隋唐五代史 · 第一節 唐代的行政制度及驛站制度
唐代的行政制度 唐王朝是專制主義中央集權的封建政權,它在全國範圍內,建立了一套體系完整的官僚機構,構成了從中央到地方的層層控制的統治網。
唐王朝的中央政務機構,主要有三省、六部、九寺、五監。
唐制:太師、太傅、太保為三師,太尉、司徒、司空為三公,三師、三公皆不開府,即不成立府署,也不置府僚,只作為親王、勛貴的一種加官,政府優禮大臣的一種榮銜而已。
現在,較詳細地敘述三省制度,余官只作一般性的說明。
在漢代,尚書、中書、侍中,都是少府的屬官。其中中書、尚書原是一職,在宮殿中掌管章奏的遞呈和詔令的頒發,用士人則稱尚書,用宦官則稱中書。後來中書、尚書同時並置,中書亦用士人。侍中原來是加官,意思是可以出入禁中,隨侍皇帝左右,後來漸漸成為皇帝的侍從近臣,有的給皇帝執虎子(溺器),有的給皇帝捧唾壺。以上三官由於接近皇帝的緣故,隨著專制主義中央集權的發展,他們的職位也更加重要起來。到了東漢中葉以後,尚書省開始取代了丞相、御史大夫二府的職權,所謂「後漢……中年以後,事歸台閣,則尚書官為機衡之任」(《通典·職官典·宰相》)。它已經正式形成為法定的政務執行機關了。但是也由於尚書台發展為政務執行機關的緣故,反而使它和皇帝之間保持了一定的距離,於是比尚書更接近皇帝的中書監令,又取代了尚書過去的地位,專管機密,地位日益重要,成為實際的宰相。從此大政的決定,多在中書,尚書遂又變為純粹受成的執行機關了。
在南朝,大政多出中書,但是由於門閥士族盤踞高位而又不屑留心吏治,所以中書省的職權,不在中書監令,而一度轉歸中書通事舍人之手。在北朝,由於北魏拓跋氏是從前封建國家走向封建國家的。在先封建國家建立之後,有一個特別議會是由氏族部落的貴族和最有勢力的武士侍從組成的,以後隨著封建化的加深,武士扈從逐漸變為封建勛貴,他們在禁中侍奉皇帝,其職任大抵和漢魏以來門下省的侍中、黃門侍郎職任相等,因此,北朝「尤重門下官,多以侍中輔政」(《通典·職官典·宰相》)。到了唐初,還沿著北朝權在門下這一趨勢,因此決定中樞大政的宰相議事廳——政事堂,開始也設在門下省。但是大體上說來,唐代中書決策,門下審議,尚書執行,三省共同負責中樞政務的制度,已日臻完備,所以唐太宗在貞觀元年(公元627年)對王說過:「國家本置中書、門下以相檢察,中書詔敕或有差失,則門下當行駁正。人心所見,互有不同,苟論難往來,務求至當,捨己從人,亦復何傷」(《資治通鑑》唐貞觀元年)。貞觀三年,唐太宗又對臣下說:「中書、門下機要之司,擢才而居,委任實重,詔敕如有不穩便,皆須執論。」(《貞觀政要·政體篇》)故「凡軍國大事,則中書舍人各執所見,雜署其名,謂之五花判事。中書侍郎、中書令省審之,給事中、黃門侍郎駁正之」。軍國大事經過中樞各級決策機關商議和審核,然後發敕施行,因此史稱「鮮有敗事」(《資治通鑑》唐貞觀三年)。宰相職權,繼續發展,到了武則天時代,甚至有詔敕「不經鳳閣(時改中書省曰鳳閣)、鸞台(時改門下省曰鸞台),何謂之敕」(《新唐書·劉之傳》)的說法了。
中書省的長官稱為中書令,員額二人;其副職為中書侍郎,員額二人。下有中書舍人六人,參議表章,起草詔敕。門下省的長官稱為侍中,員額二人;其副職為黃門侍郎,員額二人。下有左諫議大夫四人,掌諫諭得失。給事中四人,分判門下省事,「凡百司奏抄,侍中既審,則駁正得失」(《新唐書·百官志》)。
唐三省署名和長官名稱,屢有變更,今說明如下。
尚書省長官本為尚書令,以唐太宗嘗為尚書令,臣下不敢居其職,由是以左右僕射為尚書省長官。唐高宗龍朔二年(公元662年),改尚書省曰中台,改左右僕射曰左右匡政。武則天光宅元年(公元684年),改尚書省曰文昌台,左右僕射曰文昌左右相。俄改文昌台曰文昌都省,垂拱元年(公元685年)改稱都台,長安三年(公元703年)改稱中台。玄宗開元元年(公元713年),尚書左右僕射改曰左右丞相,天寶元年(公元742年),復稱左右僕射。
門下省長官稱侍中,副長官稱門下侍郎。唐高宗龍朔二年,改門下省曰東台,侍中曰左相,改黃門侍郎曰東台侍郎。武則天光宅元年(公元684年),改門下省曰鸞台,侍中曰納言,副貳曰鸞台侍郎。唐中宗神龍元年(公元705年),復改鸞台為門下省,納言為侍中,鸞台侍郎為黃門侍郎。玄宗天寶元年,改黃門侍郎為門下侍郎。肅宗乾元元年(公元758年),又改門下侍郎為黃門侍郎,大曆二年(公元767年),復曰門下侍郎。
中書省長官稱中書令,副長官稱中書侍郎。高宗龍朔元年,改中書省曰西台,中書令曰右相,中書侍郎曰西台侍郎。武則天光宅元年,改中書省曰鳳閣,中書令曰內史,西台侍郎曰鳳閣侍郎。神龍元年,復改鳳閣曰中書省,內史為中書令,鳳閣侍郎為中書侍郎。玄宗開元元年,改中書省為紫微省,中書令為紫微令,中書侍郎為紫微侍郎。天寶元年,中書令改稱右相,肅宗至德二年(公元757年),復稱中書令。
唐初沿襲北朝舊制,宰相在門下省集會共議政事,議事的辦公廳稱為「政事堂」,後來政事重心逐漸移至中書省,所以政事堂在高宗永淳二年(公元683年)移到中書省。開元十一年(公元723年),張說為宰相,改政事堂為「中書門下」,其政事印為中書門下之印。列五房於中書門下之後,一曰吏房,二曰樞機房,三曰兵房,四曰戶房,五曰刑禮房。
