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國農村史 · 四、 走向農業個體化的勢力:公共地產和圈圍
舊制度下的法國,荒原、沼澤、森林等到處都歸居民們集體使用;即使在開發者就是土地主人的圈圍制地區,這種開發耕地的自由也恰恰是建立在公共荒地的基礎上。此外,在王國的很大部分地區中,可耕地本身也要服從於有利於集體的繁重地役。新學派的農學家們攻擊這種集體化的做法,他們指責公共地產是「古老時代野蠻制度的殘餘」, [36] 它浪費了大量肥沃的田地,這些良田如果好好耕種,本來完全可能帶來豐碩的收成,至少也能養活更多的牲畜。著名的專家埃蘇勒伯爵寫道:「這是消費品和商品廣大領域中一個何等巨大的空缺啊!」 [37] 他們往往過高地估計了這些荒地的生產能力,實際上,它們經常是因為無法開墾而保留著原始狀態。然而,他們也並未總是弄錯。羅昂公爵抱怨道:布列塔尼的農民為在荒地上翻出土塊,竟然「把岩石都掏出來見了天」,這樣做只能使荒地「永遠貧瘠」。 [38] 假如我們單從生產的角度來考慮,我們怎麼不認為他說的有理呢?至於公共牧場制度,反對者們不無道理地說到它剝奪了牲畜的一些現存便利,而使它們在休閒田上雖付出辛苦轉悠的代價,卻只能找到可憐巴巴的一點點青草;另外,公共牧場還以制度本身或以必不可少的附帶約束條件妨害了休閒田的廢止和人工草場的培植。這些理由在理論上不是沒有力量的,但光憑它們無疑還不能孕育出一股強烈的仇恨。更為深刻的、帶有一半無意識色彩的情感推動著改革者們。他們的動機來自自身的利益:許多人是大地產者,其財產正在這些羈絆下受損害,而公共地產和牧場制度卻向小耕農和短工提供機會使他們依靠極易獲得的收益好賴活下去,這只會鼓勵那些人「懶惰」,並從大農莊中帶走勞動力。總之,一股個人主義的興趣正在提高:它認為這些羈絆「損壞」了財產的「名譽」。
在世紀中葉,新思想贏得了權力機構:外省三級會議(如貝阿恩省的三級會議從1754年起,朗格多克和勃艮第的三級會議也差不多在同時)十分頑強地選擇了農業改革的事業;總督及其機構,大臣和高級官吏都是如此。1759—1763年任總監督官、以後又任國務秘書——一直到1769年1月——的貝爾坦在其朋友參議員達尼埃爾·特律代納的幫助下,制訂了一個由謹慎的經驗論所推動的溫和的改革計劃。尤其是在總監督官的辦公廳——至1773年,它一直領導著農業事務——中,有一位財政總督奧梅松以幾位任期短暫的大臣的名義,通過強有力的手腕和嚴厲執拗的精神,引導著農業管理走向真正進步的道路。
經過調查研究,一系列的法律措施以各種法令的形式將這些理論觀點表現了出來。自然,是一個省份一個省份地實行:舊制度下的法國只在很少程度上才是統一的。1769—1781年,分配公共地產的法令在三主教轄地、洛林、阿爾薩斯、康布雷齊、佛蘭德、阿圖瓦、勃艮第、歐什財政區和波城頒布。在其他地區,純地方範圍內的一個個法命或判決——從國王的樞密院到地方的權力機構都有——使得同樣的過程在一個村莊接一個村莊先後完成。在布列塔尼,通過簡單地實施一個有利於領主的法律規定,荒地采邑的轉讓促成了大塊地的形成。開墾荒地所帶來的各種好處,尤其是財政方面的好處,促成了往日由於習慣或寬容只用作公共牧場的空地的墾種,在實踐上,它滋長了有時由富人、有時由廣大的小墾荒者作出的侵占耕地的行為。
同樣的浪潮衝擊著公共地役制。朗格多克的三級會議在1766年從土魯斯的高級法院贏得一項判決,原則上在該省的大部分地區禁止實行強制性公共牧場,除非村鎮集團共同反對。魯昂的高等法院宣布在一些草場上徹底廢止公共牧場制:魯西永的最高會議如法炮製,巴黎最高法院也在自己的一些管轄區里如此行事。此外,一些代表國王執法的大法官的法庭、一些總督,甚至還有一些村鎮團體,都在高級權力機構的授意下,制定了有利於人工草場制的相似的規定。1769年在奧梅松的推動下,君主政體的政府進入鄉村。取消了公共牧場的束縛後,革命顯得過分重要,過分容易激起大眾的「激情」。至少人們認為反對兩個舊習慣是有理的,也已經奏了效。首先是反對禁止圈圍;地產主從此就有自由把自己關在自己的產地中,如果他同意支付費用豎立柵欄、挖掘溝壑,就可以真正成為自己土地的主人,並能在任何時候拒止鄰人牲畜的擅入。其次是反對村鎮間的共同牧畜權,此權企圖使任何改革都屈從於各村鎮間的一致意見,從而使每個集體將放牧嚴格限制在自己土地上的願望成為泡影。1769—1777年,在洛林、三主教轄地、巴魯瓦、埃諾、佛蘭德、布洛內、香檳、勃艮第、弗朗什孔泰、魯西永、貝阿恩、比戈爾、科西嘉等地,一系列法令的頒布確認了圈圍的自由。1768—1771年,在洛林、三主教轄地、巴魯瓦、埃諾、香檳、弗朗什孔泰、魯西永、貝阿恩、比戈爾、科西嘉等地,共同牧畜權被正式廢除。
