任,無人守業」的情況下,亦可以通融「聽貼賃及質」。《田令》上固然明文規定「凡賣買皆須經所部官司申牒……若無文牒輒賣買,財沒不追,地還本主」(《通典·食貨典》),但是事實上只要有上面一些可以買賣土地的條件存在,就不怕找不到藉口,官府要求申牒,並不妨害上列條件下的買賣。
唐高宗「永徽中,禁買賣永業、口分田」(《新唐書·食貨志》)。可是到武則天、唐中宗以後,土地買賣,更加盛行。故玄宗在開元二十三年(公元735年)不得不再次下詔:「天下百姓口分、永業田,頻有處分,不許買賣、典貼。」同時詔書也不得不承認「如聞尚未能斷」,所以需要更進一步「申明處分,切令禁止,若有違犯,科違敕罪」(《冊府元龜》卷四百九十五《邦計部·田制門》)了。由於土地兼併是當時封建經濟發展以及私家田莊勢力逐漸成長的必然結果,因此禁令雖嚴,效果甚微,天寶時期已經發展到極端嚴重地步。天寶十一載(公元752年)十一月乙丑詔書中指出:「如聞王公百官及富豪之家,比置莊田,恣行吞併,莫懼章程。借荒者皆有熟田,因之侵奪;置牧者唯指山谷,不限多少。爰及口分、永業,違法賣買,或改籍書,或雲典貼,致令百姓無處安置,乃別停客戶,使其佃食……遠近皆然,因循亦久。」(《冊府元龜》卷四百九十五《邦計部·田制門》)可見當時王公百官、富商大賈,不但在「借荒」和「置牧」名義下,侵占了無數肥沃的國家土地,而且還公開地違法收買農民的永業、口分田。土地兼併發展到這種程度,真如《通典·食貨典》所謂「開元之季,天寶以來,法令弛壞,兼併之弊,有逾於漢成、哀之間」,均田制度也就會迅速地破壞無餘了。而當時唐政府對這個問題的處理,是照顧地主階級的既得利益的,口口聲聲是「更從寬典,務使弘通」;因此規定「賣買口分、永業田」,「先合買賣,若有主來理者……宜並卻還,至於價值……既緣先已出錢」,只要「契驗可憑」,就須「官為出錢」,還給原主,如果該地「無主論理」,那麼便「不須收奪」(《冊府元龜》卷四百九十五《邦計部·田制門》)。這樣處理,一方面說明政府如何重視地主階級的利益,承認他們這種非法購得的土地所有權;另一方面,當時唐政府實際也不可能出錢把這些已被地主兼併去的農民土地用贖買的方式從地主手裡贖回,這足以說明均田制發展到這樣階段,已經走到它的盡頭了。
由於官僚、地主、僧侶等在永業、賜田、借荒、置牧等名義之下,分割去無數肥沃的國家土地,以致政府掌握的土地陷於枯竭狀態;同時隨著社會生產的發展,人口的急遽增加,受田人數日益增多,應受田數額大大增加,更加使得均田的給受發生嚴重不足的情況。
我們知道,唐武德七年(公元624年)的均田令,並不是將全國土地重新進行分配,實際上是被迫將隋末農民戰爭中農民獲得土地的耕種權肯定下來。既然唐初不能將全國土地重新分配,而需要對前一階段的實際耕種土地情況,予以追認,那麼在寬鄉,政府所掌握的土地必然較多,在狹鄉,政府所掌握的土地必然較少,從而造成了寬鄉授田情況較好,狹鄉授田遠遠不能足額的情況。如上面也提到過的,唐太宗在貞觀「十八年(公元644年),幸靈口(今陝西臨潼境),村落逼側,問其受田,丁三十畝。……〔太宗〕憂其不給,詔雍州錄尤少田者,給復,移寬鄉」(《冊府元龜》卷一百五《帝王部·惠民門》)。唐玄宗在開元二十九年(公元741年)三月敕文中也稱:「京畿地狹,民戶殷繁,計口給田,尚猶不足。」(《唐會要》卷九十二)這些例子都可以說明狹鄉政府所掌握的土地不足,均田無法依額給授的實際情況。現在,更據敦煌出世的戶籍殘卷,列表來說明唐代均田受田的不足情況(1)。
從上面的表看來,從唐高宗、武則天到唐代宗大曆年間,即使在敦煌地區,政府手中也沒有均田土地可供口分之還授了。因此在上表所舉五十六戶中,普遍授田不足,有老男兩戶,寡婦一戶,因為缺乏勞動力,甚至不授田。此外五十三戶中,受田十畝以內者一戶,二十畝以內者六戶,三十畝以內者九戶,四十畝以內者十二戶,五十畝以內者六戶,六十畝以內者二戶,七十畝以內者六戶,八十畝以內者三戶,九十畝以內者三戶,一百畝以內者一戶,一百十畝以內者三戶,二四三畝者一戶。這一戶索思禮,本人是上柱國、別將,戶內還有一個丁男,也是折衝都尉、上柱國,因此闔戶應受田六十頃一五三畝,實受永業四十畝,口分一六七畝,居住園宅三畝,勛田十九畝,買田十四畝,才達到二四三畝之數,在五十六戶中,可謂絕無僅有的了。在五十六戶中,另外有上柱國五人,按唐王朝的規定,上柱國可以受勛田三十頃,這五人並無勛田。一戶曹仁備,只受田六十三畝;一戶□仁明,只受田三十九畝;一戶程大忠,只受田八十二畝;一戶杜懷奉,只受田七十八畝;一戶令狐進堯,只受田一百零三畝;一戶索如玉,只受田二十二畝。這五戶,勛田一畝也沒有授,連統治階級因軍功而獲賞的勛田,亦無法保證授與,可見政府掌握的土地,已經到了枯竭程度。這五十六戶中,還應特別注意的是,鄭恩養戶有買田十二畝,索思禮戶有買田十四畝,安游戶有買田三畝,李大娘戶有買田二十五畝,買田記載在戶籍計賬上,說明買賣永業、口分田已被視為合法的事。
敦煌地區的授田情況還是比較好的,西州高昌地區,均田土地的枯竭情況更為嚴重。茲舉武則天時期的高昌縣趙師戶殘卷(轉引自東洋文化史研究所紀要第十冊第二百頁):
早在武則天時代,高昌地區一戶應受田一百二十一畝的,實際受田數卻只有十畝四十步。一戶實受的畝數,沒有到達《田令》所規定的畝數的十分之一。現在更舉唐玄宗開元四年(公元716年)柳中縣高寧鄉江義宣戶籍(日本上野國立博物館藏)為例:
這一戶籍全卷固然殘缺,但江義宣一戶首尾卻是完整的。江義宣戶,丁男一,應受永業田二十畝,口分田八十畝;母張、叔母沮渠,丁寡二,應受口分田六十畝,全家人數六口,應受居住園宅二畝,合計應共受田一百六十二畝,可是高昌地區根據狹鄉減寬鄉之半這一規定(永業田不減半),只能受九十一畝,但實際的已受田數只有十三畝八十步。再舉康文冊等戶籍殘卷為例:
康文冊戶的前一戶,戶主姓名已不可知,這一戶應受田畝數為一百零六畝,而實際只受田六畝四十步,實際受田的畝數,只到達《田令》所規定田畝數額的十七分之一左右,均田土地缺少到這樣嚴重程度,均田制實際上已經崩潰了。
新疆吐魯番地區出土的唐代開元末年的欠田文書中,也反映了這一地區授田不足的嚴重情況:
根據近人研究,認為這一欠田文書的授田基額,不是一夫百畝,而是退縮到一夫授田十畝了。其丁寡的授田,原來規定是三十畝的,而據下列高昌文書,退縮到只有四畝。
這裡丁寡二人,常田三畝,部田五畝,即丁寡一人,授田退縮到四畝。這些欠田文書更說明當時實際的授田畝數,丁男十畝,丁寡四畝,尚且不能達到,缺田的嚴重情況,就可想而知了。而且這些欠田文書,大都是開元末年的,唐政府在開元二十五年(公元737年)還曾冠冕堂皇地再一次頒布均田令,而在高昌地區的實際受田情況,卻糟糕到這樣程度。唐玄宗時代的均田令的不真實性,在以上揭示的欠田文書中,完全暴露無遺。
均田制的破壞,同時還表現在田場的分割愈來愈零碎上。北魏太和九年(公元485年)實施均田制之初,在授田時曾有「正從正,倍從倍,不得隔越他畔,進丁受田者,恆從所近」的規定。也就是說,當時農民分到的土地,整塊耕地是和別的農民的整塊耕地連接在一起的,整塊萊地(即休耕地,以供休耕之用)是和別的農民的整塊萊地連接在一起的,新頒給農民的土地,無論耕地或休耕地,開始都是整塊整塊而不是零星合起來的。可是就在北魏實施均田制的同時,曾規定桑田「盈者得賣其盈,不足者買所不足」,既有「盈」或「不足」,於數必為奇零,永業田一開始就已經有零碎的了。後來口分田也隨著均田制實施既久,政府掌握以供授受的土地愈來愈少而不足起來。唐制:「應退應受之人,對共給受。」倘若這一年某鄉退田只有十五畝,而應受田丁男卻有五人,《田令》中固有「授田,先課役,後不課役;先無,後少;先貧,後富」(《唐律·戶婚律·疏議》)等規定,但此五丁中如果三丁條件相等,那麼必然會採用較均平的手法,而把這十五畝土地分給三丁,每丁五畝,這樣,久而久之,整塊的土地就不可避免地割裂成為三畝、五畝的零星小塊了。同時授田時,還須照顧到土壤的自然差別和經濟差別,同傍一渠,亦有先後受水之異,這也必然會把比較寬闊的土地按照農田受田人數截成零星細塊的。上面所引唐開元四年柳中縣高寧鄉江義宣戶籍是最好的例子。江義宣一共受田十三畝,卻分成八段,土地分割成零星小塊到如此地步,這是授田制度將趨崩潰時期的必然現象。
由於唐政府用以給授的土地極端不足,因此某戶如果應受田若干畝(當然是指最低數額而言的),可能在這一戶居住地區的附近,沒有可以用來給授的土地,這樣就不能不授與距離其居住地區較遠地方的土地。今引天寶六載(公元747年)敦煌縣龍敕鄉都鄉里戶籍殘卷(伯希和第三三五四號)闕名戶為例:
這一戶的受田所在地,有的在城西七里,有的在城西二十里,兩處地段相距十三里,田間管理困難必然很多。
上面講的是敦煌地區的情況。高昌地區的情況比敦煌更嚴重,據近代學人的統計,五十四戶中,有二十戶授田段別間的距離在三十里以上。今舉吐魯番地區出土的一件退田文書和兩件給田文書為例:
張阿蘇一戶份地地段間的距離,為五十里;而郭智果一戶未死退前份地地段間的距離為九十里。在高昌地區,一丁受田不足十畝,份地又相距五十里以至上百里,均田制還能維持下去嗎?
均田制並不需要政府用命令來廢止,只要農民受田不足數額達五分之三或五分之四,那麼一戶之內,即使丁身死亡,其口分田亦必用來抵補該戶另一男丁之受田不足額,而不會退還給政府,這樣,政府事實上就不可能掌握很多土地以供授受,均田制到此實際上就名存實亡了。
在均田農民受田極端不足的情況下,政府卻要每丁每年繳納租粟二石,調絹二丈,庸絹六丈,其負擔的沉重是可想而知的。固然唐制中有「凡天下之戶,量其資為九等」的規定,當時戶籍於戶主名下,也都注有「下中戶」、「下下戶」等字樣,說明它是根據受田的實際畝數和資產的多寡來定戶等,使九品相通,以量收租調的(2)。這在當時農村內部分化之際,本不失為一種調節的好辦法。可是這一辦法,對真正少地的農民幫助卻不太大,富戶、商人也不會真正受到限制。富裕的農民,怕一家勞動人手多會提高戶等,於是「苟為規避」,在其父母生存的時候,就和父母「別籍異居」(3);有的「富戶強丁,皆經營避役,所在充滿」(《舊唐書·姚崇傳》)(4);富商大賈大多囑託官吏,居於下等(5)。政府定戶等徵收租調,本來是為了徵收租調時使九品相通,稅收不致落空,現在富戶強丁,定戶時既多列居下等,那麼便無法從富裕戶中多收租調來調節貧下戶,而政府又不願意把自己的總收入減少,這樣,貧下戶雖受田極端不足,而租調卻不可能減少。舉前表開元四年董思戶,授田二十八畝,內永業二十畝,口分八畝,而繳納的租粟是二石;余善意戶,授田二十八畝,內永業二十畝,口分七畝,園宅一畝,繳納的租粟也是二石;杜客生戶,授田四十畝,內永業三十九畝,園宅一畝,繳納的租粟也是二石。土地不足,租粟卻並沒有減少。更舉王萬壽戶為例:
王萬壽受田只十一畝,而租粟卻仍是二石,沒有減輕。更舉邯壽壽戶籍為例:
邯壽壽戶應受田一百三十一畝,內永業二十畝,口分八十畝,丁寡三十畝,園宅一畝,而實際受田四十四畝,只有應受田數的三分之一左右,可是卻要繳納一百三十一畝土地的足額租調,每年要出調布二丈五尺,麻三斤,租粟二石,這些田租、丁調並沒有因為土地授與不足而相應有所減輕,政府如此毫無節制地搜括人民脂膏,怎麼不叫均田農民迅速破產呢?
還有成為農民破產重要因素的,是繁重的差科和兵役。
唐代的民夫每年要輪番去政府公廨充任「防閣」、「執衣」、「白直」這類差役,如果不去應役,也要出代役金,每丁每月二百零八文。在唐玄宗天寶初年,充當這些差役的,全國「約計一載破十萬丁以上」(《唐會要》卷五十一),即一年之中,有十萬丁夫輪番充任「防閣」、「執衣」、「白直」而免繳政府庸絹。到了天寶五載(公元746年),始別加稅錢,來給與官吏,作為「防閣」、「執衣」、「白直」等的代役金,而不再「配丁為白直」(《通典·職官典》)。在天寶五載以前,農民在「白直」等類差役上的負擔,也是非常沉重的。除了「防閣」、「執衣」、「白直」以外,住在政府水陸驛邊的農民,還要被差遣去充當驛夫和縴夫,尤其艱苦。在吐魯番出土的唐代文書里,也深刻地反映了這一地區人民為差科所苦的情形,他們有的被地方政府派去護送來往官吏;有的被差去蔥嶺、疏勒(今新疆喀什)一帶遞送文書;有的被遣往龜茲(今新疆庫車)護送馬匹;有的去修築城戍;有的去運送食糧和燃料或是燒炭。這些被差遣的丁夫,冒著風沙在戈壁灘上來往,如果馱馬死了,除了把馬皮剝下繳還官吏呈驗以外,還得賠補不少的錢,來抵償馬價。這些差科,往往使農戶傾家蕩產。毋怪唐中宗的即位敕(公元705年)中,要說「戶口逃亡,良由差科繁劇」(《唐大詔令集》卷二)了。
唐府兵六十餘萬,大都是均田戶(均田戶未必都是府兵,而府兵必然是均田戶)。他們二十一歲及齡入役,六十一歲滿齡退役,一生中服兵役歷四十年之久。唐王朝強盛時代,東征西討,戰鬥的任務不能說不沉重,不過由於政府分配給他們以一部分的土地,府兵本人除領到一部分土地以外,租調身庸還可豁免,他們的經濟是比較優裕的,所以他們能夠以優良的武裝出現於疆埸之上,戰鬥力是比較強的。
但是這裡遇到一個矛盾,即在唐初期,關內、河東二道,就已地狹人稠,土地極端不足,可是這二道又是府兵的重要兵源地,所謂「畿內之地,是為殷戶,丁壯之民,悉入軍府」(《唐會要》卷八十四),如果允許「戶殷之處,聽徙寬鄉」,那麼這些丁壯「便出關外」,成為「虛近實遠」(《唐會要》卷八十四)了。因此唐政府原則上是主張「軍府之地,戶不可移;關輔之民,貫不可改」(《唐會要》卷八十五)的。可是到了唐高宗晚年及武則天統治時代,均田制已經逐漸破壞,不僅在地狹人稠的京畿地區,「丁壯受田,罕能充足」(《文苑英華》卷六百五《皇太子請家令寺地給貧人表》),就連河西走廊等地區,府兵戶的受田也沒有什麼保障。茲舉武則天聖歷三年(公元700年)常才戶籍為例:
常才是「衛士」,亦即府兵,除了保有十七畝永業和一畝園宅以外,還可以豁免身庸租調,戶籍所謂「課戶見不輸」,但是連一畝口分田都分配不到,而且一為府兵戶,又很難獲得允許遷往寬鄉,這樣,府兵戶的經濟就會明顯地衰頹下來。
唐制,府兵出發的時候,還要他們自己準備橫刀、弓矢、衣裝之類。至如馬匹,開始由政府給予府兵二萬五千錢,令他們自己到市上去購買,經過檢驗認為合格,就歸他騎乘。到了武則天、唐中宗時代,馬價漸貴,市上的馬價也逐漸增高,僅靠政府發給的二萬五千文買馬費,實際上已買不到一匹好馬了。因此府兵要買戰馬,還得自己掏腰包。所以窮苦的農民,一遇到徵調,就不得不「賣舍貼田,以供王役」(《舊唐書·李嶠傳》)。有時他們甚至陷於「拆屋賣田,人不為售,內顧生計,四壁皆空」(《舊唐書·狄仁傑傳》)的境地。由於他們受田,他們必須要負擔這種沉重的兵役和沉重的剝削;後來他們索性放棄自己的一份份地,而「越關繼踵,背府相尋」(《唐會要》卷八十五),踏上逃亡的道路。
沉重的兵役,是促成均田農民破產逃亡的一個因素。
農民領不到足夠的土地,可是卻要負擔超額的租庸調和沉重的兵役,因此情願放棄這一小塊土地,而流亡他鄉。按照《唐律》,農民流亡是要受處罰的(6),如果是府兵而逃亡的話,那麼處罰更重(7)。官吏容納浮浪人居住,也要受到處分(8)。可是這一些封建王法,阻遏不住當時農民逃亡的洪流。
唐代農民的逃亡,開始於武則天天冊(公元695年)、神功(公元697年)之際,當時「天下戶口,幾亡其半」(《舊唐書·韋嗣立傳》)。後來政府在詔令中也指出當時這些農民「違親越鄉,蓋非獲已,暫因規避,旋被兼併」,他們「客且常懼,歸又無依」,自然只好流亡在他鄉異縣,「或因人而止,或傭力自資」(《唐大詔令集》卷一百十一《置勸農使安撫戶口詔》),所謂「傭力客作,以濟餱糧」(《舊唐書·李嶠傳》),「常遣守莊農作,撫恤恆若家童,好即薄酬其庸」(大谷第二八三五號高昌文書《武周長安三年括沙州逃戶牒》),淪為莊客了。