兩省(中書門下)長官中書令、侍中都是真宰相,當然有在政事堂、中書門下共議國政的資格。此外,君主為了要廣泛延攬統治人才參與朝政,同時為了避免宰相的老年化起見,於是也對一些資歷較淺的官員,特加名義。如太宗時,杜淹以吏部尚書參議朝政,魏徵以秘書監參與朝政,其後大臣或以「專典機密」、「參掌機密」、「參與機務」、「參知機務」、「同掌機務」、「朝章國典、參議得失」、「參與政事」之類名義,參加政事堂或門下中書會議,皆成為真宰相。貞觀八年(公元634年),「僕射李靖以疾辭位,詔疾小瘳,三兩日一至中書門下平章事,而『平章事』之名,蓋起於此」(《新唐書·百官志》)。貞觀十七年,「以兵部尚書李勣同中書門下三品(唐前期,侍中、中書令皆正三品,中葉以後,升至從二品),『同中書門下三品』自此始也」(《通典·職官典·宰相》)。「自高宗以後,為宰相者必加『同中書門下三品』,雖品高者亦然。」(《新唐書·百官志》)高宗總章二年(公元669年),以張文為「東台侍郎(即門下侍郎)同東西台三品,『同三品』入銜,自文始。永淳元年(公元682年),以黃門侍郎郭待舉、兵部侍郎岑長倩同中書門下平章事,『平章事』入銜,自待舉等始」(《新唐書·百官志》)。《資治通鑑》唐永淳元年載此事,較《新唐書·百官志》及《大唐新語》為詳:夏四月丁亥,「以黃門侍郎潁川郭待舉、兵部侍郎岑長倩、秘書員外少監檢校中書侍郎鼓城郭正一、禮部侍郎鼓城魏玄同並與中書門下同承受進止平章事,上(高宗)欲用待舉等,謂〔中書令〕崔知溫曰:『待舉等資任尚淺,且令預聞政事,未可與卿等同名。』自是外司四品已下知政事者,始以平章事為名。」
宰相員數,沒有固定名額,自唐玄宗「先天元年(公元712年)之前,其員頗多,〔唐中宗〕景龍(公元707—710年)中,至十餘人。開元以來,常以二人為限,或多則三人」(《通典·職官典·宰相》)。唐德宗貞元三年、四年(公元787、788年),獨相李泌。過多和獨相,都是不正常的。中唐以後,宰相員數一般固定為四人,北宋人宋敏求在《春明退朝錄》中稱:「唐制,宰相四人,首相為太清宮使,次三相皆帶館職,弘文館大學士、監修國史、集賢殿大學士,以此為次序。」這大概是指中晚唐的情況而言的。
肅宗至德二載(公元757年),定令「宰相分直,主政事筆,每一人知十日」。到了德宗貞元十年(公元794年),又改為「每日一人執筆」(《通典·職官典·宰相》)。「宰相判四方之事有堂案,處分百司有堂帖。不次押名曰花押。黃敕既行,下有小異同曰帖黃,一作押黃」(李肇《唐國史補》)。
唐代的制度,朔望常朝以外,皇帝每逢一、五、九日,開延英殿接見宰相,如有重要政事,由中書門下具榜子奏請皇帝開延英殿議事。宰相必須同時進見,同時退出。如唐德宗時,竇參為宰相,每與諸相同時奏對,「諸相出,參獨居後,以奏度支為辭(時參兼度支轉運使),實專大政,多引親黨置要地」(《資治通鑑》唐貞元五年),史以此為譏,因為宰相單獨奏事,是不合制度的。宰相退出之後,方鎮節度使,或翰林學士,或尚書、侍郎接著奏事,稱「次對官」,就可單獨接見,如宣宗大中十二年(公元858年)十一月,「兵部侍郎判戶部蔣伸從容言於上曰:『近日官頗易得,人思徼幸。』上驚曰:『如此,則亂矣。』對曰:『亂則未亂,但徼幸者多,亂亦非難。』上稱嘆再三。伸起,上三留之,曰:『異日不復獨對卿矣。』伸不諭。十二月甲寅,以伸同平章事」(《資治通鑑》唐大中十二年)。宣宗就要任命蔣伸為宰相,宰相按制度要同時入對,不能獨對,所以宣宗這樣說。延英接對,相當緊張,唐宣宗御延英殿,「每宰相奏事,旁無一人立者,威嚴不可仰視。奏事畢,忽怡然曰:『可以閒語矣。』因問閭閻細事,或談宮中游宴,無所不至。……乃起入宮。令狐謂人曰:『吾十年秉政,最承恩遇;然每延英奏事,未嘗不汗沾衣也。』」(《資治通鑑》唐宣宗大中十二年)
唐制,諸宰相日會食於政事堂(《資治通鑑》唐建中二年胡注)。唐玄宗開元三年(公元715年),姚崇、盧懷慎同為宰相,姚崇因事告假十餘日,「政事委積,懷慎不能決」。「崇既出,須臾,裁決俱盡,頗有得色。」「懷慎與崇同為相,自以才不及崇,每事推之,時人謂之『伴食宰相』。」(《資治通鑑》唐開元三年)唐代宗時,「元載、王縉之為相也,上(代宗)日賜以內廚御饌,可食十人,遂為故事」。後來常袞、朱為相,上言「餐錢(即食料錢)已多,乞停賜饌」。「時人譏袞,以為朝廷厚祿,所以養賢。不能,當辭位,不當辭祿。」(《資治通鑑》唐大曆十二年)順宗永貞元年(公元805年),王叔文用事,時「諸宰相會食中書。故事,宰相方食,百寮無敢謁見者。叔文至中書,欲與〔韋〕執誼計事,令直省通之,直省以舊事告,叔文怒,叱直省,直省懼,入白。執誼逡巡慚赧,竟起迎叔文,就其閣語良久。杜佑、高郢、鄭瑜皆停箸以待。有報者云:『叔文索飯,韋相公已與之同食閣中矣。』佑、郢心知不可,畏叔文、執誼,莫敢出言。瑜獨嘆曰:『吾豈可復居此位!』顧左右,取馬徑歸,遂不起」(《資治通鑑》唐永貞元年)。這段史料,介紹宰相會食制度很具體。宰相會食,有似工作午餐,通過會食,增加磋商大政的機會,是無可厚非的。
唐制「凡拜相、禮絕班行,府縣載沙填路,自私第至子城東街,名曰沙堤」。「每元日、冬至列仗,大官皆列珂傘,列燭有至五六百炬者,謂之火城。宰相火城將至,則眾少皆撲滅以避之」(《唐國史補》)。
唐宰相任期長短,前後不一。開國草創之初,任宰相者一般預同艱難,多習知民情,有從政經驗,久任是有好處的,故裴寂任相位者十一年,房玄齡二十二年,魏徵十四年,長孫無忌三十二年,李勣二十年。高宗時,許敬宗十四年,戴至德十二年,郝處戴十二年,李敬玄十一年。武則天時期,宰相就調遷頻繁了。唐玄宗時,李林甫居相位十九年,唐代宗時,元載居相位十五年,而他們兩人均以久任誤國。自此以後,宰相任期多者四五年、少者一二載,任免頻繁,甚至有任一日宰相者。僖宗時,命王徽為宰相,是日黃巢破潼關,僖宗出奔梁洋,王徽任宰相僅一日。有的宰相儘管任期短,如杜如晦為相不足二年,卻與房玄齡齊名,並稱房、杜。宋為相不足四年,然與姚崇同稱名相。張柬之為相七月,而起兵誅張易之、張昌宗,功績彪炳。劉晏為相一年,楊炎為相一年十一個月,晏以理財稱,炎建議實施兩稅法,使唐王朝社會經濟危而復安。陸贄為相兩年八個月,杜黃裳為相一年六個月,亦皆卓有建樹。