嘗試——芒什海峽的彼岸,英國議會的模仿對於它並不陌生——是氣勢宏大的。它相當突然地中斷了。布洛內1777年的法令使用了「圈地法令」的字樣,但它只是8年前進行交涉的結果,而實際上,這一運動從1771年起就停止了。從這以後,人們只能見到若干純粹地方性的措施,好像有一股羞澀的奪人勇氣的風掃蕩了人們的精神思想;行政官員們一有機會就思索以往改革的效益和新的改革的可能性,他們對將來幾乎總是抱著謹慎與克制的態度。大農業政策的試驗遭到了它最初設想者們所未曾料及的困難。舊制度下的農業社會以其框架的複雜性,給推翻舊習慣的鬥爭製造了許許多多障礙,由於這些障礙的性質因地區而異,人們就更加難以預見並克服它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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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對意見來自各方面。如果願意,我們不妨將一些十分有力但又輕率的反對理由擱置一旁:有些貴族害怕新設立的柵欄會妨害它們特有的快樂和驕傲——狩獵;在屬王室狩獵總管的土地上,圈圍物不是被國王陛下的犬獵隊隊長所特別禁止的嗎?另外有許多政府人員,基本上是行政官員,十分看重已獲得的權利,巴黎的檢察總長在談到公共牧場時就說它是「屬於居民共同體所有的財產」,經濟學家由於只願看到財產的私有性質,所以也被他們看作革命派。還有許多相同社會階層的人,害怕改革衝擊現存社會秩序,推翻整個社會建制,取消領主特權(而最大膽的農學家們已將這些特權和公共地役制一起歸於譴責之列)。最後,還有對傳統的崇拜。與新技術與農業權利改革作對的「習慣的權威」在每人身上都可以找到。某些熱情多於才華的革新家的失敗使這種權威鼓足了勇氣,並促成了許多富裕的受過教育的人們的反感:南錫三級會議中「我們的領主」嘲笑總督拉伽萊齊耶爾的農學偏見。廣大農民對舊習慣的崇拜在任何地方都廣泛而根深蒂固,在他們中間,它已與農業革命威脅小農的模模糊糊的危險感混為一體了。
即使我們把研究範圍限制在基本利益方面(這種簡單化儘管必要,但並非沒有歪曲變幻不定的現實),農業技術與法律的轉變對直接或間接靠土地生活的不同階級產生的影響是極為不同的。明顯的地區變化更加大了這些差異。顯然,各階級在經濟地位上並無十分明確的概念;它們的輪廓有時甚至極不確定。但農業革命的結果證實了它們的存在,澄清了必要的敵對的感情,也使它們的存在意識更為清晰。農業革命給予各階級以共同商討集體行動的機會,領主階級在各省三級會議或法院中,各階層農民則在村鎮會議上,——直到1789年,政治革命才允許他們在請求書上提出建議,而在這些建議中常可聽到幾年前論戰的回聲。
公共地役制的廢止,尤其是休閒田的取消,限制了放牧的範圍,使僱傭勞動者(還需加上小耕農)的處境更加困難,他們時時刻刻都有落入無產者隊伍的危險。他們沒有土地或只有極少土地,習慣於日復一日地耕種小塊地,他們受的教育太少不能適應新耕作法,他們太窮無法進行亟需相當資金的土壤改良,他們享受不到改革的好處(哪怕只是微小的改革),因而對它沒有絲毫興趣。相反,他們對改革什麼都害怕。他們多數人有牧畜,由於找不到別的飼料,只能在實行公共放牧制的收割後的耕地上放牧。當然,根據規定,每個居民可以按財產的比例得到一份相應的放牧權;但是規定有利於富人;不過話又說回來,這些規定本身也好,簡單的寬容態度(農學家們將它稱為竊取) [39] 也好,幾乎總是允許窮人將「家畜」趕到休閒田裡去,哪怕他自己沒有一寸土地。這股財源一旦被剝奪,那些謙卑的人們就面臨著飢餓的威脅,或至少要落入比過去更緊地從屬於耕農們或大地產主們的境地。他們如何受了騙?他們一致起來反抗,在全國到處組成突擊部隊,反對由孤立的產業主試行的改革措施,反對圈地法令。他們到處動手拆除圍牆籬笆,以表達集體的不滿意識,在奧弗涅或在阿爾薩斯,這是一些私人的個別行動,而在埃諾、洛林和香檳,則是立法的結果。
