隋唐五代史 · 第一節 隋前期的政治與經濟

王仲犖 《隋唐五代史》
隋王朝的建立 隋王朝第一代皇帝隋文帝楊堅,自稱是弘農華陰(今陝西華陰縣)人。堅五世祖楊元壽,北魏初任武川鎮(今內蒙古武川縣西南烏蘭不浪土城梁)司馬,因家於武川。楊堅祖父楊楨,以軍功為建遠將軍。北魏末年,六鎮起義失敗,柔然可汗進兵六鎮,六鎮蕩然,無復藩捍,楊楨隨六鎮兵民就食河北,為鮮于修禮所殺。楊堅父楊忠,初為爾朱氏將領,後為獨孤信得力部將(獨孤信祖父獨孤俟尼,北魏初也住家武川鎮),隨獨孤信逃奔梁朝,西魏初年又跟獨孤信從梁朝返回長安。宇文泰組織府兵,成立府兵統帥部,這支府兵,是以武川鎮軍官為骨幹的,因此,獨孤信以軍功成為府兵統帥部八柱國之一,楊忠以軍功成為府兵統帥部十二大將軍之一,楊忠也就成為關隴貴族地主統治集團中重要人物之一。西魏恭帝初,賜楊忠鮮卑複姓普六茹氏。北周初,楊忠位至柱國大將軍,封隨國公。 楊堅是楊忠的長子,小名那羅延,譯意是金剛力士。楊忠死後,堅襲爵隨國公。堅娶獨孤信第七女為妻。獨孤信的大女兒,是北周明帝宇文毓(宇文泰長子)的皇后,第四個女兒是八柱國之一李虎的兒子李的妻子,也就是後來唐高祖李淵的母親。楊堅有個女兒,嫁給了北周宣帝宇文。因此,北周、隋、唐這三朝皇帝都是親戚。楊堅在宣帝時,官至大司馬、大前疑,「位望益隆」,可以說是關隴貴族地主統治集團後起一輩中非常重要的人物。 宣帝宇文在位不到二年,於大象二年(公元580年)五月病死,楊堅以宣帝後父的地位,聯絡典掌機密的近臣漢世族地主鄭譯、劉等,假稱受遺詔輔政。時宣帝子靜帝宇文闡繼位,年僅八歲。堅自為大丞相。都督內外諸軍事。至此,北周的國家最高權力,實際已經落入楊堅手中。 隨著關隴貴族地主統治集團內部矛盾爆發,宇文泰外甥上柱國相州總管蜀國公尉遲迥、上柱國益州總管庸國公王謙(父王雄,府兵初期的府兵統帥部十二大將軍之一),及靜帝宇文闡的妻父鄖州(治安陸,今湖北安陸縣)總管滎陽公司馬消難等相繼起兵,反抗楊堅。楊堅終於利用了關中的府兵,派兵遣將,擊滅了尉遲迥和王謙,並迫使司馬消難奔往南朝,弭平了三方的叛亂,同時又把北周武帝諸弟趙王宇文招、陳王宇文純、越王宇文盛、代王宇文達、滕王宇文(五王皆宇文泰子),明帝子畢王宇文賢,武帝子漢王宇文贊等都殺掉,盡滅宇文氏之族,完全控制住全國政治局勢,並使之穩定下來。 北周靜帝大定元年(公元581年)二月,楊堅代周稱帝,建元開皇,建都長安(今陝西西安市西北),第二年,以長安舊城制度狹小,更在長安城東南二十餘里,建造大興城(包有今西安市和城東、南、西一帶),遂移都大興城。楊堅便是歷史上的隋文帝。 楊堅取代宇文氏統治北朝,這是符合當時歷史發展的趨勢的。首先,北朝經六鎮起義之後,在一個較長的時間內,正在進行各族大融合這個過程,要完成這個歷史過程的任務,如果由中原地區的漢世家大族即門閥士族大地主來完成,是完成不了的;如果完全由鮮卑勛貴來完成,也會有一些落後的東西被保存下來。只有像楊氏那樣,既是中原大族,又曾久居六鎮,沾染過鮮卑化習俗,明白有些落後的東西,在不傷害民族的感情下可以加以改革,這樣就最為合宜。隋文帝和獨孤皇后,正具備這些條件。其次,自宇文泰任西魏宰相起,組成了關隴貴族地主統治集團,這個集團既有武川勛貴,又包括關隴河東的世家大族。楊堅之父楊忠,就是這個統治集團的主要骨幹,楊堅也是這個統治集團的後起之秀,由楊堅來挑起這副擔子,建立王朝,從人地兩方面來講,也是非常適宜的。再次,北周武帝擴大府兵員額以後,「是後夏人(漢人)半為兵矣」(《隋書·食貨志》),府兵內部,鮮卑化成分逐漸在減少,漢化的成分逐漸在加重,從而府兵統帥部的實際權力,也會有所變化,即八柱國、十二大將軍家中的漢族地主,會比鮮卑勛貴更顯得重要起來,楊堅的父親楊忠既是漢人,又是屬於府兵統帥部早期統率府兵的十二大將軍家,楊堅在北周宣帝任命他為大司馬之後,又掌握了發調府兵的實際權力。北朝的軍政大權落到楊堅手裡,這更是水到渠成,勢所必然的了。 北周、隋和唐,雖是前後三個王朝,但這三個王朝的創建者,都屬於關隴貴族地主統治集團這個階層,都屬於府兵統帥部成立前期的最高層。北周是鮮卑勛貴而處於漢化過程中,隋唐是鮮卑化了的漢族地主分子,他們又都是互為裙帶姻親,存在著千絲萬縷的關係;而且這三個王朝又有一個共同點,即他們同樣以均田戶為王朝的剝削對象,同樣以府兵為王朝的主要軍事力量。 隋的統一南北 早在西魏攻破江陵,殺梁元帝蕭繹以後,梁武帝孫蕭,被立為傀儡的梁朝皇帝,領有江陵沿江之地三百里,成為西魏、北周的附庸,史稱後梁。