唐朝皇帝隨時隨地可以罷免宰相。罷免的方式,一是罷守本官,如元和五年(公元810年),太常卿權德輿為禮部尚書,同中書門下平章事,八年(公元813年),德輿罷相為禮部尚書。二是改任他職,如開成四年(公元839年),鄭覃罷相為尚書左僕射,陳夷行罷相為吏部侍郎。三是帶了宰相名號出為方鎮,如元和十三年(公元818年),李夷簡罷相,以檢校左僕射同平章事出為淮南節度使;長慶三年(公元823年)杜元穎罷相,以檢校禮部尚書同平章事出為西川節度使;寶曆二年(公元826年),李程罷相,以檢校兵部尚書同平章事出為河東節度使。宰相出為節度使,往往是雄鎮大藩,西川、淮南、荊南、河東,尤其是宰相迴翔之地。四是半退休,如大中二年(公元848年),韋琮罷相,為太子賓客,分司東都;咸通五年(公元864年),蔣伸罷相,為太子少保,分司東都。五是左遷,如元和十四年(公元819年),崔群罷為湖南觀察使,令狐楚為宣歙觀察使;長慶二年(公元822年),元稹罷相為同州刺史。六是貶官,如元和十五年(公元820年),皇甫罷相,貶崖州司戶參軍;乾寧三年(公元896年),陸罷相,貶峽州刺史。當然,宰相也有賜死被殺的,那是例外的情況了。
唐門下省有弘文館,置學士和校書郎,掌校理典籍,刊正錯謬。中書省置集賢殿書院,置學士、直學士、侍讀學士、修撰官,掌承旨撰集文章,校理典籍。皇帝有時召見他們,也只是講論文義,不及時政。《新唐書·百官志》云:「唐制,乘輿所在,必有文詞、經學之士,下至卜醫伎術之流,皆直於別院,以備宴見。而文書詔令,則中書舍人掌之。自太宗時,名儒學士時時召以草制,然猶未有名號。〔高宗〕乾封(公元666—667年)以後,始號北門學士。玄宗初,置翰林待詔,以張說、陸堅、張九齡等為之,掌四方表疏批答,應和文章。既而又以中書務劇,文書多壅滯」,起草詔敕的中書舍人,也因不能常常覲見皇帝,上下隔膜,「乃選文學之士,號翰林供奉,與集賢院學士分掌制詔書敕。開元二十六年(公元738年),又改翰林供奉為學士,別置學士院,專掌內命。凡拜免將相,號令征伐,皆用白麻」。翰林學士,無固定員額,自諸曹尚書至校書郎有文才者,都可入選,「入院一歲,則遷知制誥,未知制誥者,不作文書」。「其後,選用益重,而禮遇益親,至號為內相」。「內宴則居宰相之下,一品之上。」當時宰相不能單獨進見皇帝,翰林學士卻不受束縛,因為要起草機要文書,有時還能從容應對,把知道的一些外面情況反映給皇帝知道。如甘露事變之後,唐文宗御思政殿,「召當直學士周墀,賜之酒,因問曰:『朕可方前代何主?』對曰:『陛下,堯舜之主也。』上曰:『朕豈敢比堯舜!所以問卿者,何如周赧、漢獻耳?』墀驚曰:『彼亡國之君,豈可比聖德!』上曰:『赧、獻受制於強諸侯,今朕受制於家奴(宦官),以此言之,朕殆不如!』因泣下沾襟」(《資治通鑑》唐開成四年)。這些知心話,皇帝只能和翰林學士講,可見翰林學士和皇帝的親近程度。唐宣宗時,「召翰林學士韋澳,托以論詩,屏左右與之語曰:『近日外間謂內侍權勢何如?』對曰:『陛下威斷,非前朝之比。』上閉目搖首曰:『全未,全未!尚畏之在。卿謂策將安出?』對曰:『若與外廷議之,恐有太和之變,不若就其中擇有才識者與之謀。』上曰:『此乃末策,自衣黃(流外及庶人服黃)、衣綠(六品服深綠七品服淺綠八品服綠)至衣緋(四品服深緋五品服淺緋),皆感恩,才衣紫(三品以上服紫)則相與為一矣。』」(《資治通鑑》唐大中八年)這也是私房話,宣宗和韋澳講了,可見皇帝和翰林學士的親密程度。
唐憲宗即位初年(公元805年),任命鄭為學士承旨,成為學士的班首。唐自肅宗至德元年(公元756年),至懿宗咸通十四年(公元873年),一百十七年中,凡任命翰林學士一百六十七人,其中有五十五人,後來都做到宰相,占三分之一強(見《翰苑群書》著錄丁居晦《重修承旨學士壁記》),這個比重,反映了翰林學士地位的重要性。
學士院在大明宮右銀台門北面,北連春宮(太子宮),西接羽林軍。學士上直,各有一室,西垣有小樓,學士們常宴語於此樓。學士院因在禁內,韓偓云:「禁署嚴密,非本院人,雖有公事,不敢遽入。至於內夫人宣事,亦先引鈴,每有文書,即內臣立於門外,鈴聲動,本院小判官出受,受訖,授院使,院使授學士」(《雨後月中玉堂閒坐》詩注)。翰林學士「初上賜食,皆是蓬萊池魚膾。夏至後,頒賜冰及燒香酒,以酒味稍濃,每和冰而飲」(李德裕《述夢詩四十韻》注)。憲宗初即位,南方曾獻荔枝,亦蒙頒賜。學士院內遍植松槐、玉蕊、桃李、櫻桃、薔薇、玫瑰、牡丹、芍藥、石竹、青菊,繁隘異常。元和初,置書詔印、由學士院主之,處分大事,直出中禁,不由中書門下兩省。凡赦書、德音、立後、建儲(立太子)、大誅討、任免三公宰相,並用白麻紙,鎖院起草,絕對保密。李肇《翰林志》稱元和二年(公元807年)正月己酉,御史中丞武元衡為門下侍郎,中書舍人李吉甫為中書侍郎,並同中書門下平章事。李吉甫原以中書舍人兼翰林學士,和另一翰林學士裴同直,憲宗命裴草李吉甫拜相制,命李吉甫草武元衡拜相制。鎖院之際,「兩不相知」,「垂簾揮翰」。「至暮,吉甫有嘆惋之聲,終不言」。兩制寫成,要值日翰林學士同署「麾之後」,李吉甫才知道自己也當上宰相。
尚書省的長官為尚書令,副長官為尚書左、右僕射。前面已講到過。由於唐太宗在即位前當過尚書令,以後就很少任命尚書令(只有任命郭子儀等幾個人是例外),所以尚書左右僕射實際是尚書省的長官。《大唐新語》云:「自武德元年(公元618年)至長安四年(公元704年),僕射並是宰相,故太宗謂房玄齡等曰:『公為宰相,當大開耳目,求訪賢哲。』即其事也。神龍初,豆盧欽望為僕射,不帶同中書門下三品,不敢參議政事……自後僕射不知政事矣。」《資治通鑑》敘述這一過程,更是詳細。中宗神龍元年(公元705年)六月癸亥,「命右僕射豆盧欽望,有軍國重事,中書門下可共平章。先是,僕射為正宰相,其後多兼中書門下之職,午前決朝政,午後決省事。至是,〔豆盧〕欽望專為僕射,不敢預政事,故有是命。是後專拜僕射者,不復為宰相矣。」就是說,左右僕射沒有參加政事堂議事的資格了。這樣,尚書省也就變成為純粹受成的政務執行機關了。