在公共地產的問題上,他們的意見就遠不那麼一致了。無疑,對集體資產的衝擊大大削弱了放牧權,而小農們滿有理由把自己與這种放牧權連結在一起。對農村無產者來說,分地產可能會有它的誘惑力;這會給他們提供機會實現長年來夢寐以求的願望:也成為大地產主。但是不言而喻,要有一個條件:分配要以有利於最貧窮的居民的原則進行。僱工及大部分農民強烈反對領主或「村中頭面人物」陰險毒辣地獨吞集體牧場而不給窮人以賠償的行徑,他們反對布列塔尼的「采邑轉讓」,他們還反對某些大地產主領導的集體作出的分割公有地的決定,因為這種分割只是為了按既成的財產大小的比例重新進行分配。國王的敕令更加注意到公眾的利益。基本傳統的對村民的關懷,行政官員們現今越來越表現出對生產發展的考慮,他們規定按家庭而不是按原有資產分配公共地產。 [40] 這樣一來,除了無人對縮小高山牧場真正有興趣的山區外,僱工們對分配都感到喜悅,紛紛準備轉變成為墾種者。例如在洛林地區,正是他們使大多數人,有時甚至是壓倒多數的人獲益,他們的人數使自己能在鄉村的公眾大會上迫使頑固的耕農們執行分配公共地產的法令。
社會階層的另一端是領主,他們的利益取決於多方面的因素,這些因素有時十分矛盾,並依地區不同而不同。一般說來,他們都是大地產者,擁有適於農業改良和私人占有的廣闊的田塊。另一方面,他們分享公共地役權,不僅與其他居民一樣,而且在相當多的省比廣大農民還更盛。有時他們還能享受由習慣認可的一些便利,如在洛林以及在香檳部分地方的「單獨畜群權」,在貝阿恩的「枯草權」,有時,一種取得或幾乎取得法律力量的權力濫用使他們能在公共牧場或休閒田上放養幾乎無限的畜群,如在弗朗什孔泰。經濟轉變確保了畜牧業難得的銷路並為它打開了實行資本主義式經營的一切方便之門,領主們的優越點也因此變得更有利可圖:租給一些大承包商後,洛林的「單獨畜群」為巴黎眾多的手工加工工場提供了羊毛,並為巴黎提供了肉類。貝阿恩的領主們既是法院的主人,也是三級會議中的多數,再也沒有比他們實行的政策更清楚地表明了該階級經過驚人推理的利己主義:1.在臨時墾地及他們占有著廣闊部分的山丘上允許自由圈圍;2.在所有(包括他們自己的)地塊太小太雜亂以至於不值得圍起來的「平原」上禁止圈圍;3.儘管可以建柵,並仍保留「枯草權」,或者付一筆重稅。他們必須服從第2點;在另外最重要的兩點上,他們總是獲勝。除去貝阿恩的「平原」,領主們在任何地方都給圈圍自由設置障礙,他們知道,在自己圓形的田塊上,他們是唯一獲益的人。但是取消共同放牧權就會縮小牧場特權的有利一面,就會觸及到他們最珍貴的利益。於是他們起來反對,在洛林和弗朗什孔泰,他們依靠法院的勢力還真的阻止了這一取消。
他們時時覬覦公共地產,整整一百年來一直試圖獨吞它。合法的分配本身一般對他們也並非不利;各項法令只在原則上規定他們有挑選權,並未在細節上有具體的限制,這就為有利於他們所有奢望的法律規定打開了缺口。不用解囊就能獲得三分之一的分配地,獵物是誘人的。在洛林,領主們與僱工們聯合起來向公共地產施加壓力。 [41]
耕農們並不結成一個整體階級,然而在一個特殊的敏感點上他們幾乎到處都取得一致意見。他們一致反對按戶分配公共地產並將三分之一留給領主專用,這樣規定的交易只能給他們的土地增加極微小的幾小塊,卻剝奪了他們的牧場權,由於他們的牲畜在公共畜群中數量最大,他們從公共牧場中獲得益處本來也最多。最後,短工們轉變為小地產主的現象也向土地經營奪走了它十分迫切需要的勞動力。大弗勒內勒的富裕和較富裕農民在1789年的備忘錄中說道,「在農村,僱農們難道不是生來幫助耕農的嗎?」 [42] 很有特點的是,在朗格多克,農業政策的制定人三級會議喜愛出租土地勝過分割公共地產,這樣做既能滿足領主,因為它替領主們保留了隨時要求收回財產的權利,同時也能滿足富裕農民,因為唯有他們才能夠成為土地出租人。 [43] 這樣就很巧妙地實現了占有者的聯盟。而在洛林,勢力的匯集遵循了另外的路線,公共地產之爭——農耕者集團反對領主與僱傭集團——採取了真正階級鬥爭的形式。
農耕者集團劇烈地分化。其最富裕的部分與其說是地產主倒不如說是佃農,他們與土地資產階級有著相同的利益,他們單獨尋求獲取一部分公共地產。當他們可能按其地產和課稅的比例得到公共地產時,他們也支持分割公產。他們占有或墾種著相當廣闊、連結成片的田地,他們很容易就在連續耕作和人工培植草場上獲得成功。他們只要求把自己的產地圍起來,尤其是因為法令允許——只有佛蘭德和埃諾是例外——圈物的建造者繼續毫無保留地在仍開放的地上行使公共放牧權:真是一分不丟又全撈!