農民如有逃亡,官吏既要受到處分,於是「州縣懼罪」,「恥言減耗」,並沒有把逃亡的戶口從戶籍簿上註銷,因此「逃戶租庸」還是「據帳繳納」,且「令近親鄰保代輸」(《唐會要》卷八十五)。這樣,這些近親鄰保也只好跟著逃亡。
逃亡的農民,有的成為客戶,有的成為私家田莊上的莊戶。除此以外,流為「盜賊」的也不少,如陳子昂在武則天時《上蜀川安危事》一疏中稱:「今諸州逃戶有三萬餘,在蓬、渠、果、合、遂(並在今四川東部)等州山林之中,不屬州縣,土豪大族,阿隱相容,征斂驅使……其中游手惰業亡命之徒,結為光火大賊,憑依林險,巢穴其中。」唐玄宗開元十一年(公元723年),崔沔奏疏中也說:「仙州(治舞陽,今河南舞陽西北)……土地饒沃,戶口稀疏,逃亡所歸,頓成淵藪。」(《唐會要》卷七十)可見逃戶問題不解決,階級矛盾就會激化起來。
唐政府企圖採用最後手段來鞏固均田,亦即鞏固王朝本身的剝削對象,於是就不得不檢括逃戶。唐代的檢括逃戶,當開始於武則天統治時代,如李嶠在證聖元年(公元695年)上武則天的表文中,已經主張搜括逃戶了。李嶠一方面主張「逃亡之民,應自首者,以符到百日為限,限滿不出,依法科罪,遷之邊州」;另一方面,也不得不主張斟酌實際情形,提出「猶當計其戶等,量為節文,殷富者令還,貧弱者令住」的權宜辦法,並且以為如果逃戶實在沒有返回舊鄉的可能,則「聽於所在隸名,即編為戶」(《唐會要》卷八十五)。可見他主張搜括逃戶,但是知道不能採用強硬手段,把逃戶一律遞解還鄉,這樣做會激起民變,政局不堪設想。後來武則天長安三年(公元703年)括《甘、涼、瓜、肅所居停沙州逃戶牒》(大谷第二八三五號)中,也規定「逃人括還,無問戶等高下,給復二年。又今年逃戶,所有田業,官貸種子,付戶助營」。但這些措施,並不能促使逃戶還鄉,逃戶問題,仍然是非常嚴重的問題。
到了唐玄宗開元九年(公元721年)至開元十二年間,政府任命監察御史宇文融為復田勸農使,慕容、裴寬、王燾等二十九人先後充任勸農判官,兼攝御史,分頭到全國十道去檢括「逃戶及籍外剩田」(《通典·食貨典》)。唐政府先下制:「州縣逃亡戶口,聽百日內自首,或於所在附籍,或牒歸故鄉」;如「過期不首,即加檢括,謫徙邊州。公私敢容庇者,抵罪」(《資治通鑑》唐開元九年)。同時為了勸誘逃戶呈報戶口,並規定「新附客戶,則免其六年賦調,但輕稅入官」(《通典·食貨典》)。結果在全國各地檢括出逃「戶八十餘萬,田亦稱是」(《通典·食貨典》)。括得的逃戶,亦即客戶(9),政府向他們徵收稅錢,每丁一千五百錢,每年年終,「得客戶錢百萬貫」(《唐會要》卷八十五)。這說明政府至此已經完全放棄迫使逃戶歸籍的企圖,而且還不得不輕減客戶的負擔,誘其「准令式合所在編戶」(《全唐文》卷二十二《開元七年玄宗科禁逃亡制》)。
客戶從此便被視為合法的了,州縣所管戶口,自此便有土戶和客戶的區別(10)。
唐玄宗時代括戶,不僅僅是宇文融主持的這一次,如開元二十四年(公元736年),又下敕:「天下逃戶,聽盡今年內自首,有舊產者,令還本貫,無者,別俟進止,逾限不首,當命專使搜求,散配諸軍。」(《資治通鑑》唐開元二十四年)
不管唐政府採用什麼手段檢括逃戶,農民的逃亡並沒有停止。開元二十四年《聽逃亡歸首敕》還說「黎氓失業,戶口凋零,忍棄榆,轉徙他鄉,傭假取給,浮窳求生……猾吏侵漁,權豪並奪,故貧窶日蹙,逋逃歲增」(《唐大詔令集》卷一百十一),可見農民的逃亡,比過去更多。這些逃戶,當然也繼續變成了客戶。
經安史之亂,唐王朝的統治一度動搖,括戶的方式不可能再推行下去,逃戶的人數也更有增加(11),「百姓逃散,至於戶口,十不半存」(《唐會要》卷八十五寶應元年敕)。建中元年(公元780年),楊炎奏行兩稅法時也稱「天下殘瘁,盪為浮人,鄉居地著者,百不四五」(《舊唐書·楊炎傳》)。同年,唐政府「命黜陟使往諸道案比戶口,約都得土戶百八十餘萬戶,客戶百三十餘萬戶」(《通典·食貨典》),這是當時唐政府統治勢力所及的地區,土戶與客戶的比例,已經到達土戶三與客戶二強之比了。
戶稅與地稅在政府收入比重中的增加 唐代《戶令》里有規定,凡是「戶內有課口者,為課戶,無課口者,為不課戶」,所有「視流內九品以上官,及男年二十以下、老男、廢疾、妻妾、部曲客女、奴婢,皆為不課戶」(《通典·食貨典·丁中》)。因此課役都偏壓在自耕小農中年十六以上至六十歲為止的丁中身上。
唐天寶乾元時期課役戶口數表
所謂「視流內九品以上官、及男年二十以下、老男、廢疾、妻妾、部曲客女、奴婢,皆為不課戶」,雖然不負擔租庸調,但還是和課戶一樣,要按時向政府繳納戶稅和地稅的。
唐玄宗開元九年(公元721年),接受宇文融的建議,搜括戶口,括出客戶有八十餘萬戶之多,這在後面還要重點講。對於新附戶籍的客戶,唐王朝因為國家掌握的土地已經枯竭,無法給授永業田和口分田,也就無法採用租調的剝削形式,因此改向他們徵收稅錢,每丁一千五百文。數以百萬計的客戶,既都改徵稅錢,而稅錢又要比租庸調輕一些,因此開元九年的年底,徵得客戶稅錢有百萬貫之多,說明採用這個剝削手段是行得通的。
《唐六典·戶部郎中》條:「凡天下諸州稅錢,各有準常,三年一大稅,其率一百五十萬貫,每年一小稅,其率四十萬貫,以供軍國傳驛及郵遞之用。每年又別稅八十萬貫,以供外官之月料及公廨之用。」可見開元、天寶(公元713—756年)時代,戶稅錢的稅率,每年是不等的。大稅三年一次,其他兩年則是小稅。大稅一年的稅額要高於常年小稅一年稅額的兩倍以上。除了把戶稅錢指定作為軍國傳驛及郵遞之用以外,每年又別稅八十萬貫,來充作外官的月料錢及公廨錢之用。
因為戶稅三年一大稅,所以大稅那年的稅錢也稱為大稅錢。今舉大谷第四八九〇號唐代高昌文書為例:
大稅錢壹佰陸拾伍文
十八日 堰頭曾禮抄
(下略)
戶稅是根據戶等來徵收的,戶等高的納稅錢多,戶等低的納稅錢少。如大谷第四九〇四號高昌文書:
仙納三載稅,錢叄阡柒伯文
右件錢十一月三日送到
牒前狀如前 謹牒
天寶四載十一月 日 府張〔維謙〕謹牒
橘瑞超發現高昌文書第一·一八號:
孟言送天寶三載稅錢肆阡玖伯文
右件錢依數領足
牒件狀如前 謹牒
這些恐怕都是七等以上戶,至於八等、九等戶稅錢數目就沒有這麼大,如大谷第五八二三號高昌文書:
周通生納天寶叄載後限錢壹伯壹拾陸文
其載七月二日 典魏立抄
戶稅錢是分兩次徵收的,後限錢壹伯壹拾陸文,在一般情況下,前限錢的數目約略相等,即天寶三載,周通生應納稅錢二百三十二文。《通典·食貨典·賦稅》稱天寶中,「八等戶所稅四百五十二,九等戶則二百二十二」,周通生的戶稅錢二百三十二文,大概接近於九等戶的戶稅錢。又大谷第五八一一號高昌文書:
戌 周祝子納至德叄載第一限稅錢壹伯伍拾壹文 貳載十二月廿七日典張為
按大谷第五七九三號高昌文書:「周祝子、魏感保,已上第八。」第八,系指八等戶,即下中戶。第一限稅錢,即前限稅錢,周祝子前限稅錢一百五十一文,如果加上後限稅錢也是一百五十一文,合為三百零二文。至德三載八等戶的戶稅錢為三百零二文,可能它不是三年一次的大稅錢,而是常年所徵收的小稅錢,因此八等戶所繳納的數目,比起天寶中八等戶年納四百五十二文這個數目來反而要低。
《通典·食貨典》稱:「大約高等〔戶〕少,下等戶多,今一例為八等以下戶計之,其八等戶所稅四百五十二〔文〕,九等戶則二百二十二〔文〕,今通以二百五十〔文〕為率。」按天寶中天下計賬,戶約有八百九十餘萬,其稅錢約得二百餘萬貫。如以開元時絹價每匹二百一十文計算,戶稅一項的收入,幾乎將折合絹一千五十萬匹。
地稅本稱義倉稅(12),是繼承隋王朝的社倉稅而來的。史稱唐太宗貞觀初年,尚書左丞戴胄上言,請「自王公以下,爰及眾庶,計所墾田稼穡頃畝,每至秋熟,准見田苗,以理勸課,盡令出谷,稻麥之鄉,亦同此稅。各納所在,為立義倉」。唐太宗採納了這個建議,「令有司議立條制」。貞觀二年(公元628年)四月,「戶部尚書韓仲良奏:『王公以下墾田,畝納二升,其粟麥粳稻之屬,各依地土,貯之州縣,以備凶年。』制從之。自是天下州縣,始置義倉,每有饑饉,則開倉賑給」(《通典·食貨典·輕重》)。到了永徽二年(公元651年),唐政府認為義倉稅按畝徵收,要統計當年下種的青苗畝數,較為麻煩,所以下令改為按戶等出粟,上上戶出粟五石,上中戶四石,上下戶三石,中上戶二石,中中戶一石五斗,中下戶一石,下上戶七斗,下中戶五斗,下下戶免徵。到了開元二十五年(公元737年)又定令改為按畝起征。據《通典·職官典·太府卿》職掌下稱:「凡天下倉廩,和糴者為常平倉,正租為正倉,地子為義倉。」正租是指租、庸、調的田租而言,地子是指義倉的「每畝納粟二升」之義倉粟而言。只有「商賈戶若無田及不足者,上上戶稅五石,上中以下遞減各有差」(《通典·食貨典·輕重》)。義倉的粟米,原來規定只能「荒年給糧,不得雜用」(《唐六典》卷三)的,但自唐中宗神龍(公元705—706年)以後,政府撥支天下義倉存谷,「費用向盡」(《通典·食貨典·輕重》),實際上已經成為政府的一項正式稅收了;且因按畝徵收的緣故,連義倉稅這一名稱,在政府令文上也逐漸被改稱為地稅了。
義倉稅自唐玄宗開元二十五年(公元737年)起,按畝征粟,畝納粟二升,只有「商賈戶、無田及不足者」,才允許按戶等來納粟。唐政府在天寶中向全國人民徵收到的地稅,每年達一千二百四十餘萬石之巨,這和唐政府每年向全國徵收到的租粟總數相比(江南郡縣租米因以布折納,故不統計在內),只相差三十萬石左右。當時全國義倉貯積粟米的總數為六千三百餘萬石,比正倉的存粟還要多三分之一,真是一個巨大的數目。
唐政府依戶等高下徵收戶稅,按田畝多少起征地稅,不會因為有課戶和不課戶、課口和不課口的分別,而有所免除,因此在不課戶、不課口日多,課戶、課口日少的情況下,戶稅與地稅的剝削麵遠遠要大於租庸調的剝削麵。在政府稅收的比重中,戶稅和地稅的地位大大重要起來,而逐漸成為唐王朝的兩項稅收了。
經安史之亂以後,全國課丁的人數日益減少,而客戶的人數卻日益增多,這些客戶或者在他鄉異縣,重新建立家園,置有土地,或者賃居私家田莊的房屋,而政府還是把他們編附為百姓。如唐代宗寶應二年(公元763年)敕文云:「客戶若住經一年已上,自貼買得田地,有農桑者,間有移於莊蔭家住,及自造屋舍,勒一切編附為百姓,差科比居人例量減一半。」(《唐會要》卷八十五)
到了代宗大曆四年(公元769年)正月十八日,又明確規定,對客戶起征戶稅,准八等戶、九等戶收稅。敕文云:「百姓及王公已下,自今已後,宜準度支長行旨條,每年稅錢,上上戶四千文,上中戶三千五百文,上下戶三千文,中上戶二千五百文,中中戶二千文,中下戶一千五百文,下上戶一千文,下中戶七百文,下下戶五百文。其現任官,一品准上上戶稅,九品准下下戶稅,余品並准依此戶等稅。若一戶數處任官,亦每處依品納稅。」「其百姓有邸店、行鋪及爐冶,應準式合加本戶二等稅者,依此稅數勘責征納。其寄莊戶,准舊例從八等戶稅,寄住戶從九等戶稅,比類百姓,事恐不均,宜各遞加一等稅(13)。其諸色浮客及權時寄住戶等,無問有官無官,亦所在為兩等收稅。稍殷有者,准八等戶稅,余准九等戶稅。如數處有莊田,亦每處納稅。諸道將士莊田,既緣防禦勤勞,不可同百姓例,並一切從九等輸稅。」(《唐會要》卷八十三)
這次敕文規定了對客戶徵收戶稅的稅率,意義極為重大,故杜佑在《通典·食貨典》中稱大曆四年的這次敕文,對「寄田、寄莊及前資、勛蔭、寄住家」,「一切並稅」,可以比之「晉宋土斷之類」,全國總戶數中占五分之二強的客戶既都繳納戶稅,這說明戶稅在國家收入中更日益占重要的地位。而且這次敕文中,規定八等戶稅錢七百文,九等戶稅錢五百文,比之天寶中平均八等戶稅錢四百五十二文,九等戶稅錢二百二十二文來,也要增加很多。到了大曆十四年(公元779年),戶稅一項的全年收入,即近六百萬貫,比之天寶七載至十四載(公元748—755年)的戶稅年收二百餘萬貫來,又要增多兩倍。
與戶稅調整同時,唐政府也調整了地稅。在唐代宗廣德元年(公元763年),地稅還是每畝稅二升(14),到了代宗大曆四年、五年的三次詔文中,都提及了提高地稅稅額的事情(15)。據《冊府元龜》卷四百八十七《邦計部·賦稅門》:
代宗大曆四年十月,敕曰:「比屬秋霖,頗傷苗稼,百姓種麥,其數非多,如聞村閭,不免流散。來年稅麥,頗有優矜。其大曆五年夏麥所稅,特宜與減常年稅。其地總分為兩等,上等每畝稅一斗,下等每畝稅五升。其荒田如能開佃者,一切每畝稅二升。」
代宗大曆四年十二月敕:「今關輔諸州,墾田漸廣,江淮轉漕,常數又加,計一年之儲,有大半之助。其餘地稅,固可從輕。其京兆來年秋稅,宜分作兩等,上下各半。上等每畝稅一斗,下等每畝稅六升。其荒田如能佃者,宜准今年十月二十九日敕,一切每畝稅二升,仍委京兆尹及令長一一存撫,令知朕意。」
代宗大曆五年三月,定京兆府百姓稅,夏稅,上田畝稅六升,下田畝稅四升;秋稅,上田畝稅五升,下田畝稅三升。荒田開佃者,畝率二升(16)。
第一,上引兩道詔文中,都提到「優矜」和「從輕」,從字面來推測,大曆四年以前的地稅徵收率,一度比大曆四年規定的還要重。在代宗廣德元年(公元763年),地稅每畝還只徵收二升,那麼地稅的增加,可能是在代宗大曆元年(公元766年)以後開始的,當時軍費支絀,唐政府竭澤而漁,向人民徵收青苗錢,每畝十五文,地頭錢,每畝二十五文,地稅的加重,當亦在此時。到了大曆四、五年之際,才略有調整,地稅的徵收方式也固定化起來。第二,這三道詔文,有的雖只提到京兆府的徵收地稅稅額,而沒有講到全國徵收地稅的稅額,但諸道州縣,往往以京兆府為準,因此有它的普遍性。第三,這三道詔文中,都稱荒田開佃,畝率二升,這與德廣元年的地稅徵收額相合;但熟田的徵收額,比廣德元年的稅額大為提高了。第四,在此以前,地稅可能一年徵收一次,現在也和戶稅一樣,分夏秋兩次徵稅了。第五,大曆四年正月,定戶稅錢。這三道詔文,是緊跟著大曆四年正月那道詔文發表的,因此有充分理由說,在戶稅調整不久,唐政府就又調整地稅,這兩種稅收雖略有先後,幾乎是同時調整的。
唐政府在戶稅、地稅方面的收入日益增多,而在租庸調方面的收入卻日益減少,這說明租庸調製已經走到它的盡頭,不得不用別的賦稅制度來替代它了。
兩稅法的確立 唐代宗大曆(公元766—779年)末,舒州(治懷寧,今安徽潛山)刺史獨孤及,在其《與楊處士書》中曾講到:
昨者據保簿數,百姓並浮寄戶,共有三萬三千。比來應差科者,唯有三千五百;其餘二萬九千五百戶,蠶而衣,耕而食,不持一錢,以助王賦。《詩》不云乎?「或燕燕居息,或盡瘁事國。」每歲三十一萬貫之正稅,悉鍾於三千五百人之家。謂之高戶者,歲出千貫,其次九百〔貫〕、六百貫,以是為差,九等最下,兼本丁租庸,猶輸四五十貫。以是人焉得不日困,事焉得不日蹙?其中尤不勝任者,焉得不襁負而逃?若以已困之人,已竭之力,杼軸不已,恐州將不存。苟以是為念,安敢不夙興夕惕,思有以拯之。方今為口賦,誠非彝典,意欲以五萬一千人之力,分三千五百家之稅,愚謂之可復。使多者用此以為裒,少者用此以為益,損有餘、補不足之道,實存乎其中。(《全唐文》卷三百八十六)
租庸調已經行不通,獨孤及想模仿漢代口賦來代替租庸調,當然更行不通,但這至少也反映了賦稅制度至此已到非改革不可的地步。楊炎就是在這種情況下,提出了他的兩稅法方案來的。