尚書省左、右僕射下設尚書左右丞,尚書左丞管吏、戶、禮三部十二司,尚書右丞管兵、刑、工三部十二司。六部各置尚書一人,侍郎一人至二人。每部之下各設四司,以郎中為各司之長。六部以外有九卿、五監。過去六部和九卿、五監之間的職掌纏繞不清,自隋代起,稍加釐革,唐承隋舊,又復加以調整。這樣,政務既統於三省,而九卿、五監也分掌皇室和朝廷一部分事務,成為中央政權機關中有機構成的一部分,不像東晉時代那樣「九卿為虛設」(《通典·職官典序》注引引桓溫語)了。
御史台是最高的糾察機關,長官為御史大夫,副長官為御史中丞,員額二人。武則天時,曾改御史台為肅政台,後又分為左右肅政台,「左台知百司,監軍旅;右台察州縣,省風俗」(《新唐書·百官志》)。到唐睿宗時,復稱御史台。御史台內設三院,第一是「台院」,有侍御史、侍御史內供奉等員;第二是「殿院」,有殿中侍御史、殿中侍御史內供奉等員;第三是「察院」,有監察御史、監察御史里行等員。侍御史也簡稱御史,其職掌是「糾舉百僚,推鞫獄訟」(《唐六典·侍御史》),「受制出使,分判台事」(《通典·職官典·侍御史》)。侍御史和門下省的給事中、中書省的中書舍人,分別在朝堂值班一日,受理京都和州縣官民的訴訟,稱為「三司受事」。如果有大詔獄要審訊,御史又會合刑部郎中(或員外郎)、大理寺司直(或評事)共同推鞫,稱為「三司推事」。殿中侍御史,「掌殿廷供奉之儀式」(《唐六典·殿中侍御史》),在大朝會時,「百僚班序,有離立失列,言囂而不肅者」(《通典·職官典·殿中侍御史》),都由殿中侍御史負責糾察。監察御史,「掌分察百僚,巡按郡縣,糾視刑獄,肅整朝儀」(《唐六典·監察御史》)。李肇《唐國史補》「御史故事:大朝會(含元殿)則監察〔御史〕押班,常參(在宣政殿)則殿中〔侍御史〕知班,入閣(在紫宸殿)則侍御史監奏。蓋含元殿最遠用八品,宣政其次用七品,紫宸最近用六品。殿中〔侍御史〕得立五花磚,綠衣,用紫案褥之類,號為七貴」。因為御史可以彈劾官吏,整肅法紀,所以統治政權很重視御史的人選,開始時由吏部和中書門下議定人選,依例選授。到了唐高宗以後,往往由宰相向皇帝推薦,或皇帝直接除授。三院御史雖然都是御史大夫的下屬,但他們在職權範圍之內,都可以直接提出彈章,不必經過御史大夫的批准,甚至可以彈劾頂頭上司御史大夫。
還有一個典司圖籍的官署——秘書省,也值得一提。秘書省的長官稱秘書監,副長官稱秘書少監。其下有秘書丞,有秘書郎四員,「分掌經籍圖書,分判校寫功程事」(《通典·職官典》)。又有校書郎八人,「掌讎校典籍,為文士(進士及第)起家之良選」。有正字四人,「掌刊正文字」。秘書省下設著作局,有著作郎二人,著作佐郎二人(初為四人,開元二十六年改為二人),「掌修國史及制碑頌之屬。」《太平廣記》卷一百八十七引《兩京記》云:「唐初秘書省唯主寫書貯掌勘校而已,自是門可張羅,迥無統攝官屬,望雖清雅,而實非要劇。」「流俗以〔秘書〕監為宰相病坊,少監為給事中、中書舍人病坊。〔秘書〕丞及著作郎為尚書郎病坊。秘書郎及著作佐郎為監察御史病坊。言從職不任繁劇者,當改入此省。然其職在國史,非復喧卑,故好學君子,厭於趨競者,亦求為此職焉。」秘書省相當於當時的皇家圖書館,雖然無權勢可言,但藏書萬軸,到那裡去做官,有博覽群書的機會,所以好學之士是願意去的。
唐初中央政務機構職官簡表
在六部二十四司、九寺等中央政務機構中,從唐中葉起,以戶部所屬幾個司變化最大。從武則天、唐中宗時代起,由於王朝官僚機構不斷擴大,軍費日益增加,王朝的財政收支漸漸不能平衡,因此增闢財政的來源便成為重要的課題。原來的財政機構,已經不能執行愈來愈繁重的任務,勢必設置各種專事聚斂勾剝的使額。如為了檢括戶口,在開元十二年(公元724年),任命宇文融為御史中丞,充諸色安輯戶口使;天寶四載(公元745年),加戶部郎中王勾當戶口色役使。為了催征各地租稅,於開元二十一年(公元733年),以殿中侍御史宇文融勾當租庸地稅使;天寶二載(公元743年),由陝郡太守韋堅兼知勾當租庸使;天寶六載,加戶部侍郎兼御史中丞楊慎矜諸郡租庸使;到了安祿山起兵,至德元載(公元756年),又以第五琦為監察御史,充江淮租庸使。為了增加鹽稅的收入,在唐睿宗時,設置鹽池使,由當州刺史兼充;到了唐玄宗開元十五年(公元727年),宰相蕭嵩兼領關內鹽池使。安祿山起兵,唐王朝於乾元元年(公元758年),以度支郎中第五琦充諸道鹽鐵使,以管理鹽的專賣為主,兼掌銀銅鐵錫的采冶事務,鹽鐵使從此便成為極其重要的差遣職務。因為御史台官員,有彈劾官吏、勾稽籍帳之權,所以戶口、租庸、鹽鐵諸使多兼御史職銜,以重事權。同時尚書省戶部四司中,其戶部、度支二司,因為掌握全國租賦和財政收支的緣故,所以特別重要起來。天寶以後,度支一司,或由他官來兼知,或由戶部尚書、侍郎來「專判」,稱為度支使,或判度支使、知度支事、勾當度支使,從此戶部、度支、鹽鐵三司使,成為王朝錢穀出納的最高財政長官。往往由善於聚斂的大臣或宰相兼領,這可以說是從唐中葉開始,一直到五代、北宋時止,行政制度上的一項重要變革。