自從隋文帝代周稱帝,北朝和南朝的政權,同樣是以漢族地主階級為主體,南北對立的民族矛盾,已經消失。後梁傀儡政權也就沒有存在的必要了。開皇七年(公元587年),後梁主蕭琮(蕭孫,蕭巋子)入朝於隋,至大興,隋文帝因留琮不遣,後梁亡(三主,共三十三年,公元554—587年)。 在隋文帝初年,隋王朝的統治權尚未完全鞏固,塞外突厥貴族又頻頻侵擾邊境,因此暫輟伐陳之謀。其後隋王朝的統治權日臻鞏固,突厥汗國又因內爭而削弱,隋王朝北方的威脅,已告解除,於是隋文帝就把統一南北這個重要歷史任務提到日程上來。 在這以前,高曾進滅陳之策,他說:「江北地寒,田收差晚;江南土熱,水田早熟。量彼收穫之際,微徵士馬,聲言掩襲,彼必屯兵御守,足得廢其農時。彼既聚兵,我便解甲,再三若此,賊(指陳朝統治者)以為常,後更集兵,彼必不信,猶豫之頃,我乃濟師。」(《隋書·高傳》)崔仲方也進策:「今唯須武昌已下,蘄(州治蘄春,今湖北蘄春縣)、和(州治歷陽,今安徽和縣)、滁(州治頓丘,今安徽滁州)、方(州治六合,今江蘇六合)、吳(州治廣陵,今江蘇揚州市)、海(州治龍沮,今江蘇連雲港市南)等州,更帖(添帖)精兵,密營渡計。益(州治成都)、信(州治人復,今重慶奉節縣)、襄(州治襄陽)、荊(州治江陵)、基(州治豐鄉,今湖北鍾祥縣南)、郢(州治定城,今河南潢川縣)等州,速造舟楫,多張形勢,為水戰之具。蜀、漢二江,是其上流水路衝要,必爭之所。賊……終聚漢口、峽口(西陵峽口),以水戰大決。若賊必以上流有軍,令精兵赴援者,下流諸將即須擇便橫渡;如擁眾自衛,上江水軍鼓行以前。」(《隋書·崔仲方傳》)以後隋文帝伐陳的軍事措施,就是根據這些策略來籌劃的。 開皇八年(公元588年)三月,隋文帝下詔數陳後主的罪惡,詔文中說:陳叔寶「據手掌之地,恣溪壑之險,劫奪閭閻,資產俱竭,驅蹙內外,勞役弗已。征責子女,擅造宮室……帷薄嬪嬙,有逾萬數。寶衣玉食,窮奢極侈,淫聲樂飲,俾晝作夜。斬直言之客,滅無罪之家……自古昏亂,罕或能比。介士武夫,饑寒力役,筋髓罄於土木,性命俟於溝渠。君子潛逃,小人得志,家家隱殺戮,各各任聚斂……衣冠鉗口,道路以目」(《隋書·高祖紀》)。這道詔文指出陳後主荒淫無道,眾叛親離,「取亂侮亡」,隋滅陳的時機成熟了。 同年十月,隋文帝下令伐陳,任命第二子淮南道行台(駐壽春)尚書令晉王楊廣、第三子山南道行台(駐襄陽)尚書令秦王楊俊及信州(治人復,今重慶奉節)總管楊素三人為行軍元帥。楊廣出六合,楊俊出襄陽,楊素出信州,荊州刺史劉仁恩出江陵,蘄州總管王世積出蘄春,廬州總管韓擒虎出廬江,吳州總管賀若弼出廣陵,青州(州治益都,今山東青州)總管燕榮率水軍出東海。「合總管九十,兵五十一萬八千,皆受晉王(楊廣)節度。」這五十多萬大軍,浩浩蕩蕩,「東接滄海,西拒巴蜀,旌旗舟楫,橫亘數千里」(《隋書·高祖紀》)。 楊廣雖為元帥,但缺乏軍事經驗。隋文帝因而指定尚書左僕射高為晉王元帥府長史,尚書右僕射王韶為晉王元帥府司馬,軍中大事,都取決於高、王韶二人。高到達前方之後,聽取行台吏部郎中薛道衡對戰爭形勢的分析,並問:「今茲大舉,江東必可克乎?」薛道衡認為必克。他說:「嘗聞郭璞有言,江東分王三百年,復與中國(中原)合。今此數將周,一也。主上(指隋文帝)恭儉勤勞,叔寶荒淫驕侈,二也。國之安危,在所委任,彼以江總為相,唯事詩酒,拔小人施文慶,委以政事,蕭摩訶、任蠻奴為大將,皆一夫之用耳,三也。我有道而大,彼無德而小,量其甲士,不過十萬,西自巫峽,東至滄海,分之則勢懸而力弱,聚之則守此而失彼,四也。席捲之勢,事在不疑。」(《資治通鑑》陳禎明二年)薛道衡的這四點分析,除了第一點帶有迷信色彩之外,其餘三點,分析隋優勝陳劣敗的情況,基本上是符合當時實際的。這幾點分析,足以說明陳的必然滅亡和隋的必然統一江南了。 開皇八年的十一月,秦王楊俊的軍隊,屯據漢口,有渡江規取武昌,切斷長江中流模樣,吸引了陳朝上游的軍隊,不敢下援建康。同月,楊素也從永安出兵,沿峽而下,「舟艫被江,旌甲曜日」(《隋書·楊素傳》)。陳朝江濱的鎮戍,不斷被隋軍擊潰。上游軍事的主動權,完全掌握在隋軍的手裡。 開皇九年(公元589年)正月,賀若弼利用陳朝下游江防的空虛,自廣陵引兵渡江,攻下京口(今江蘇鎮江市);韓擒虎自橫江浦(今安徽和縣東南,面對江南之采石磯)渡江至採石(今安徽馬鞍山市西南采石磯),攻下姑熟(今安徽當塗縣)。於是賀若弼自北道,韓擒虎自南道,以鉗形攻勢,夾擊建康。鐘山一戰,賀若弼擊潰了陳朝的主力軍,韓擒虎也自新林(今江蘇南京市西南)直趨朱雀橋,攻入台城。