從租庸調變為兩稅,這是稅法上一個很大的變革,也是唐政府在農民不斷採用逃亡甚至武裝起義等等鬥爭形式之下,不得不被迫採用這種變革以順應當時歷史的發展趨勢和要求。唐前期的均田農民,在實在忍受不住唐政府的沉重的租庸調剝削和繁劇的差科奴役的情況之下,已經採用逃亡等手段,和唐王朝進行鬥爭了。這方面我們在前面已經談得不少,這裡就不多談。關於採用武裝反抗這一鬥爭形式,例子也是不少的。如在唐高宗永徽四年(公元653年),睦州(治建德,今浙江建德)女子陳碩真自稱「文佳皇帝」,眾至萬餘人,攻破桐廬(今浙江桐廬)、於潛(今浙江昌化南)等地;開耀元年(公元681年),常州爆發了以劉龍子為首的起義;武則天聖曆元年(公元698年),承突厥殘破河北之後,在狄仁傑疏中,也稱「山東群盜,綠茲聚結」,「露宿草行,潛竄山澤」(《舊唐書·狄仁傑傳》),舉行武裝鬥爭;中宗時,宣州(治宣城,今安徽宣城)爆發了鍾大眼的起義;玄宗開元三年(公元715年),相州(治安陽,今河南安陽)爆發了崔子攻入相州州城的起義;開元二十六年,歙州婺源縣(今安徽婺源)爆發了洪貞的起義;天寶三載(公元744年),有吳令光進攻溫州(治永嘉,今浙江溫州)、台州(治臨海,今浙江臨海)、明州(治,今浙江寧波南)的起義。安史之亂以後,唐政府軍事開支大增,對人民的剝削日益加重,統治階級的鎮壓力量有所削弱,這樣,農民起義的次數增多了,地區也遍及大河、大江南北了。肅宗至德二載(公元757年),西川南充(今四川南充北)爆發了何滔攻破南充郡城的起義;乾元二年(公元759年),西川昌州(治大足,今四川大足)爆發了張朝的起義;代宗寶應元年(公元762年),浙東爆發了袁晁的起義,攻下台州、越州(治會稽,今浙江紹興)、衢州(治信安,今浙江衢州)、信州(治上饒,今江西上饒)、溫州、明州(治縣,今浙江寧波南),「民疲於賦斂者多歸之」(《資治通鑑》唐代宗寶應元年),起義群眾發展到二十萬人;同年,舒州(治懷寧,今安徽潛山)有楊昭的起義;廣德初(公元764年),浙東餘姚爆發了龔厲的起義;又武康爆發了朱潭的起義;同年,終南山爆發了高玉的起義,這支農民軍「遍南山五穀間,東距虢(治弘農,今河南靈寶),西抵岐(今陝西岐山)」(《新唐書·李抱玉傳》);與此同時,浙西常州爆發了蕭庭蘭的起義;海上爆發了張三霸的起義;蒼山(今山東蒼山)境內爆發了李浩的起義;永泰元年(公元765年),宣(州治宣城,今安徽宣城)、饒(州治鄱陽,今江西波陽)二州爆發了方清、陳莊的起義,起義群眾結集至數萬人之多;同年,歙州(治歙縣,今安徽歙縣)爆發了王萬敵的起義;州(治新平,今陝西彬縣)爆發了數千人的起義。這些農民起義,雖然力量還比較分散,而且只發生在局部地區,可是已經震撼了唐王朝統治大廈的基礎。為了重新鞏固統治,唐王朝就不得不作出一些改革來,兩稅法的實施,租庸調製的廢除,就是在這種形勢之下被迫實行的一種改革。
大曆十四年(公元779年)八月,唐德宗即位,楊炎被任命為宰相。炎上疏說:「國家初定令式,有租賦庸調之法。至開元中,玄宗……不為版籍之書,人戶浸溢,堤防不禁。丁口轉死,非舊名矣;田畝移換,非舊額矣;貧富升降,非舊第矣。戶部徒以空文,總其故書,蓋非得當時之實。……則租庸之法,弊久矣。迨至德(公元756年)之後,天下兵起,始以兵役,因之飢癘,徵求運輸,百役並作,人戶凋耗,版圖空虛,軍國之用,仰給於度支轉運二使;四方征鎮,又自給於節度都團練使。賦斂之司數四,而莫相統攝,於是綱目大壞,朝廷不能覆諸使,諸使不能覆諸州,四方貢獻,悉入內庫,權臣猾吏,因緣為奸。……河南、山東、荊襄、劍南有重兵處,皆厚自奉養,正賦所入無幾。吏之職名,隨人署置;俸給厚薄,由其增損。故科斂之名凡數百,廢者不削,重者不去,新舊仍積,不知其涯。百姓受命而供之,瀝膏血,鬻親愛,旬輸月送,無有休息,吏因其苛,蠶食於人。是以天下殘瘁,盪為浮人,鄉居地著者,百不四五,如是者殆三十年。」(《舊唐書·楊炎傳》,參校《冊府元龜》卷四百八十八《邦計部·賦稅門》)因此他主張改革稅法,「作兩稅法以一其名」。
楊炎所提出的兩稅法的具體內容,據《唐會要》卷八十三載:
一、 凡百役之費,一錢之斂,先度其數,而賦於人,量出以制入。
二、 戶無土、客,以見居為簿,人無丁(二十三歲成丁)中(十八歲以上為中男),以貧富為差。
三、 不居處而行商者,在所州縣,稅三十之一,度所取與居者均,使無僥倖。
四、 居人(對前行商而言)之稅,秋夏兩征之。夏稅無過六月,秋稅無過十一月,俗有不便者正之(《舊唐書·食貨志》「正」作「三」,按建中元年起請條云:「如當處土風不便,更立一限。」則作「三」為是,言三限也)。
五、 其租庸雜徭悉省,而丁額不廢,申報出入如舊式(建中元年起請條云:「其丁租庸調,併入兩稅,州縣常存丁額,準式申報」)。
六、 其田畝之稅,率以大曆十四年墾田之數為準,而均征之(建中元年起請條云:「其應科斛斗,請據大曆十四年見佃青苗地額均稅」)。
唐德宗接納楊炎的建議,便在建中元年(公元780年)二月,公布這一新稅法。並明令「丁租庸調,併入兩稅」(《唐會要》卷八十三)。唐政府還派遣黜陟使分往各道,與觀察使及州縣長官,案比戶口,「據舊徵稅數,及人戶土客,定等第錢數多少,為夏秋兩稅」(《唐會要》卷八十三)。
兩稅之名,在兩稅法實施前三十年,就已出現。如《唐會要》卷八十三載天寶九載(公元750年)十二月敕文,有「天下兩稅」之語,這裡所指的兩稅,系指租庸調而言的,庸調斂於仲秋,租則仲冬起輸,所以分兩個季度征納的租庸調,亦得稱兩稅。常袞《制詔集》卷十四載大曆四年(公元769年)三月《免京兆府稅錢制》,其中有「國家計其戶籍,俾出泉貨,著在令典,謂之兩稅」之語,這裡所指的兩稅,系指戶稅而言,因為戶稅分兩個季度征納,故亦得稱兩稅。《舊唐書·食貨志》載:「大曆五年三月,優詔定京兆府百姓稅:夏稅,上田畝稅六升,下田畝稅四升;秋稅,上田畝稅五升,下田畝稅三升。」這裡所說的百姓稅,系指地稅而言,分兩個季度繳納的地稅,亦得稱兩稅。由此可見,只要一項賦稅,分為夏秋兩限徵收,都可以蒙上兩稅這一名稱。楊炎創建兩稅法時,由於戶稅和地稅都是分夏秋兩季起征,「夏稅無過六月,秋稅無過十一月」,因之新稅法便很自然地採用了「兩稅」這一現成名詞。
兩稅法中的戶稅,固然是繼承了過去的戶稅形式,但在「丁租庸調,併入兩稅」(《唐會要》卷八十三)以後,它已孕育了新的內容了。如果完全把它和過去的戶稅錢等同起來看,那是不對的。因為以前的戶稅,只是租庸調以外的附加稅,而不是正稅,而現在兩稅法中的戶稅,已經代替了庸調,取得了正稅的地位。在這方面,兩稅法中的戶稅,已不是以過去的戶稅延續形態出現,而是以庸調的繼承形態出現的。但是我們如果把兩稅法中的戶稅和兩稅法以前的戶稅,一刀兩斷,認為它們之間截然沒有聯繫,那也是不對的。因為兩稅法中的戶稅,不僅在徵收方法上,例如依戶等高下定稅,三年一大稅,常年一小稅,以稅錢來折納絹匹,都是根據以前的戶稅來制定的,而且兩稅法的主要功能,即除了對土戶進行剝削以外,不放過流徙的客戶,例如對「寄莊戶」、「寄住戶」以及「諸色浮客」同樣徵稅,這正是兩稅法實施以前的戶稅所具有的功能。戶稅在原來的基礎上發展演變,而被賦予新的內容,於是代替了庸調的地位,成為兩稅法中主稅之一了。
兩稅法中的另一主稅,是「田畝之稅」。楊炎創立兩稅法時,曾建議政府推行田畝之稅,「率以大曆十四年(公元779年)墾田之數為準,而均征之」(《舊唐書·楊炎傳》)。在建中元年(公元780年)實施兩稅法的條文中,也提到田畝之稅的「應科斛斗,準據大曆十四年見佃青苗地額均稅」(《唐會要》卷八十三)。
下面講一講青苗簿。
因為地稅是按畝徵稅的,即使已開墾的土地,如果當年休耕不用,就不需要繳納地稅。因此地稅在開徵以前,必須造青苗簿,以便到收穫時按畝徵收。《唐六典·倉部郎中》條:「凡王公已下,戶別據已受田及備荒等,具所種苗頃畝,造青苗簿。諸州以七月已前申尚書省。至徵收時,畝別納粟二升,以為義倉。」「寬鄉據見營田,狹鄉據籍征。……鄉土無粟,聽納雜種充。」這種青苗簿底賬,最近在唐代高昌文書中有大量的發現,如大谷第二三六八號高昌文書:
曹貞信貳畝 自佃 陳鬍子貳畝 自佃 翟□貳畝 佃人董永貞
子貳畝 佃人董永貞 馬英連貳畝 佃人張滿信
護叄畝 佃人惡骨是 康鼠子貳畝 佃人康令子
進貳畝 佃人張滿信 王渚仁壹畝半 佃人張滿信
□鼠君貳畝 自佃 趙胸胸肆畝 自佃 何阿谷盆貳畝 佃人何元師
信貳畝 佃人何元師 范信信貳畝 自佃 趙才仁貳畝
□苟苟 竇海信貳畝 佃人蘇建隆 康文師貳畝 佃人董玄護
安阿祿山半畝 佃人董玄護 趙定洛貳畝 佃人康德集
□德師貳畝 佃人張屯子 魏歡緒肆畝 佃人張屯子
匡海緒肆畝 匡子壹畝 已上佃人蘇建仁
當堰見種青苗畝數、佃人,具件如前,如有隱
罰車馬一道遠使。謹牒
□八日 天授二年 月 日 堰頭惡骨是牒
又如大谷第二三七三號高昌文書:
王阿利貳畝 佃人左神感 種粟
侯除德貳畝 佃人周苟尾 種粟
明府貳畝 佃人周苟尾 種粟
妙德寺貳畝 佃人周苟尾 種粟
何浮毗肆畝 自佃 種粟
翟勝住貳畝 佃人楊承客 種
曹射毗貳畝 佃人史才金 種紲(按紲即棉花)
張石相肆畝 自佃 種粟
康隆仁肆畝 佃人索武海 種粟
王屯相貳畝 佃人康道奴 種紲
康道奴貳畝 自佃 種粟
康屍毗貳畝 自佃 種粟
王阿利貳畝 佃人索武海 種粟
趙進進壹畝 佃人匡海達 種粟
壹畝 佃人匡海達 種粟
又大谷第二八四六號武則天如意元年(公元692年)高昌文書:
又大谷第一二一一號高昌文書:
竹束仁貳畝 佃人成點仁
白點仁貳畝 佃人成點仁
牒件通當堰秋青苗畝數,具主、佃人姓名
如前。如後有隱沒一畝已上,依法受罪。
謹牒。
以上四件文書,都是屬於不同類型的青苗簿底賬。第一件文書,詳列青苗畝數,主佃人姓名。第二件文書,除了記錄青苗畝數和主佃人姓名外,又列記當年土地上種植的作物。第三件文書,又列記田地四至。第四件文書,是各區堰頭向縣政府匯報當年青苗簿的牒文,縣政府就是根據這一底本來編制縣的青苗簿的,同時也就是根據這個青苗簿底賬來向人民徵收地稅的。青苗簿除了註明青苗畝數和主、佃人姓名以外,因為「鄉土無粟」,允許用其他品種作物來替充繳納,緣此也記載了當年所種的作物名稱。一般的青苗簿,未必都需要詳細註明四至,但有時政府企圖檢括剩田,因此地方政府在事先編造青苗簿時,也要求里正、堰頭註明四至,不過恐怕這不是經常的情況。高昌青苗簿底賬的發現,說明在武則天天授二年(公元691年)和如意元年(公元692年)以前,已經有了青苗簿了。青苗簿是徵收地稅的重要依據,它的存在,為兩稅法的實施提供了必要條件,這是我們應該特別注意到的。
依據大曆十四年的青苗簿來徵收地稅,只說明此後每一年收地稅,都以它前一年的青苗簿為依據,來按畝徵稅,並不是說永遠凍結在大曆十四年那一年的墾田畝數上。一般來說,對官吏考績,其所統地區的墾田畝數,是只許增多,不許減縮的。因此青苗簿上所載畝數,也只會增加,不會減少。和青苗簿有關的青苗錢,我們下面另要講到。
兩稅法實施後,按畝徵收粟米的地稅稅率,固然史無明文,但據陸贄在《均節賦稅恤百姓六條》的奏議中,提到:「今京畿之內,每田一畝,官稅五升,而私家收租,殆有畝至一石者。」元稹在《同州奏均田》的奏議內,提到:「右臣當州百姓田地,每畝只稅粟九升五合,草四分。」陸贄的奏議,作於貞元十年(公元794年)左右,元稹的奏議,作於長慶二年(公元822年)左右。由此可知,從貞元十年到長慶二年,這三十年間,關中京畿的地稅稅額,每畝在五升至九升五合。
兩稅法中的地稅,即田畝之稅,固然也是繼承著過去的地稅(即義倉稅)形式,但在兩稅法實施後,「丁租庸調,併入兩稅」(《唐會要》卷八十三),它已經孕育了新的內容了。如果完全把它和過去的地稅、義倉稅等同起來看,那也是不對的,因為過去的地稅,本來是義倉稅,從表面上看,它應該掌握在農村基層組織的手中,並不能算是國家的正式稅收,而現在兩稅法中的地稅——即田畝之稅,則取得了正稅的地位,並替代了田租。在這方面,兩稅法中的地稅——即田畝之稅,完全不是以義倉稅的延續形態出現,而是以田租的繼承形態出現的。但是,我們如果認為兩稅法中的地稅和以前的地稅截然沒有聯繫,那也是不對的。因為兩稅法中的地稅,不僅在徵收的方法上,如根據本年度的青苗畝數,按畝征粟,是承襲著過去地稅的方法來制定的,而且在均田崩潰,授田制度無法繼續下去以後,「田畝移換,非舊額矣」,按丁納租的方法,絕對行不通了,而按畝納粟的方法,卻是可以推行的。兩稅法實施前的地稅,恰恰具備了以按畝納粟的方法來徵收的這一條件,這樣,義倉稅也就正式演變為兩稅中的地稅,具有了新的內容,正式替代了田租的地位,而和戶稅一起構成了兩稅法的主要內容。
儘管在兩稅法實施之初,戶稅占極其重要的地位,地稅還居於次要的地位,但從賦稅制度總的發展趨勢來看,是從稅人、稅戶逐漸走向稅地。因為丁身可逃,戶可逃,而資產不易隱避,土地田畝比起其他資產來,更不易隱避。為了保證政府的賦稅收入,舍人稅地,是一種必然的趨勢。而且自均田制崩潰以後,土地的買賣更加公開而頻繁了,田莊經濟日益發展起來了,舍人稅地,使大土地所有者分擔起一部分賦稅,這對集中地主階級力量的中央集權來說,也是有必要這樣做的。因此儘管地稅在當時還不占據極重要的地位,但它是新的東西,只會一天天更重要起來。所以從唐中葉的兩稅法,過渡到宋的二稅法,基本根據田畝來納稅,這一發展,是完全合乎邏輯的。
現在有些同志認為兩稅法是指夏秋兩季徵稅,單指戶稅,不包括地稅,我們認為這是缺乏根據的。我們認為兩稅法之得名,以秋夏兩征;而兩稅法的內容,則包括戶稅和地稅兩種。建中元年頒布的實行兩稅法的命令,明明白白提到戶稅和應科斛斗,應科斛斗即地稅。而且明確地指出「丁租庸調,併入兩稅」。怎麼能說兩稅只有戶稅,不包括地稅在內呢?陸贄在貞元十年《均節賦稅恤百姓六條》的第三條《論長吏以增戶加稅闢田為課績》中提到兩稅,「兩稅每至定戶之際,但據雜產校量,田既自有恆租,不宜更入兩稅」,「不宜更入兩稅」,正說明田畝之稅已併入兩稅,不過陸贄認為這樣做,不十分合理罷了,並不能據之以證地稅不在兩稅之內。穆宗長慶二年(公元822年),元稹在同州刺史任上,論《當州稅麻》事,也提到「臣昨因均配地稅,尋檢三數十年兩稅文案,只見逐年配率麻地,並不言兩稅數內?為複數外?」因為均配地稅,要翻檢三數十年以來的兩稅檔案,這不是清清楚楚地說明地稅包括在兩稅檔案以內嗎?又《唐會要》卷八十四載大中四年(公元850年)正月制:「又青苗、兩稅,本系田土,地既屬人,稅合隨去。」這裡所講的兩稅,也是指兩稅中的地稅而言的,同一制文提到「其諸道州府所征兩稅匹段等物」,這是指兩稅中的戶稅而言的。可見一般稱兩稅中之地稅為「兩稅斛斗」,稱兩稅中之戶稅為「兩稅錢物」或「兩稅匹段」,雖然同樣得稱兩稅,但是還是在徵收的品類中加以裁別(17)。
兩稅法實施時,不管以資產為戶等之差來徵收戶稅,還是以土地畝數為準來徵收地稅,每州的稅額,是「各取大曆中一年科率錢穀數最多者,便為兩稅定額」(陸贄《均節賦稅恤百姓六條》)。施行之初,「每歲天下共斂三千餘萬貫,其二千五十餘萬貫,以供外費;九百五十餘萬貫,供京師。稅米麥共千六百餘萬石,其二百餘萬石,供京師;千四百萬石,給充外費」(《通典·食貨典·賦稅》)。因為以錢穀定稅(陸贄《均節賦稅恤百姓六條》),所以即使在徵收時,根據錢穀數目,「臨時折徵實物」,而度支司計算起來,還是以錢穀兩項為計算單位的。一般說來,地稅徵收到的往往是穀米;而戶稅「定稅計錢,折錢納物」,折徵到的大部分是布帛,只有小部分是錢貫。所以從租庸調轉變為兩稅,在稅制上是一個較大的變革,但是在剝削的性質上,並沒有兩樣,同樣是既向人民要大量的粟米,又向人民要超額的絹布。
均田制的破壞無餘,租庸調變為兩稅法,兩稅法中戶稅的「定稅計錢,折錢納物」,都意味著貨幣使用範圍比較以前有了發展,土地公開地買賣,土地關係變化加速;與此同時,自耕小農的分化過程也在加速進行,封建性的租佃關係也在更加發展。這一事實,也就決定了兩稅法只能暫時解決政府的稅收問題,而不能遏止此後農民的破產與逃亡。
