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國農村史 · 二、公共牧場權的衰落 [24]
在完全休閒田仍占優勢的地區,土地在收割後即向所有牲畜開放的做法對普通型式耕地上的耕農來說,就顯得沒有多大的重要意義——如果不像在普羅旺斯那樣,需要保護自己免受大畜牧業主的欺侮。他只失去很少一部分莊稼茬或野生植物。他獲得了——也算一報還一報——公共畜群留下的糞肥。但是在牧場上,又是另一回事。很古時,人們就發現,牧場幾乎到處都可以帶來第二次收入。然而幾乎在所有地方,這種再收入都從地產主的手中被剝奪了,或是馬上被公共畜群噬食,或是被公家刈割。地產主不無悲傷地眼睜睜看著讓精美的食物從嘴邊溜走,本來他可以將這些牧草收藏起來以便冬用,或者乾脆賣掉換成現錢。已錯過的賺錢機會是沒有報償的。牧場變得稀少,而且集中在少數人手中;許多因公共地役制從他們草地上獲得好處的居民拿不出什麼東西來作為交換物。
牧場主人的惡劣情緒是令人生畏的;因為,他們中的大多數躋身於豪強之列:在領地解體時讓出了耕地卻保留了牧場的領主們,以及出身各異而最終暴發買下了牧場的土地兼併者。比起大多數村民來,他們更能不平等地把自己的意志強加於人,同時更不懼怕報復行為,因此,他們早就試圖逃避公共牧場制,或至少等到再生草收割後才允許公共畜群進入他們的私地。他們建築起堅固而完善的障礙保護自己的牧草。從13世紀起,就已經有多起訴訟涉及他們與居民們在這一問題上的糾紛。他們的努力不是沒有成果的。他們果真在連續若干年中徹底地或至少在每年收割再生草之前的時間裡阻止了公共畜群進入自己的產地嗎?這種權力的濫用源遠流長,法庭也只能把它當作法律形式接受下來。16世紀後,法官們在訴訟中向他們大獻殷勤,在香檳甚至准許它有足夠長的三年時效,第戎和魯昂的高等法院制定了一項有利於這類圈占或豁免的法律規定(除非在法律上絕不可能)。 [25] 此外,一份土地賦稅簿、一紙供狀、一份協議都能向領主提供機會使其手下人承認他們對公共草場的特權。 [26] 三種形式的牧場漸漸形成:第一種常年關閉;第二種數量更多一些,沒有永久性圈圍物,然而只在第二次刈割牧草後才對畜群開放,稱為「結籽牧場」或「再生牧場」;最後第三種數量最多的,在完全嚴格的意義上繼續服從於古老的公共地役制。各類牧場的面積多少由當地各種力量的平衡所決定。因為農民通常不會毫無抵抗地聽從擺布。依照那些能追溯到最早年代、並最終點綴上感情色彩的傳統,牧草不是比其他產品更加屬於公共所有嗎?1789年洛林的一份備忘錄寫道:「從創世到如今,二茬草」向來屬於集體所有。
但是後來,更高一級的社會勢力加入了爭論。公共使用權對再生草的浪費(尤其當第一次收穫由於災禍而數量極少時),引起了地方負責普通經濟的人士的關註:地方高級官員、總督以及朝廷上下都為此而焦慮不安。特別是因為,至少在邊境地區,浪費觸及到了他們的一個敏感點:草料的一大消費者國王的騎兵部隊的利益受到了威脅。從16世紀起,人們就慢慢地養成一種習慣,當春天天氣特別潮濕或特別乾燥時,就頒布法令規定,在災區中將全部或部分二茬草保留下來。到了17世紀,這類情況越來越頻繁。一開始,規定十分隱秘,而且直率地說,只有當措施非實行不可時才實行。然而習慣成自然,在許多省份中,高等法院要求恢復行使這類農村管理的權利,並傾向於保護地產主的權益。一開始準備保護集體利益的總督,從18世紀中葉起受到鼓吹為生產需要而犧牲小農利益和集體權利的新經濟學說的影響。從1682年起,人們試圖在一個軍事上最易暴露於危險中的省份——阿爾薩斯——完全取消再生草牧場上的公共放牧制。由於時機尚未成熟,這個雖被法院承認卻遭公眾集體攻擊的規定幾乎成了一紙空文。但是到18世紀,在王國的很大一部分地區,種種敕令與判決(一般都是特殊的、一成不變地局限於當年之內的)接連不斷地頒布,它們一般沒有什麼藉口,有的根本就沒有藉口,甚至至少在兩個省份——貝阿恩(從世紀初開始)和弗朗什孔泰(世紀末)——人們看到每年都有規律地不斷重複這類法令。村莊的「小民們」抗議不止,且不乏暴力,但在整體上無濟於事。
儘管如此,私有財產的勝利並非得到完全的保障。保留再生草在理論上是件易事。但是為了誰的利益?困難就從這兒開始。許多人都要求重視自己的權利,地產主當然在其中,但是還有村莊集團,它們完全有能力為自己的利益進行收割、分配或出售。它們本身的意見也不統一。它們的利益很明顯地同只占少數的牧場主的利益相背離。在根本沒有牧場的居民中,還分耕農與短工:不同的分配方式似乎極容易偏袒其中的一方。最後,在農民之上還有領主,一般情況下他是牧場的占有者,同時經常擁有特權:種種的放牧權,如「單獨畜群權」或「枯草權」,由於保護二茬草的措施,這些權利的價值縮小了,似乎應該換作一筆補償費,——在洛林,提取所有公共產品的1/3。一個複雜的、陷於舊事物殘餘中的社會的想像,在眾多的相反要求之間,怎麼會不猶豫不決呢?梅斯的高等法院就無休止地在最不相同的論點之間搖擺不定。法律規定倒是穩定下來了,但隨著省份的不同,其實際意義也千差萬別。在弗朗什孔泰地區和貝阿恩省,除了一年一度的保護期之外,還實行了將全部二茬草給予地產主的制度,舊公共地役制的一切痕跡徹底地消除了。其他地方——如在勃艮第或洛林地區——舊公共地役制還未完全消亡,因為二茬草期間的公共牧場仍然實行多年,而在其他時間,被公共畜群搶吃一空的草料又在另一種形式下回到了集體手中。但是因為乾草一般要以每人擁有的牲畜頭數按比例分配,短工們就成了農業革命選實的犧牲品,在變革中喪失了許多好處。無論如何,雖然沒有一個整體的改革,陳舊的共同使用牧場的習俗,已在牛羊不知不覺的齧食中漸漸走向了滅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