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明入正理論疏後記 · 因明入正理論疏後記卷中

朴揚智周撰 和合正說者,宗、喻二處,能立、所立,共相隨順,名為和合;因、喻無過,名為正說。 此上差別所立名法者。意雲,此有法聲,上所作因,名所立法。問:宗中之法,可名所立。所作性因,既非是宗,何名所立?答:泛言所立,而有兩義:一、被因喻成,名為所立;二、所建立法,亦名所立。今喚此因名所立者,即是聲上差別所建立法也。問:何名差別?答:且如聲上,有無常、苦、空、無我、所作性等種種差別。今所作性,即是聲上差別法中之法也。所以言此上所立名法也。若不同異總宗至名之為法者。此中意說,多法聚類,名之為品;一法多聚,不名品也。問:宗何多法,而得品名?因何不多,但得法稱?答:聲上苦、空、無常及不相離,體非是一,遂得品名。所作性因,義唯是一,故但名法。若准此解,多法名品,少但名法也。 又因、宗二同異名法等者,此第三解,敘因、宗雙同異名為法也。問:因、宗同異俱總名法,而有何意?答:軌生物解,名之為法,所以宗、因俱有生他物解之義,總名為法也。問:宗、因別同異總名品,復有何意?答:品者,品類差別之義,所以俱得名為品也。 此二名譬喻,余皆此。相似者,意云:唯說因宗所隨,同喻成;宗無因不有,異喻成。除此已外,喻中十過,皆雖舉喻,而有過失,名為相似。相似者,過之異名。 以法同故,能、所同故,二、合同故者。問:此三何別?答:大意雖同,小分有別。且第一雲以法同故者,因亦名法,宗中能別亦名為法同,喻具有此之二種,名為法同。第二雲能、所同故者,喻上二有能、所二立,名能、所同。第三雲二、合同故者,不性、離性,名為二合,喻上亦名為同也。 問:顯因同品,宗法必隨等者,此中問答與三相中、第二相中問答何別?答:有少差別,唯舉因相。今兼於喻,故有差別。又前問中先舉宗同品,後言定有性,即是先舉其宗,辨因有無。今此先舉其因,後言相也,故有差別。問:俱明第二,何意問答先後不同?答:先明於因相,舉宗辨性有無;今說同喻,證宗先有因便逐。由此先後問答,或先或後不同,不可齊責也。 此中指法以相明故者,意云:由舉同喻合結,遂令宗義明著。以相明故者,屬於宗中無常宗相。問:無常之法,何名為相?答:義相、體相,俱名為相也。或可相者屬著同喻,將此同喻義相證宗無常,令宗義立,所以言以相明故。二、解任情。 若爾,喻言至顯因義故者。此中意且敘古師難。難云:此二喻因外別立,故喻非因。若如新師,二喻即是因後二相者,喻言應離因外非有。何所以者?喻言即是顯因義故。顯因義故者,釋所以也。二喻即是因後二相,舉喻但是顯於因義,何差別因外別有喻言?此是他難意也。 陳那釋云:事雖實爾等者。問:泛言難者,而有得失,何者是得兼得失耶?答:此牒他難云:若喻即因,更無別者,應合唯立宗、因二支,何繁二喻?故牒他難云:其理實爾,唯立二支,名之為德;闕後二喻,名之為失。問:此雖德、失,在古今耶?答:古今通有一德、失義。但雖古難,唯立有二,名之為得。陳那解已,合立有喻。若隨古難,不立二喻,即是失也。 若唯因言至斯有何失者。古師難意,能詮因言,但表因義;能詮二喻,但表二喻。隨言詮義,喚喻非因,而有何失?此是難意也。 如世間外道者,即勝論師等,名為世間,世間即是外道也。 不極成義有過失故者,非是兩家不共許法名之為極,但是別立二喻,不能成得至極宗道理,名為不極也。 既喻不言至能立之義者。既不言諸所作者皆是無常,但言所作性各在聲、瓶而不關通。雖舉同喻以類於聲,但無功能,非能立也。問:何以不成為能立無?答:以聲、瓶二處所作不相關帶,由此無能。若許同喻,因第二相即是有能以貫三處,但言諸所作者無常如瓶,於因既相,貫無常宗,成是有能也。 以同喻中,不必宗法義相類者,意雲以古師不言諸所作皆無常,名為不必宗法宗義相類也。 既汝不言諸所作者至及無常宗義相類者,即更有餘譬過失。問:作過失法,其事如何?答:且如立聲無常,所作性因同喻如瓶,不言諸所作皆無常。總合爾者,他若有問:瓶如何無常?答言:如燈,乃至展轉應成無窮。設不為著諸皆之言,即有此過。 又不必定有諸品類者,此是陳那自敘其意。若如我言,同喻但取所作無常,不取瓶體,名不必定有諸品類。若取瓶體,即是有諸品類。問:何者是品類?答:燒見種種品類。若取諸品類,即無同品也。若但瓶體為同喻者,正難於他也。 所立異品非一種類者,異品中亦非有名,非一種類。彼復結雲故定三相至且說為因者,皆總是理門論文也。 此中故定唯為之聲至故名為且者,已上總是疏主釋彼理門論意也。 前文依此至亦不相違者。言前文者,即指理門論中結語。言故定三相,唯為顯因,此是前文。後文者,即是彼雲由是道理。然唯一分,且說為因者,此是後文。前文總說明三相,後文據勝,且取一分為因。餘二名喻,亦不相違。 豈非鄭重者,再三重陳,名為鄭重也。 何勞長議者。長者,去聲,讀也。議者,語也。總意而言,不煩多語,義成即得,故改前師也。以法異故,二俱異故者。若准前合有三義,今此略之,故但二義,名之為異。有解正取至應是異喻者。此總敘軌法師解。彼意唯取因異,名之為品,不取宗異,兼取無失。復自難云:若唯取因異,不兼取宗者,同品非有,應是異喻。由是應知,因無宗不有,兼宗名異,合名異法。此總是疏主牒他解責也。 若爾,聲無常宗至偏故非異以來,總是疏主正解兼難,尋文應悉。 如空等言便徒施設者,意云:諸所立無,因遍非有,但得因中著於遍字,所立宗中不得言遍。若宗亦言遍,無名異品者,只如聲宗之上有無我等義。若異喻中言所立遍無者,即前宗中無我之義,於異喻上而即不無。設舉虛空,不成異品,所以言如空等言便徒施設也。 標其所依有法,顯能依之法非有者,意云:無常所作名為能依,但舉虛空名為所依,即此能依之法定是非有。今言能依者,不是虛空之上常非作義名為能依,但取泛言言能依也。 