但是,唐前期是「以丁夫為本」來徵收租庸調的,它的弊端,馬端臨說得很清楚,「人之貧富不齊,由來久矣。今有幼未成丁,而承襲世資,家累千金者,乃薄賦之;又有年齒已壯,而身居貧約,家無置錐者,乃厚賦之,豈不背繆」(《文獻通考·田賦考》)。尤其到了唐「中葉以後,法制隳壞,田畝之在人者,不能禁其買易,官授田之法盡廢。則向之所謂輸租調者,多無田之人矣,乃欲按畝而征之,令其與豪富兼併者一例出賦,可乎?」自然不但行不通,而且也非變不可了。而兩稅法中的戶稅,則是根據資產戶等來徵稅的,所謂「唯以資產為宗,不以丁身為本,資產少者則其稅少,資產多者則其稅多」(陸贄《均節賦稅恤百姓六條》)。至如兩稅法中的地稅,按畝征粟,更是土地多者則納粟多,土地少者則納粟少。比起行不通的以丁身為本的租庸調來,自然要合理多了。
我們說,兩稅法的實施,政府的賦稅開始從稅人走向稅地,但也不要絕對化,我們也應該注意到「丁額不廢,申報出入如舊式」這條令文。因為兩稅法雖然不以丁身為本,但是政府為徵收戶稅而定戶等時,還是參酌民戶勞動力多少來制定的,所以「州縣常存丁額」,還是要「準式申報」,而且有些政府徭役,也還需要丁壯來負擔,因此丁額不廢。
安史之亂以後,唐政府竭澤而漁,「科斂之名凡數百,廢者不削,重者不去」(《舊唐書·楊炎傳》)。大曆中,「非法賦斂」,又有「急備、供軍、折估、宣索、進奉之類」(陸贄《均節賦稅恤百姓六條》)。依照兩稅法實施時的規定,在兩稅法實行後,前此所加於民戶身上的「新舊征科色目,一切停罷。兩稅外別率一錢,四等官准擅興賦,以枉法論」(《冊府元龜》卷四百八十八《邦計部·賦稅門》)。所以杜佑說:「自兵興以後……征斂多名,且無恆數。……建中新令,併入兩稅,恆額既立,加益莫由。」(《通典·食貨典·丁中》)兩稅法在簡化稅收項目和簡化徵收手續方面,對納稅的民戶來說,在一定時期內是有利的。
當然,我們也不能把「加益莫由」這一句話,信以為真。更不能認為「兩稅法外,別率一錢,四等官准擅興賦,以枉法論」的皇帝令旨,真正在實行。事實上,兩稅法實施時,原來在兩稅以外的一些附加稅,如青苗錢、地頭錢等,就並沒有並進兩稅里去。兩稅法實施以後,即在德宗年代,許多附加稅,在各色各樣名目之下,又在不斷增加。故陸贄說:「大曆中,非法賦斂、急備、供軍、折估、宣索、進奉之類,既並收入兩稅矣。今於兩稅之外,非法之事,復又並存,此則又益困窮。」他還說:「本懲賦斂繁重,所以變舊從新。新法(兩稅法)既行,已重於舊。旋屬征討,國用不充,復以供軍為名,每貫加征二百。當道或增戎旅,又許量事取資。詔敕皆謂權宜,悉令事畢停罷。息兵已久,加稅如初」(《均節賦稅恤百姓六條》)。所以「加稅莫由」,並不是真實情況,實際是「加稅如初」,這在下面還要詳細講到。
《資治通鑑》唐德宗貞元三年(公元787年)云:「自興元(公元784年)以來,是歲最為豐稔,米斗直錢百五十,粟八十,詔所在和糴。(十二月)庚辰,上畋於新店,入民趙光奇家,問『百姓樂乎?』對曰:『不樂。』上曰:『今歲頗稔,何為不樂?』對曰:『詔令不信,前雲兩稅之外,悉無它徭,今非稅而誅求者,殆過於稅。後又雲和糴,而實強取之,曾不識一錢。始雲所糴粟麥,納於道次,今則遣致京西行營,動數百里,車摧馬斃,破產不能支。愁苦如此,何樂之有!每有詔書優恤,徒空文耳。恐聖主深居九重,皆未知之也。』」兩稅法實施以後的第八年,人民的反映如此,這是值得深思的。
此外,值得一提的是,兩稅法中的戶稅,固然「定稅之數,皆計緡錢」,而實際上「納稅之時,多納錢絹」,錢幣在這裡,只是作為計算的標準,而民戶實際繳納的,大部分是絹布,只有一小部分是錢貫。而且由於「定稅計錢,折錢納物」的緣故,人民的負擔反而加重了,人民在折納時要繳納給政府比常額加至二倍、三倍的絹布。如陸贄在《均節賦稅恤百姓六條》中所說:「往者初定兩稅之時,百姓納稅,一匹折錢三千二三百文,大率萬錢為絹三匹。價計稍貴,數則不多。」「近者百姓納絹一匹,折錢一千五六百文,大率萬錢為絹六匹。價既轉賤,數則漸加。」韓愈在長慶二年(公元822年)《論變鹽法事宜狀》云:「初定〔兩〕稅時,一匹絹三千,今只八百。」這樣折算,萬錢大率折納絹十二匹半,絹價愈落,百姓以絹折錢,納絹愈多。長慶二年十二匹的絹價,才能抵得建中元年的三匹絹價,物價愈低落,人民的負擔不是減輕了,相反是加重了。唯其「定稅計錢」,而實際徵收的卻不是錢,而是絹布,所以才會出現這種怪現象。因此,在評論兩稅法時,如果片面強調貨幣所起的進步作用,是不大合適的。當然,我們也不否認,政府在稅收中,用貨幣來當作折算單位,而兩稅中一小部分用錢貫來納稅,是商品貨幣關係比之以前有了一些發展的一種反映。但是,這種微弱的反映如果不和當時經濟現象的一切總和聯繫起來看,過分予以強調的話,那也會和當時歷史實際不相符合的。
兩稅法代替租庸調,固然有可以肯定的地方,但究竟是封建社會內,一種賦稅剝削制度代替另一種賦稅剝削制度。在兩稅法公布後,唐政府一年內向人民搜到錢三千餘萬貫,米麥一千六百餘萬石,說明這一次賦稅制度的改革,獲得好處的還是唐統治階級。他們通過這次賦稅改革,保證了政府的財政收入,並使動盪不安的政治局面逐漸穩定下來,也就鞏固了政權的基礎。
租庸調的廢止,兩稅法的確立,這不僅是賦稅制度上的改革,而且還是中國封建土地制度上的一種重大變革。因為行之數百年的均田制,至此壽終正寢了。在此以前,中國封建社會內部,固然地主土地所有制已占主導地位,但政府還掌握了大量土地,以份地形式授予小農,作為地主土地所有制形式的一種重要補充。現在,小農授予份地的制度一去不復返了(到了遼、金,北部中國又出現村社殘存形態的份地,這不在本書討論之內),地主土地所有制的田莊經濟形態更占主導地位了。在此以前,限田、名田、王田、屯田、占田、均田、營田,使土地的買賣,多少受到一些限制;現在,土地的買賣,比較合法化了。李翱《進士策問》第一道云:「其法弗更(指兩稅法),及茲三十年(時為元和五年,即公元810年,自建中元年,即公元780年至元和五年,適三十年),百姓土田,為有力者所並,三分逾一其初矣。」可是土地兼併在兩稅法實施以後還在劇烈進行。所以我們認為均田制的崩潰,租庸調製的廢止,兩稅法的確立,土地兼併的繼續進行,田莊地主經濟形態的更占主導地位,部曲、佃客制度的廢棄,人身依附關係的有所緩和,都標識著中國封建社會逐漸從前期走向後期。
兩稅法以外的雜稅 唐政府頒行兩稅法時,規定「比來新舊征科色目,一切停罷,兩稅外別率一錢,四等官准擅興賦,以枉法論」(《冊府元龜》卷四百八十八《邦計部·賦稅門》)。白居易在《秦中吟·重賦》中也提到:「國家定兩稅,本意在愛人。厥初防其淫,明敕內外臣。稅外加一物,皆以枉法論。」可是日久因循,兩稅之外。仍是稅上加稅,今分別列舉如下:
青苗錢:上面已經講過青苗簿,現在講青苗錢。先是唐代宗大曆元年(公元766年),「分遣憲官稅天下地青苗錢……仍以御史大夫為稅地錢物使,歲以為常,均給百官」(《冊府元龜》卷四百八十七《邦計部·賦稅門》),這可以說是徵收青苗錢的開始。代宗大曆初,「以常賦不給,乃稅人墾田畝十有五錢,資用窘急,不暇成熟,候青苗即征之,故謂之青苗錢,主其任者謂之青苗使」(《冊府元龜》卷五百六《邦計部·俸祿門》)。「大曆八年(公元773年)正月詔,『其青苗地頭錢,天下諸州每畝率十五文,比以京師繁劇,加至三十文。自今已後,宜准諸州例,每畝十五文』」(《冊府元龜》卷四百八十七《邦計部·賦稅門》)(18)。《資治通鑑》唐廣德二年胡三省注引宋白《續通典》交代得更詳細,「大曆五年(公元770年)五月,詔京兆府應徵青苗、地頭錢等,承前青苗錢,每畝征十五文,地頭錢每畝征二十五文,自今已後,宜一切以青苗錢為名,每畝減五文,征三十五文,隨征夏稅時,據數征納。八年(公元773年),每畝率十五文。」這條注文把青苗錢的開始徵收,以及和地頭錢的合併經過講得很詳細。「大曆八年五月,初增稅京兆青苗畝三錢,以給掌閒、騎。」「大曆十二年二月,虢州刺史崔衍奏:『虢居華陝之間,而稅重數倍。青苗錢,華陝之郊畝出十有八,而虢之人畝征七十。』有詔乃減虢州青苗錢。」(《冊府元龜》卷四百八十八《邦計部·賦稅門》)
建中元年,兩稅法實施後,青苗錢並沒有併入兩稅,還是依舊徵收。
〔德宗〕貞元二年(公元786年)十月,度支奏:「京兆、河南、河中、同華、陝虢、晉絳、坊、丹延等州府秋夏兩稅、青苗等錢物,悉折糴粟麥,所在儲積,以備軍食。」(《冊府元龜》卷四百八十四《邦計部·經費門》)
順宗即位,赦天下百姓,應欠貞元二十一年二月三十日已前榷酒及兩稅錢物諸色逋懸一物已上,一切放免。京畿諸縣應今年秋夏青苗錢,並宜放免。(《冊府元龜》卷四百九十一《邦計部·蠲復門》)
憲宗永貞二年(即元和元年,公元806年)正月,詔京畿諸縣今年青苗錢及榷酒錢,並宜放免,地稅率與每斗量放二升。(《唐大詔令集》卷五《改元元和赦》)
京兆府今年夏青苗錢,應合征共八萬三千五百六十貫文,並宜放免。(《唐大詔令集》卷七十七元和十五年(公元820年)《景陵優勞德音》)
奉先縣營奉力役,勞敝極深,來年夏青苗錢宜令放免。櫟陽、美原、高陵、富平,來年夏青苗錢,每貫放二百文,不滿貫者,每百放二百文。(《唐大詔令集》卷七十七長慶四年(公元824年)《光陵優勞德音》)
京兆府今年夏稅青苗,量放一半。(《唐大詔令集》卷五《改元太和赦》)
其京兆府來年夏青苗錢,宜放一半。天下除兩稅外,輒不得科配,其擅加雜榷率,一切宜停。(《唐大詔令集》卷七十一《太和三年南郊赦》)
其奉先縣宜放今年夏稅、青苗錢。(《唐大詔令集》卷七十七咸通七年(公元866年)六月八日《孝明太皇太后山陵優勞德音》)
其京兆府今年青苗、地頭及秋稅錢,悉從放免。(《唐大詔令集》卷八十六《咸通七年大赦》)
從以上所舉資料可見,兩稅之外,青苗錢並沒有停廢,一直在徵收。不但如此,青苗之外,地頭錢也在徵收了。
義倉稅:唐初的義倉稅,演變為地稅。建中元年實施兩稅法之後,不久又向人民徵收義倉稅了。
古者雖有水旱,人無菜色,皆由儲蓄不匱,勸導有方。前代所置義倉,國初亦循其制,備災救乏,甚便於人。即宜准貞觀故事,天下所墾見田,上自王公,下至百姓,每豐稔之歲,秋夏兩時,州縣長官,以理勸課,據頃畝多少,隨所種粟、豆、稻、麥,逐便貯納,以為義倉。如年穀不登,即量取賑給。官司但為其立法勸課,不得收管。仍各委本道觀察使逐便宜處置聞奏。(《唐大詔令集》卷六十九陸贄《貞元元年南郊大赦天下制》)
貞元元年(公元785年)上距建中元年(公元780年)定兩稅法只有五年,就又在兩稅之外,多出一義倉稅來了。
其勸課百姓,自置義倉,仍准貞元元年十一月十一日制處分。(《唐大詔令集》卷七〇《貞元九年南郊大赦》)
應天下州府,所稅地子數內,宜十分取二分,充常平倉及義倉,仍各逐穩便收貯。(《冊府元龜》卷五〇二《邦計部·常平門》)
天下諸州縣應納義倉及諸色斛斗,除準式每斗二合耗外,切宜禁斷。其義倉斛斗先有借用處,委戶部勾當,並須及時填足。(《唐大詔令集》卷二十九《太和七年冊皇太子德音》)
文宗開成元年(公元836年)八月,戶部奏:「應諸州府所置常平、義倉,伏請起今後,通公私田,畝別納粟一升,逐年添助義倉。」(《冊府元龜》卷五百二《邦計部·常平門》)
宣宗以會昌六年(公元846年)即位,五月赦節文:「常平、義倉斛斗,已出百姓,太和中(按此即指開成元年畝別加粟一升事),又於常數外,每畝配率一升,稱防災。其所征常平、義倉正數,都無商量,如聞此色,在諸州縣皆兩征,已困之人,何堪重征。自今以後,宜停徵太和中每畝率配之數。」(《冊府元龜》卷五百二《邦計部·常平門》)
以上徵引材料,說明兩稅以外增加的常平、義倉稅,一直到唐末,還在繼續徵收。
間架稅:建中四年(公元783年),戶部侍郎趙贊以軍需迫蹙,乃請稅屋間架。間架法,「每屋兩架為間,上屋稅錢二千,中稅千,下稅五百,吏執筆握籌,入人室廬計其數。」「或有宅屋多而無他資者,出錢動數百緡。敢匿一間,杖六十,賞告者五十緡。」(《資治通鑑》唐建中四年)
除陌錢:凡「公私給與及賣買,每緡官留五十錢,給他物及相貿易者,約錢為率。敢隱錢百,罰錢二千,賞告者錢十緡,其賞錢皆出坐事之家。於是愁怨之聲,盈於遠近」(《資治通鑑》唐建中四年)。
竹木茶漆稅:稅十分之一,亦建中四年,趙贊所建議。及朱反,涇原兵入長安,大呼長安市中曰:「不稅爾間架、除陌矣」(《新唐書·食貨志》)。朱平,德宗於興元元年(公元784年)下詔罷除陌錢、稅間架以及竹木茶漆等雜稅。
茶稅:趙贊於建中四年,建議稅茶,興元元年,曾下詔停收。貞元九年(公元793年),諸道鹽鐵使張滂又奏請稅茶,「凡州、縣產茶及茶山外要路,皆估其直,什稅一」,「令所在別貯,俟有水旱,以代民田稅。自是歲收茶稅錢四十萬緡,未嘗以救水旱也」(《資治通鑑》唐貞元九年)。
唐穆宗即位,增天下茶稅,率百錢增五十,天下茶加斤至二十兩(本來十六兩為一斤,至是茶二十兩為一斤)。
文宗太和中,鹽鐵使王涯「表請使茶山之人,移植根本,舊有貯積,皆使焚棄,天下怨之」。及甘露之變,王涯被殺,太和九年(公元835年)十二月,宰相令狐楚奏,「昨者忽奏榷茶,實為蠹政。蓋是王涯破滅將至,怨怒合歸。豈有令百姓移茶樹就官場中栽,摘茶葉於官場中造,有同兒戲,不近人情」。令狐楚主張榷茶「一依舊法」,「惟納榷之時,須節級加價,商人轉台,必較稍貴,即是錢出萬國,利歸有司,既無害茶商,又不擾茶戶」(《舊唐書·食貨志》)。下詔許可。
武宗即位(公元840年),「鹽鐵轉運使崔珙又增江淮茶稅。是時茶商所過州縣有重稅,或掠奪舟車,露積雨中,諸道置邸以收稅,謂之拓地錢,故私販益起」(《新唐書·食貨志》)。唐宣宗大中六年(公元852年),鹽鐵轉運使裴休奏:今「正稅茶商,多被私販茶人侵奪其利。今請強幹官吏,先於出茶山口,及廬(州治合肥,今安徽合肥)、壽(州治壽春,今安徽壽縣)、淮南界內,布置把捉,曉諭招收,量加半稅,給陳首帖子,令其所在公行,從此通流,更無苛奪」(《舊唐書·食貨志》)。裴休並著條約:「私鬻三犯皆三百斤,乃論死;長行群旅,茶雖少皆死;雇載〔受人雇載〕三犯至五百斤;居舍儈保(停居私商或為之作保作掮客)四犯至千斤者,皆死;園戶私鬻百斤以上,杖背,三犯,加重徭;伐〔茶〕園失業者,刺史、縣令以縱私鹽論。」(《新唐書·食貨志》)大中中,每年收茶稅錢六十萬三千三百七十緡九十七文(見《讀舊唐書直筆》)。
榷酒:唐代宗廣德二年(公元764年),定天下酤戶,以月收稅。建中元年(公元780年),罷收酤酒稅。建中三年,復禁民酤,凡「置肆釀酒,斛(十斗為斛)收直三千,州縣總領,薄、私釀者論其罪。尋以京師四方所湊,罷榷。貞元二年(公元786年),復禁京城、畿縣酒,天下置肆以酤者,斗錢百五十(此斗錢百五十為酒稅錢,酒價仍酒斗三百錢),免其徭役。獨淮南(鎮江都,今江蘇揚州)、忠武(鎮長社,今河南許昌)、宣武(鎮浚儀,今河南開封)、河東(鎮河東,今山西永濟西蒲州)榷(酒藥)而已。元和六年(公元811年),罷京師酤肆,以榷酒錢隨兩稅、青苗斂之。太和八年(公元834年),遂罷京師榷酤。凡天下榷酒為錢百五十六萬餘緡,而釀費居三之一,貧戶逃酤不在焉」(《新唐書·食貨志》)。宣宗大中中,酒錢一百三十七萬九千九十一緡二百八十六文(見《讀舊唐書直筆》)。
鹽稅:「天寶(公元742—755年)、至德(公元756—758年)間,鹽每斗十錢。」乾元元年(公元758年),鹽鐵使第五琦初變鹽法,「盡榷天下鹽,斗加時價百錢而出之,為錢一百一十」。劉晏代第五琦領鹽務,其法益密。初年鹽利「歲才四十萬緡,至大曆末,增至六百餘萬緡」。貞元四年(公元788年),淮南節度使陳少游奏加鹽價,「江淮鹽每斗增二百,為錢三百一十,其後復增六十,河中兩池鹽每斗為錢三百七十」。自劉晏更定鹽法以後,「亭戶犯法,私鬻不絕,巡捕之卒,遍於州縣,鹽估益貴,商人乘時射利,遠鄉貧民困高估,至有淡食者」。「順宗時,始減江淮鹽價,每斗為錢二百五十,河中兩池鹽,斗錢三百。」元和初,兵部侍郎李巽為鹽鐵使,巽初歲之鹽利,「如劉晏之季年,其後則三倍晏時矣」(《新唐書·食貨志》)。宣宗大中中,鹽稅四百八十一萬二千四百四十一緡三百九十文(見《讀舊唐書直筆》)。