俘虜了陳後主叔寶。陳亡。 燕榮自東萊(郡治掖,今山東萊州),傍海入太湖,取陳吳郡(治吳,今江蘇蘇州市)。行軍總管宇文述也進克晉陵(郡治晉陵,今江蘇常州市)、會稽(郡治會稽,今浙江紹興市)。 陳上游的軍隊,也紛紛解甲散兵,向隋秦王楊俊請降,只有陳湘州(治長沙,今湖南長沙市)刺史岳陽王陳叔慎(陳後主之弟),合眾抗隋,結果兵敗被擒,斬於漢口。既而嶺南諸州,也都歸附於隋,於是陳朝全境皆平。從永嘉末年西晉王朝崩潰時起,中國經歷二百七十三年長期分裂的局面,至此南北復歸於統一。 這種南北的統一,首先,只有在北方各族大融合已經完成的基礎上才能出現。因為自秦漢以來,先後活動於中原地區的匈奴、羯、氐、羌、鮮卑、烏桓、丁零、各族,到了北朝末年,已經和構成中華民族的主要骨幹漢族完全融合在一起了。中國北方的統治權,也已經由鮮卑貴族移轉到漢族大地主手裡(儘管這些漢族大地主帶有鮮卑化的成分)。這樣,自西晉末年以來,民族矛盾上升為主要矛盾的形勢,已經緩和了下來,南北朝間的民族矛盾對抗狀態,已經不復存在,因而使中國南北部很容易地統一起來了。此外,北朝的均田和府兵制在這裡也起了不小的作用。由於北朝均田制的繼續推行,自耕小農大大地增多,在均田制的基礎上擴大起來的府兵,也由於他們的經濟比較穩固,身份地位有所提高,因而兵源增多,戰鬥力加強;比較南朝自耕小農經濟日益衰頹,兵士身份日益低落,國力也因以不振,這兩種情況是截然不同的,因而南朝終於為北朝所並。而且,南北兩地在這兩三百年中,地方經濟都有巨大的發展,為了要使全國的經濟進一步獲得發展,就有南北重新統一的必要。只有全國在政治上重新統一,大規模的公共工程如溝通南北經濟的大動脈——運河的開鑿工程,才有可能進行。因此,這種政治上的南北統一,進而造成經濟上的南北統一,是完全符合當時人民的要求的,是完全順應歷史發展的趨勢的。 隋初的政治制度 隋文帝在統一南北前後,在政治方面,做了如下一系列的改革: 第一,在中央職官制度方面,廢北周六官,復魏晉舊制。中央官制,從宇文泰在西魏採用《周禮》六官制度起,一直延續到北周末年不改。根據六官制度,中央行政機構中設置六個長官,即大冢宰(天官)、大司徒(地官)、大宗伯(春官)、大司馬(夏官)、大司寇(秋官)、大司空(冬官)。大司徒以下各官分掌各項重要政務,大冢宰為六官之長,總攬朝政,所謂「五府總於天官」(《周書·武帝紀》)。這種官制,在西周時代實施,有它的歷史條件,但自秦漢以後,中央集權制日益強化,三公(太尉、司徒、司空)尚且因為位高望重,後來變成虛銜,而事歸台省,豈可在北朝再讓政府權力集中在大冢宰一人手裡呢?如果五府不總於天官的話,那麼大冢宰又無實權,形同虛設了。而事實上,六官實施後,也只有在西魏和北周初年,當宇文泰和宇文護相繼專政,才以大冢宰名義掌握統治權,到了北周武帝殺宇文護後,皇帝親掌大柄,大冢宰實際上只是受成而沒有什麼事權可言。大冢宰屬下的御正大夫(任總絲綸)、大宗伯屬下的內史大夫(掌綸誥),大冢宰屬下的納言大夫(掌出入侍從),由於職務關係,接近皇帝,地位卻大大地重要起來。用魏晉舊制來比擬,這時大冢宰的職位好像尚書令,御正、內史兩大夫像中書監令,納言大夫像門下侍中,實際上又在向三省制發展了。隋文帝即位之後,要加強中央集權政治,自然會廢北周六官而恢復魏晉以來正在行用的三省制了。 中書省,隋以避文帝父楊忠諱改稱內史省,置內史監、令各一員;旋廢監,置令二員。又置內史侍郎四員(後減為二員),為之副貳。下有內史舍人八員(後減為四員),內史通事舍人十六員。門下省長官也避楊忠諱,不稱侍中而稱納言,納言二員;其副貳稱給事黃門侍郎,四員,後去給事之名,僅稱黃門侍郎,並減員額為二人。自從梁陳以來,「舉國機要,悉在中書;獻納之任,又歸門下;而尚書但聽命而已」。所以「內史、納言,是為宰相」(《通典·職官典》)。國家的事權,集中在門下、內史兩省,兩省長官又是以皇帝的顧問和幕僚長身份出現的,所以他們成為「真宰相」,這是皇權進一步強化的必然結果。 門下、內史兩省,是中央的決策機關,而尚書省是中央的執行機關。 隋尚書省置尚書令一員,尚書左右僕射各一員。下置吏部、禮部、兵部、都官(後改稱刑部)、度支(後改稱戶部)、工部等六尚書。吏部尚書轄吏部(後改稱選部)、主爵、司勛、考功四司;禮部尚書轄禮部(後改稱儀曹)、祠部、主客、膳部四司;兵部尚書轄兵部(後改稱兵曹)、職方、駕部、庫部四司;都官尚書轄都官、刑部(後改稱憲部)、比部、司門四司;度支尚書轄度支、戶部(後改稱民部)、金部、倉部四司;工部尚書轄工部(後改為起部)、屯田、虞部、水部四司。