顯異無體亦成三相者,意云:成第三相略,故無第字。表詮、遮詮二種皆得者,意云:同喻有體,具遮、表二;若無體同喻,但有遮而無表也。問:何意不同?答:如大乘宗對薩婆多,立第六意識非真異熟,以間斷故,如電光等,此即是有體同喻具遮、表也。遮非真異熟,表有第八真異熟也。若如陳那破勝論師,有非是有,此即但遮而非是表。何以然者,意但言欲遮大有,應非是有,不別表有體也。總意而言,若將自義以破於他,有體之者,即具遮、表;若就他宗以破於他,但遮非表。由此不同。設有餘疏無體同喻具二義者,與此疏中望義不同也。 長讀文勢義道亦遠者,長讀此所引理門論雲非異品中不顯無性有所簡別等,謂於異品應言謂若是常,見非所作如虛空等,此方為異喻,兼非所作空為異喻。依要如此簡別,能顯得異喻之中宗無因不有,返顯有所作因無常相必隨也。汝既不作如是簡別,故有過也。為有過故,故返難云:非於異品之中不顯無宗及因不有,即有簡別能為異喻。上一非字亘通於下,故須長讀此等之文,其義方得顯著。 有成於有,可許詮也者。問:前解同喻有體,具有遮表,如何今言可許詮也,而無遮言?答:且據一邊,實但言詮,遮表俱有。問:今言詮者,為是言詮,為不是耶?答:此因明中所言詮者,即是言詮,不是顯以得解詮也。緣為能立,要在於言,所以不取詮顯為詮也。 問:聲、瓶俱無常至所作兩俱成者,總有六句。初三句者,一義讀。初三總意云:聲上、瓶上俱有無常,俱有所作,即將所作以成無常。此是前三句難意也。後三句者,聲上、瓶上俱有所作,俱有無常,亦應將無常以成所作。此是後三句難意也。 不欲成瓶所作無常者,本成其許,不欲將所作性等以成瓶上無常。由此不齊,不可難言俱有無常應成所作也。 此勤勇因至略故無又字者,意雲勤勇狹因,既俱同前所作性因,有成非所說之過,亦有不遍之過,所以應言又不遍略故無又字也。問:第三句中非所說,與第四句中不樂,而有何別?答:同也,無別。 若有於此一分已成者,兩喻中隨解於一,名一分已成也。如下言有已解同,應但說異者,此是釋一分已成所以也。 若如其聲,兩義同許者,此中意說,立敵相對,只舉總聲,聲上有無常義、所作義,名為兩義。立敵俱許聲有無常及以所作,更不煩舉同異二喻。問:立敵共許,何法對立?答:唯若便立,合犯相符。今此指法有如是事,但舉因宗,不須二喻,故此示法也。 或由義唯一能顯二者,意云:聲上俱舉有所作性因,即義准解同異二喻也。 或立論者,已說一喻,義准顯二者,意雲如有人舉因舉同喻,而即義准解於異喻也。總意而雲,緣對時機有利鈍故,故有如是種種不同。亦如有言愚根樂三,故說蘊處界三等,即其事也。 宗是能立之所立具故者,具者辨義。由先有宗,因喻方能有成辦義。若先無宗者,能立於何?由此喚宗名為立具。八囀聲中,即當第三具聲中說。具者作具,與成辦義相似也。 牒前宗後,指法雲者,此中所言論文者,是牒前宗後,顯指法論文也。所以言牒前宗後,指法雲也。下皆準悉,不開言昔。雖舉因者,因在喻前,稱之為昔也。 自瓶同品者,雖是共喻,指喻為自也。緣聲無常,他家不許;同喻、瓶等,雖兩共成,為對前宗他家不許,故對不許而言自瓶。 又同品者,是宗同品者。問:此中二解,隨同品言,而有何別?答:前解聲無常,隨因同品,決定有性,即喚同法,名為同品。第二解者,喚宗同品,名隨同品。問:何者是能隨及所隨耶?答:聲上無常,而是能隨;因所作性,而是所隨也。 然同成宗至不須異性者。問中但問不離於喻,何故答中辨答無異,喻所依之體亦成異耶?答:義勢相當,因辨無妨也。 於余同類念此定有者。問:何故同異皆致念言,因何初相面即不言?答:初相雖遍於宗有法,他於無未許聲是無常,及舉同異本極成法,令敵憶念,所以初相即是合言後□支也。 彼引本頌言者,彼理門論所引頌者,乃是足目仙人所說之頌。問:足目仙人為內道也?為外道耶?答:無定判文。設縱外道,引證無妨。何以然者?因明法通大小乘及以外道。設外道無妨,如勝論師對聲生立聲無常宗,即是外道有因明義也。 自比處在弟子之位者,此中有二:一、相,二、言。相者,但見其相,即知其事;言者,要從師聞,自比知起。若自解已,轉教餘人,亦得名師,是師種類,非正師攝。若相、比量,不獨處在自弟子處,亦通於師。今望生他解邊,即在師主;緣而自解,但在自比弟子位中,實通自比、他比二也。 集量破雲者,集量論,陳那菩薩造也。 又由證者語具床座者,即喚口舌名語具也。非獨唯取能立論者所須語具,兼論者所有語具及床座等,方得立論,總應名能立也。 皆非親勝,所以不說者。問:瑜伽、顯揚皆說有八,或有三、四,名為能立。今何建古,但取因三相耶?答:不是古,但言非勝,所以不言。非是不許八、四、三等,故不相違。初牒已說有過非真者。問:何處等文而是已說及非真耶?答:即指前言,隨自樂為所成立性,是名為宗。此文是總,名為已說。若無過者,而是真宗。若當時有過者,即是今時所牒現量相違等過,名為非真。故言初牒有過非真也。 且如四支無闕者,此是西國法,有象、馬、車、步,名為四支。即今此方,亦有此事。 以相成宗者,因三相也。本符智境者,通現、比二也。令智那得會真者,比量者也。 三粗可得者,地、水等三,三微已去,方眼根得,名為三粗。或可地粗、水粗等,名為三粗也。 自性我體皆轉變無常者,自他皆不違現量也,故言但不違一分。問:是全不違,何者一分?答:雖全不違,亦得言俱不違一分,以全分故也。 大乘舍佛者,舍者,除也。 如大乘者,對一切有,說十色處定非實有者。問:此是大乘,不自違耶?答:凡因明論中,且示作法也,實論言發也。 如明論師至故成一分者。問:明論聲常,自立一切聲皆是常,可違自宗一分比量;對佛法立,佛法全是無常,何言一分?答:若論生滅以解無常,佛果法中聲亦無常,以有為法皆生滅故。今據舍無常色,獲得常色,是色收可有常色為對果位,故言違其一分比量。問:詮明論聲,為逕廷常,為有生滅?答:是逕廷常,而無生滅。問:現有不詮,即無其聲,何言常耶?