兩稅法以外,又有青苗錢、義倉稅、茶稅、酒稅、鹽稅,可見百姓的負擔,還在不斷加重。
私家田莊的發展 唐前期從武則天、唐玄宗以來,私家田莊就有了很大的發展。到了均田制已經崩潰,租庸調製難以執行,代替租庸調製的兩稅法實施之後,世族地主經濟日趨衰落與轉化,庶族地主的田莊經濟的發展更日益加速了。
唐初之制,官吏皆授永業田,勛官並授勳田,皆可傳之子孫。經過百年左右,隨著唐王朝官僚機構的不斷擴大和官吏人數的急劇增加,政府掌握的大部分土地,漸次變為官吏子孫的永業田即成為私家的莊田了。唐王朝除了按品級授予官吏以永業田之外,從建國開始,還不斷把大量政府掌握的土地,賞賜給勛臣以及寺院,稱為「賜田」,其事例在前章中已經講得很詳細,這樣也使許多政府掌握的土地,轉入官僚、寺院的手中,以後發展為官僚大地主或寺院的田莊。
當時官僚大地主和僧侶大地主除了獲得大量永業田、勛田、賜田以外,還儘量兼併百姓的土地,所以在政府敕文中,我們時常可以見到下列的話:「百姓田地,比者多被殷富之家、官吏吞併。所以逃散,莫不由茲。宜委縣令,切加禁止。」(《唐會要》卷八十五引《寶應元年四月敕》)可見《通典·食貨典·田制》所講的「開元之季,天寶以來,法令弛壞,兼併之弊,有逾於漢成、哀之間」,是真實地反映了由於均田制度的徹底破壞所引起的非常激烈的土地兼併這一歷史事實的。兼併的例子,如唐玄宗開元中,刑部尚書盧從願「廣占良田,至有百餘頃」(《舊唐書·盧從願傳》),故玄宗「目從願為多田翁」(《明皇雜錄》);工部尚書張嘉貞也說當時「朝士廣占良田」(《舊唐書·張嘉貞傳》);東京留守李「豐於產業,伊川膏腴水陸上田,修竹茂樹,自城及闕口,別業相望,與吏部侍郎李彭年皆有地癖」(《舊唐書·忠義·李傳》)。而當時「寺觀廣占田地及水碾,侵損百姓」(《唐大詔令集》卷一百十《唐隆元年誡勵風俗敕》),「京畿之豐田美利,多歸於寺觀」(《舊唐書·王縉傳》),也成為普遍的現象。唐玄宗天寶初,全國有「寺五百一十八,觀一千八百五」(《通典·州郡典》序),由此以推,寺觀占地的總面積,在全國範圍內,也是極其可觀。
在上節講到地稅時,曾引用吐魯番出土的武周時代青苗簿底賬,這種青苗簿底賬反映出當時小租佃制的關係,是非常發展的。這種小租佃制出現的原因很多,一種可能,是由於政府在均田土地的給授上,地段過於分散,均田農民未能照顧他們過於分散的土地,而不得不把一部分過分分散的土地,轉租給他人;另一種可能,是由於當時一部分均田農民非常窮困,不得不把他們的口分、永業田典貼給另一富裕的農民,可是這種典貼,在唐《田令》上則認為是不合法的,這樣,就以租佃的形式,使它合法化。政府在青苗簿中所以要列上主、佃兩方姓名,也正因為他日在收地稅時,如果主方繳不出,就叫佃方來負擔。這種小租佃制的出現,和以後大土地所有制租佃關係的發展,並不是一回事,但這種小租佃制的發展,卻是可以成為此後大土地所有制發展和兼併土地的溫床。兩稅法實施以後,永業、口分田的買賣,更沒有限制了,絕大部分的均田土地,便陸續被大土地所有者兼併了去。
從上面所講的情況來看,庶族大地主的田莊經濟,是在均田制破壞的廢墟上發展起來的。
還有,魏晉南北朝以來的世家大族經濟,到這時更日益衰落。本來這些世家大族,主要依靠他們在政治上的特權來維持他們經濟方面的利益,隋唐以來,政治上的特權如九品官人之法已經取消,門蔭入仕也不為當世所重,主要出身的一途,唯有科舉,這樣一來,他們的進仕之路,和一般庶族地主並沒有多大差別。在中國封建社會裡,有異於西方領主封建社會的,就是單獨由長子繼承財產的制度,始終沒有確立下來,一個大地主死後,除了有爵位的由其長子襲爵之外,所遺財產(包括土地)是由諸子分承的,因此即使擁有三五百頃土地的世家大族,死後再傳到他們的孫子手裡,大半已經成為幾十頃的地主了,再一、二傳,又成為幾頃的地主了。魏晉南北朝時期,世家大族擁有政治特權的時候,其中有些房分還能世代冠冕,奕葉公卿,繼續擴大田產,保持他們大地主的優越地位。到了唐代,雖然不是完全沒有(如通過科舉、仕至公卿)這種可能,但比起以前來,究竟是鳳毛麟角了。世家大族的土地經過子孫不斷分割,即使還保存有幾頃土地,可是他們長期養尊處優,不事生業,家庭人口又較多,這些都促使他們的經濟更加衰落下來。唐懿宗咸通中(公元860—873年),荊州有書生號唐五經,常謂人曰:「不肖子弟有三變,第一變為蝗蟲,謂鬻莊而食也;第二變為蠹魚,謂鬻書而食也;第三變為大蟲(虎),謂賣奴婢而食也。三食之輩,何代無之。」(《太平廣記》卷二百五十六引《北夢瑣言》)可見世家大族的土地,也在轉入庶族大地主的手中。
有些世家大族的經濟,即使沒有完全衰落,還能勉強維持,但是部曲、佃客對他們的依附關係,不得不有所改變與緩和。事實上,世家大族經濟的衰落,和部曲、佃客依附關係的強化,嚴重地影響生產的積極性,有分不開的關係。部曲、佃客由於人身依附過於強化,身份地位過於低下(僅比奴婢高了一些),生產情緒怎麼也不容易提高。《唐律》對部曲、佃客的逃亡,處刑極重,但自武則天時代起,均田農民大批逃亡,成為私家田莊的客戶;部曲、佃客也在這種浪潮衝擊之下,擅自離開蔭附的地主而逃亡他鄉了。今據日本學者仁井田升所引在今吐魯番吐峪溝發現的高昌文書《部曲白小禿等名籍殘卷》(寫在唐鈔《論語孔氏傳》紙背):
部曲白善□ 年伍拾陸歲 丁部曲 空
部曲白小禿 年肆拾捌歲 丁部曲 空
部曲妻趙慈尚 年伍拾歲 丁部曲
部曲男索鐵 年叄拾歲 丁部曲男 空
拾玖歲 丁部曲男 空
丁部曲男 空
這一高昌部曲附籍,確鑿的年代已不可考知,但敦煌石室發現的唐代戶籍殘卷中,開元、天寶之際的戶籍,多在人名之下注有「空」字,大曆四年的手實,卻不注有「空」字,因此我們推斷這一部曲附籍殘卷,大概也是開元、天寶時期的卷宗。這一部曲附籍殘卷,記載了丁部曲,丁部曲妻和丁部曲男共六人,除了丁部曲妻下沒有註上「空」字外,兩個丁部曲、三個丁部曲男下,都注了「空」字。「空」字大概是後來註上的,它的確切含義,現在還不十分清楚,肯定不是戶籍的原文,而是後來在複查戶籍時特別註上的。「空」可能系指其人已不在(包括逃亡、沒落等情況),經過規定的一段時間,倘若還不返回,那麼就註明「限滿,除」。這一部曲附籍註上「空」字,大概也是這一意義。從這一部曲附籍殘捲來看,這時籍上的部曲、佃客,大都已經逃亡,他們的附籍,也和均田戶戶籍一樣,有籍無人了。在這樣的情況下,即使經濟沒有完全衰落的世家大族,為了不使自己土地上的耕作者部曲、佃客逃亡,不得不剔除部曲、佃客的附籍,把他們的身份地位提高到和當時耕種私家田莊土地的佃戶、莊客一樣,這也就是說,即使經濟沒有完全衰落的世家大族,也要讓部曲、佃客對自己的依附關係,改變為佃戶、莊客對庶族大地主的依附關係,這是符合當時生產水平的。從武則天、唐玄宗時代開始,均田制度面臨破壞,到兩稅法實施時,私家田莊近乎合法化,大概前後不到一百年左右,部曲、佃客轉化為佃戶、莊客這一過程也接近完成。尤其到了唐末黃巢起義,唐王朝最後覆滅了,《唐律》也名存實亡了,部曲、客女制基本上消滅了。《宋刑統》雖然有很多抄襲《唐律》的地方,律文中有時還保存了部曲、客女的名詞,實質上已經有所變化了。
從前面所講的情況來看,庶族大地主的田莊經濟,又是在魏晉南北朝以來世家大族經濟的逐漸衰落和逐漸變化的情況下形成起來的。
因此,我們認為從唐代兩稅法實施時起,庶族大地主的田莊經濟,在當時封建經濟中,逐漸占據了主導的地位。
庶族地主是和魏晉以來的世家豪族大地主相對而言的,現在有人領會庶族地主專指中小地主,我們並不同意這樣看法。魏晉南北朝以來的世家大族,他們完全依靠門第閥閱和特權,往往世代冠冕,奕葉公卿,而庶族地主已經不完全依靠門第閥閱和特權,這是兩者最顯著的區別。
庶族大地主中的衣冠戶,是庶族大地主中的上層,所謂衣冠戶的衣冠兩字,魏晉南北朝時期已有這個稱呼,「凡厥衣冠,莫非二品」(沈約《宋書·恩幸傳》序),「自洛陽盪覆,衣冠南渡」(劉知幾《史通·邑里》),這類例子甚多,今不一一枚舉。魏晉南北朝時期的衣冠,都是指世家大族而言的。唐代的衣冠戶,和魏晉南北朝時期名義雖同,內容卻不盡相同了。唐代的衣冠戶,主要是指優免賦稅徭役的家族而言的。唐制,一般五品官以上,名登朝籍者,稱為清資官,可以免除賦稅徭役。另外如孝子、順孫、義夫、節婦,也可蠲免徭役。凡蠲免賦稅、徭役者,必給蠲符。《通典·食貨典》:「諸任官應免課役者,皆待蠲符至,然後注免。符雖未至,驗告身灼然實者,亦免其實任。」《新唐書·食貨志》:「玄宗初立求治,蠲徭役者給蠲符。」蠲符亦稱蠲卷,蠲符由戶部發給。向戶部請求給與蠲符的牒文稱「論請蠲牒」。關於進士科及第的可以免除賦役,始見於《文苑英華》卷四百二十六唐穆宗《南郊改元赦文》:「名登科第,即免徵徭。」《文苑英華》卷四百二十七唐敬宗《寶曆元年正月赦文》:「名登科第,即免徵徭。」姚合《送喻鳧校書歸毗陵》詩:「闕下科名出,鄉中賦籍除。」喻鳧,毗陵(今江蘇鎮江)人,登唐文宗開成五年(公元840年)進士第。這些都證明唐穆宗以來一直到唐文宗,進士科及第,都能蠲除其家賦役。《全唐文》卷七十八唐武宗會昌五年(公元845年)《加尊號後郊天赦文》:「從今以後,江淮百姓非前進士及登科有名聞者,縱因官罷職,居別州寄住,亦不稱為衣冠戶。其差科色役,並同當處百姓流例處分。」可見只有進士科及第者,才能取得衣冠戶的資格,才能免除賦役。《唐大詔令集》卷七十二唐僖宗乾符二年(公元875年)《南郊赦文》:「準會昌中敕,家有進士及第,方免差役,其餘只庇一身。」在此幾年之後,楊夔在《復宮闕後上執政書》中也說:「僑寓州縣者,或稱前資,或稱衣冠,既是寄住,例無徭役。且敕有進士及第,許免一門差徭,其餘雜科,止於免一身而已。」進士科及第,除官往往只是畿尉、校書郎,畿尉正九品下,校書郎從九品上,和五品清資官名掛朝籍者相比,品第比較低,而「闕下科名出,鄉中賦籍除」,這大概顯示對進士科的重視吧,除進士科以外的其餘諸科,楊夔說止於免一身而已,這恐怕也是當時的實際情況。《全唐詩》卷六百三十一顏萱《過張祜處士丹陽故居》詩序:
萱與故張處士祜,世家通舊。嘗憶孩稚之歲,與伯氏(指顏萱之兄)常承處士撫抱之仁……光陰徂謝,二紀於茲。適經其故居,已易他主,訪遺孤之所止,則距故居之右二十餘步,荊榛之下,蓽門啟焉。處士有四男一女,男曰椿兒、桂兒、椅兒、杞兒,問之,三已物故,唯杞為遺孕,與其女尚存。欲揖杞與言,則又求食於汝墳矣。但有霜鬢而黃冠者,杖策迎門,乃昔時愛姬崔氏也。與之話舊,歷然可聽。嗟乎,葛帔練裙,兼非所有,琴書圖籍,盡屬他人。又云:「橫塘之西,有故田數百畝,十年不耕,唯歲賦萬錢,求免無所。」嗚呼!昔為穆生置醴,鄭公立鄉者,復何人哉。因吟五十六字,以聞好事者。
律詩的七、八兩句:「柴扉草屋無人問,猶向荒田責地征。」由於張祜不是進士科出身,只做過淮南、浙西等節度使的上客,沒能取得蠲除賦役的優待,身後蕭條,有故田數百畝,雖十年不耕,每歲尚須賦錢萬錢,求免無所。一代名詩人張祜由於沒有取得進士科出身,所以不能成為衣冠戶,不能免除賦籍。
唐後期,官僚的田莊,如韋宙「善治生。江陵府東有別業,良田美產,最號膏腴,而積稻如坻,皆為滯穗。大中(公元847—859年)初,除廣州節度(即嶺南節度使)」(《唐語林》卷七)。「宣宗戒之曰:『番禺珠翠之地,垂貪泉之戒。』宙曰:『江陵莊積穀尚有七千堆,無所用泉。』宣宗曰:『此所謂足谷翁也。』」(《侯鯖錄》卷六)富人的田莊,如「天寶(公元742—755年)中,相州王叟者,家鄴城,富有財……積粟近至萬斛。……莊宅尤廣,客二百餘戶」(《太平廣記》卷一百六十五引《原化記》)。這類田莊的規模都相當大。
唐中葉以後發展起來的田莊,與兩晉南北朝時期的世家大族莊園,有著很大的不同之處,即地權雖集中,地面卻較為分散。在兩晉時期,世家大族在流徙之中,依恃他們的軍事政治力量,來廣占土地,蔭庇佃客。他們的土地,一般是連成一大片的,很少分散在各處,以後他們的子孫不斷分割土地,土地雖然也割裂成比較小的地段,但是宗族的結合仍然在軍事上或政治上起著重要的作用,個別的世家大族地主,仍然是宗族聯合起來後的塢壘堡壁的實際領導者,在當時的北方尤其如此。唐中葉以後發展起來的田莊經濟,不完全和以前一樣,田莊的土地,主要是從均田農民手裡早已分割得很零碎的土地陸續兼併來的;就是被兼併的世家大族的土地,這些土地經過世家大族子孫的分割,也已割裂得不像樣子了。因此,儘管他們擁有上萬畝的土地,可是不可能整片地連在一起。也就是說,他們的田莊,往往隨著他們的兼併能力所及,隨時添置,而不能不分布在各處。這些分布在各處的土地,當然也不是完全無計劃的,決不會在淮南道的江都購地一百畝,山南東道的襄陽購地三百畝,嶺南道的番禺購地二百畝,分散到這種程度。因此在地面分散的情況下又有相對集中,假定這一大地主,在江陵有地四千畝,在枝江有地三千畝,在松滋有地三千畝,在荊門有地二千五百畝,這些土地,又和附近其他地主或農民的土地,犬牙交錯,連在一起。這些土地,離開莊主所居住的宅子,往往有數十里、上百里以至數百里之遙,莊主管理這些土地,徵收莊租,都會有困難。在這種情況下,這一地主如果自己居住在江陵的話,就在枝江、松滋、荊門三處,各置一莊,作為經營這些分散土地的據點,一切租佃手續的辦理,莊租的徵收,向政府繳納兩稅,都在這些據點進行。像這種情況的莊子稱之為一莊,它的含義就等於是地主土地的一個經營據點。唐李冗《獨異志》中說:
唐崔群為相,清名甚重。元和(公元806—820年)中,自中書舍人知貢舉。既罷,夫人李氏因暇日常勸其樹莊田,以為子孫之計。笑答曰:「予有三十所美莊,良田遍天下,夫人復何憂。」夫人曰:「不聞君有此業。」群曰:「吾前歲放春榜三十人,豈非美田邪?」夫人曰:「若然者,君非陸相(贄)門生乎?然往年君掌文柄,使人約其子簡禮,不曾就春闈之試。如君以為良田,則陸氏一莊荒矣。」群慚而退,累日不食。
這條材料是以進士科收錄門生來譬喻設置莊田的。這裡的三十莊,也是指地主經營土地的據點而言的。一般來說,中小地主土地不多,他們的田莊,多在本鄉附近,而大地主的田莊,則多遍布州縣。中小地主的田莊,如晚唐詩人陸龜蒙,在《甫里先生傳》中稱他自己「先生之居,有地數畝,有屋三十楹,有田奇十萬步(吳田畝當二百五十步,十萬步為四百畝),有牛不減四十蹄(十牛),有耕夫百餘指(十餘人),而田污下,暑雨一晝夜,則與江通色,無別己田他田也。」因為陸龜蒙不曾得中進士,不是衣冠戶,家產也只有四百畝田,所以容易連在一起,如果一個地主多到萬畝,要想連在一起就有困難了。
寺院也設置田莊,日本僧圓仁《入唐求法巡禮行記》中稱:「長山縣(今山東鄒平東)長白山醴泉寺……莊園十五所。於今不少。……出寺門,向北行十五里,到醴泉寺莊斷中(吃午飯)」,可見醴泉寺有田莊十五所,有一所田莊在寺北十五里。今陝西隴縣有《唐會昌元年(公元841年)重修大像寺碑》,碑文記載該寺「管莊大小共柒所」,都「管地伍拾叄頃伍拾陸畝三角荒熟,並柴浪等捌頃叄拾捌畝,半坡側荒肆拾伍頃壹拾捌畝□□熟」,「風伯莊荒熟共壹拾壹頃伍拾畝」(《金石萃編》卷一百十三)。這一萬一千七百多畝土地,分別設七個莊來管理。這些莊,都是僧侶大地主經營土地,徵收莊租的據點。