農村的廣大階層則不同,甚至許多地產主農民,他們更熱心於舊的經營方式。習慣勢力嗎?也許。但也可能出於對眼前危險的十分正確的直覺感受。總而言之,對這些財產不多、其耕地仍服從於古老的土地形狀的人們來說,要適應新的經濟制度並非易事。似乎為他人利益服務的改革在他們的不安之外又加上了威脅。富裕農民一般擁有草場,可以找到必需的飼料以補集體牧場的不足;圈圍的自由又給予了他們完全保留這份寶貴牧草的權利。中等水平的耕農則往往沒有草場或只有很小一塊,為牧養牲畜,他們需要公共牧場,需要在他人耕地上和牧場上行使公共地役權。實際上,他們的田地可以種植草料。但這一革新對他們來說會有許多困難,尤其是在地形狹長的地區。輪作制只能一個田區一個田區地改變,需要大家互相諒解。事實上意見的一致並非不可能。在洛林地區許多村鎮中,人們於18世紀末成功地規定了通常用作人工培植草場的田塊,它們一般是在輪作田的邊緣。但如何保護這些負有特殊使命的田頭角落呢?在那通常實行休閒並隨之實行公共牧場的年份里,要防止所有醉心於維持舊式放牧制的人的侵犯:不僅有僱工,而且還有擁有單獨畜群的領主,還有主要的地產主,他們圈圍了自己的地產,卻並不打算放棄在鄰人田地上撈取放牧的好處。那麼在原則上使所有草場免除集體享用權能行嗎?在某些省份也確實這樣做了,頒布了一系列的法令和判決書,另外還有由村鎮集團作出的規定。在康布雷齊,在蘇瓦索內,這類通令一般都被遵守。但在另一些地區,它們常常在法庭上受到攻擊和詆毀,——尤其是在實行圈地法的地方。 [44] 因為這些法令十分明確:要避免公共牧場權,就必須圈圍。而這恰恰是不很富裕的耕農們難以做到的。圈圍總是費用浩大,尤其在木材昂貴激起眾口抱怨時;當地塊太狹長,以至於面積和周長超過了一定比例時,圈圍費用高得驚人,簡直就無法實行。實際上,圈圍作為保護田塊必不可少的條件,在法律上是自由的,但在經濟上卻有限制,於是它只能為富人們所壟斷。它禁止其他耕種者接觸技術的革新,而他們中最有經驗的人則十分嚮往技術改進。毫不奇怪,整個耕農階層無疑能逐漸拋棄舊的習慣,只要人們使過渡變得更為容易,他們幾乎到處都與僱工達成一致,而後者只要求維持事物的傳統狀態,以抗議君主制度的農業政策。
如同南錫法院所說的那樣,改革者期望的實際上是古老「鄉野經濟」的徹底變化——而不是社會秩序的改變。自然不必相信他們對這一動盪的嚴重性會熟視無睹。他們沒有估計到大多數耕農的抵抗,以及這種抵抗的重要性。但他們知道,小農們,尤其是僱農們都有被壓垮的危險。1766年在朗格多克的三級會議上,支持新農學派事業的土魯斯大主教不是承認公共牧場可以「看作同一村鎮裡居民們人際關係的必然結果,它含有一種永遠公正的平等」嗎?並非所有的農學家都能平心靜氣地接受農業革命令人生畏的後果。這後果使大臣貝爾坦及其助手特律代納猶豫不決。它還讓一位聰明的觀察家梅斯高級法院院長繆扎克產生恐懼,擔心農村人口的外流導致人口減少,使大地產主既找不到勞力,又找不到消費者。 [45] 面對著人類進步的這一永恆悲劇,最勇敢者並未退卻。他們嚮往進步,也承認進步會帶來犧牲。他們對一種比過去更緊密地將無產者置於大生產者的從屬地位的經濟結構並不感到厭惡。革新者的言語往往不乏生硬之處。雖然苦於勞動力的匱乏和昂貴,奧爾良的農業協會在1784年仍拒絕迫使手工藝人受僱參加收割勞動,因為「絕大多數人不習慣繁重的勞作」;但是它建議禁止農村的婦女和少女拾取谷穗,她們不得不尋找其他收入來源,於是就參加收割;她們不是習慣於「彎腰俯身向田地」嗎?行政官員們自覺地拒絕把窮困看作可惡的「遊手好閒」的結果。 [46]
說實話,一種如此露骨的無情也許會激起敏感的靈魂的反感。但敏感的靈魂會在絕妙的樂觀主義中找到安慰,這個 Pangloss 學說的近親、當時占統治地位的經濟理論應將其火炬傳給下一世紀的「古典」學派。1766年,蒙捷昂代爾的總督代理人寫道,「對大眾說來是好的東西,對窮人來說必定是好的」,這句話不是很有名嗎?換言之,窮人的幸福(他的所有希望應說是很容易找到活兒干並不遭歉收之苦)遲早要從富人的繁榮中走出來,不是嗎?當時任梅斯總督的年輕的卡洛納說:「一般來說,僱農及短工與耕農的關係,就是輔助與主要的關係,當人們改善了耕農的命運時,就不必為僱農和短工的命運焦慮了;當我們增加了一個地區的生產和物資時,我們也就增加了所有居住在這個地區的人的富裕程度,不管他們屬於哪個社會階層,處於哪種經濟地位。這是個不變的原則,反之亦然。對此若有絲毫懷疑,則是不認識事物自然規律的表現。」