是為二十四司,每司置侍郎一員或二員,六部共置三十六侍郎。六部以外,又有太常、光祿、衛尉、宗正、太僕、大理、鴻臚、司農、太府等九寺,並置卿、少卿各一員。此外又有都水台(其長官為都水使者)、國子寺(其長官為國子祭酒)、將作寺(其長官為將作大匠)等的設置。 三省之外,又有秘書省(其長官為秘書監)和御史台(其長官為御史大夫),隋煬帝時,又分置殿內省,連同尚書、門下、內史、秘書省為五省。又增置謁者台(掌傳達命令,其長官為謁者大夫)、司隸台(掌巡察畿內畿外),合御史台為三台。又成立少府監(掌官府手工業)和長秋監(舊稱內侍省)、國子監(即國子寺)、將作監(即將作寺)、都水監(即都水台),總為五監。隋中央政權機關的組織,大體如此。從三省制的進一步確立,和御史、謁者、司隸三台的成立以加強對官吏的控制和糾察一事看來,隋王朝在政府機構體制方面的改革對中央集權國家權力的進一步加強,是起了很重要作用的。 第二,並省郡縣。自東漢末年起,地方行政制度,由於州刺史和郡太守職權的發展,變成州、郡、縣三級制度;南北朝以來,又在州上設置都督數州軍事或總管,兼管地方軍民事務。同時,南朝自梁、陳以來,北朝的北魏後期,州郡縣的區域卻在繼續分割縮小,而州郡縣的數目則在不斷增加。南朝北朝兩方又並僑立州郡,這更增加了郡縣割裂的嚴重程度。正是「一郡分為四五,一縣割成兩三」(《宋書·志序》),「百室之邑,便立州名,三戶之民,空張郡目」(《北齊書·文宣帝紀》)。這種情況,必須有所改變。 在北齊文宣帝天保七年(公元556年),北齊曾想改變這種情況,下令裁併州郡,凡「並省三州、一百五十三郡、五百八十九縣」(《北齊書·文宣帝紀》)。但是北周的統治地區,郡縣的分割碎裂,仍然如故。隋文帝代周稱帝之後,為了要節省地方政府的開支,裁減冗員,必須並省地方行政機構。當時河南道行台兵部尚書楊尚希曾上表稱:「當今郡縣,倍多於古。或地無百里,數縣並置;或戶不滿千,二郡分領。具僚以眾,資費日多,吏卒又倍,租調歲減。清干良才,百分無一,動須數萬,如何可覓。所謂民少官多,十羊九牧。……今存要去閒,並小為大,國家則不虧粟帛,選舉則易得賢才。」(《隋書·楊尚希傳》)隋文帝乃在開皇三年(公元583年)的十一月,下令「罷天下諸郡」(《隋書·文帝紀》),取消郡一級,以州統縣,從東漢末年以來的州、郡、縣三級制改為州、縣兩級制。開皇九年滅陳之後,隋共有三百州。到了隋煬帝大業三年(公元607年),「改州為郡」(《隋書·煬帝紀》),又變州、縣兩級制為郡、縣兩級制,同時也並省諸郡,全國共有一百九十郡,一千二百五十五縣。 由於並省州縣,減少冗官人數,不但節省了政府不少開支,間接也減輕了人民的負擔。而且,從州、郡、縣三級制改為州縣兩級制之後,隋文帝還是沿襲北朝舊制,於大州或邊鎮設置大總管,都督數州軍事至數十州軍事,同時還在各道(如淮南道、河南道、山南道)置行台、其長官為行台尚書令、行台左右僕射、行台兵部尚書(兼管行台吏部、禮部事)和行台度支尚書(兼管行台都官、工部事),來節制每一大行政區的軍政事宜。這樣,一方面減少了地方基層行政組織,另一方面,中央對地方的控制力量不但沒有削弱,相反地王權更大大地強化起來了。 第三,罷九品中正制。隋文帝要集權中央,首先必須把選舉用人之權,從世家大族的手裡奪回來;要把選舉用人之權收回到中央來,必須廢除九品中正制度。當宇文泰相西魏時,蘇綽替西魏文帝起草的六條詔書中,就提到「夫門資者,乃先世之爵祿,無妨子孫之愚瞽。……若門資之中而得愚瞽,是則土牛木馬,形似而用非,不可以涉道也」。並說:「今之選舉者,當不限資蔭,唯在得人。」(《周書·蘇綽傳》)可見北朝後期,有許多明智的人士,對當時的門閥制度,已經非常反感了。從「周氏(北周)以降,選無清濁」(《隋書·盧愷傳》)一事,也可以看到有些清華的職位,已經不是世家大族所能壟斷獨占了。到了隋文帝開皇三年,正式下令停止了前此「操人主之威福,奪天朝之權勢」的州郡中正的選舉品第之權,徑直稱之為「鄉官」,「至是不知時事」,變成閒職(1)。過了十多年,到開皇十五年(公元595年),索性裁革「鄉官」(2),這樣就乾脆把三百多年來(公元219—595年)世家大族作為政治上壟斷工具的九品中正制度廢除了。 隋文帝在中正職權停止之初,即在開皇七年,下令諸州歲貢三人。到鄉官裁撤之後,在開皇十八年,「又詔京官五品以上及總管、刺史,並以志行修謹、清平幹濟二科舉人」。這些都說明選拔官僚的制度,正由九品中正制向科舉制演變。