由於中國封建社會是地主經濟的封建社會,在封建社會裡,土地一直可以買賣,因此,魏晉南北朝的世家大族莊園也好,唐宋以後的庶族大地主田莊也好,都不可能形成像歐洲封建領主莊園那樣整套的結構,我們不能用歐洲領主莊園的框框,來套中國的地主土地所有制。有些同志說,中國封建地主的田莊,有水,有茶園等等,好像是極其完整的一個自給自足整體,而事實上並不是這樣。唐代的大地主或寺院的田莊,不是沒有水碾、水,圓仁《入唐求法巡禮行記》中,提到忻州定襄縣(今山西定襄)「定覺寺莊,見水碾,名三交碾」。可是這種水碾、水,並不完全用於加工自己田莊的穀物,同時也替附近居民加工穀物,這只是地主、寺院附帶經營工商業的一種手段,而不是歐洲那樣自給自足領主莊園的整體有機構成部分之一。再譬如說上面提到過的晚唐詩人陸龜蒙,有水田四百畝在甫里,甫里即今蘇州市東五十里的直鎮;可是他還有柴山在今蘇州市西十五里的小雞山;另外他還有茶園在吳興顧渚山(今浙江長興西北四十七里)下,據他自己在《甫里先生傳》里稱:茶山「歲入租十許薄(竹葦之器)」。甫里距離小雞山有九十里,距離顧渚山達二百里之遙。因此這些柴山和茶園,雖然是陸龜蒙的產業,但並不和他的田莊(四百畝水田)連在一起,並不是田莊上的附屬物。由此可見,如果把作為經營商業手段獨立出來的水碾、水,以及和田莊並不聯繫在一起的柴山、茶園之類,籠統地說成是田莊內部的附屬物,把田莊的組織說得極其完整,這也是和實際情況不完全符合的。
同時我們也不同意有些同志的說法,認為地主「田莊」這一名稱是不存在的,莊只是一種居民點。我們固然不同意一些同志一見到莊、田莊、別墅等字樣,就把它混同於歐洲領主莊園;但我們認為歐洲領主莊園是領主經濟的一種經營方式,唐中葉以後中國地主田莊是地主經濟的一種經營方式,這種方式,是適應中國地主經濟中尤其大土地所有者地權集中,地面分散這種情況而形成的。儘管不是所有地主經濟都必須採用這一方式,但就大地主經濟來講,卻有其代表性,如果完全否定這種經營方式的曾經存在,那也不免偏於一面。
庶族大地主多半居住在城市中,城市的控制權,基本掌握在地主階級及其集權起來的政府手中,城市就是地主階級的堡壘,他們利用城市來控制鄉村。大地主在城市中有華麗的第宅,在他們的鄉里,又有較為寬廣的莊院。至於分散在各地的田莊,也往往蓋有屋舍和院落,有倉庫,有牛馬,有農具,那就不用說了(19)。如果地主有暇,常去居住的莊子,修建得就比較講究,如果不是常去的莊子,那麼就比較簡陋了。
大地主和寺院的田莊,分布在各地,貴族的賜莊,由「莊吏」去管理(20);一般大地主的田莊,往往由貧窮的族人、親戚或家人奴僕去照料(21);寺院的田莊,有專司管理的僧侶,稱之為「知墅」、「知莊」(22)。因為地主是採用分成制來向佃戶收租的,所以每到收穫的季節,地主往往親自下莊或派人去了解年成的好壞,並向佃戶、莊戶催收田租(23)。
佃戶、莊客佃種莊主的土地,其所繳納的租額,和魏晉南北朝的部曲、佃客相差並不太遠,基本上是隨生產量之高下而中分收穫量的。陸贄在貞元十年(公元794年)前後上《均節賦稅恤百姓六條》奏議時,其第六條《論兼併之家私斂重於公稅》一節中,曾說:
今制度弛紊,疆理隳壞,恣人相吞,無復畔限。富者兼地數萬畝。貧者無容足之居,依託強豪,以為私屬,貸其種食,賃其田廬,終年服勞,無日休息,罄輸所假,常患不足。有田之家,坐食租稅。貧富懸絕,乃至於斯!厚斂促征,皆甚公賦。今京畿之內,每田一畝,官稅五升;而私家收租,殆有畝至一石者,是二十倍於官稅也。降及中等,租猶半之,是十倍於官稅也。
當時京畿上田,畝收二石左右,故私租為一石左右,中田畝收一石左右,故私租為五斗左右(24),可見庶族地主對佃戶莊客的剝削,基本上也是隨生產量之高下,中分收穫量的。柳宗元在《段太尉逸事狀》一文中提到:「涇大將焦令諶,取人田,自占數十頃,給與農,曰:『且熟,歸我半。』」《太平廣記》卷四二八引《廣異記》云:「山魈者,嶺南所在有之。」「每歲中,與人營田,人出田及種,余耕地種植,並是山魈。谷熟則來喚人平分。性質直,與人分,不取其多,人亦不敢取多。」這種二五分成制的習慣,北抵涇州,南及嶺南,都很普及,一直到宋代還在沿用(25)。
由於土壤、氣候不同,南北兩地種植穀物的種類亦不同。在黃河流域一帶,佃戶、莊客繳納穀物的品種,主要是粟米(粟是小米、黃米等的總稱),有時也可能以豆、麥充租(26)。長江流域一帶,佃戶、莊客繳納穀物的品種,主要是稻穀(27)。除此以外,佃戶、莊客有時也用食油來充租,如《酉陽雜俎》前集卷八載:「元稹在江夏,襄州賈塹(今湖北鍾祥南一百八十里)有莊,新起堂,上樑才畢……時莊客輸油六七瓮。」是其例證。
佃戶、莊客佃種地主土地,不僅要繳納地租,而且有時還要替地主做些雜工(28)。佃戶有時還充任地主的臨時僱工。
關於佃戶、莊客的身份地位,比起魏晉南北朝隋初唐的部曲、佃客來,可以說有了一定的改善和提高。因為前一時期的部曲、佃客,不僅在依附關係上,束縛性極強,就是在法律地位上,亦極其低下,僅高於奴婢一等而已,比一般平民要低得多。而唐中葉以後的佃戶、莊客,他們受到的剝削,雖然還是很沉重的,可是在法律地位上,卻是平民的身份,比之以前有了一定的提高。而且,在我國封建社會後期,有一些佃戶,往往既是佃戶,同時又是小自耕農,即他們固然一方面佃種地主的土地,有時在某種情況下,也能節衣食,購置三五畝土地。這就使佃戶、莊客的上躋平民之列,不存在不可逾越的鴻溝了。而這種情況,在魏晉南北朝隋初唐時期,卻是不存在的。既為部曲、佃客,蔭庇於世家大族戶內,就無法使自己兼有自耕農或均田戶的雙重身份。佃戶、莊客有機會成為自耕小農,這對於佃戶、莊客的身份提高說來,也是有好處的。由於佃戶、莊客的社會地位,相對地有了提高,生活也略有改善,從而他們在生產上的積極性也有所提高,這對封建社會的進一步發展是起了重要作用的。
佃戶、莊客的身份地位,比之部曲、佃客固然有了一定程度的改善和提高,但唐宋以來的地主對佃戶、莊客的剝削仍然是很重的,依附的關係也還是存在的,不過輕些罷了。因為沒有這種超經濟的強制,地主就不可能剝削農民的剩餘勞動,乃至包括必要勞動。現在有個別同志過分強調主佃之間的契約關係,那是不對的。因為這種租佃的契約關係,它雖然不是賣身的契約,但卻帶有投靠的性質,這種封建性的租佃契約,無形中把佃戶束縛在地主的土地之上,其束縛性是很強的,決不像有些同志認為的那樣,佃戶、莊客已經是自由佃農了,他們已經自由得像飛鳥一樣了。
而且,佃戶、莊客的身份地位,比之以前的部曲、佃客,儘管有了一定程度的提高和改善;但由於經濟關係上處於隸屬地位,因此封建社會的風俗和習慣勢力,還是把他們和地主之間的關係,看作主僕關係的。佃戶見了地主,還是不准作揖,而要磕頭的(29)。如南宋初年的岳飛,他本來是韓琦家裡的佃戶,因此他即使做了大將,「每見韓家子弟必拜」(《朱子語類》卷一百三十二),可見社會習慣勢力,即使對曾經有過的主佃關係,也這樣看重。
唐中葉以後,佃戶、莊客離開地主土地的限制,也還是極嚴的。一直到宋仁宗天聖五年(公元1027年)的詔文,還規定私家佃戶,「不得非時衷私起移」,僅僅限於每年田收完畢的幾天內,佃戶向地主提出請求,才准「商量去住」(30)。由此可見,佃戶的束縛性依舊是存在的。在南宋時期,有些地主典賣土地,還把這典賣土地上的佃戶姓名載於賣契之上,稱為「隨田佃客」,夾帶典賣。南宋末年,峽州一帶,甚至把佃戶計口立契典賣,不立年限(31)。如果有人說唐中葉以後的佃戶,已經自由得像飛鳥一樣,那麼上面所說的這種情況,又怎樣解釋呢?
唐中葉以後的佃戶、莊客,儘管身份有了某些提高,但封建法律是維護封建地主階級利益的,因此不會也不可能制定出一套保護佃戶的法律條文來的。宋代的地主,生殺佃戶,「視佃戶不若草芥」(《元典章》卷四十二《主戶打死佃客》條)。「主家科派,其害甚於官司。若地客生男,便供奴役,若有女子,便為婢使。」「又有佃客男女婚姻,主戶常行攔當,須求鈔貫布帛禮數,方許成婚」(《元典章》卷五十七《禁主戶典賣佃戶老小》條),文中說這是南宋弊政,儘管元政府三令五申,想禁止這種情況的發展,可是實際上這種情況還在出現,所以說佃戶、莊客的身份已經非常自由,是和歷史事實完全不相符合的(32)。
除了佃戶、莊客以外,當時還有為數較多的僱農這一階層存在。這一僱農階層,在封建社會後期,被稱為「僱工」。明代僱工中,「計歲而受直者曰長工,計時而受直者曰短工,計日而受直者曰忙工」(嘉靖《吳江縣誌》)。在農忙的季節里,自耕農因為勞動人手不夠,請傭僱工,一般沒有主僕之分;地主的僱工,就有主僕之分,身份也比較低下。
僱工大都是連租佃土地也沒有的貧苦農民,他們的生活是非常窮困的。
在敦煌石室中,發現了不少唐後期到五代的僱工契約,今舉北京圖書館館藏生字第二十五號《甲戌年竇跛蹄僱工契》一件為例:
甲戌年正月一日立契,慈惠鄉百姓竇跛蹄,伏緣家中欠少人力,龍勒鄉鄧納兒缽面上雇男延受,造作□□。從正月至九月末,斷作雇價,每月一馱。春衣一對,汗衫壹領,襠一腰,皮鞋壹兩。自雇如後,便須兢兢造作,不得拋功一日。忙時拋功壹日,克物貳斗。閒時拋功壹日,克物一斗。若作兒手上使用籠具鐮刀鏵鉤鍬袋器什等,畔上拋跌打損,賠在作兒身□,不關主人之事。若收到家中,不關作兒之事。若作兒偷地瓜果菜如牛羊等,忽如捉得者,仰在作兒身上。若作兒病者,算日勒價。作兒賊打將去壹看大。兩共對面平章;准格不許翻悔者己己。若先悔者,罰青麥拾馱,充入不悔人。恐人無信,故用私契,用為憑。
甲戌年是唐宣宗大中八年(公元854年)。這一僱工契,還只是一個被平民僱傭作長工的契約,僱傭期是九個月,但在這九個月中,地位之低落,生活之慘澹,已經非常厲害了。
佃戶、僱工是當時主要的生產擔當者。此外,當時唐王朝版圖遼闊,各地的經濟發展不平衡,在嶺南等邊遠地區,還殘存著使用奴隸來進行生產的情況。如《太平廣記》卷一百六十五引《朝野僉載》:「安南都護鄧,韶州人,家巨富、奴婢千人。」元開《唐大和上東征傳》載:唐玄宗天寶八載(公元749年),大和上「至萬安州(今廣東萬寧),州大首領憑若芳請住其家三日供養。若芳每年常劫取波斯舶二三艘,取物為己貨,掠人為奴婢。其奴婢居處,南北三日行,東西五日行,村村相次,總是若芳奴婢之住處也」。奴婢人數如此之多,必然使用在土地上。像這種情況,只有邊遠地區尚殘存這種現象,在內地是不會多見的。
官莊、皇莊的私家田莊化 與私家田莊發展同時,官莊、皇莊也開始向私家田莊形式轉化。
管理官莊的,稱之為宮使、園苑使、莊宅使。官莊的土地舍宇財產,由司農寺掌管,因此園苑使和莊宅使是司農卿的屬官。管理皇莊的,稱之為內園苑使、內莊宅使。皇莊的土地舍宇財產,是屬於內廷的,因此內園苑使、內莊宅使由宦官來充任。
莊宅使、園苑使設置的時代,據李肇《唐國史補》說是在唐玄宗時代。內莊宅使、內園苑使設置的時代,據李吉甫《百司舉要》說是在武則天時代。無論官莊和皇莊,在唐前期還不過在形成的過程中,中唐以後,才更加發展起來。
莊宅使不僅管理土地,同時還管理「官莊宅、鋪店、碾、茶、菜園、鹽畦、車坊等」(《唐大詔令集》卷二)。官莊的土地,有些是原來的牧地、屯田,有些是離宮、別館附近的土地。北朝魏、齊、周、隋,都在各地營建離宮,如北魏的中山宮,北齊的定州宮、晉陽宮,北周的同州宮、長春宮,隋的仁壽宮等等。這些離宮都圈占了周圍很多土地,隋代還以大臣充宮來監管理。到了唐代,宮監改稱為宮使,如九成宮使、長春宮使之類。《唐會要》卷五十九載,「開元八年(公元720年)二月,同州刺史姜師度兼營田長春宮使(長春宮在同州境內)」,長春宮所管的土地,已經作為營田之用了。同書又載,「開元九年十二月十七日敕:同蒲絳,河東西,並沙苑內無問新舊注田蒲藺,並宜收入長春宮使檢校。」我們知道沙苑在同州境內,東西八十里,南北三十里,是西魏周隋以來關中重要牧場之一,至此也撥歸長春宮使來管轄了。另外如開元八年,同州刺史姜師度所開置的朝邑屯田,到了開元二十九年(公元741年)十一月十七日,並敕「新豐、朝邑屯田,令長春宮使檢校」。可見在唐玄宗時代,已把大量的牧地、屯田,陸續併入官莊,改由宮使來掌握。通過這種變化,官莊逐漸發展起來。
官莊的土地,一般說來是招佃出賃給農民,到期徵收租米。關於官田的租額,在《夏侯陽算經》中這樣說:上官田,「畝別計米六斗輸官」。次官田,「畝別計米五斗輸官」。下官田,「畝別計米四斗輸官」。米當系指糙米而言,一般規定,稻三斛,折納糙米一斛四斗。《夏侯陽算經》中反映的官田租額,大概是唐前期的中原地區較普遍的情況。一般說來,中原地區收穫量較高,因此官田的租額也自然要高些。官田的租額,不等於就是官莊的租額,但兩者相差,不會距離太遠。高昌地區有反映武則天時期的官田租額,今舉大谷高昌第一三〇五號文書為例:
(前 略)
豆三斗七升
一段三畝半佃人康□□畝別〔豆〕二斗五升
一段三畝 佃人曹隆悅畝別〔豆〕三斗七升五合 一段四畝佃人康德□畝別豆二斗五升
一段二畝 佃人裴文過畝別〔豆〕二斗五升 一段四畝佃人樓□進畝別豆二斗五升
一段四畝 佃人孫弘真畝別〔豆〕二斗五升 一段五畝佃人高貞索畝別豆二斗五斤
一段五畝 佃人高苟子畝別〔豆〕二斗五升 一段四畝佃人□守□畝別豆二斗五升
一段十畝 佃人高苟子畝別〔豆〕二斗五升
六十石粟出租
一段半畝五十步佃人張隆貞計粟三斗六升 一段三畝 五斗
一段三畝佃人楊興足計粟一石五斗 一段一畝
一段一畝佃人孫玄真 一段六畝
一段十畝佃人僧慈恭計粟二石五斗 一段一畝佃人田達
一段十二畝佃人趙海寺計粟六石 一段四畝卌步佃人宋二石九斗
〔一段〕一畝步計粟六斗四升五合 一段一畝卌步佃人高苟子□斗八升
(後 略)
現就可以考知租額的數目每畝豆繳租二斗五升、三斗七升、三斗七升五合不等,每畝粟繳租二斗五升、五斗、五斗五升、六斗八升不等,比起《夏侯陽算經》內地官田地租來,又要略為低一些。這是由於地區不一樣,土地肥瘠不一樣,收穫量不一樣,因而官田的租額也不一樣。高昌文書中所記的租額,也不是指官莊的租額,但可以作為當時官莊租額高下的一種參考。
官莊土地由佃戶來租佃,束縛性較強(33)。皇莊的佃戶,其束縛性可能又強於官莊的佃戶。有些皇莊的內園閒地,不便分片租佃給百姓,如長安的園苑,就僱傭京兆平民來耕種。每月一替。《唐會要》卷八十九載,德宗建中元年(公元780年),京兆尹嚴郢奏:「請以內園植稻明之,其秦地膏腴田稱第一,其內園丁皆京兆人,於當處營田,月一替,其易可見。然每人月給錢八千,糧食在外,內園丁猶僦募不占,奏令府司集事。計一丁一歲當錢九萬六千,米七斛六斗,計所僦丁三百,每歲合給二萬八千八百貫,米二千一百六十斛,不知歲終收穫幾何,臣計所得,不補所費。」這種一月一替的內園丁,一月的工資為八千文,米六斗,一天的工資為二百六十六文(34),米二升。可是京兆人民都沒有自願登記應雇的,還須由京兆府用政治力量強迫平民應募,才能「集事」。可見雇內園丁之不容易。因此皇莊州縣的土地,可能也是採用租佃方式,才能集事,而內苑土地,除了雇用京兆平民為內園丁來耕種之外,大概也使用官奴婢來耕種了。
* * *
(1) 斯坦因敦煌文書第六三四三號,唐高宗世,沙州敦煌縣龍勒鄉戶籍殘卷:
闕名戶
卅二畝已受 廿畝永業 十二畝口分
〔合應受田〕壹頃一畝
六十九畝未受
伯希和敦煌文書第三五五七、三六六九號,武則天大足元年(公元701年)沙州敦煌縣效谷鄉籍:
戶主邯壽壽,年伍拾陸歲,白丁,課戶見輸。
肆拾肆畝已受 廿畝永業 廿三畝口分 一畝居住園宅
合應受田壹頃叄拾壹畝
八十七畝未受
戶主趙端嚴 年三十九歲 寡 代夫承戶,不課戶。
貳拾捌畝已受 〔廿畝永業 八畝口分〕
合應受田捌拾壹畝
五十三畝未受
戶主索才,年伍拾歲,衛士,課戶見輸。
拾捌畝已受 〔十八畝永業〕
合應受田壹頃叄拾壹畝
一頃一十三畝未受