答:體實是常,緣具即顯,無緣即隱,隱顯有殊,體實常也。 或是他全,自宗一分。據佛法宗,即有為法皆無常,故名他全也。他立比量,佛法是他,明論者敵,故名他也。若俱不違,或非此過者,或言而有二義不同:第一或者,若俱不違,非是此中比量之過,是下相符極成之過,故置或言;第二或者,俱不違言,不妨是現量等過,故言或非比過也。 若不顧立,隨所成教者,意云:隨入他宗,立他宗義,亦不得違他之教。問:既是他教,何得言自?答:望自比量,教隨其量,而得自名,實是他教也。 如經部師對一切有至違共一分者。經部色中,粗假細實;薩婆多師,粗細俱實。今言一分,且取細者立為非實,名違一分也。 或違他全,自成一分者,薩婆多師粗細俱實,今立非有,名違他全也。 雖共違教,亦是過收者,意雲亦有違其教者成過,今此論中但取一分違自為失,故此論中但說自教相違也。 引自為證至無宗稟故者。此中意雲,凡立比量宗中之法,他未信從,能立因喻,必極成故。為欲他信此宗法,教若不違,他可成信。引自教證,即自相違,何能令他生決解也?故言引自為證,他未信從等也。 學者世間者,三乘教法,總名學者世間;耕犁等工巧等事,名非學世間;以對三乘出世之法,總名非學世間所攝。就學者中,大小乘分,還有學、非學二世間也。若深法便世間者,真如理法,名為深也,便非世間之所攝也。 然論但有宗、因無喻者,如說懷兔是有法,非月是法,有故者是因;若據論文,即無其喻,但有宗、因。 理門論云:又若於中至正與此同者。此中意云:世間人共知月中而有其兔,即獨立無,更無別道理可成比量令他信也。由此無有極成道理可成比量遣相違義。既他不許月無其兔,即不能遣世間相違也。若准理門鈔解者,若於是中者,謂於懷兔是自義中,由不共故。無有比量者,謂除懷兔已外,更無是月可為同喻,是不共義故,比量不成。謂有餘人以日等為喻,雖立量成,然違世間,故不能遣宗中世間相違過也。問:今此方人未必皆知月中兔,今何乃犯世間相違?答:據西國說,土人皆悉月有兔也。若准此方,多人皆悉,亦得名世間相違。 此論又言如迦婆離外道者,即因明論也。問:此論之中,何有迦婆離外道之名?答:能無有外道之名。既言人頂骨淨等,論中但舉所許之事,而不言能許之人。今此舉人,故言此論也。 猶如螺貝者。問:螺貝既是眾生身分,何得言淨?答:准西國法,共將為淨,故引為喻,此方亦有螺抔也。縱言其淨,不違世間,若立髑髏,世間不許與為淨也。問:上明現、比二量,皆不舉其因,如何世間相違,獨申具足?答:前但指法有如是事,今此所引,謂有外道穿人頂骨,世皆誚也。所以立之,要須宗因及以喻申,方成比量。本意為遮,但人所笑,故今引此外道全量,取世間之過失也。 簡諸小乘後身菩薩染污諸色者,彼宗所說釋迦之身也。從王宮生,即至坐菩提樹,總名後身菩薩,於其中間起種種事也。三十心前有愛悉覺,起染污身語也。又復諸色是緣轉斷,後身菩薩煩惱未盡,所縛此色同染污名也([此解不好])。 其此二因者,意云:若不宗中,簡自他所別不成,但總立者,因成於彼,自他不成,名為二因,非因有二也。 為簡此二過者,不定及法,自相決定,相違二過也。 為遮有法差別相違至唯自所許者。意明此量中言自許者,非顯為極成色初三攝等他不許,唯自所許,須著自許之言。為遠除防他作有法差別相違之過,遂於因中寄自許言也。 汝立比量,既有此過,非真不定者,謂立論之者,前量中既有自許言,外人不可遂除他有法差別過,立者遂與彼量作不定過。汝量若無此不定過,可成真能破也。既我與汝所立量作不定,汝量便非真能破也,成真不定也。意云:汝量既帶其過,不能令我前所立量而成過也。設外人加言以出過者,即一切量皆非正量,但隨立者言下而出於過,更不得加言以出過也。問:准勝軍論師立佛說比量是共比量,大唐三藏正彼教因中置自許之言,即簡得他小乘不定過。今他順憬法師因中置自許言,何不簡得大乘不定過耶?答:泛因明法有自比他共量,准此唯識及佛說比量,皆是共中自比量也。凡自比者,許得置自許之言,若敵者出過,即不得置自許言也。所以順憬即是出過之人,大唐三藏雖正於彼,亦是自立大乘人也,非是破他置自許也,故有差別。 每稟行於杜多等者,稟者,承也,務者,事也,閉隱與事務相似也。馳誠者,誠者,衷誠也,實也,總意而言,恆馳實心於少欲也。 又同喻亦有至非定即離者。意雲,大乘眼根與識,非即非離,因果法爾。若宗言定離,舉眼根為同喻,闕無所立也。以不定離故無,前宗定離義轉,所以言同喻之上,闕無所立也。遵起者,算也。 況成事智至有定相離義者。意雲,非獨根因識果證不即不離之義,即是佛果成事之智亦緣眼根,豈能緣眼識與本根有定相離義耶?即據能緣一邊以證,非是一切證也。問:親相分可不離識,本質疏遠,何不離耶?答:由質有相,能緣、所緣相從而言,名為不離,其實離也。問:本質相分既總不離,如何得有離中知耶?答:約勢用近者,是合中知;勢用遠,是離中知等義也。若違深淺二義至所共知故者。問:此中何是淺,何是深義耶?答:淺,謂內外教中共所習學、所知粗法;深者,唯內教中智者所了,非世間攝。若立論者,敘違淺深二種,亦合名違世間。但違世義淺,從深為名,但違教也。若唯違淺義,亦得名為教。但違教義微,從勝為名,但名違世間也。各隨勝為名,偏彰一號,故有亦字也。一切言皆是妄者。問:准佛法中所有言詮,亦不得法體,亦是虛妄,與外道計而何別耶?答:准外道計,即喚言語總是妄語,無詮表也。今佛法言即不同彼,雖不得實體,能詮召法還有作用,喚皆非博,各成等作用也。不同外道總言防舌,而無表詮諸法等也。 其學數論及造論者,名數論師者,劫比羅者是造論者,雨際生者是學論文。 一一皆有三種德故者,意云:所成法上,一一有能成三德。 闇鈍之闇者,簡明闇也,但取愚痴之闇。 言三德者,如次至今名樂苦舍者,意雲正名勇塵闇,今古易名,如文自辨。三德如次第配之者,薩埵配黃,剌闍配赤,答摩配黑,下貪瞋痴及樂苦舍,皆如名次第以配三德也。 