到了隋煬帝初年,「始建進士科」(《通典·選舉典》)。進士、秀才等科,有的雖是繼承著前代故事發展而來,但較重才學,次重門第,這正反映出魏、晉以來世家大族勢力在進一步削弱,庶族寒門地主勢力在逐漸抬頭。同時,這種選拔官僚的制度的出現,也標誌著封建王權企圖集中所有地主階級力量來加強統治。進士科的設置,對此後唐、宋、明、清的科舉制度影響較大,這在後面還要提到。 在開皇三年停止州縣中正行使職權的同時,隋文帝把過去刺史、郡守署用僚佐的權力,也收歸到中央來。規定地方政權機構的僚佐,官品自六品以下,過去可由刺史自己署用的,現在也必須由吏部選曹來任命。史稱:「自是海內一命以上之官,州郡無復辟署矣。」(《通典·選舉典》)「五服之內(指四海之內),政決王朝;一命免拜,必歸吏部」(《通典·選舉典》引劉秩語),這對於強化中央政權,起了很大作用。 第四,更定刑律。隋文帝在開皇元年,命高等制定新律,「其刑名有五。一曰死刑二,有絞,有斬。二曰流刑三,有一千里、千五百里、二千里。……三曰徒刑五,有一年、一年半、二年、二年半、三年。四曰杖刑五,自五十至於百。五曰笞刑五,自十至於五十。而蠲除前代鞭刑及梟首、裂之法。……大逆謀反叛者,父子兄弟皆斬,家口沒官」(《隋書·刑法志》)。也就是說,除了對人民反抗行動及統治階級內部企圖篡奪皇位等嚴重事端,仍用殘酷門誅來作為鎮壓手段以外,一般刑法比之前代要減輕許多。尤其是自周、秦以來絕滅人道的宮刑,至隋也正式廢除。據《尚書·呂刑》孔穎達疏云:「近代反逆緣坐男子,十五已下,不應死者,皆宮之。大隋開皇之初,始除男子宮刑。」宮刑的正式從法律上廢除,這是值得稱道的一件事情。 十六國北朝以來,各少數民族統治者長期統治中國北部,他們「決獄定罪,罕依律文,相承謂之變法從事」。在訊問囚犯的時候,也往往用「車輻騶杖,夾指壓踝,又立之燒犁耳上,或使以臂貫燒車」(《隋書·刑法志》)等酷刑。隋文帝下令「盡除苛慘之法」,對囚犯的考掠也略加限制。並且還規定人民有枉屈,縣不為理者,令以次經郡及州以至御前申訴。以後並規定被地方政府判處死刑的囚犯,在行刑之前,必須經朝廷批准,才能執行。以上一系列的措施,固然不外乎是為了鞏固統治權和加強中央權力,但多少給人民減輕了一些痛苦。 另一方面,隋文帝對於貪污官吏,懲辦甚嚴。如在開皇十六年(公元596年),發現合川官倉少掉倉粟七千石,經調查後認為被主管倉粟的官吏所盜竊,文帝下令斬殺這一官吏,並把他的家屬和財產沒官,買粟償還。當然,在階級社會裡,不可能根絕貪污和盜竊,但隋文帝這樣做法,對官吏貪污情況多少有所限制,從而也多少可以減輕一些由此而轉嫁到農民身上的負擔。 在當時這一特定的歷史階段里,唯有加強中央集權政治,隋王朝和繼隋而興的唐王朝才能鞏固、安定、強盛。隋文帝的以上一系列改革,對於這統一國家在開始其鞏固、安定的過程中,是起了積極的作用的。 均田制的繼續發展 隋文帝在即位初年,首先廢除苛斂,接著就整頓均田制。在北周末年,政府置入市門稅,每人一錢;並官置酒坊收利;鹽池、鹽井,亦皆禁百姓採用。楊堅初相北周,即下令除免入市門稅;開皇三年,又下令罷酒坊,開放鹽池、鹽井,任憑百姓採用。隋文帝為了鞏固統治權起見,就先把最不合理的苛征暴斂廢除了。 隋初均田制是依照北齊的授田畝數來授予的,一夫授口分田(露田)八十畝,女子受田四十畝,此外每夫授永業田(桑田)二十畝。如在不能栽桑的麻土之鄉,則改授麻田亦二十畝。一夫一婦為一床,共受田一百四十畝,其中二十畝為永業。每歲出租粟三石,調絹一匹,附加綿三兩;不宜植桑之處,則改出調布一端(時六丈為一端),麻三斤。未婚丁男和「仆隸」,租調減半。此外有每歲服役一月的力役(即十二丁兵)。男女年十八歲以上為丁,成丁則負擔課役;六十歲為老,老可免去課役。 史稱隋初「承西魏喪亂,周、齊分據,暴君慢吏,賦重役勤,人不堪命,多依豪室,禁網隳紊,奸偽尤滋」(《通典·食貨典·丁中》)。又稱「是時山東尚承齊俗,機巧奸偽,避役惰游者十六七(3),四方疲人(「人」應作「民」,唐人避諱而改),或詐老詐小,規免田賦」(《隋書·食貨志》)。在這種情況下,隋文帝首先接受了高的建議,以輕徭薄賦來爭奪勞動人手,其內容是「定其名,輕其數,使人知為浮客(原註:浮客,謂避公稅,依豪強作佃家也),被強家收大半之賦;為編氓(編戶之民)奉公上蒙輕減之徵」(《通典·食貨典·丁中》)。乃於開皇三年(公元583年)下令,減絹調一匹(四丈)為二丈,並下令「軍、人(民)以二十一歲成丁」,開始課役,比過去十八歲成丁課役,又延遲了三年。