在法國如同英國,農業問題於工業問題之前首次為稱作資本主義學說(因為沒有更好的名詞)的東西提供了講壇,帶著青春期的幼稚表達它那天真的幻想以及它那驚人的、多產的創造熱情的殘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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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無論是18世紀最後30餘年法律上的改革,還是尋求技術完善的運動都未明顯改變的農業面貌。僅有的面貌發生真正變化的地區,是那些在經歷了農業革命時開始停止麥類種植而幾乎整個轉向牧場制度的地區:埃諾的東部、布洛內。在18世紀,由於交通的進步和商品經濟的發展,由於鄰近的大平原小麥產區可為牧人們提供大量的糧食,由於附近的城市隨時在消費肉食,具有這些得天獨厚條件的地區能最終放棄古老的占統治地位的小麥種植從事更適合於當地土壤和氣候條件的畜牧業。這種轉變由唯一能從新經濟形式中獲益的大地產主們推動。他們濫用爭得的圈圍自由,在新舊牧場的四周種上綠籬以保護草場不受共同權利的侵犯。在各地,那都是綠色的圈地,而不是「清除乾淨」的耕地。其他的省份,柵欄也逐步設立,一般都在領主或資產者的地上,大多都設在牧場周圍。人們保護的通常是牧場草地,而圈圍耕地則很少見。在耕作的進步上也有同樣的遲疑:除非像諾曼底這樣特別進化的省份,一般地區到世紀末,絕大多數農民的地上甚至相當數量的大地主所有者的地上仍廣泛實行著休閒制度。土地結構無疑在改善著,但極為緩慢。因為在這王國的一個很大部分中,尤其是在長形地塊地區,要想獲得新技術的巨大進展,就該有一個比農業改革家們曾計劃的變革更為深刻的社會變動:就像在英國、在德國的一些不同地區,實行土地的徹底改組。
有一種障礙阻礙了耕農圈圍土地,或者說不能使他的土地從一切地役制下解放出來,這種障礙也束縛了富裕的地產主們的願望。它就是作為小生產法則的小塊地形式,甚至連實行了土地合併的大地產者也不能完全脫離這一形式。要將這些地塊分散、面積不大、形狀不一的土地集中為一個所有者手下廣闊的連片田,並使每一塊田有一條自己的通道,互相併不干擾,這在字面上來看十分簡單。實際上,英國已這樣做了,頒布的任何圈地法幾乎都在同時規定了地產的重新分配;耕農們別無他擇,只有服從。在一個大多數采地仍未贏得永久地位的國家這是很自然的,然而在法國,同樣的束縛是適合的嗎?經濟學家和行政官員看不到有這種可能性。他們局限於要求促進貿易。這就是對說服力的信賴。農民們受舊習慣的束縛,了解各自土地的特點而懷疑鄰人的土地,企圖通過一種古老的法則將田塊分散到整個堂區的各地以儘量縮小自然災害——在弗朗什孔泰人們稱為「orvales」——帶來的危害,他們還不無理由地對領主和富人們強制推行的措施感到畏懼,甚至像在勃艮第那樣由於免除了徵稅而法律變得十分有利於貿易的省份里,農民們仍下不了決心(除去例外),仍不準備實行由某些高尚的農學家提出的土地徹底改組的措施。在地多人少時代誕生於風俗習慣,以後又得到王家法律認可的農民地產的力量不僅緩和了農業資本主義發展的衝擊力,而且站在農業革命的對立面上阻止它,推延它。但同時,它儘量避免在暴烈行動中過分殘酷地打擊農村廣大群眾。僱農們由於沒有土地,或是由於失去了土地,因而成了技術改革或經濟改革的不可避免的受害者。耕農們則相反,他們保留著希望,希望能逐漸適應它並從中獲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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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關於普羅旺斯的農業史——它幾乎全部需要寫出,但資料並不缺少,尤其是轉地放牧,其研究將為社會結構歷史提供極其令人興趣的資料——請看舊制度時的法學家的著作,尤其是 J. Morgues, Les statuts , 2e éd. , 1658, p. 301;總督和總檢長對1766年關於公共牧場調查的回答;羅訥河口省諸專區區長和市長們對1872年和1814年調查的回答(Arch. des B.-du-Rhône, M B6 以及 Statistique agricole de 1814, 1914);羅訥河口省地方習慣法(Ch, Tavernier, 1859)和瓦爾省地方習慣法(Cauvin et Poulle, 1887,但只是根據1844年的一次調查作出);最後還可參見 P. Masson, Les Bouches-du-Rhône, Encyclopédie départementale , t. VII, L』Agriculture , 1928.