戶主張玄均,年叄拾肆歲,上柱國子,課戶見不輸。
柒拾伍畝已受 卅畝永業 卅五畝口分
合應受田貳頃叄拾壹畝
一頃五十六畝未受
《敦煌掇瑣》唐玄宗先天二年(公元713年)沙州敦煌縣平康鄉戶籍殘卷:
闕名戶
叄拾陸畝已受 二十畝永業 一十六畝口分
合應受田壹頃壹畝
六十五畝未受
伯希和敦煌文書第三八七七號,唐玄宗開元四年(公元716年)沙州敦煌縣慈惠鄉戶籍殘卷:
闕名戶
叄拾柒畝已受 廿畝永業 十六畝口分 一畝居住園宅
合應受田壹頃伍拾壹畝
一頃一十四畝未受
戶主楊法子,年叄拾玖歲,衛士,下下戶,課戶,見不輸。
壹拾伍畝已受 一十四畝口分 一畝居住園宅
合應受田壹頃叄拾壹畝
〔一頃一十六畝未受〕
闕名戶
貳拾陸畝已受 廿畝永業 六畝口分
合應受田伍拾壹畝
廿五畝未受
戶主董思勖,年貳拾貳歲,白丁殘疾,下上戶,課戶見輸。
貳拾捌畝已受 廿畝永業 八畝口分
合應受田壹頃叄拾壹畝
一頃三畝未受
戶主楊法子(楊法子重見,但授田畝數不同),年叄拾玖歲,衛士,下中戶,課戶,見不輸。
叄拾玖畝已受 廿畝永業 一十九畝口分
合應受田壹頃壹畝
六十二畝未受
戶主余善意,年捌拾壹歲,老男,下中戶,課戶見輸。
貳拾捌畝已受 廿畝永業 七畝口分 一畝居住園宅
合應受田壹頃陸拾壹畝
一頃三十三畝未受
戶主杜客生,年肆拾捌歲,衛士,下下戶,課戶見輸。
肆拾畝已受 卅九畝永業 一畝居住園宅
合應受田貳頃壹畝
一百六十一畝未受
伯希和敦煌文書第三八九八、三八七七號文書,唐玄宗開元十年(公元722年)沙州敦煌縣懸泉鄉籍:
闕名戶
貳拾畝已受 廿畝永業
合應受田貳頃壹畝
一頃八十一畝未受
戶主趙玄義,年陸拾玖歲,老男,下中戶,不課戶。
壹拾壹畝已受 十一畝永業
合應受田伍拾貳畝
卌一畝未受
戶主氾尚元,年伍拾捌歲,寡,下下戶,不課戶。
壹拾伍畝已受 十四畝永業 一畝居住園宅
合應受田伍拾壹畝
卅六畝未受
戶主趙玄表,年伍拾捌歲,白丁,課戶見輸。
貳拾伍畝已受 廿畝永業 五畝口分
合應受田壹頃壹畝
七十六畝未受
斯坦因敦煌文書第二六八四號,唐玄宗開元十年(公元722年)沙州敦煌縣莫高鄉籍殘卷:
戶主曹仁備,年肆拾捌歲,衛士,上柱國,課戶,見不輸。
陸拾叄畝已受 卌畝永業 廿二畝口分 一畝居住園宅
合應受田及勛田叄拾壹頃捌拾貳畝
卅〔一〕頃一十九畝未受
闕名戶
伍拾畝已受〔廿畝永業〕卅畝口分
合應受田壹頃伍拾壹畝
一頃一畝未受
俄羅斯聖彼得堡東方學研究所敦煌基金會第四七六號文書,唐玄宗開元時期沙州敦煌縣籍殘卷:
闕名戶
肆拾畝已受 廿畝永〔業〕 十七畝〔口分〕 三〔畝居住園宅〕
〔合〕應受田壹頃壹畝
六十一畝未受
伯希和敦煌文書第二七一九號,唐玄宗天寶三載(公元744年)敦煌郡敦煌縣神沙鄉弘遠里籍殘卷:
闕名戶
貳拾貳畝已受 廿畝永業 二畝居住園宅
合應受田捌拾貳畝
六十畝未受
斯坦因敦煌文書第四五八三號,唐玄宗天寶六載(公元747年)敦煌郡敦煌縣效谷鄉□□里籍殘卷:
戶主□仁明,載肆拾壹歲,上柱國,下下戶,不課。
叄拾玖畝已受 廿畝永業 十八畝口分 一畝居住園宅
合應受田叄拾壹頃肆拾叄畝
三十一頃四畝未受
伯希和敦煌文書第二五九二、三三五四號、斯坦因敦煌文書第三九〇七號,唐玄宗天寶六載(公元747年)敦煌郡敦煌縣龍勒
鄉都鄉里戶籍殘卷(綴合):
闕名戶
肆拾畝已受並永業
合應受田壹頃捌拾肆畝
一頃卌四畝未受
戶主鄭恩養,載肆拾叄歲,白丁,下中戶,課戶見輸。
壹頃一畝已受 卌畝永業 卌七畝口分 一十二畝買田 二畝居住園宅
合應受田貳頃叄拾肆畝
一頃卅三畝未受
戶主曹思禮,載伍拾陸歲,隊副,課戶,見不輸。
陸拾貳畝已受 六十畝永業 一畝口分 一畝居住園宅
合應受田叄頃陸拾肆畝
三頃二畝未受
戶主劉智新,載貳拾玖歲,白丁,下下戶,課戶見輸。
陸拾捌畝已受 廿畝永業 卌七畝口分 一畝居住園宅
合應受田壹頃陸拾叄畝
九十五畝未受
戶主陰襲祖,載捌拾五歲,老男,久視元年全家沒落下中戶,不課戶。
合應受田伍拾壹畝並未受
戶主陰承光,載貳拾玖歲,白丁,下下戶,課戶見輸。
肆拾玖畝已受 卌畝永業 七畝口分 二畝居住園宅
合應受田貳頃陸拾貳畝
二頃一十三畝未受
戶主徐庭芝,載壹拾柒歲,小男,下下戶,不課戶。
叄拾畝已受 廿畝永業 一十畝口分
合應受田壹頃壹拾貳畝
八十二畝未受
戶主程思楚,載肆拾柒歲,衛士,武騎尉,下中戶,課戶見輸。
柒拾玖畝已受 六十畝永業 一十八畝口分 一畝居住園宅
合應受田叄頃陸拾伍畝
二頃八十六畝未受
戶主程什住,載柒拾捌歲,老男,翊衛,下中戶,課戶,見不輸。
陸拾肆畝已受 卌畝永業 一十五畝口分 九畝勛田
合應受田壹頃伍拾伍畝
九十一畝未受
戶主程仁貞,載柒拾柒歲,老男,翊衛,下下戶,不課戶。
叄拾壹畝已受 十七畝永業 一十四畝勛田
合應受田伍拾叄畝
廿二畝未受
戶主程大忠,載伍拾壹歲,上柱國,下中戶,不課戶。
捌拾貳畝已受 廿畝永業 六十一畝口分 一畝居住園宅
合應受田叄拾壹頃肆畝
卅頃廿二畝未受
戶主程大慶,載肆拾柒歲,武騎尉,下下戶,不課戶。
陸拾捌畝已受 廿畝永業 卌七畝口分 一畝居住園宅
合應受田壹頃陸拾叄畝
九十五畝未受
戶主程智意,載肆拾玖歲,衛士,飛騎尉,下中戶,不課戶。
玖拾貳畝已受 廿畝永業 七十一畝口分 一畝居住園宅
合應受田壹頃捌拾陸畝
九十四畝未受
戶主劉感德,載捌拾肆歲,老男延載元年全家沒落下中戶,不課戶。
合應受田伍拾壹畝並未受
戶主令狐仙尚,載叄拾叄歲,中女,下下戶,不課戶。
捌畝已受 七畝永業 一畝居住園宅
合應受田伍拾壹畝
卌三畝未受
戶主杜懷奉,載肆拾伍歲,上柱國,下下戶,不課戶。
柒拾捌畝已受 六十畝永業 十六畝口分 二畝居住園宅
〔合〕應受田叄拾叄頃貳拾伍畝
卅二頃卌七畝未受
戶主卑二郎,載貳拾玖歲,白丁,下下戶,課戶見輸。
伍拾柒畝已受 卌畝永業 七畝口分 一十畝勛田
合應受田貳頃叄拾肆畝
一頃七十七畝未受
戶主卑德意,載伍拾玖歲,〔武騎尉〕〔不課戶〕
肆拾叄畝已受 廿畝永業
〔合應受田壹頃陸拾〕貳畝
一頃一十九畝未受
斯坦因敦煌文書第五一四號,唐代宗大曆四年(公元769年)沙州敦煌縣懸泉鄉宜禾里手實殘卷:
戶主趙大本,年柒拾壹歲,老男,下下戶,課戶見輸。
玖拾畝已受 八十九畝永業 一畝居住園宅
合應受田肆頃伍拾叄畝
三頃六十三畝未受
戶主張可曾,年貳拾肆歲,中女,代兄承戶,下下戶,不課戶。
肆拾陸畝已受 廿畝永樂 廿五畝口分 一畝居住園宅
合應受田捌拾壹畝
卅五畝未受
戶主宋二娘,年柒拾貳歲,寡,代婿承戶,下下戶,不課戶。
合應受田伍拾壹畝並未受
戶主索思禮,年陸拾伍歲,老男,上柱國,下中戶,不課戶。
男游鸞,年叄
貳頃肆拾叄畝已受 卌畝永業 一十九畝勛田 一十四畝買田 一頃六十七畝口分 三畝居住園宅
合應受田陸拾壹頃伍拾叄畝
五十九頃一十畝未受
戶主安游,年伍拾叄歲,上柱國,下下戶,不課戶。
貳拾玖畝已受 廿畝永業 三畝買田 五畝口分 一畝居住園宅
合應受田叄拾壹頃壹畝
卅頃七十二畝未受
戶主安大忠,年貳拾陸歲,白丁,下下戶,課戶見輸。
叄拾叄畝已受 廿畝永業 一十二畝口分 一畝居住園宅
合應受田壹頃壹畝
六十八畝未受
戶主令狐朝俊,年貳拾歲,中男,下下戶,不課戶。
叄拾捌畝已受 廿畝永業 十八畝口分
合應受田壹頃叄拾壹畝
九十三畝未受
戶主令狐進堯,年伍拾捌歲,老男,上柱國,下下戶,不課戶。
壹頃叄畝已受 卌畝永業 六十二畝口分 一畝居住園宅
合應受田叄拾壹頃壹畝
廿九頃九十八畝未受
戶主令狐娘子,年貳拾伍歲,中女,下下戶,不課戶。
叄拾玖畝已受 廿畝永業,十九畝口分
合應受田捌拾壹畝
卌二畝未受
戶主索仁亮,年叄拾捌歲 宕州常吉府別將,下下戶,課戶見輸
壹頃叄畝已受 六十畝永業 卌三畝口分
合應受田叄頃叄拾貳畝
二頃廿九畝未受
戶主索如玉,年肆拾肆歲,蘭州金城府別將,上柱國,下下戶,不課戶。
貳拾貳畝已受 廿畝永業 二畝口分
合應受田叄拾壹頃壹畝
卅頃七十九畝未受
戶主楊日晟,年叄拾歲,白丁,下下戶,課戶見輸。
陸拾貳畝已受 廿畝永業 四十一畝口分 一畝居住園宅
合應受田壹頃壹畝
卅九畝未受
戶主李大娘,年肆拾肆歲,寡,代翁承戶,下下戶,不課戶。
廿畝永業 廿五畝買田 一十三畝口分 一畝居住園宅
合應受田伍拾玖畝並已受
戶主樊黑頭,年肆拾肆歲,白丁,下下戶,課戶見輸。
肆拾叄畝已受 廿畝永業 廿二畝口分 一畝居住園宅
合應受田壹頃壹畝
五十八畝未受
戶主唐元欽,年伍拾柒歲,老男,下下戶,課戶見輸。
玖拾畝已受 四十畝永業 五十畝口分
合應受田壹頃伍拾壹畝
六十一畝未受
本注所引,主要根據日本東京大學池田溫教授《中國古代籍帳研究》,並此志謝。
(2) 《通典·食貨典·賦稅》:江南郡縣折納布約五百七十餘萬端。本註:「大約八等以下戶計之,八等折租每丁三端一丈,九等則二端二丈,今通以三端為率。」按據此,則不獨戶稅、地稅以戶等量收,就是租調也是根據戶等高下來徵收,俾資調節。
《通典·食貨典·賦稅》:天寶五年制:「天下百姓單貧不能自濟者,租庸每鄉通放三十丁。」按通放三十丁,必然是一鄉如有二百八十丁,倘政府免收三十丁租庸,那麼根據戶等高下,此鄉二百八十丁,平均只要交納二百五十丁租庸好了,此亦九品混通之一例。
《唐大詔令集》卷八十四《肅宗乾元二年以春令減降囚徒敕》:其天下百姓,有灼然單貧不支濟者,緣租庸先立限,長行每鄉量降十丁,尤恐編戶之中,懸磬者眾,限數既少,或未優矜,其實不支濟者,宜令每鄉量更矜放,待資產稍成,任依恆式。
(3) 《唐律》卷一《名例律》:七曰不孝。 注曰:「祖父母、父母在,別籍異財。」《疏議》曰:祖父母、父母在,子孫就養無方,出告反面,無自專之道,而有異財別籍,情無至孝之心。……稽之典禮,罪惡難容……違者並當十惡。
《唐律》卷十二《戶婚律》:諸祖父母在而子孫別籍異財者,徒三年。即於法應別立戶,而不聽別,應合戶,而不聽合者,主司杖一百。 《疏議》曰:「應別,謂父母終亡,服紀已闋,兄弟欲別者。應合戶,謂流離失鄉,父子異貫,依令合戶,而主司不聽者,各合杖一百。」
《唐大詔令集》卷四《改元天寶敕》:如聞百姓之內,有戶高丁多,苟為規避,父母見在,仍別籍異居,宜令州縣勘會……即令同籍共居,以敦風教。
(4) 《唐律》卷十二《戶婚律》:諸私入道及度之者,杖一百。(本註:「若由家長,家長當罪」)。已除貫者,徒一年,本貫主司(謂私入道人所屬州縣官司)及〔所住〕觀寺三綱知情者與同罪。
諸……監臨之官,私輒度人者,一人杖一百,二人加一等。
(5) 《冊府元龜》卷四百八十六《邦計部·戶籍門》:玄宗開元十八年十一月敕:「天下戶等第未平,升降須實。比來富商大賈,多與官吏往還,遞相憑囑,求居下等。」
(6) 《唐律》卷二十八《捕亡律》:諸非亡而浮浪他所者,十日,笞十,二十日,加一等,罪至杖一百。……若營求資財及學宦者,各勿論。 《疏議》曰:若營求資財者,謂貿遷有無,遠求利潤,及學宦者,或負笈從師,或棄求仕,各遂其業,故並勿論。
(7) 《唐律》卷二十八《捕亡律》:諸丁夫雜匠在役及工樂雜戶亡者,一日,笞三十,十日,加一等,罪至徒三年。即人有課役,全戶亡者,亦如之。若有軍名而亡者,加一等。 《疏議》曰:若有軍名而亡,謂衛士、掌閒、駕士、幕士之類。名屬軍府者,總是有軍名。其幕士屬衛尉,駕士屬太僕之類。
(8) 《唐律》卷二十八《捕亡律》:諸部內容止他界逃亡浮浪者,一人,里正笞四十,四人,加一等,州隨所管縣通計為罪。各罪止徒二年。 本註:「謂經十五日以上者,坊正、村正,同里正之罪。若有家口逃亡浮浪者,一戶同一人之罪。」 《疏議》曰:謂容止十五日以上,始科里正之罪。
(9) 關於唐政府檢括逃戶,並列置州縣的事例,有下列諸記載:
《元和郡縣圖志》:江南道汀州,開元二十一年,福州長史唐循忠於潮州北、廣州東、福州西光龍洞,檢責得諸州避役百姓共三千餘戶,奏置州。
《唐會要》卷七十一:山南道隨州唐城縣,開元二十五年六月十五日,以客戶編成十二鄉,置唐城縣焉。
《太平寰宇記》卷一百:南劍州尤溪縣……其地與漳州龍巖縣、汀州沙縣及福州侯官縣三處交界。山洞幽深,溪灘險峻,向有千里。其諸境逃人,多投此洞。開元二十八年,經略使唐修忠以書招諭,其人高伏等一千餘戶,請書版籍,因為縣。
《太平寰宇記》卷一百三:宣州太平縣,本涇縣之地。唐天寶十一年,以地居東南僻遠,遊民多聚結為盜,邑人患之。按撫使奏非別立郡邑,無以遏此澆競,時以天下晏然,立為太平縣。
《元和郡縣圖志》:劍南道渝州壁山縣,本江津、萬壽、巴三縣地,四面高山,中央平田,周回約二百里。天寶中,諸州逃戶多移此營種。……至德二年置縣。
(10) 《全唐文》卷三百七十三柳芳《食貨論》:自〔張說罷相〕後賦役煩重,豪猾兼併,強者以財力相君,弱者以侵漁失業。人逃役者,多浮寄於閭里,縣恥其名,謂之客戶,雜於居人者什二三矣,蓋後魏以來,浮戶、流人之類也。
《冊府元龜》卷一百四十七《帝王部·恤下門》:代宗大曆十二年,帝謂宰臣曰:「百姓有業則懷土為居戶,失業則去鄉為客戶。」
(11) 杜甫《東西兩川說》:谷貴人愁,春事又起,緣邊耕種之人,供給之外,未見免劫掠,而還賃其地,豪族兼有其地而轉富。蜀之土肥,無耕之地流冗之輩,近者交互其鄉村而已,遠者漂寓諸州縣而已,實不離蜀也,大抵只與兼併豪家力田耳。
(12) 《冊府元龜》卷五百二《邦計部·常平門》:高宗永徽二年(公元651年)閏九月初六日敕:義倉據地稅子,實是勞煩,宜令眾戶出粟,上上戶五名。余各有差。按「據地稅子」,《通典·食貨典》、《唐會要》卷八十八《倉及常平倉》並作「據地取稅」,疑「據地取子」,系當時原文,所以後來令文中多稱地稅為「地子」。
《冊府元龜》卷四百九十《邦計部·蠲復門》:玄宗開元十三年(公元725年)正月,詔曰:「元率地稅,以置義倉,本防儉年,賑給百姓。頻年不稔,逋租頗多,言念貧人,將何以濟。今……自開元十二年閏十二月以後,有未納懸欠地稅,宜放免。」
按地稅本為義倉稅,此詔最為可征。
(13) 關於「寄莊戶」、「寄住戶」、「權時寄住戶」等各種名稱,現在學術界尚未取得一致看法。日本加藤繁博士認為這種寄莊戶、寄住戶,以前是作為莊裡的佃農理解的,但是據《唐會要》卷八十三:代宗大曆四年(公元769年)正月十八日敕文:「其寄莊戶,准舊例從八等戶稅,寄住戶從九等戶稅,比來百姓,事恐不均,宜各遞加一等稅。」這種人戶,顯然不能看成佃農。在近代,凡是在本籍以外的州縣,置有土地,這種土地就叫做寄莊。這裡的寄莊大約就是指士人在他們做官的地方置有田莊而言。我們同意加藤繁博士的看法,認為寄莊,寄田一般是指官吏在異鄉置有土地而言。自唐高宗、武則天以來,差科繁劇,因此有不少地主或富裕的民戶,往往遷居他鄉,土地也置買在他鄉,如《敦煌掇瑣》中輯《開元時判詞》(伯希和敦煌文書第二九七九號)第三十篇《岐陽郎光隱匿防丁高元牒問》。牒文稱:「高元,縣百姓,岐陽寄田,其計素奸,其身難管。昨以身著丁防,款有告身,往取更不報來,遣退因即逃避。至如郎光、郎隱,不知何色何人,既糾合朋徒,指麾村野,橫捉里正毆打,轉將高元隱藏,如此朋凶,何成州縣。」從這一件牒文,可以知道高元的戶籍在縣,而他卻買置土地於岐陽。因為高元是縣的百姓,縣政府派他去戍防,可是高元對來人說,自己已經是官了,可以不去戍防了。縣政府再次派人去取告身(任命狀)檢驗,高元不但沒把告身繳來,連他本人也躲著不見了。由此推測,高元的告身,可能是假的。因此說明寄莊戶、寄住戶,在異鄉一定置有土地,但不必一定是官吏。當然也不排斥官吏的置買土地,稱寄莊、寄田。如武則天長安四年(公元704年)《百門陂碑》(《金石萃編》卷六十五)碑陰有「寄莊貝州臨清縣令蕭衷輔」。又有「汴州寄莊唐思言」,在唐思言前列名的有「里正」、「鄉望」、「縣博士」這類人物,唐思言的身份也不是一般平民,起碼是個中小地主。唐懿宗咸通二年(公元861年)《藥師像贊》(《金石續編》卷十二)文中稱:「虔奉聖旨,結邑供養者貳拾有壹人,內五人寄莊:河南處士韋敬、路虔、李德、前滑州白馬縣主簿張、鄉貢明經郭松。」以上五人,雖也不是顯宦,但也決不是農民。