使,本來是臨時差遣的職官名號,唐中葉以來,逐漸作為官名固定了下來。李肇《唐國史補》云:「開元已前,有事於外,則命使臣,否則止罷。自置八節度、十採訪,始有坐而為使者。其後名號益廣,於是有為使則重,為官則輕,故天寶末有佩印至四十者。大曆中,請俸有至千貫者。今在朝太清宮〔使〕、太微宮〔使〕、度支〔使〕、鹽鐵〔使〕、轉運〔使〕、知匭〔使〕、閒廄〔使〕、左右巡〔使〕、分察〔使〕、監察〔使〕、館驛〔使〕、監倉〔使〕、監庫〔使〕、左右街〔使〕。外任則節度〔使〕、觀察〔使〕、諸軍押蕃〔使〕、防禦〔使〕、團練〔使〕、經略〔使〕、鎮遏〔使〕、招討〔使〕、榷鹽〔使〕、水陸運〔使〕、營田〔使〕、給納〔使〕、監牧〔使〕、長春宮〔使〕。有因時而置者,則大禮〔使〕、禮儀〔使〕、禮會〔使〕、刪定〔使〕、三司〔使〕、黜陟〔使〕、巡撫〔使〕、宣慰〔使〕、推覆〔使〕、選補〔使〕、會盟〔使〕、冊立〔使〕、弔祭〔使〕、供軍糧料〔使〕、和糴〔使〕,此其大略。經置而廢者不錄(如山陵使之類)。宮官內外,悉謂之使,舊為權臣所綰,州縣所理,今屬中人(宦官)者亦有之。」此外尚有諸道簡點使,百寮尋勝使,秘書省圖書使、疏決囚徒使、招召鄉兵使、木炭使等,並見《唐會要》。又禁內有五坊宮苑使,五坊者,謂雕坊、鶻坊、鷹坊、鷂坊、狗坊,而《東城老父傳》中的鬥雞亦屬於五坊。五坊宮苑使開始由朝士擔任,如牛仙客、章仇兼瓊皆兼帶此職使,後來就由宦官李輔國來兼領了。唐肅宗起兵靈武,收復兩京,命九節度北伐,以宦官魚朝恩為觀軍容宣慰處置使,郭子儀、李光弼等皆得受其節制。代宗時,更號魚朝恩天下觀軍容宣慰處置使,專領神策軍,兵權更大。唐僖宗時,宦官田令孜為十軍十二衛觀軍容制置左右神策護駕使。僖宗末,又以宦官楊復恭為六軍十二衛觀軍容使。唐代宗永泰(公元765—766年)中,始置內樞密使,以宦官為之。樞密使「初不置司局,但有屋三楹,貯文書而已。其職掌唯承受表奏,於內中進呈。若人主有所處分,則宣付門下施行而已」(《文獻通考·職官考》)。永泰中,宦官董延珍掌其事。憲宗元和中,劉光琦、梁守謙為樞密使。穆宗長慶中,王守澄知樞密使。僖宗、昭宗時,樞密使楊復恭、西門季元欲奪宰相權,至在宰相堂帖後帖黃,權力高於宰相。宰相在延英殿奏事,樞密使立侍,參與可否,及出,樞密使或矯造上旨,改易初議。五代時,始改用士人。唐末,又置宣徽南北院使,並置副使,宦官嚴季實、楊復恭皆居此職。宣徽南院使的資望又高出於宣徽北院使,然兩使「事皆通掌」。唐代的職官志都沒有提宣徽使的職掌,據《文獻通考·職官考》載:宣徽使「掌總領內諸司及三班內侍之籍,郊祀、朝會、宴饗、供張之事,應內外進奉,悉檢視其名物。分掌四案,曰兵案、曰騎案、曰倉案、曰胄案。」這雖然是唐以後的記錄,但可作為唐宣徽使職掌的參考。五代以後,宣徽使改用士人。
唐王朝初年,置十二衛府,分掌禁衛軍。到了唐高宗龍朔二年(公元662年),發展為十六衛。這十六衛的名號,又屢有改變,一直到唐睿宗景雲元年(公元710年),十六衛才定名為左右衛、左右驍衛、左右武衛、左右威衛、左右領軍衛、左右金吾衛、左右監門衛、左右千牛衛。每衛置大將軍一人,將軍二人(千牛衛只有一人)。自左右衛至左右領軍衛等十衛大將軍,都職掌宮廷警衛。左右金吾衛大將軍「掌宮中及京城晝夜巡警之法,以執御非違」。左右監門衛大將軍「掌諸門警衛、門籍之法」。左右千牛衛大將軍「掌宮殿侍衛及供御之儀仗」(《唐六典》)。十六衛大將軍、將軍,無事則統領衛士,宿衛京師,「有事,則命總之出征」(《玉海》卷一百三十八引《鄴侯家傳》)。「事解輒罷,兵散於府(折衝府),將歸於朝,故士不失業(有份地),而將帥無握兵之重」(《新唐書·兵志》)。國家的主要軍事力量,集中在中央,內重外輕,足以臨制四方,這對於中央集權是非常重要的。
東晉、南朝和北魏有使持節都督某某州諸軍事,權任極重,北周改都督某某州諸軍事為總管某某州諸軍事,簡稱總管。隋文帝於並(州治晉陽,今山西太原西南)、益(州治成都)、荊(州治江陵)、揚(州治江都,今江蘇揚州)四州置大總管府,其餘稱總管府,不加「大」字,分為上、中、下三等。隋煬帝嫌總管權任太重,威脅王權,因此曾省廢總管府。唐初復置總管府,亦有大總管、總管之號。武德七年(公元624年),又改大總管府為大都督府,總管府為都督府。大都督督十州以上軍事,都督所督不滿十州。都督的職權是:「掌督諸州兵馬、甲械、城隍、鎮戍、糧稟,總判府事」(《新唐書·百官志》)。如果都督加「使持節」名號,便有權殺所督諸州刺史以下官員,成為地方的軍事最高長官了。都督的權力太大,就會影響中央集權,唐以前的都督或總管,往往兼領駐在州的刺史,到了唐代,一般都督都不兼領刺史,只管軍事,不管民政,只有大都督名義上雖領刺史,但自唐高宗以後,大都督往往由親王遙領,而由朝廷另派長史代行大都督職權,其刺史兼職實際上也由州佐代理,因此唐前期的都督權力,比之前代大有削弱。在唐睿宗景雲二年(公元711年),曾劃分全國為二十四個都督府,「令都督糾察所管州刺史以下官人(民)善惡」(《唐會要》卷六十八),當時許多朝臣認為「都督專殺生之柄,權任太重,或用非其人,為害不細」(《資治通鑑》唐景雲二年),反對擴大都督的職權。中葉以後,都督職權移於節度使,都督的名號也廢除了。關於節度使,以後另章還要講到。
唐初為了加強對地方控制,有所謂「道」的劃分。隋文帝初年,曾置河北道行台尚書省於并州,置河南道行台尚書省於洛州,置西南道行台尚書省於益州。唐武德初年,也設有陝東道、益州道、襄州道、東南道、河北道等行台尚書省。諸道的行台尚書省,往往代表中央政府綜理地方軍民事務,這種道是臨時設置的大行政區。到了武德末年,全國統一,諸道的行台尚書省陸續撤銷,但道的名稱,卻相承不廢。唐太宗貞觀初年,把全國分為十道:一、關內道;二、河南道;三、河東道;四、河北道;五、山南道;六、隴右道;七、淮南道;八、江南道;九、劍南道;十、嶺南道。這種道,只是一種監察巡視的區域,如貞觀八年(公元634年),分遣大臣蕭、李靖等十三人為黜陟大使,巡行諸道,察長吏賢、不肖。武則天天授二年(公元691年)發十道巡撫使。以上都屬臨時差遣性質。中宗神龍二年(公元706年),選內外五品以上官二十人為十道巡察使,二年一代,以巡察州縣,遂成為常設官員。景雲二年(公元711年),改稱十道按察使,道各一人。玄宗開元二年(公元714年),稱為十道按察採訪處置使(武則天時已有採訪使,見吐魯番出土長安三年括逃戶牒文)。至開元二十二年(公元734年),分全國為十五道,各置採訪處置使。天寶末年,又兼黜陟使。肅宗乾元元年(公元758年),改採訪處置使為觀察處置使,「掌所部善惡」。自此以後,方鎮權重,節度使往往兼領觀察處置使,割據一方,至全國分為四十餘道,一道就是一個軍事割據區或行政區,這和唐初作為監察區的十道,性質大有不同了。