[2] F. Benoit, Recueil des actes des comtes de Provence , 1925, t. II,p. 435, n. 355,c. VII.
[3] 國王勒內(1409—1480年):安茹的路易二世的兒子,曾是安茹和普羅旺斯的公爵,後任那不勒斯國王,被阿爾封斯·德·阿拉貢趕下台,回普羅旺斯建立自己的小朝廷。——譯註
[4] Arch. B.-du-Rhône, B49, fol. 301 v°.
[5] 對一個不能夠一個村莊接一個村莊地遊歷各地的研究人員來說,印刷的、甚至手寫的資料的性質使他對半城市化的村鎮情況的研究變得尤其容易。這一點上,它沒有什麼不便之處,因為所有普羅旺斯的「城市」——甚至艾克斯——都具有一種仍然很廣泛的鄉村性質。鄰近土地上放牧權的問題對於艾克斯人來說是如此嚴重,以至於在14世紀使他們犯了一個錯誤: Beuoit, 1oc. cit. , p. 57,n. 44(1351年8月4日之前;參照 Arch.Aix AA3,fol. 139).
[6] R. Brun, La ville de Salon , 1924, p. 287, c. 9; p. 300, c. XX; 371,c. 27;關於日耳曼,參照 Arch. des B.-du-Rhône,B 3356,fol. 154( 1647年7月21日)。
[7] Arch. d』Aix, AA 2, fol. 42 V°; 46; 45. -E. Bondurand, Les coutumes de Tarascon , 1892, c. CXI.-Arch. des B.-du-Rhône, Livre vert de l』archevêché d』Arles, fol. 235. -F. et A. Saurel, Histoire de la Ville de Malaucène , t. II, 1883, p. LV(1500年6月4日)。-Arch. des B.-du-Rhône, B 3348, fol. 589 v°(1631年9月28日)。-Giberti, L』histoire de la ville de Pernes , p.382.—L. Barthélemy, Histoire d』Aubagne , t II, 1889, p. 404 以下(尤其 c.29).
[8] Arch. B.-du-Rhône,B 3343,fol. 412 v° et 512 v° (1322年10月5日).困難於1442年重新開始(同上,fol. 323 v° 及其下頁)。這後一份文獻比較晦澀,它表明,禁止在高山牧場放牧的命令並非總是被確切執行著。開墾荒地與在它上面行使放牧權同樣引起了激烈的爭論;除了以上所列的文獻(此處以及上文第206頁注1),還可參見同一篇記載的 fol. 400 v° (1432年12月5日,1438年8月6日證實),以及385(1439年12月29日)——在迪涅,高山牧場的公共放牧制也於1365年被禁止實行三年:參見 F. Guichard, Essai historique sur le cominalat , 1848, t. II, n° CXXIII.
[9] 關於薩隆,見下文第226頁注1。-J. Girard et P. Pansier,La courtemporelle d』Avignon , 1909,p. 149,c. 95 et p. 155,c. 124.-Arch. des B-du-Rhône, B3356,fol. 705 v°.— Arch. d』Orange, BB 46,fol. 299(根據登記冊;儘管研究工作在就地進行,我仍未找到資料)。
[10] Arch. des B.-du-Rhône,B 3355,fol. 360 v°(圈圍者本人似乎希望圈得更多些)。在德國(B 3356, fol. 154),1647年時「devandudes」的大小按上交捐稅的比例而決定。
[11] 咖里哥宇群落(garrigue),指地中海地區常綠矮灌木叢。——譯註
[12] 關於阿爾卑斯濱海省(於1388年脫離了普羅旺斯的尼斯伯爵領地上的變化似乎也與當地其他地方相似),請看省長的一份報告, Arch. Nat. , F10 337(共和十二年霜月10日)。在羅訥河口省,皮魯比耶鎮似乎仍保留了公共牧場;在共和四年和共和五年,「大采地主」想廢止它;這就是「富人反對窮人的事業」: F10 336;參照 Arch. des B.-du-Rhône,L 658.