總無別依者。不相離性,名之為總;後陳能別,名為別依。別依不成,總無依也。故言總無別依,須更成立也。唯有法我至余皆無故者。意雲,二十部中,准宗輪論,有犢師、正量等五部,皆計有我,故言佛之弟子多分不立,少分五部立也。問:唯二十部主皆是無學,何言有我?答:彼宗中有凡夫執,從主為名,故言有我。或可部主未成無學已前有我,從因為名,故無過也。問:內道、外道皆計有我,既不無,外道何別?答:我名雖同,執行相異。外道妄執,或如芥子,或如虛空,或指等,種種不同。今此准論中破,唯有非即非離計也,故而不同也。 有簡便無者,意云:或言汝執,或言自許,名言有簡便,非所別、不成等過失也。 宗無簡別,為過如前者,即指前言,不標汝執,故是宗過,故曰有過如前。若彼言簡,即無過也。 說我去來皆是實者,此中意謂,[余*(刀/心)]立皆有,一分所別不成;兩宗皆許有,去來我俱無,故名一分所別不成也。 問:若說我是思至我等為有者,問意云何?答:前指此語,名所別不成,一切他不計法,皆犯過失,如何可立我等為有耶?此是問意也。 答:若有所簡至不爾便違者。此答意云:隨自他比量著,自許汝執有所簡別,即無過。謂我能詮之下,必有所目。假我、真我既有所目,如色等有能詮。言必有所詮色等體性,故置言簡,即無其過。若無言簡爾者,即便成於所別過,所以言不爾便違。 上二過中至所別有故者。上二過者,即所別、能別二也。問:若准論文辨於二過,即能別、所別者居後,何故今言初過亦名所依不成?答:不據論文以明先後,但取作法先陳、後陳以說先後也。此中意云:所別不成,亦得名為所依不成。問:何故論文而不言耶?答:緣有能別,不是其過。其能別名,必有所別,所以不名所依不成過也。能依不成,亦准此解。緣有所別成故,但名能別,不不名為能依不成也,以能別、所別相對為名故也。 由是所立,不與能依所依之名者。此中意云:即喚能別所別,亦名所立。並以是不相離宗所須之具相從,總名為所立也。約為相對,以得其名,不與能依所依之名也。但名能別不成,所別不成也。 義准亦有等者,如下因中,當廣分別也。 成劫之末有鵂鶹出者,問:前劫比羅何故成劫初時出世,今此鵂鶹即言成劫末時方出,何意不同?答:雖俱總出,成劫之中先後有別,故言初末。問:二十劫初而出?答:准理而言,合當五十劫後方成,言欲界有情於中方出。若爾,即合是成劫之末,何故言初?答:對後出者,所以言初也。更問: 四、有十句者。准十句論中,喚作同句者,意云:大有能與實、德、業三而為體性,同一有故,所以喚有,名之為同也。問:同句與同異句,二何別耶?答:有名同者,體一名同,同異不爾。總同總異,及別同別異,體類即別,故二不同也。 五、同異十句,論名俱分者。問:何者是俱分行相?答:一法體上亦異,故名俱分。如實九法,總同名實,即有異於德業等義,故名俱分。與同異句,名別體同也。 此六加四,謂異有能等者。問:加中異句,與本同異,二何別耶?答:六中同異,實、德、業三;若單句,唯異於實,故二不同也。 我有十四德者,與常徒別傳撿文也。問:列二十四德名,有言性者,有不言者,如彼性、此性、液性等,皆置性子,余皆不言,何意耶?答:作論者意,故此不同也。 我云何至起智為相名我者。此中意說,和合覺樂等九德,與我合時,由何而得和合?答:由我為因緣和合,始能令覺樂等與我和合。若我不為因緣,覺樂等終不能與我和合。為因和合九德能起相,是我功能也。問:和合不由於我,和合自有功能。若要有我為因,我合功能焉在?答:據親因,和合即是。若為疏緣,即由於我。親疏不同,故二有別。今據疏,只言由我也。亦如麥子生芽,親為因體,不得水土,無以得生。親疏不同,今此亦爾。思之。 由此亦有兩但隨一至但生疑故者。此中既有兩俱不成等名,准於宗中,亦有兩俱隨一猶豫不極成等名也。何以不言亦有所依不成之名?答:所依不成,有法無故。前明所別不極成,即是所依不成,所以更不重言也。(更思) 說意為實,兩不相符者,意云:取勝論師宗中所有意也。數論有我,一分相符,二俱不許;有勝論意,如二極微,名兩俱不符也。 符自全分,或是真宗者,謂立量本意,欲違他順己,縱符於自,非過所攝。不以符自為一向即真,若有餘過,量非真宗,故置或字也。問:如何者是?請為指法。答:如勝論師對數論立業滅壞,此即符自。今對他立得,即名真宗。數論不許有滅壞等,即犯宗過,故言或是。或者,不定義也。更有別法,只指梗概。 並俱不符至違教等過者。問:指法如何?答:如數論師對佛法者,立業滅壞,此是二宗俱不相符,以俱不許故。雖然,俱不相符,或可能別不成,數論不許有滅壞,亦違數論師教也。或是俱不成,及所別等全不許,名俱不成也。二宗皆有此等之過,思之。 此九過中,有自、他、共、不共者,意云:宗九過中,有自、有他、有俱非。今言共者,即當第三俱過句。所以言共、不共者,第四俱非句也。全及一分,皆通自、他、共、不共也。 如小乘師對大乘立(乃至)非定心得者,意云:定心所緣皆是現量,今言不得,是違現量。違比量者,觸處諸色定心所得,五境之中隨一攝故,如色聲等。總意而言,如小乘自許通果是心,許起眼耳二識緣色聲等。今難大乘觸處諸色非定心得,不獨有違現量之過,亦有違於比量之失。比量云:觸處色定心必得,五境之中隨一攝故,猶如色聲。以小乘許通果眼耳,而是定心親得二境,明知我觸處色定心必有得。問:何以得有此量相違?答:以小乘人定通果中,不許起心身識故。若大乘者,不起滅定現威儀等,故大乘定心許得觸色。 有違現非自教者,如對勝論,實、德、業三,定非現得,此是違他現,非違自宗教也。 有違自必違自教者,如大乘言第八識非是現量,緣三種境,此即是違現亦違自教也。 現非世間者,如色等非眼等境,此是違現,非是違此世間,但是違學者世間也。 有違現亦至及他能別不成者。如勝論立覺樂等德,非我現德,即唯違自現。大乘不計我現得境,犯他能別不成。勝論者敵,故名他也。問:覺樂等名,大乘不計,何故不是他俱不成?