唐前期的地方行政制度,為以州統縣的兩級制度,唐玄宗天寶元年(公元742年),一度改州為郡,改州刺史為郡太守,但是只改名稱,「職事不易」,而且到了肅宗至德元載(公元756年),又恢復州刺史的名稱了。唐代的州分上中下三等,以戶數多寡來定等級:有時以四萬戶以上、有時以三萬戶以上、有時以二萬戶以上為上州,有時以二萬五千戶以上、有時以二萬戶以上為中州,不滿二萬戶者為下州。地區較重要的州,又有「輔」、「雄」、「望」、「緊」等次第(1)。每州置刺史,掌全州政務,為一州的行政長官,其助理官有別駕、長史、司馬。下設錄事(管機要和文書簿籍)、司功(管官吏考績和文化教育)、司倉(管租賦和倉庫)、司戶(管戶口和徭役)、司兵(管城防和軍械)、司法(管刑獄)、司士(管工程、水利、交通及工匠等)參軍事若干員。
縣的等級,也「以戶口多少,資地美惡」為準,有「赤(京都所治為赤縣)、畿(京都近旁為畿縣)、望、緊、上、中、下七等之差」(《通典·職官典·縣令》)(2)。有時以六千戶以上、有時以五千戶以上為上縣,有時以三千戶以上、有時以二千戶以上為中縣,一千戶以上為中下縣,不滿一千戶為下縣。每縣設縣令掌管全縣事務,設縣丞作為縣令的助理,另設主管文書簿籍的主簿和分管刑獄事務的尉。
縣的下面,還有鄉里基層組織。四家為鄰,五鄰為保,有保長「以相禁約」。百戶為里,每里有里正,「掌按比戶口,課植農桑,檢察非違,催驅賦役」(《通典·食貨典·鄉黨》)。五里為鄉,每鄉置「耆老」一人,亦稱「父老」。城市為坊,每坊置坊正。城郊為村,另置村正。里正、坊正都免除課役。
唐制,封爵九等:一曰王;二曰嗣王、郡王;三曰國公;四曰開國郡公;五曰開國縣公;六曰開國縣侯;七曰開國縣伯;八曰開國縣子;九曰開國縣男。受封的功臣和貴族,雖然都沒有實際的封土,但加實封的,可以根據所食實封的戶數,徵收租庸。唐初食實封的只有二三十家,多的食實封二千五百戶,少的五百戶。唐中宗時,封家增至一百四十多家,用六十餘萬丁,可見當時封爵之濫(說見另章)。唐玄宗即位,一度有所改革。中唐以後,封爵愈濫,事實上沒有那麼多的課戶可充封戶,食封制度才又發生新的變化。
唐王朝對於官吏是十分優待的。除了按品級和職任授與大量的永業田、職分田、分廨田以外,還按品級給祿米,自京官正一品,米七百石,從一品,米六百石,到正九品,米五十七石,從九品,米五十二石不等。外官祿米降京官一等。此外又有俸料錢(月俸、食料、雜用錢)等。而且,「自開元以後,置使甚眾,每使各給雜錢。宰相楊國忠身兼數官,堂封(中書門下共食實戶三百,稱為堂封)外,月給錢百萬;幽州平盧節度使安祿山、隴右節度使哥舒翰兼使所給,亦不下百萬」(《新唐書·食貨志》)。唐王朝豢養的官吏越多,對農民的剝削必然越殘酷。
唐王朝排除了工匠商販子弟做官的機會。法令規定:「工商之家,不得預於士」(《唐六典·戶部郎中》)。「凡官人(身)及同居大功已上親,自執工商,家專其業,皆不得入仕」(《唐六典·吏部郎中》)。封建政權只是在地主階級中選用官吏,不是地主階級分子就無法參加到政權機構中去。
驛站制度與過所制度 唐王朝在中國歷史上是空前盛大的朝代,其疆域之遼闊,遠過於秦、漢。唐王朝要想統治這樣版圖遼闊的疆域,加強對地方的控制,便利鎮壓人民,首先必須把全國的交通幹線,加以整理。
唐承前代之制,「凡三十里置一驛」,「若地勢險阻,及須依水草,不必三十里」。唐玄宗開元二十七年(公元739年),全國驛站「凡一千六百三十有九所(按總數有誤),二百六十所水驛,一千二百九十七所陸驛,八十六所水陸相兼」(《唐六典·駕部郎中》)。每驛皆置驛長一人,「選州里富強之家主之」(《通典·職官典·職官》)。據唐令:「驛馬、驢,一給以後死,即驛長陪填。」(《唐律》卷十五《廄庫律》疏議引)所以沒有財產,賠償不出馬匹的人,是無法充任驛長的。
全國驛站,概歸兵部的駕部郎中掌握。諸州都督府及諸州刺史府有司兵參軍事,分掌傳驛。諸縣傳驛,則由縣令兼督,最後就是驛的管理人驛長負責了。玄宗開元十六年(公元728年),曾派御史巡察諸道驛站,到唐後期,又添置了館驛使這一個差遣職務。
驛的經費,是由朝廷從戶稅內抽出一部分來撥給的,天寶中(公元742—755年),每年戶稅可以收到二百多萬貫,其中一部分,作為郵傳經費之用。
驛有驛田,「皆隨近給,每馬一匹,給田四十畝,其傳送馬,每匹給田二十畝」(《通典·食貨典·田制》)。驛田皆栽種苜蓿,作為驛馬的飼料。
陸驛依馬匹多少分為七等,繁要的驛站,驛馬多至七十五匹,較閒的驛站也有馬八匹。《唐律》卷十五《廄庫律》有「驛長私借人馬、驢者,各減一等,罪至杖一百」之語,可見驛馬之外,也用驛驢以充傳遞。水驛依船隻多少,分為三等,繁要的驛站,給船四艘;較閒的驛站,給船三艘;更閒的驛站,給船二艘。水陸相兼的驛站,大都在關津渡口,因為驛使必須濟川渡津,所以驛站除了要準備馬匹之外,還須兼備船隻。
驛站驛夫的名額,視驛馬、驛船的多寡而定。「凡馬三,各給丁一人;船一,給丁三人」(《唐六典·駕部郎中》)。