《唐大詔令集》卷一百十一引常袞《勸天下種桑棗制》:「天下百姓……仍每丁每年種桑三十樹,其寄住、寄莊、官蔭、官家,每一頃地,准一丁例。」這一件赦文,也證明寄住、寄莊,都是在異鄉有土地的人。
按唐代前期,租庸調是向受田課丁派征的租調力役,寄莊、寄田的租稅負擔是不算太重的。《通典·食貨典·賦稅》:「至大曆四年正月制下,一例加稅(指戶稅),其見任官一品至於九品,同上上至下下戶等級之數,並寄田、寄莊、前資、勛蔭、寄住家,一切並稅。蓋近如晉、宋土斷之類也。」可見大曆四年的這一次追加戶稅,它的意義,是使不在本鄉置買土地的寄田、寄莊戶,也得納稅。所以《通典》比之為晉、宋的土斷。
關於寄住戶,就是上引《通典·食貨典》稱之為「前資、勛蔭、寄住家」的寄住戶。《元氏長慶集》卷三十七《彈奏劍南東川節度使狀》中稱:「嚴礪擅籍沒管內將士官吏百姓及前資寄住塗山甫等八十八戶,莊宅共一百二十二所,奴婢共二十七人。」這裡所謂的「前資寄住」大約是指離任後,仍舊寄住在任官所在地的人而言的。在宋代,退官後,繼續居住在任官所在地的,稱之為「寄居官」,前資寄住,大概和寄居官意思相同。但前面所引大曆四年敕文中的所謂寄住戶,是指前資寄住戶而沒有莊田的人說的,對於有莊田的人,則稱之為寄莊戶了。前資寄住,只是寄住戶的一種,事實上只要居住在異鄉,都可以稱之為寄住戶。他固然不是佃戶,但也不一定是前任官吏,一般的中小地主,所謂處士、鄉望之流,為了逃避差科,還是可以寄住異鄉的。
關於權時寄住戶及諸色浮客,因為在大曆四年敕文中提到「其諸色浮客及權時寄住戶等,無問有官無官,亦所在為兩等收稅」。加藤繁博士認為「所謂浮客和權時寄住戶中,也包括有無官的平民,所以,應當看做這裡面也有莊的佃農的存在」。我們認為權時寄住戶中,可能有官吏在內,而諸色浮客中,佃戶的人數必然會占其中的極大多數。
(14) 《冊府元龜》卷四百八十七《邦計部·賦稅門》:代宗廣德元年(公元763年)七月詔:「一戶之內,有三丁,放一丁庸調;地稅依舊,每畝稅二升。」
(15) 這三道詔令中所說的「夏麥所稅」,「京兆來年秋稅」,「京兆府百姓夏稅」和「秋稅」,指的都是地稅。凡是《冊府元龜·邦計部·蠲復門》提及的地稅,在《新唐書》帝紀里往往只簡稱為稅,《舊唐書》帝紀里,有時稱為地稅,有時也只稱稅。
(16) 大曆五年詔文中提到的「京兆府百姓稅」,在《舊唐書·代宗紀》里作《京兆府戶稅》,我認為《舊唐書》是錯的,應該從《冊府元龜》作「百姓稅」,這是詔令的原文。因為在大曆四年正月,唐政府剛確定戶稅,准九等戶稅錢,決不會實施了一年多,就取消稅錢,改徵穀物。因此京兆府百姓稅,不是指戶稅而是指地稅,這是確切無疑的。
(17) 《唐大詔令集》卷七十《貞元九年南郊大赦天下》赦文:「天下百姓,貞元十年(公元794年)地租斛斗,應令度支收管者,宜並三分放一分。」按此稱兩稅之地稅為地租斛斗。
《冊府元龜》卷五百二《邦計部·常平門》:憲宗元和元年(公元806年)正月制:「應天下州府,每年所稅地子數內,宜十分取二分,充常平倉及義倉,仍各逐穩便收貯。」按地子,《唐會要》卷八十八同,《唐大詔令集》卷五誤地丁。地稅亦得稱地子,但近年吐魯番出土唐代文書,如大谷第三三八八號、第五八三一號、第五八三五號、第四九三六號、第四九一五號,皆唐玄宗開元、天寶時代的文書,凡營田、公廨田、職分田的租子,亦得稱地子,蓋不獨地稅得稱地子。
按《唐大詔令集》卷一百十九元和十年(公元815年)《討吳元濟敕》:「接賊界州縣百姓……元和九年兩稅斛斗錢物等,在百姓腹內者,並十年夏稅,並宜放免。」又元和十一年《討鎮州王承宗德音》:「其迫近賊界州縣……應元和十年兩稅斛斗錢物,在百姓腹內者,並十一年夏稅,並宜放免。」這裡提到的兩稅斛斗、錢物、斛斗即兩稅內的地稅;錢物即兩稅內之戶稅。
《冊府元龜》卷四百八十八《邦計部·賦稅門》:武宗會昌三年(公元843年)正月制:「尚外諸州府百姓所種田苗,率稅斛斗,素有定額。……自今已後,州縣每年所征斛斗,一切依元額為定。」按這裡所說的斛斗,也是指兩稅內的地稅而言。
《唐大詔令集》卷一百十七《令李踐方充四川宣撫使敕》:「蠲放今年夏秋稅錢及租子等。」按這裡指兩稅中的戶稅為稅錢,兩稅中的地稅為租子。
《唐大詔令集》卷三十大中五年(公元851年)四月《平党項德音》:「京畿與坊、寧兩道交界及當路諸縣,差役繁並,物力凋殘。……其今年夏稅錢及青苗錢每貫量放三百文,其斛斗量放一半。」這裡提到的斛斗,也是指兩稅中的地稅而言的。
《唐大詔令集》卷七十七咸通七年(公元866年)六月八日《孝明太皇太后山陵優勞德音》:「其奉先縣宜放今年夏稅青苗錢,如已有諸色折納者,即放於秋稅斛斗,據數矜免。」按秋稅斛斗,指兩稅內之秋稅而言。
《唐大詔令集》卷八十六《咸通七年大赦》:「其岳州、湖南、邕容管內,沿路州縣,今年二月二日德音,已蠲於今年夏秋兩稅各一半。……其京兆府今年青苗、地頭及秋稅錢,悉從放免。……河南外同、華、陝、虢等州遭蝗蟲食損田苗,奏報最甚,除令放免本色苗子外,仍於本戶稅錢上,每貫放三百文。如今年秋稅已納,即放來年夏稅。」按「本色苗子」指兩稅中之地稅斛斗而言。
(18) 《唐大詔令集》卷一百十一常袞《減征京畿丁役等制》:其青苗。地頭,天下諸州,每畝率錢十五。頃以京師煩擾,供應頗多,苟從權宜,遂倍其數,自今已後,宜准諸州例征率。
(19) 《金石續編》卷十三宋咸平六年(公元1003年)《重真寺買田地莊宅記》,此碑在扶風法門寺,記載著有一楊姓的僧侶,在寺的東北隅置買土田四百十三畝,並有「莊子一所,內有舍八間,牛三具,車一乘,碌碡大小五顆」。此外去寺西南五里,又置有水磨一所及沿渠田地。
(20) 《唐會要》卷八十四:大中六年(公元852年)三月敕:「先賜鄭光縣及雲陽縣莊一所,府縣所有兩稅及差科色役,並特宜放者。」中書門下奏:「伏以鄭光是陛下元舅,寵待固合異等。然合據地出稅,天下皆同,隨戶雜徭,久已成例,將務致治,實為本根。近日陛下屢發德音,欲使中外畫一,凡在士庶,無不仰戴聖慈。今獨忽免鄭光莊田,則似稍乖前意。……」奉批答:「省所奏具悉。朕以鄭光之尊,貴欲優異,令免徵稅,初不細思。卿等……苟非愛我,豈進嘉言。……省覽再三,良增慰悅,所奏宜體朕懷。」
《唐語林》卷二:鄭光,宣宗之舅,別墅吏頗恣橫,為里中患。積歲征租不入。戶部侍郎韋澳為京兆尹,擒而械繫之。及延英對,上曰:「卿禁鄭光莊吏,何罪?」澳具奏之。上曰:「卿擬如何處置?」澳曰:「但許臣且系之,俟征積年稅物畢放出,亦可為懲戒。」上曰:「可也。」澳自延英出,徑入府杖之,征欠租數百斛,乃縱去。
(21) 《太平廣記》卷三百三十引《靈異集》:兗州王鑑……開元中,乘醉往莊,去郭三十里,鑒不涉此路已五六年矣。……夜艾方至莊,莊門已閉,頻打無人出應,遂大叫罵。俄有一奴開門,鑒問曰:「奴婢輩今並在何處?」奴云:「十日來,一莊七人,疾病相次死盡……」鑒大懼,走投別村而宿。
《太平廣記》卷三十二《顏真卿》條引《仙傳拾遺》、《戎幕閒談》、《玉堂閒話》:〔真卿被害〕後十餘年,顏氏之家,自雍遣家僕往鄭州征莊租。
《太平廣記》卷三百七十二引《傳奇》:開成(公元836—840年)中,有盧涵學究家於洛下,有莊於萬安山之陰。夏麥既登,時果又熟,遂獨跨小馬造其莊。……及莊門已三更,扃戶闃然。惟有數乘空車在門外,牛羊咀草次,更無人物。涵……扣關,莊客乃啟關,驚涵之夜至。涵……遂率家僮及莊客十餘人持刀斧弓矢而究之。(以上地主田莊由家僮管理之例)
(22) 《金石萃編》卷一百八《大唐越州都督□□縣阿育王寺常住田碑》:惠炬梨……法言沙門……屆知墅任,垂將十年。
《太平廣記》卷四百五十四引《傳記》:太和(公元827—835年)中,有處士姚坤……居於東洛萬安山南。……舊有莊質於嵩嶺菩提寺,坤持其價而贖之,其知莊僧惠炤行兇。率常於闃處鑿井深數丈……乃飲坤大醉,投於井中。(以上寺院田莊由知墅、知莊管理之例)
(23) 《太平廣記》卷一百三十三引《儆戒錄》:蜀人母乾昭有莊在射洪縣,因往莊收刈。
《清異錄》卷下:有膏粱子弟上莊墅,監獲稻。天寒夜迥,須附火。莊賓(即莊客)引往山坡守禾舍,拾杉枝燃之。(以上莊主到莊監視收割之例)
《酉陽雜俎》前集卷十三:劉晏判官李邈,莊在高陵,莊客懸欠租課五六年。邈因官罷歸莊,方欲勘責,見倉庫盈羨,輸尚未畢。(以上莊主到莊催征欠租之例)
(24) 按陸贄所云,蓋謂京畿附近的膏腴之地。私租畝至一石,中等之地,租畝五斗。在唐宋時代,上田每畝可收粟二石左右,中田每畝可收粟一石左右。《范文正公集》卷八《上資政晏侍郎書》云:「竊以中田一畝,取粟不過一斛。」一斛即一石也。呂陶《淨德集》卷二《奏乞寬保甲等第並災傷免冬教事狀》云:「夫有田二十畝之家,終年所收,不過二十石。」以上皆言中田豐收,則畝粟一石也。《鶴林玉露》卷七引林勛《本政書》云:「百畝之收,平歲米五十石,上熟之歲,為米百石。」此亦指粟米加工之米而言之者也。據《夏侯陽算經》:粟「每斛為糲米六斗,米五斗四升,米四斗八升,御米四斗二升。」元人朱禮《漢唐事箋後集》卷六《唐租庸調》條云:「百畝之收,平歲出米五十餘斛,五十餘斛之米,約當粟百二十石。」此五十餘斛之米,亦系指鑿米言之。言五十餘石米,合於百二十石帶殼之粟也。陸贄所謂私租畝至一石,畝收五斗,皆指粟而言。
宋代江南的穀米產量高於北方,如范仲淹《政府奏議》卷上《答手詔條陳十事》中稱:「臣知蘇州日,點檢簿書,一州之內,系出稅者,三萬四千頃,中稔之利,每畝得利二石至三石,計出米七百餘萬石。」陳傅良《止齋文集》卷四十四《桂陽軍勸農文》中稱:「閩浙上田,收米三石,次等二石。」據《夏侯陽算經》引《倉庫令》云:「其折糙米者,稻〔谷〕三斛、折納糙米一斛四斗。」范仲淹的條陳和陳傅良的勸農文所指之米,都是指糙米而言。由此推知,江南地主分成制的租入,又多於北方。
(25) 蘇洵《嘉集·田制》:「耕者之田,資於富民,富民之家,地大業廣,阡陌連接,募召浮客,分耕其中,鞭笞驅使,視以奴僕,安坐四顧,指麾於其間。而役屬之民,夏為之耨,秋為之獲,無有一人違其節度以嬉,而田之所入,己得其半,耕者得其半。有田者一人,而耕者十人,是以田主日累其半以至於富強,耕者日食其半,以至於窮餓而無告。」《續資治通鑑長編》卷三百九十七元二年(公元1087年)三月,上官均上書中有「豈若役屬富民為佃戶,中分其利,作息自如,刑責不及之為便邪」。《容齋隨筆》:今吾鄉之俗,募人耕田,十取其五,而用主牛者,取其六,謂之牛米。
《容齋續筆》:董仲舒言,「或耕豪民之田,見稅什五」,言下戶貧民,自無田而耕墾豪富家田,十分之中,以五輸本田主。今吾鄉俗正如此,目為主客分雲。
王炎(南宋孝宗時人)《雙溪集》卷十一:湖右之田……計其所得于田者,膏腴之田,一畝收谷三斛,下等之田,一畝二斛。若有田不能自耕,佃客稅而耕之者,每畝所得一斛一斗而已。有牛具耕種者,以四六分,得一斛一斗;無牛具耕種者,又減一分也。
(26) 大谷文書第一三〇五號記載武則天時期官田地子,畝別納豆二斗五升,以官田例私田,疑有些地區亦以豆麥等為租。
(27) 《太平廣記》卷一百七十二引《唐闕史》:咸通(公元860—873年)初,……有楚州淮陰農北莊,俱以豐歲而貨殖焉。……西鄰乃言稻若干斛,莊客某甲等納到者。
(28) 《酉陽雜俎》前集卷十五《諾皋記》下:工部員外郎張周封言:「舊莊城東狗脊觜西,常築牆於太歲上,一夕盡崩,且意其基虛,又不至,乃率莊客指揮作之。」
(29) 高敬止《隱學集》:黃岩風俗,貴賤等分甚嚴,佃戶見田主,不敢施揖。
呂毖《明朝小史》:洪武五年(公元1372年)五月,《正禮儀風俗詔》:「鄉黨序齒,從古所尚,今後民間士農工商等人相見,及歲時宴會,揖拜之禮,幼老先施;坐次之列,長者居上。如佃戶見田主,不論齒序,並行以少事長之禮。」(按《清律例彙輯》《鄉黨序齒》條亦引此文)
(30) 《宋會要輯稿》第一百二十一冊《食貨·農田雜錄》:仁宗天聖五年(公元1027年)十一月詔:「江淮、兩浙、荊湘、福建、廣南州軍,舊條私下分田客,非時不得起移,如主人發遣,給與憑由,方許別住。多被主人抑勒,不放起移。自今後,客戶起移,更不取主人憑由,須每年田收畢日,商量去住,各取穩便。即不得非時衷私起移,如是主人非理攔阻,許經縣論詳。
王之道《相山集》卷二十二《乞止取佃客札子》:伏見淮南諸郡,比經兵火……其間嘗為人佃客,而徙鄉易主,以就口食,倖免溝壑者。今既平定,富家巨室,不復問其如何,投牒州縣,爭相攘奪。兵火之後,契券不明。州縣既無所憑,故一時金多位高者,鹹得肆其所欲;而貧弱下戶,莫適赴,勉從驅使,深為痛憫。……欲乞自今以往,應嘗為人佃客,而艱難之際,不見收養,至轉徙他處者,雖有契券,州縣不得受理。當艱難相收,逮平定輒無故逃竄者,聽其主經所屬自陳收捕,所在州縣,不得容隱,著為令甲,庶幾潛銷攘奪之風,大變逋逃之俗。 按此指南宋初年,有不少佃戶,因戰亂離開北方,避難逃往江淮,而江淮一帶的地主又想利用政治力量,把他們束縛在新的土地之上。
(31) 《建炎以來系年要錄》卷一百六十四:紹興二十三年(公元1153年)六月庚午詔:「民戶典賣田地,毋得以佃戶姓名私為關約,隨契分付。得業者,亦毋得勒令佃耕。如違忤越訴,比附因有債負虛立人力雇契敕科罪。」
胡宏《五峰集》卷二《與劉信叔書》:荊湖之間,有主戶不知愛養客戶,客戶力微,無所赴訴者。往年鄂守莊公綽言於朝,請買賣土地,不得載客戶於契書,聽其自便。朝廷頒行其說,湘人群起而竊議,莫不咎公綽之請。爭客戶之訟,有至十年不決者。
(32) 《元典章》卷五十七《禁典雇·禁主戶典賣佃戶老小》條:至元十九年(公元1282年)十二月十五日,御史台據山南湖北道按察使申,准副使楊少中牒:切見當戶止靠田土,因買田土,方有地客。所謂地客,即系良民,主家科派,其害甚於官司差發。若地客生男,便供奴役,若有女子,便為婢使,或為妻妾。今後合無將前項地客戶計勘實數,禁治主家科派,使令地客與無稅民戶一體當役,實為官民兩便。又准分司簽事劉承務牒:峽州路判官史擇善呈本路管下民戶,輒敢將佃客計其口數,立契或典或賣,不立年分,與買賣驅口無異。間有略畏公法者,將些小荒遠田地,夾帶佃戶典賣,稱是隨田佃客,公行立契外,另行私立文約。……典賣佃客,若不嚴行禁治,必致起爭,引惹詞訟。又有佃客男女婚姻,主戶常行攔當,需求鈔貫布帛禮數,方許成親。其貧寒之人,力有不及,以致男女怨曠失時,淫奔傷俗。卑司參詳,江南主戶,佃客極多,此係為例事理,理宜禁治,申乞定奪。得此,憲台相度前項事理,即系亡宋弊政,至今未能改革。南北王民,豈有主戶將佃戶看同奴隸,役使典賣,一切差役,皆出佃戶之家;至如男女婚嫁,豈有不由父母作主,惟聽主戶可否,腹里並無如此體例。蓋是牧民之官,不為用心禁約,以致如此。牒宣慰司具呈行省照詳,禁約施行。
(33) 《宋史·食貨志》載仁宗皇(公元1049—1054年)官莊客戶逃移之法,「凡為客戶者,許役其身,毋及其家屬。凡典賣田宅,聽其離業,毋就租以充客戶。凡貸錢止憑文約交還,毋抑勒以為地客。凡客戶身故,其妻改嫁者,聽其自便,女聽其自嫁」。
(34) 宋《蔡忠惠公文集·上龐端公書》:又浮海通商,錢散不聚,丁男日傭,不過四五十文。 按北宋初,嶺南日工日不過四五十文,比之唐中葉京兆民雇為內園丁一天的工資二百六十六文,低落得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