答:覺樂等名,是心所法,佛法亦有,故非俱過。 若違共現,能別必成者,如聲非所聞,彼此俱違聲現量,得名違共現。能別必成者,非所聞言,兩宗俱有,所以言能別定成也。 如違自現亦所別不成者,如勝論言我非現得覺樂等也,彼宗覺等是我現得,今言不得違自現量,他不許我即他所別不成,文少他字。 如違自現他俱不成者,如勝論言:實德業三,非我現境。即違自現他不許有實句等,及我名他俱不成也。 如以現量合三,(乃至)合八作法者,皆以現量為首,不得除之。如言以比量為首,隨作二合三合等,皆以比量為首,亦不得除。自教等為首作句數,一一如前,皆不得除也。如是九合,有一四句者,有違現量,亦餘八過者。如勝論言:我非現得覺樂等德。此法之中,望自望他,具有餘過。如言我不親得覺樂等德,即自違現量也。違比量者,覺樂等德,定我現得,實德業三,隨一攝故。猶如實句,自教許得。今言不得違自教,自語依教,教既有違,自語亦失。他宗不許我及實等覺等過,佛法不許。前陳之我,即他所別。數論不許覺樂等德,即他能別。薩婆多師,二皆不許,即是犯他,俱不成過。覺樂等德,皆不許是,我現德對,立犯相符。此即違自現量,得有餘之八過。余違八違七,乃至一二等,皆應思准也。 前雲且答現量一個八種四句者,且約現量與比二合為四句,即除比量取自教,還與現量合為一四句,乃至相符,皆以現量為首,二合一(現量)通,但有八句,所以言現量一筒八種四句。理實而言,大有諸句,如上應知。 此論所說現量相違有四過合者,如有現量相違,亦自教、世間、自語四過。如論說言聲非所聞,即具四過。聲今現聞,立聲非聞,只違現量。教中亦許聲是所聞,今聲非聞,亦違自教。世間皆委聲是所聞,聲非聞者,違世間過。自語依教,所依既違,能依亦辟也。故違現量有四過失。問:何故違現非比量違?答:若別指法,可容許有;今依論文,不違比也。故但有四過,而無五過。比量等具四,義准此知,故更不述。 世間二、違世間比量者。世間相違者,如說懷兔非月有故,非但違於世間,亦有違比量。比量過者,如懷兔定月,以有故,猶如母兔。此即是違比量也,或加自教,或加自語也。 雖違他教至皆非失故者。論文之中,如對數論,立聲是滅壞。滅壞宗法,雖違他教,非違他比,非違他語,但是能別不成之過。縱犯他教,亦不為失。所以能別唯一,亦無違教比量等過,由此名為皆非失故。 或加比量,至如勝論我者,是但示法有違比量之道理,非即以此比量為是。問:何以此量不名為正?答:勝論師我,非即思我,舉為同喻,立量不成,故但指法,非為定量。下量同喻,如數論我,亦是指法,尋之應知。 如前總為四類者,有二違一,違二亦有四,違四有一不定,或二、三、四也,故名四類。 如上所說至且為大例者。意雲總指前宗非過之中,一一論也。或此上縱簡,有違一二等不同,各或皆雖有不同,如題自處,只為大例作法,一一過中,皆有自他全分、一分二種四句也。 此言意說至應名立宗者。此是諸家之語也。意云:如自佛法宗中,大小兩宗,許聲無常。今相對立,應名立宗。或可佛法對勝論,立聲無常言,應名立宗。此若更立,犯相符。由此說言,所應成義,方名立宗也。 若不言自所許義至應名立宗者,意雲非是自許義,但說示他宗之所應成義,應得名為立宗。以不如佛法者,對勝論立實等六句,皆是實有,乃雖示他宗,以符他故,不名立宗。 此二以簡相符極成者,准對法論,初之二義與此論中簡相符過相似,故言此二以簡相符極成。或有疏本而言似,亦得從多為正也。 若如提婆至亦名他破者。意云:若要須言宣示他者,方名宗者,即提婆論點三十言,亦令他解,應不得名為能立破也。由此宣示要立言者,從多分說也。問:何知提婆論義,言令他解等?答:如提婆傳說也。 或此闕無能立至准因當知者。此中意說,准對法五因簡過,即簡得此論宗九過中,前之八過他皆未解,或猶豫宗不能揩定,亦名未解,隨其所應。宗猶豫者,宗過之中攝;闕能立等,宗過不攝,故言隨應。問:准因過中,宗亦得有兩俱隨一等名,今何獨指猶豫名耶?答:示法而已,隨舉其一,理實有餘也。 若如所安立至是名立宗者。是彼總結辨也。我法自性若有若無者。外道立者即為有,內道即無。要所執者,我法俱有;佛法對者,我法共無。就法之中,龜毛是無也。五薀名有遍不遍者。如無我統遍四諦,故名為遍。無常遍三諦,除滅也。苦遍二諦等,此是遍義別,此是法義別也。若我亦有遍不遍義別,如外道即蘊,計我不遍;離蘊計我,即名為遍。 若准彼文,過多於此者,意云:准彼論過簡,乃多於此因明論也。問:因明簡少,應過未除,如何立宗得為真耶?答:准此,只據立敵對明,即不同彼立無敵過。此要無容,方名能立,亦不同被不言宣示等過。彼處第五他未解中,亦兼能立闕等,亦成其過。今此闕能立等,乃至是因喻等過,非入宗中。所以此雖少於彼,亦無其過。 若後二相至與名不決定者。問:准此中解,下不定中除相違決定,而有何意?答:相違決定,三支具足,與此稍別,所以不言。或可此中而亦攝得。疏令義無所決斷者。即是第六、相違決定也。與名不定,總結前也。 若後二相至與名相違者,四相違過者,總有其中,或可九句之中四、六、二也,前解為得。 若因自不成至名不成者。此難古執也。古師唯自不成名不成,不望不能成宗名不成也,故為此難。又若因自不成等過,今既望自名為不成,能立不成等名,便徒施設。何以自不成?不望他故。 文說不成之義至非自不成者。此引文辨及申理也。如文中明四不成,皆前舉宗,後辨因過,明知不成非望於自也。 是故應知,此中所說者,意斷他非,彰此為是。 或理釋言至並自不成者。據理可有,望自非無。問:何者是理?答:兩俱非因至理亦無爽者。此即四不成名及喻等,皆得望自名不成也。此第三解,乃順古人也。問:新舊二說不成名,各取何為正?答:新乃望他,舊唯望自。或後新師亦取望自,然非正取,但有其理而無文也。今助一釋,合二為一,義方滿足也。 無因依有法至有法唯須有者。意云:如無體因,所依有法,得通有體、無體。