[13] 關於迪涅地區,請參照 Arch. des B.-du-Rhône,B 159,fol. 65 et 66(1345);關於瓦朗索勒,參照本書第223頁注1。
[14] Arch. de Salon, Copie du Livre Blanc ( 18世紀),p. 674 et suiv. 一份日期不確切的發表文章(致菲利普大主教的信,應該是在1463年2月11日至1475年11月4日之間的)並未對事情作全面的敘述,見 R.Brun,La ville de Salon ,p. 379. 禁止在耕地上,即使是收割了莊稼後的閒地上實行公共牧場制的要求開始於福瓦任紅衣主教期間(1450年10月9日—1463年2月11日)。訴訟起初在副司法總管的王家法庭進行,最後移到大主教的宗教裁判官那兒,最終判決於1476年10月26日宣布。1293年法令的第77條和第78條已經證明當時對外來的牲畜有過敵對行為。
[15] Arch. des Bouches-du-Rhône, B 3347, fol. 607.
[16] 參照1543年索村地方居民們的一份帶教育意義的陳情表,載於 T. Gavot,Titres de l』ancien comt dc Salut,t. II, 1867,p. 137;參照由 L. Guyot 研究的尼斯伯爵領地的「bandites」,見 Les droits de bandite , 1884;J. Labarrière, Le paturage d』été 1923.
[17] 可參見一件圈占事件:H. Boniface,Arrests notables ,t. IV,1708. 3e partie,1. II,t. I, c. XXI.
[18] Arch. B.-du-Rhône,B 3348,fol. 589 v° (Carnoules).-Le grand coustumier du pays et duché de Normandie … avec plusieurs additions … composées par … Guillaume le Rouille , 1539,c. VII.至於勃艮第地區, 1370年在瑟米爾,休閒田上種植「Milot」已可找到證明:B.Prost, Inventaires mobiliers , t. I,1902—1904,n° 1171(signalé par M. Dlage).
[19] Mém. de la Soc. d』émulation de Montbéliard , 1895, p. 218.對圈占的禁律於1703年和1748年兩次提出:Arch. Nat. , K 2195 (6).
[20] 見圖7和圖14。
[21] 至少在科地方,這一規定很少得到遵守;請看第231頁注1。
[22] 見圖16。
[23] 主要著作如下:Summa de legibus ,éd. Tardif, VIII; dans le texte du c. 1, interpréter, dans la phrase 「nisi clause fuerint vel ex antiquitate defense」, le mot vel par 「c』està-dire」; cela ressort des mots qui suivent :「ut haie et hujusmodi」, et, mieux encore, du c.4. -Le grand coustumier...avec plusieurs additions composées par...maistre Guillaume le Rouille, 1539, sur le c. VIII, -G. Terrien, Commentaire ..., 2e éd. , 1578, p. 120 — Coutumes de 1583, c. LXXXIII. — Basnage, La coutume réformée, 2e ed. , 1694, t. I, p. 126. ——駁回阿貢的一位先生要求付款使用公共牧場的判決是在1616年7月1日: Arch. Seine-Infér. , registre intitulé Audiences , 1616, Costentin ; cf. Bibl. Rouen, ms. 869. ——1732年12月19日的判決是關於一塊播了橡樹籽的田塊,帶有特徵的旁註是「任何地方不得強迫圈圍,已播種的土地不用圈圍也受到保護」:Arch. S.-Inf. ,Recueil d』arrets...depuis la Saint-Martin 1732, p. 24 à 26. ——博蒙勒阿朗市政會議代表致調停委員會的備忘錄見:Arch. S.-Inf. , C. 2120. 然而必須註明,儘管從其他方面來看,判決有利於大業主的意志,1734年8月26日關於阿利艾爾蒙伯爵領地的判決(Recueil d』arrets...depuis la Saint-Martin 1732, p. 204),只是在三月中旬到9月4日之間才禁止公共牧場制,它與明文規定的習慣法相符,但與習慣卻相背。無疑,法律原則從這一決定開始,就有了改變。在科地方,耕農們並不是在整個堂區里放棄公共畜群的,而只是在更小的區(或 cueillettes)內。——在公共牧場問題上,法律原則從17世紀起就與遊牧相敵對: Basnage, t. I, p. 127(我已查核了有關判決)——在13世紀的韋爾松,當農民們想圈圍土地時,他們必須向領主付款以獲得圈圍權(L, Delisle, Etudes , p. 670, v. 103 et suiv.);不過這顯然是指改變種植的圈圍——可能將耕地變為花園或果園——既然這一領主權利的根源在於實物地租徵收權。
[24] 我已將涉及這一節以及以下幾節——包括第7章——的內容轉到了我的另一些文章中,它們已發表在 Annales d』histoire économique (1930)中,題為:La lutte pour l』individualisme agraire dans la France du XVIIIe siècle .在這裡,只能找到一些在論文中沒有指出的資料,還可參見 H. See,La vie économique...en France au XVIIIe siècle .1924;關於公共地,見 G. Bourgin 的文章,載 Nouvelle revue historique du droit ,1908.