又減一年中的力役一月(即十二丁兵)為二十天。到了開皇十年,還下令「人(民)年五十,免役收庸」(《隋書·食貨志》),即允許五十歲以上的人納布或絹來代役。這兩次改革,不僅減少收納戶調絹二分之一,力役三分之一,並縮短了服役期限,使農民的負擔有所減輕,農民的剩餘勞動時間有所增多,從而緩和了階級矛盾;而且也由於輕徭薄賦的緣故,使蔭庇在世家大族莊園下的依附農民,有機會出來耕種均田,所謂「浮客悉自歸於編戶」(《通典·食貨典·丁中》)。同時,隋文帝又利用政治力量,來與「輕稅之法」相配合,下令州縣「大索貌閱」,查實戶口,如戶口不實,正(里正,管二十五家)、長(黨長,管一百家)發配遠方。又開相糾告之科,大功親(九個月的喪服,即叔伯兄弟)以下,並令分居,各立戶籍,不得互相合戶,以防包容隱庇。經過開皇三年的這次戶口檢查,「計帳進四十四萬三千丁,新附一百六十四萬一千五百口」(《隋書·食貨志》)(4)。其後高又建「輸籍」法(5),規定在每年正月五日,由縣令出巡民間,把便近的三五百戶人家,編在一起,依據輸籍法的規定,重新評定戶等高下。這麼一來,戶口隱冒,更為困難,戶等高低,也經過調查,加以調整,「自是奸無所容矣」(《隋書·食貨志》)。均田戶的增多,也是政府剝削對象的增多,府兵兵源的擴大,王權的加強,史稱「隋氏之盛,實由於斯」(《通典·食貨典》)。 隋代的大索貌閱,除了文帝開皇三年(公元583年)這一次以外,還有煬帝大業五年(公元609年)的一次。這時裴蘊任職民部侍郎,據《隋書·裴蘊傳》稱:「於時猶承高祖(隋文帝)和平之後,禁網疏闊,戶口多漏。或年及成丁,猶詐為小,未至於老,已免租賦。〔裴〕蘊歷為刺史,素知其情,因是條奏,皆令貌閱。若一人不實,則官司解職,鄉正里長,皆遠流配。又許民相告,若糾得一丁者,令被糾之家,代輸賦役。」這一次大索貌閱的結果,「諸郡計帳,進丁二十四萬三千,新附口六十四萬一千二百。」裴蘊也因建議貌閱有功,不久擢授御史大夫,參掌機密。可是當時朝政已亂,農民大起義不久就發生,所以後來幾年就無法再進行均田和貌閱了。 北齊為北周所滅的前一年,即隆化元年(公元576年),有戶三百零三萬,有口二千餘萬;北周大象中(公元579—580年),有戶三百五十九萬,有口九百餘萬(不包括新合併的北齊地區人口在內),合起來,北朝大概有三千萬人口。隋文帝開皇九年(公元589年)滅陳,得戶五十萬,以一戶五口計,約二百五十萬口左右。陳、北齊、周三國人口合起來,大概有三千二三百萬口左右。可是到了隋煬帝大業五年(公元609年),全國有戶八百九十萬七千五百三十六,有口四千六百零一萬九千九百五十六。奴婢、部曲在煬帝時已列為不課口(6),他們的口數,是否包括在內,惜無明文規定;原來列於軍籍的府兵戶,他們的戶籍,從開皇十年起,已經悉屬州縣,因此他們的戶口,也統計在這個數字之內,這是可以斷言的。短短二三十年之內,人口驟增三分之一,這當然是由於社會相當安定,生產力大大提高,人口因之很快地繁殖起來的緣故;但是和隋文帝在經濟各方面的改革,如設「輕稅」之法,來爭奪勞動人手,以及利用政治上的各種措施,如閱實戶口,搜括蔭庇等等,也是分不開的。 國家編戶人數的激增,在另一方面就意味著世家大族蔭庇戶口的相對減少;同時,上面提到過的,隋初廢除九品中正制,對世家大族政治上的壟斷特權,也有所限制。但這並不等於說世家大族的勢力就此一蹶而不振了。剝削對象人數的增加,固然意味著隋王朝財政收入情況的好轉和主要軍事力量——府兵兵員的充實,然而隋王朝的政權,畢竟是建立在世家大族的支持擁護的基礎之上的。隋王朝儘管一方面限制了一些舊的門閥士族,如趙、魏地區的世家大族崔、盧、李、鄭,江南地區的世家大族王、謝、蕭、袁、朱、張、顧、陸等家族的政治經濟勢力過分的發展;但另一方面,它又不得不培植作為政權支柱的門閥勛貴,使他們有強固的經濟基礎。因此,在隋文帝即位初年,就「頒新令,制自諸王已下,至於都督,皆給永業田,多者至一百頃,少者至四十畝」。「京官又給職分田,一品者,給田五頃,每品以五十畝為差。……至九品為一頃。外官亦各有職分田。」(《隋書·食貨志》)除了官吏授予大量的永業田(身死不還)與職分田(隨官還授)外,所有功臣勛貴,還格外給予賜田,如隋文帝以楊素取陳有功,「賜公田百頃,宅一區」。後來令楊素營建獨孤皇后陵墓,又「賜田三十頃」(《隋書·楊素傳》)。隋煬帝因張衡助己奪帝位有功,亦賜以「宅傍田三十頃」(《隋書·張衡傳》)。在隋文帝的統治年代,奴婢、部曲是作為課口而授田的,因此政府賜予功臣勛貴大量奴婢,也就意味著授予大量土地。