若有體因,所依必有體故也。今舉有體之因,依無體有法,有所依無,無所依故,故成因過。問:如何者是無體之因,依有體有法?答:且如立聲,定是無我,非一常故,如色、香等。即此非一常故,因而是無體也。意云:無一常之體,故名無體。將此無體之因,依聲有體有法也。有體因依有體有法者。如立聲無常,舉所作因,此即是有體因依等也。今論所舉,即是有體因依無體有法,故是過也。 有傳釋所作通顯者,如軌法師疏解也。 此中諸他隨一至說自許言者。凡立比量,許置言簡,即無其過;若不簡,即過隨生故。如勝論師對聲顯論,立聲無常,所作性故。此因乃犯他隨一過,故應簡言自許所作,即無此失。問:置自許言,設不犯他隨一過,其比量成不?答:量未必成,然令生信,故亦無過。 諸自隨一全句至說他許言者。意云:如聲顯論,對佛弟子立聲無常所作性故,此因乃犯自隨一過;置他許言,即自無過也。未即成量,示法而已,簡過應知。 若諸全句至及一分句者,即指前八句;若不置言,簡一切為過。 如攝大乘論至無我理故者,此因乃犯,他隨一失;若著言簡,樂大乘者,即無過也。此引為例,簡乃無違。 學藝超群,理當食邑者,以其學藝合當食對邑也。三百餘家為邑,出周易文。四十餘年方得立一比量也。注在唯識決擇中者,西方有之,此土采釋也。 亦余小乘及大乘者等者。前言兩俱極成,非佛語所不攝,證大乘經是佛所說。今發智論許佛說者,兩俱極成,因亦於彼轉。前論證大乘已一回舉,今又重舉,故有亦言許是佛說,是不說余。舉此不許佛說之餘,以對大乘,出不定過也。 又誰許大乘至因犯隨一者。意云:泛兩俱極成名寬,亦有小乘對外道作兩俱也。若准彼為兩俱,大乘經即合兩俱極成,非佛語所不攝。今言不攝犯隨一過,雖有此義,正意所立,唯對小乘,故因不犯隨一過也。以見名寬,故為敵也。 因犯一分兩俱不成者,取小乘中許發智論,非佛說者,對大乘者,各於有法發智不轉,名為一分兩俱不成。 若立宗為如發智至自許是佛語故者。意云:由言由一名為立宗,非是和合不相離性名立宗也。小乘不置汝自許言,直向大乘出不定過。為如增一兩俱極成非佛語所不攝故,證大乘經是佛說耶?為如發智兩俱極成非佛語所不攝故,諸大乘經非佛語耶?即違自宗自許是佛語故。由此應置汝自許言,即無茲失。 炎熱騰焰,煙照飛煙者,此語乃並是標彰事火之形狀也。言煙者,明焰之義。煙字去聲,呼也。 觸處可有者,觸物皆有,名為觸處,非五塵中觸塵也。和合火有,有彼火故者,由有地大及水風等四大種故,和合假說事火方成,故言有彼火故。能有即四大,所有即假事火也。 而有所說者,此中意說,如立多人遠共望彼煙塵霧等,其中有一人言:彼遠煙下,似有事火,以現煙故,如廚舍等。中論文雲中云:而有所說者,此明立因所以也。欲立有火,便舉其因,故言而有所說。問:舉煙為有法,便取為因,豈不犯過耶?答:但示法而已,非乃是過。或可改言:遠山處似有事火,以現煙故,喻如廚等。中作立量亦得,但取宗因,猶豫即得,故別指法,亦無其過也。若爾,何須論言於霧等性?答:指此霧等而不決定,非即舉彼而為有法也。 如於角決定,於牛有疑者,此即所別決定,能別有疑。有人隔垣見角,決知是角,不知人放,為牛自戴。所以前陳見角即生,決定後陳不定,為牛自戴,為是人放。或於火決定,於煙有疑者,如夜遠見火,決定於煙猶豫,皆是後陳決定,煙為前陳不定也。 或二俱疑者,即如前立言,如似煙下,決定有火,前後其猶豫也。 前似宗中至決定智故者,即指前明所別不成之中。疏主指法,如薩婆多對大眾部立我實有,立敵不許前陳之我,此即是無體俱不極成。義准亦有有體猶豫俱不極成,故今此中方辨此過。前似宗中偏明無體俱不極成,不得作於猶豫過也,以猶豫者必有體故。疑決既異,故今明有體,故有猶豫俱不極成。 獨法、合法者,以能、所二各別有過,名為獨法;合過生,名為合法也。 況諸因者,皆是有法等者。此中意說,法及有法,必須極成,便是一重過也(所別不成)。況復諸因,皆有法宗之法性,有法更須極成。今標有法,對無空論,空已不成,更舉其因,因依何立?故是因中所依不成過也。總意而言,有法不成,卑一重過。又因是有法之因,有法不成,因更無所依之處,是大過也。所以言況復諸因,皆是有法宗之法性也。因非一故,因稱諸 問:勝論師說至他隨一因者。問:雖說空有六德,行相如何?答:如余處辨。總問意言:勝論師對經部立空實有宗德所依因,非獨因有,所依不成。即是此因,經部不許,亦合有他隨一不成。如何舉所依不成?此是問意。疏:答:示法舉略至體即隨一,所依不成者。此答意云:指法而已,非獨一過。准理,合有他隨一過。二過合言,體即隨一,所依不成之過也。 問:如前所說至無所依過者。此問意者,前言以無體法為宗,還得以無體法為因,今因既隨一無體,還依隨一無體虛空,因即合有所依,如何言因無所依過耶? 雖說無為無因,不說兩皆無過者,此對無空論,即是此過;雖宗因隨一無體,亦是其過。 豈以有為有因等者,此返質也。 如宗能別不成至亦有所立不遣者。如佛弟子對數論師,立聲滅壞,二十三諦隨一攝故,因喻如色等。此滅壞法,他不許故,能別不成,同喻如色。色上無滅壞宗,即闕所立。凡滅壞為宗,非滅壞者,總是異喻。二十三諦攝因,於彼異喻,色等上轉,名能立不遣。色香等,望宗即為成品,望因即為同品。舉此一法,或為同喻,或為成喻。為同喻時,闕無所立;為成喻時,能立不遣也。他作法自相相違,雲聲定非滅壞無常,二十三諦隨一攝故,如色香等。 空大生果,大乘不許故者,大乘空大極迥色,是假立其名而無體也,又與虛空無為有別。 上來所說,兩俱隨一二種不成等者,此等諸文,辨四不成及數多少,余文可知也。 然皆決定者,前二不成,所依定有,能依之因通有無;後二所依唯有亦定,能依通無亦定,所以言然皆決定也。 兩俱隨一無者,意雲兩俱隨一,因通於無也。問:准此亦通於有,何獨言無?答:有已極成,故更不舉;且得言無,理實通二也。 猶豫不成至故總為句,不分有無者。凡立猶豫,依有法立,不依無法。