[25] Taisand, Coutumes générales des pays et duché de Bourgogne , 1698, p. 748; I. Bouvot, Nouveau recueil des arrests , t. II, 1728, p. 764; P. J. Brillon, Dictionnaire des Arrêts , t. V, 1727, p. 108 et 109. 但相反的判決也有,見 Fréminville, Pratique t. III p. 430 et suiv.——關於諾曼底的情況, 見 Bibl. de Rouen, ms. 870, fol. 283; Arch. Seine-Infér. , registre d』arrêts, 1588年7月至8月,7月7日的判決;P. Duchemin, Petit-Quevilly ,1900, p. 59. ——從16世紀開始,同樣的傾向在巴黎市高等法院也有,奇怪的判決見 J. Imbert, Enchiridion , 1627, p. 194.
[26] 例子有聖旺—昂布里等許多地方, Bibl. Nat. , lat. 10943, fol. 297(1266年6月)。— A. Lacroix, L』arrondissement de Montélimar , t. V, 1877, p.24 et 183 (1415年4月24日和1485年1月27日).——P. L. David, Amance en Franche-Comté , 1926, p. 458(1603).
[27] 參照本書第58頁注2;關於 Aguesseau 代理檢察長1722年2月28日意見的理由,見 Journal des Audiences , t. VII,p.647.
[28] 聖—朗貝爾(1716— l803年),法國詩人,法蘭西學士院院士,著有《四季》(1769年)等。——譯註
[29] Les Saisons, L』automne ,éd. de 1826, p.161.
[30] 在一些貧窮地區,如芒什省,小麥本身由於比燕麥更嬌嫩,有時成為一種園栽作物,見 G. Martin,Mém. de la Soc. des sciences naturelles de la Creuse , t. VIII,p. 109. 有時候,人們將剛種過整年不實行公共地役權的大麻田群為人工草場,見 Atch. Nat. , H 1502, n° 1,fol. 5 v°. 17世紀在巴黎郊區,人們手中有相當大面積的驢食草,許多有關什一稅的文章,都提及了這些種植情況,它清楚地表明,這些飼料作物當時是種在圈圍地中的,而且往往是在果園之中,見 Recueil des édits … rendus en faveur des curez , 1708, pp. 25,73,119,135,165,183.
[31] C. Torello,Ricordo d』agricoltora :如果沒記錯的話第1版應在1556年;國家圖書館擁有1567年的威尼斯版。
[32] 布拉班特是比利時的一個省份。——譯註
[33] R. E. Prothero, The pioneers , 1888, p. 249 et 32:cf. Dict. of Na. tional Biography art. R. Weston.
[34] G. Weulersse, Le mouvement physiocratique ,1910, t. II, p. 152.
[35] Dureau de la Malle, Description du bocage percheron , 1823, p. 58 et suiv.
[36] Mémoire de la Soc. d』agriculture de Bourges, Arch. Nat. , H. 1495, n°20.
[37] Traité politique , 1770, p. VI.
[38] Du Halgouët, Le duché de Rohan , p. 56.
[39] Arch. Nat. , H 1495, n° 33 (Soc. d』agriculture d』Angers), Annales d』histoire économique , 1930, p. 523, n. 2.
[40] 阿爾薩斯的法令讓出價最高的人選擇對公共地產是進行分配還是出租,我不明白這種特殊制度的道理,但它更有利於富人。
[41] 然而法院反對分配財產的法令,也許因為它們認為只有公爵領地中極少數的高級審判官才有挑選權;無論如何,這裡面有一點非常模糊。
[42] E. Martin, Cahiers de doléances du bailliage de Mirecourt ,1928, p. 90.
[43] Annalesd』histoire économique ,1930, p. 349.
[44] 在阿爾薩斯,1744年4月15日關於公共財產的法令規定,每一頭牲畜都應保留有一阿爾邦的人工草場,這是在舊制度下由權力中心採取的關於人工草場的唯一一項措施。
[45] 人口外流在18世紀似乎就已經能感覺到了:參照一份關於公有地產分配的論文(無疑是埃蘇勒寫的),見 Arch. Nat. , H 1495,n° 161(阻止向城市移民以及「貧民」流浪現象的必要性或許是促使公產分配甚至強制分配的原因之一)。至於埃諾的情況,見 Annales d』histoire économique ,1930,p. 531。
[46] Arch. Nat. , K 906,n° 16(Soc. d』Orléans).——1765年,波爾多的總督在提及麥類歉收時寫道:「麥類的昂貴必以其誘人的收益導致大量的生產,這就可能招致某些人的怨言。他們陷入窮困是因為他們遊手好閒,這類抱怨只配遭到蔑視」:Arch. de la Gironde,C. 428. 要匯集關於公共地產或圈圍的合法性的許多同類文章也並不難——我也打算這樣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