梁睿、於義有平王謙之功,梁睿受賜奴婢一千口,於義受賜奴婢五百口;宇文忻有平尉遲迥之功,受賜奴婢二百口;王韶有平陳之功,受賜奴婢三百口;周法尚以戰功,前後受賜奴婢七百口;楊素戰功更大,前後受賜奴僮數千口(7)。政府以大量的均田土地,配給功臣勛貴的奴婢和部曲、客女,這意味著就是在隋代實施均田制的時期,世家大族的大土地所有制還是在繼續發展。 在西魏、北周時期,關隴地區的均田制度,已經非常不足了;儘管比起山東、河北地區來,情況要好一些。到了隋代,這一授田不足的情況,也並未好轉。而且由於官吏受田在京都附近的特別多,因此這一帶可供授受的土地更顯得不夠分配。有人以民田不給,曾建議酌減功臣之地以給民(8),可見問題的嚴重程度。此外如當時的趙魏地區,是世家大族經濟比較發展的地區,掌握在政府手裡的官田尤其少。這樣就造成了「京輔及三河,地少而人眾,衣食不給」(《隋書·食貨志》)的現象。隋文帝開皇九年(公元589年),全國應受田數為一千九百四十萬四千二百六十七頃(見《通典·食貨典·田制》),而當時墾田的數字,卻遠遠沒有達到這一數字,所以均田戶的受田數,很難足額。文帝開皇十二年,遣使四出均天下之田,狹鄉每丁才得二十畝。到了隋煬帝大業二年(公元606年)以後,全國編戶人口激增到四千六百萬以上,加之官吏人數的進一步增多,全國應受田的畝數,也隨之到達了五千五百八十五萬四千四十頃左右(9)。由於官吏勛貴授田比較有保證,均田農民授田必然更沒有保證,社會已經潛伏危機。隋煬帝為了解決均田土地的不足問題,「除婦人及奴婢、部曲之課」(《通典·食貨典·賦稅》),即正式宣布婦人、部曲、奴婢,不再徵收租調,同時也不再授予土地。即使這樣,實際上,土地的授予情況,也並不能改善,而且由於婦人不授田的緣故,無形中削減了每個均田戶三分之一以上的土地,更直接影響均田戶的生活。在隋文帝開皇三年,減調絹一匹(四丈)為二丈,乃是建立在一夫一婦共受田一百四十畝的基礎上的,現在除婦人之課,即婦人不再授田,實際把均田戶授田畝數減少很多,而租調卻並沒有相應減少。加之隋煬帝對外進行侵略,徵調萬端,自然要激起全國性的農民起義了。不過,在隋文帝時代,社會還比較安定,政府也還有力量動員並組織農民自狹鄉遷往寬鄉去,對遷往寬鄉的農民,政府也能及時加以優復,因此社會危機還不至於發展到以後隋煬帝時期那樣的嚴重程度。 國家編戶增多,墾地面積多少有了擴大,隋王朝的財政收入也大大增加了。在戶調絹布方面,《隋書·食貨志》稱:時「戶口歲增,諸州調物,河南自潼關,河北自蒲坂(今山西永濟西蒲州),達於京師,相屬於路,晝夜不絕者數月」。文帝曾對伐陳有功的將士,大行「慶賞」,一次賞絹布三百餘萬段(二丈為一段),「其餘出師命賞,亦莫不優隆」,「略計每年賜用至數百萬段」,可是「府庫曾無減損」(《隋書·食貨志》)。到了開皇十二年(公元592年),「庫藏皆滿」,「於是乃更建左藏之院,構屋以受之」(《隋書·食貨志》)。《大業雜記》載:「東宮正門,門東二百步有泰和門,並重觀。門內即左右藏。左藏有庫屋六重,重二十五間,間一十七架,總一百五十間。右藏屋兩重,總四十間,屋大小如左藏。左,絲、綿、布、絹;右,麩、曲、金、銅鼓、雜香、牙角。」《通典·食貨典》稱:隋氏「京都及并州庫,布帛各數千萬……亦魏、晉以降之未有。」 在租粟方面,為了保證京都糧食的供應無缺,隋文帝在開皇三年下詔,西自蒲(蒲州治蒲坂)、陝(陝州治峽縣,今河南陝縣西南),東至衛(衛州治汲,今河南汲縣西南)、汴(汴州治浚儀,今河南開封),沿黃河水次十三州,募丁運米。除在西京置太倉外,又在衛州置黎陽倉(今河南濬縣西南三十里),洛州(治洛陽)置河陽倉(今河南孟縣南),陝州置常平倉,華州(治華陰,今陝西華陰)置廣通倉,以「轉相灌注,漕關東及汾晉之粟,以給京師」(《通典·食貨典》)。開皇五年(公元585年)以後,關中連年大旱,文帝曾「命司農丞王發廣通之粟三百餘萬石,以拯關中」(《隋書·食貨志》),可見華陰廣通一倉的貯粟量至少在三百萬石以上。到了煬帝大業二年(公元606年),又在洛陽附近置洛口倉(今河南鞏義東北),在回洛城(今河南孟津東)置回洛倉。洛口倉倉城周圍二十餘里,穿三千窖,窖容八千石;回洛倉倉城周圍十里,穿三百窖,兩倉共可積米二千六百餘萬石。在洛陽宮城之東,又建築了含嘉倉,最近考古發現含嘉倉已經掘出的糧窖有二百五十九窖,大窖可儲存糧米一萬數千石,小窖也可儲糧數千石。其中一個倉窖內尚留存炭化的小米五十萬斤之多。