雖依有法以說猶豫,仍不得約有無以分。而句數是此諸常,何以不得依無立耶?答:既言猶豫,必附有法。如遠見杌妄為人,無法本無,不可猶豫。由此疏意,猶豫必有,所依必無。若准余疏,即許此事如彼疏解。 所依不成至一分所依不成者,意云:所依不成,總為九旬之中,不有無體自他隨一一分為句者。問:何以不得作此句耶?答:若以無成無,所依通有無,非有依過。若以無成有,有體有法有,非彼依有無,因宗中半有。故無無體一分所依不成也。 所依之法,有法皆有,何名此過者,此疏主結也。依論但說四全不成者,縱有隨一等過,望自他等亦是全過,非望兩俱其違,名全過也。 若依古師至合有二十七句者,此中意云:設准於古師,四不成中但立兩俱及隨一過。兩俱不成攝九句,隨一不成攝十八句,合二過總有二十七也。問:准四不成中各攝幾句耶?答:兩俱中四句全也。取猶豫中取二句,所依中取三句,總當古師兩俱中攝此九句也,餘十八句所不攝者是也。 問:因於宗無,喻於二無等者。此問意云:因於宗無,喻於二無,而名不成。宗於因有,及以喻有,名作何過耶?答:能立本擬成他,他成非過,翻名不成。宗本非是能立,不得望他成,名為不成。謂宗於因上無,即是比量相違;宗於喻上等無,亦名比量相違過也。瓶常之宗,不於余行作無常上有,縱於喻無品,是比量相違也。異此不然,非名不滅者。意云:即結因宗不成,非名不成之所以也。問:何以然者。答:將因成宗有過,翻名不成。於二喻設過,但得名為不定相違,非宗成一;設過,名比量相違,望本成別。所以言異此也。 問:若爾,因過等者。意云:若因、喻皆欲成,宗有過,總名不成。爾者,現量等九皆欲成,宗義有過,應總名不成。何故但三(能別、所別俱不成也)名不成耶?此是問意也。答:因雖三相至翻名不成者。此即舉例答也。 余皆宗具者,除三不成外,余之六過,名余皆宗具也。合二建宗者,即能、所別二有過,雲翻名不成也。 成宗義疏等者,即因後二相也。總意而言,因雖有三相,初相親成,名宗有過,翻名不成;宗中雖有於九過,親違於宗者,立不成也。 若立其狹、常、無常宗者,唯無我宗寬、常等,皆名狹也。合有九共。今此舉三者,如文俱敘。他共自三,以示其法,未曾有人能全作將此九過者。([付後])宗既順前,不立此因,應非不定者,意云:初立其宗,未舉其因;其宗未立,後舉因時,擬成於宗。由因闕同喻成宗,不得宗仍順先。未舉因時,一種不成,名順先不立;未生他解,名為不立也。 謂如山野多有草木者。問:此誰舉喻?其意云何?答:如山中草木,未有人取,即無所屬;若有人取,即可屬彼。望此草木,有取不取,亦有不定。所聞因亦復如是,同異品無。如山中草木,望所成立聲常無常,名宗法同異可有。通極成一義,不闕初相故。問:既通成一義,如何言不定?答:闕因同法,無可證成,故名不定。若法處攝,若聲處攝者,定果五塵中聲,名法處攝;除聲,是聲處攝。意、耳二識所緣別故,攝處別也。 數論立聲若是實有,若是自性者,許聲但是轉變,非生滅無常,故稱有體;不異冥性,故名自性。 勝論:若德句、非德句者。問:准彼宗,許聲、德句收,如何今者言非德攝耶?答:非德者,是同異性,他宗喚此同異名聲性。准此,故言德、非德攝。 離系親子者,即喚門人名為親子,或言苗裔亦名親子,後義為勝。 有動增長等者,准彼宗計,但有動作增長者,名為有命;外非情等,有動增長,皆名有命;聲無此事,故名無命;我有動作,亦名有命。 上為釋難未破前量者,意雲所聞性因是不定攝,如立一切聲常無常等,皆是疑因,故是不定也,如不可言不是不定也。從上文言彼論釋雲不共故,至上為釋難已來,總是釋難之語也。以下方破外人比量,尋之應悉。 由此宗法決定相違者,此是談前外人量,應合是宗法決定相違。決定相違,下文自作也。 然俱可得一義相違者,若聲生論對勝論立聲常為宗,舉所聞因。此因有喻,應合成宗,如何今斷名不定?答:若勝論師爾時愚鈍無智,可許汝因得成正因。若勝論師對立無常,舉所作因。然俱一義相違,宗容有故。常與無常,各自宗立。五、舉一因成相違宗,名一義相違也。常、無常宗,名一義也。 雖是兩俱,全分兩俱者,意云:聲生聲顯俱,不許無常性,因於聲上轉。即是因中兩俱不成過。然雖不成,指法而已,且取不定。問:聲顯聲生,許聲何別?答:二宗聲性俱許常,能詮之聲,雖俱計常,聲生本無,生通無常,聲顯本有,顯己亦常。准此,能詮之先有不有,二宗別也。以音聲無常,二宗俱許也。 空大為耳根,亦無質礙者,亦者,亦前聲也。問:或明於聲,名無質礙,何須耳根?答:辨差別成,非正取耳也。 所生皆合一,能生皆離多者,意雲能生皆有父母,所生子唯一,乃至大地父母容多也。其實能生但父母二,不得言兩。屬對而言,一多相准理,而無能生皆離多也。問:子微不超因量者,為總敵父母,為但共一父一母許大耶?答:可得成大也。 理門論云:若於其中至是名差別者,此中意說,同品、異品俱有一分為俱分。問:既若分有,相是不定,何故彼論言俱分是有,亦是定因?答:雖俱分有,互隱不定,亦成正因及相違也。簡別余故,是名差別者,第五不定與前同別,前過但同異及唯是不定。第五不定差別於前,若有簡別,即成正因及相違也。故差別於余,名不定也。不唯是正,不唯相違,故名不定,與前四過全同不同。故彼論云:俱分有者,簡別於余,是名差別。或於其中俱分有等者,此第二解也。非唯此一者,非唯此第五俱品一分轉名為俱分也。但同異俱有,即名俱分,非俱一分名俱分也。 若作後解,攝不定盡者,意雲但是同異俱有者,是此俱分名中攝盡,非攝第二及第六也。 前不共因無有定義至與余差別者。准此中解,而有二意:第一意者,簡別自余不定因故者,即此第五不定差別,餘四即第五為能差別,餘四為所差別;第二意者,即將此第二不共不定與余不定不同也,即將第二為能差別,余為所差別也。前解為勝。 相違之決定令相違者,意云:相違即宗,決定是因,不得名為決定相違。相違之因,屬主為名。第六,囀攝。