驛夫一般都由平民輪番擔任,在服役時,表面上算是有酬報的,可是酬報很菲薄,所以一般驛夫的生活,都非常困苦。唐詩人王建《水夫謠》:
苦哉生長當驛邊,官家使我牽驛船。辛苦日多樂日少,水宿沙行如海鳥。逆風上水萬斛船,前驛迢迢後淼淼。半夜緣堤雪如雨,受他驅遣還復去。夜寒衣濕披短蓑,臆穿足裂忍痛何。到明辛苦無處說,齊聲騰踏牽船出。一間茅屋何所直!父母之鄉去不得。我願此水作平田,長使水夫不怨天。
這首詩反映了唐中葉驛站縴夫的痛苦生活,內容是非常深刻的。
驛舍對驛使的供應,則是「豐屋美食」(高適《陳留郡上源新驛記》)。繁要的驛站、驛舍往往有上廳、別廳、西廳、東廳等廳房(3),有的驛舍還有樓(4),又有池沼、遊艇、竹林、柳蔭、酒庫、茶庫、菹庫等等(5)。
乘驛的官吏,通稱為驛使。有軍務要速而乘驛齎送文書的人,固然謂之驛使;入朝或上任的官吏准許乘驛的,也稱驛使。驛使有乘驛、乘傳的分別,乘驛是光騎著驛馬,乘傳則是乘坐驛馬拉的車輛。齎送公文尤其是有急事者,往往給驛;官吏攜帶家眷入朝、上任,往往給傳。
官吏給驛馬多少,按照他們官階的高低來決定。「給驛職事官三品以上若王,四匹,四品及國公以上,三匹,五品及爵三品以上,二匹,散官、前官各遞減職事官一匹,余官、爵及無品人各一匹。」(《唐律》卷十《職制律》疏議引《公式令》)乘傳的「官、爵一品,給馬八匹,嗣王、郡王及二品以上,給馬六匹,三品以下各有等差」(《唐律》卷二十六《雜律》疏議引《廄牧令》)。
驛馬快速,傳車遲緩。乘驛的每天按照規定應該馳六驛,即一百八十里;假使是貶官,每天須馳十驛,即三百里以上;傳遞大赦令的,每天須馳五百里,即十六驛以上。乘傳的每天按照規定應該行四驛,即一百二十里。驛使如齎送軍務要速公文而在途稽延的,稽遲一天,須受杖八十;兩天,要罪加一等。如不依據驛路而走彎路的,多走彎路一里,須受杖一百;五里,罪加一等。
驛使到站,必須換馬再走,倘不換馬,杖八十;因此致驛馬勞累而死的,還須賠償馬匹。驛使到達驛站,食宿全由驛站供給;驛使「無故不得於館驛淹留」,縱然有事淹留,也不得超過「三日以上」(《唐會要》卷六十一)。
發驛遣使,由門下省發給闊二十五分、長五寸的銀牌一面,刻有「敕走馬銀牌」五個隸字;有時又用「角符」。乘傳的由政府發給「銅龍傳符」。外州沒有銀牌和銅龍傳符處,由諸軍州發給紙券。到了後來,索性都發給紙券了。驛券有往還券和單程券的分別。除門下省以外,諸軍州不准發給往還券。還規定,馬驛券只准乘馬,水驛券只准乘船,兩種券不能通用。偽造驛券,要處絞刑。丟失驛券,必須在三十天之內找到;倘若找不到,也要判刑(6)。
唐王朝為了統治版圖遼闊的疆土,建立了這樣一套比較完備的驛站制度。這種驛站,完全是供傳遞文書人員和過境官吏使用的,它和全國水陸交通的發展,各地商業的物資交流,關係不大。
驛站,漢人稱之為傳舍;驛車,漢人稱之為傳車或傳乘(7);過所,漢人也稱之曰傳。《周禮·地官司徒·司關》鄭玄註:「傳,如今移過所文書。」過所,就是通過關、戍、守捉的通行證明。劉熙《釋名》:「過所,至關津以示之也。」他解釋傳字,「傳,轉也;轉移所在,執以為信也。」《漢書·孝文帝紀》:「除關無用傳。」張晏曰:「傳,信也,若今過所也。」如淳曰:「兩行書繒帛,分持其一,出入關,合之乃得過,謂之傳也。」顏師古曰:「古者或用,或用繒帛。者,刻木為合符也。」《漢書·終軍傳》:「關吏予軍。」張晏曰:「,符也。書帛裂而分之,若券契矣。」蘇林曰:「,帛邊也。舊關出入皆以傳,傳煩,因裂頭,各以為信也。」《說文解字》:「,傳信也。」馬縞《中華古今注》:「傳者,以木為之,長一尺五寸,書符信於其上。又一版,封以御史印章,所以為期信,即如今之過所也,言經過所在為證也。」綜合起來,《唐六典》云:「古書帛為,刻木為契(亦作),二物通謂之傳。傳如今過所。」這是最簡明的解釋。西漢以前人稱過所都稱作傳,東漢人才稱作過所。鄭玄、劉熙都是東漢人,張晏是魏人,所以他們都以過所來解釋傳、、。《三國志·魏書·倉慈傳》:西域胡「欲詣洛者,為封過所」。《太平御覽》卷五百九十八引《晉令》:「諸渡關及乘船筏上下經津者,皆有所,寫一通,付關吏。」到了唐代,經過關(8)、戍,也是必須出示過所,才得通過。《唐六典》:「關令掌禁末游,伺奸慝,凡行人車馬出入往來,必據過所以勘之。」《唐律·衛禁律》:「諸私度關者,徒一年,越度者,加一等。」《疏議》說:「水陸等關,兩處各有門禁,行人來往,皆有公文,謂驛使驗符券,傳送據遞牒,軍防丁夫有總歷,自余各請過所而度。若無公文,私從關門過,合徒一年。越度者,謂關不由門,津不由濟而度者,徒一年半。」此外如把過所借給他人和冒名頂替出關的兩方都得判罪。度越沿邊關津,處罪更重。主判的官吏如果把過所發給不應發的人,也要受到嚴厲的處分。因為刑法上處分比較重,所以官吏對過所的判給,審查比較嚴格。
據《唐六典》的記載,唐代的過所在中央由尚書省發給,在地方由都督府或州發給(9)。尚書省主管過所事務的是刑部的司門郎中和員外郎,由刑部司門司主判,都官司都官郎中或員外郎判依(審核同判)。在地方,由戶曹參軍主判,咨議參軍等判依。唐人向中央或地方請給過所,大概是繕寫二通,一份是正本,由官方加蓋官印,發給請過所的本人;一份是副本,形式和正本一樣,也都要經過判官、通判官簽名,由刑部司門司或都督府州戶曹歸檔保存。當時日本《公式令》制定的令式,有不少參用唐制。據日本《公式令》過所式的說明說:「右過所式,並令依式具錄二通、申送所司。所司勘問,即依令署一通,留為案,一通判給。」
我們現在舉日本僧圓珍的過所為例(10):
這是由尚書省刑部司門司發給的過所,過所上蓋了「尚書省司門之印」,一共三處。另外我們在下面再介紹一件近年在新疆吐魯番出土的唐代高昌唐益謙請求西州都督王斛斯發給過所前往福州的牒文:
這是唐益謙代替他叔叔福州都督府長史唐循忠向西州都督府請求發給過所使其眷屬得以前往福州任所的牒文。因為唐益謙是別將,已取得糧馬遞,有資格住驛站,所以可以不給過所,而一大批眷屬、奴婢、作人(作客)、馬、驢等,卻必須由西州都督府發給過所,沿途關津,才准通過。過所還載明經過玉門(今甘肅敦煌西)、金城(今甘肅蘭州西北黃門渡口)、烏蘭(今甘肅靖遠西南)、大震(今陝西隴縣隴山下)、潼(今陝西潼關北潼關)、蒲津(今陝西大荔東、黃河西岸,對岸是山西永濟的蒲州鎮)等關津。烏蘭應該寫在大震關之前,牒文誤寫在大震關之後。度潼關就不必再經過蒲津關,度蒲津關實際已經繞過潼關,牒文里兩關並列,可能使取得過所的,在由長安東往東都洛陽時,可以相度當時形勢,作出自由選擇。我們前面所介紹的日本僧人圓珍過所,由長安前往洛陽,也是經過蒲津關去東都的。唐益謙這件牒文據同時出土的另一件唐益謙牒文證明,年代是在唐玄宗的開元二十一年(公元733年)的正月,據《元和郡縣圖志》江南道汀州下云:「開元二十一年,福州長史唐循忠於潮州北、廣州東、福州西光龍洞檢責得諸州避役百姓共三千餘戶,奏置〔汀〕州,因長汀溪以為名。」時代人物併合,當是其人。這個文件,要比日本僧圓珍在唐宣宗大中九年(公元855年)請得的過所,要早一百二十多年。
過所不僅經過關津要出示檢驗,就是經過戍防守捉,也得勘核,才許通過。現在只舉近年吐魯番出土的開元二十年(公元732年)西州百姓游擊將軍石染典過所後的附件四行:
三月十九日懸泉守捉官高賓勘西過
三月十九日常樂守捉官果毅孟進勘西過
三月廿日苦水守捉押官辛立用勘西過
三月廿一日鹽池戍守捉押官健兒呂楚勘過
我們就可了解過所不僅經過關津要檢驗,就是經過設置守捉的地方,也得繳驗過所,經守捉官勘過,才准放行。
請求發給過所,必須由申請人備具牒文,按照規定逐一說明各種有關事項,諸如外出原因、人數、身份、年齡,以至奴婢來源,牲畜的毛色口齒,必要時還得附交買婢券等有關證件。負責審查的官吏對此也得一一核實,有關的審批人員都要一一簽名。如唐益謙代表他叔叔唐循忠媵薛氏請求發給過所的牒文,最後有斛斯的判示,斛斯就是當時的西州都督王斛斯,可見過所審批的手續相當慎重。這種嚴格的審批和檢查制度,本質上是統治階級對被統治者實施控制的一種手段;但是過所制度另一重要目的,是防止走漏國稅、逃避賦役、拐賣人口,對於保障封建社會秩序,起了一定程度的穩定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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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通典·職官典·郡太守》:開元中,定天下州府……以近畿之州為四輔(原註:同、華、岐、蒲四州謂之四輔),其餘為六雄(原註:鄭、陝、汴、絳、懷、魏六州為六雄),十望(原註:宋、亳、滑、許、汝、晉、、虢、衛、相十州為十望),十緊(原註:初有十緊州,後入緊州者甚多,不復具列)及上(上州一百九)、中(中州二十九)、下(下州一百八十九)之差。
(2) 《通典·職官典·縣令》:大唐縣有赤(三府共有六縣,按三府謂京兆府、河南府、太原府)、畿(八十二縣)、望(七十八縣)、緊(一百一十一縣)、上(四百四十六縣)、中(二百九十六縣)、下(五百五十四縣)七等之差。
(3) 《唐會要》卷六十一:舊例,御史到館驛,已於上廳下了,有中使後到,既就別廳。
《唐會要》卷六十二:麟德二年(公元662年)十月,征劉仁軌,次於萊(治掖,今山東萊州),舍於驛西廳。夜已久,有御史至,驛人白曰:「西廳少佳,有使止矣」。曰:「誰?」曰:「帶方州刺史。」御史令移郤,仁軌遽就東廳。
(4) 孟浩然《夜泊宣城界詩》:南陵問驛樓。
(5) 杜甫《秦州雜詩》:今日明人眼,臨池好驛亭。叢篁低地碧,高柳半天青。
《太平廣記》卷四百九十七引李肇《唐國史補》:江西有驛官,以幹事自任,白刺史「驛已理,請一閱之」。乃往。初見一室為酒庫,諸醢畢熟……又一室曰茶庫,諸茗畢貯……又一室曰菹庫,諸茹畢備。
(6) 本段參考《燕京大學史學年報》第一卷第五期陳沅遠《唐代驛制考》。
(7) 《漢書·酈食其傳》:沛公至高陽傳舍。 按此傳舍,即指驛站之屋舍。
《周禮·秋官·行夫》:掌邦國傳遽之小事。 鄭玄註:傳遽,若今時乘傳騎驛而使者也。
《漢書·高祖紀》:橫乘傳詣雒陽。 顏師古曰:傳者若今之驛,古者以車,謂之傳車。其後又單置馬,謂之騎驛。
《史記·孝文帝紀》:太僕見馬遣財足,余皆以給置傳。 《索隱》曰:《廣雅》云:「置,驛也。」《續漢書》云:「驛馬三十里一置。」故樂彥云:「傳置一也。」
(8) 《唐六典·司門郎中》:凡關二十有六,而為上、中、下之差。京城四面關有驛道者為上關。上關六:京兆府藍田關,華州潼關,同州蒲津關,岐州散關,隴州大震關,原州隴山關。
余關有驛道及四面關無驛道者為中關。中關一十三:京兆府子午、駱谷、庫谷,同州龍門,會州會寧,原州木峽,石州孟門,嵐州合河,雅州邛崍,彭州蠶崖,安西鐵門,興州興城、渭津。
他皆為下關焉。下關七:涼州甘亭、百牢,河州鳳林,利州石門,延州永和,綿州松嶺,龍州涪水。
(9) 《唐六典·司門郎中》:「凡度關者,先經本部本司請過所(本部本司指刑部司門司),在京則省(指尚書省)給之,在外州給之。雖非所部,有來文者,所在給之。」按「雖非所部」,如西州百姓,到了瓜州以後要回去時,向瓜州請求發給過所之類。
(10) 引自日本內藤虎次郎《三井寺藏唐過所考》。轉引自萬斯年《唐代文獻叢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