決定令相違者,由因能令宗法相違也,還是相違家決定也。第三,囀攝。雖由於因,宗方相違。此論文中,正明因過。因不得名相違,從相違主以得其名,名相違決定也。 有比量雲者,但是古德,不知誰也。 或此二因非正因攝等者,此量意云:第六相違,非是正因,敵智不決,如余過因。此量稍寬於前量也。前量但難第六是不定因,如五不定。今第二量但是因過,總為同喻,皆非正因也。 如余正因者。問:九句之中,但二八因,名為正因。今為所立,何有正因為同喻耶,而言如余正因?答:一切正因,不過九句之中二八因也。今意且取論中指法,舉所作因及勤勇因,名為二八,以在宗中。其實二八之中,但是正因,皆在中攝,故指如余正因,得為同喻也。二、聲性一一能詮,各有性類者。准此聲性,隨能詮聲,許有多也。 別有本常,不緣不覺等者。意云:聲性緣未具時,耳根不取,名不緣不覺。覺者,起耳緣時,名之為覺也。不緣者,無緣也。總意而言,要須緣具聲性之上,方有可聞。若不然者,但住本常,不緣不覺。不同勝論,但取同異性,名為聲性。聲生即作,如前分別,緣不緣具,有聞不聞。勝論不爾,故稱不同也。問:勝論聲性,與能詮聲,俱不俱耶?答:有俱不俱。正起即俱,不起之時,但本常住,未必俱也。雖響及此者,此者,即此第三能詮聲也。 便成過類,分別相似者,意云:因喻無其過,妄立道理而分別,但是似破,非真破也。如軌法師疏,當廣分別也。 觀宗法者,不定因也。審察者,智也。所樂違害者,相違因也。成躊躇者,不定因。凡此二因,不定攝者,疏主斷也。如殺遲棋,後下為勝,亦不據道理勝劣以判之也。但有如此二因,不論先後勝劣,皆名不定也。 故不應爾者。意談古人不可斷以勝後聲前,如殺遲棋,後下為勝。若准此論,即是勝前聲生居後,故不得如殺遲棋,以斷二論先後勝劣也。故言故不應爾也。應依世間現有至實可信之說者。即取足目仙人所說之教,名為世間共信教也。彼教之中,明聲逢緣有,暫有還無,世間皆信,故取為定也。 初是他比,後必自比者,意云:如大乘先就他宗以破於他,他將自義以作相違決定,故言初是他比,後必自比。雖有自他名,望於大乘,總名他比相違決定也。若立自比,對必他比者,意云:如先自立義,後他方破,即是自比相違決定也。 無二自他。若二自他俱真立破者,意云:是相違決定者,要須一自一他,方成其過。若二自一他,俱是真立,及以真破。問:作法如何?答:大小二乘,各立自宗,無表色等,為實為假?三支無過,即名真立。各就他宗,以破假實,即是二他俱真破,破他義故。如疏自指,故不重雲。 如許定果色等者。問:大乘定果色中,有假有實。假者,不論如何非極微成,而言許非極微等是無對色耶?答:論文之中,言色有二者:一者有對,極微所成;二者無對,非極微成。非極微成,即法處定果色也。由此定果,五塵色等,但由定力,故變現也。不同業果,故言非極微成也。色名雖同,根境相對,攝處復別,故有不同。(更問) 如論所說,即是共相違等者。問:准前指法,置汝許等言,即不名為共。但自他置言簡之,二自二他,俱非過攝。今者論文,言其相違,即成其過。若置言簡,各望自宗,應得名二他真能立、真能破乎?答:准理合然,有此相例。但為聲者,悉皆共許;立余法者,即有不許。對共、不共,言自、他其三種之過。准示法處,合別作法,即無其過也。 但宗違因,無二因故者,意云:比量相違,但違一因相違,決定二因違也,故二差別也。問:比量相違,攝得決定相違,如何相違決定中,有宗違因之義?答:有。若望言陳,各自舉因,即無宗違於因之義。若望不了因之道理,即有舉宗違因之義。且如聲生,立聲為常,自許聲有所作性故。舉聲為常,豈可不違所作因也?聲生不了所作之者,皆是無常,故有舉宗違因之義。勝論亦爾,立聲無常,自許聲有所聞性因。舉聲無常,豈可不違所聞性因也?由此相違決定中,即含比量相違之過。自有比量相違,不是相違決定也。即如說瓶常等,即是比類。 若言聲應非聲等者,此改於因假說,出於有法自相相違,決定有違教過,亦為不可。 若雲無常之聲,應非無常等者,意云:前出有法自相過,既不成訖,更出言無常之聲,應非無常之聲,如瓶為有法自相相違過者,亦為不可。不可道理,如疏自非也。 其無常言根本所諍至有法差別者,意雲亦不得出有法差別相違,決以無常法但是所諍,非有法上意許差別也。 如勝論立自比量雲至無自不定者,意云:若不改其因,違宗四種,即是後四相違過;若改其因,違宗四種,即是此相違決定過也。故指勝論所立一宗,以改於因,得成四種也。如立有性非四大種,不言除四大,真舉其因體非無故,如色、聲等。他便作不定云:為如色、聲體非無故,證大有性非四大種別有體耶?為如四大種體非無故,證大有性不離四大別有體耶?為簡不定故,因中言許除四大,四大體性非無故,是四大種體非無者,即是異喻。總四大種,即在異喻中。 有法差別,言作有有緣性者,他本意立大有,能與緣大有心而為其性,所以言作有有緣性。非無之有也,名非有有緣性,非是與緣大有心而為其性也,所以言中含二差別。 不能有四大非四大種者,即同異和合等是;能有四大非四大種,即大有是也。 以此准前,比量相違亦有四種者,准此,決定相違既有四種過,前宗之中,比量相違亦准此中合有四種也。問:相違決定改因、喻過,作四種相違改喻過不?答:改喻,今此指法,但改其因、喻,略不改,或等取也。 五十四種不定中者,即如前明六不定之中,各有九過,合而言之,有五十四也。 自共比中至是是不定過者。問:共中因有於他異品轉者,何非不定不?答:不共許故,故犯於他,非不定也。余目他比中,犯自他不定過,如理應思。 此論且依兩俱不定等者,即指六不定過,因皆立敵共過也。 二喻雖共,至同喻無體者,其如次第,即是不定也。 此六不定至名不定也者。意雲亦不定,因立一切宗皆有不定,非獨如上論中所指之法也。(更問) 因明入正理論疏後記卷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