洛陽宮城內右掖門「街西有子羅倉,倉有鹽二十萬石,子羅倉西有粳米六十餘窖,窖別受八千石」(《大業雜記》),共計可貯米四十餘萬石。這種規模宏大的倉窖,在全國沿運河地區普遍設立,「儲米粟,多者千萬石,少者亦不減數百萬石」(《通典·食貨典·丁中》)。《貞觀政要·辯興亡》稱:「比至(隋文帝)末年,計天下儲積,得供五六十年。」這都可以反映出隋王朝的富庶情況來。 同時,隋文帝在開皇五年,又「令諸州百姓及軍人勸課當社,共立義倉。收穫之日,隨其所得,勸課出粟及麥,於當社造倉窖貯之。即委社司執帳檢校,每年收積,勿使損敗。若時或不熟,當社有饑饉者,即以此谷賑給。自是諸州儲峙委積」。社倉在開始建立之際,是由鄉里的社司來管掌的;到了開皇十五年(公元595年),文帝以「本置義倉,止防水旱,百姓之徒,不思久計,輕爾費損,於後乏絕」為藉口,規定北境沿邊諸州的義倉糧食,由政府建倉來掌握。開皇十六年,又下令把關隴大部地區的社倉糧食,也都移交當地縣政府管理。在同年還規定「社倉准上中下三等稅,上戶不過一石,中戶不過七斗,下戶不過四斗」(《隋書·食貨志》)。於是「所在義倉,又皆充滿」(《通典·食貨典》)。這樣,本來是農民自籌以防災荒的社倉糧食,便變成為田租、戶調以外的一種附加稅了。不過在隋文帝統治的年代裡,如遇「旱儉少糧」,政府尚能「先給雜種及遠年粟」,及時賑給。如開皇十八年,山東水災,「所在沉溺」,文帝下令開倉賑給,前後用谷五百餘萬石,所以這時候社倉還能在一定程度上起著備荒賑災的作用。 府兵制的發展 在拙著《魏晉南北朝史》的《西魏和北周的政治》一節中,曾提到西魏、北周之際,府兵制度形成初期,府兵是不從事耕作,府兵制也不是和均田制結合在一起的。所謂「魏末喪亂,宇縣瓜分,役車歲動,未遑休息。兵士軍人,權置坊府,南征北伐,居處無定,家無完堵,地罕包桑,恆為流寓之人,竟無鄉里之號」(《隋書·高祖紀》)。府兵有府兵的兵籍,編戶齊民有編戶齊民的民籍,兵籍和民籍是分開來的。到了北周武帝天和元年(公元566年),「築武功、斜谷、武都、留谷、津坑諸城,以置軍人」(《周書·武帝紀》),府兵和府兵的家屬,雖然在渭水上游有了定居的地區,但不從事耕作,兵民分治的情況,也還沒有改變。所以在北周武帝建德二年(公元573年),募百姓充當府兵時,也還宣稱「除其縣籍」(《隋書·食貨志》),說明當時兵民仍是分籍的。不過從這時起,已「改軍士為侍官,募百姓充之」,府兵已經招募均田農民來充當,軍隊已經對均田戶開門,所以「是後夏人(漢民)半為兵矣」(《隋書·食貨志》),說明府兵制已經開始和均田制結合在一起,均田戶固然未必都是府兵,而府兵必然是均田戶了。但是儘管如此,軍民還是異籍的,所以在隋文帝開皇三年(公元583年)的詔令中,有「初令軍、人(民字避諱所改)以二十一成丁」(《隋書·食貨志》)的話,軍民並提,即因軍民異籍而言。到了隋開皇十年,就下令「凡是軍人,可悉屬州縣,墾田籍帳,一與民同;軍府統領,宜依舊式」(《隋書·高祖紀》),府兵戶的戶籍就和一般編戶齊民的民籍統一起來——兵民共籍了,這正是府兵制和均田制進一步結合的必然結果。 隋開皇十年以後,軍民雖不分籍,可是從後來隋煬帝「增置軍府,掃地為兵,自是租賦之入益減」(《隋書·食貨志》)幾句話看來,仍舊和西魏、北周時一樣,軍人是可以免除租調的。軍人可以受田而免除租調,這是和一般均田戶明顯不同的地方。 府兵制既然和均田制結合起來,那麼均田制的擴大,也就是府兵基礎的擴大及府兵兵源的增多。府兵在西魏之初,不滿五萬。北周武帝滅北齊時,有兵十七八萬人,其中府兵占半數以上。北周既滅北齊,「移并州(治晉陽,今山西太原市西南)軍人四萬戶於關中」(《周書·武帝紀》),這時府兵的人數,也不會超過二十萬人。可是到了隋文帝開皇九年伐陳時,有兵五十一萬八千人,固然其中包括為數眾多的州郡之兵和募士,但無論如何比起西魏初期府兵不滿五萬之數來,已經大大地增多了。到了開皇十年(公元590年),兵民同籍,府兵制進一步地與均田制結合起來,府兵的員額就大大地增加,到了隋煬帝大業八年(公元612年)進攻高句麗時,「掃地為兵」,動員府兵與募士的人數到達一百十三萬人以上。府兵兵員的不斷增多,適足以說明它在均田制的基礎上擴展這一事實。 在隋開皇十年兵民異籍以前,一部分居住在京師的府兵,置坊主(即西魏六坊之眾的坊)以檢察戶口;一部分居住在州郡的府兵,置團主(即西魏鄉團之團)以檢察戶口,勸課農桑。坊主、團主之上,又有郎將和副郎將來管理府兵的召集、訓練和上番宿衛等事宜。到了開皇十年兵、民同籍以後,府兵制在均田制基礎上有了進一步的發展,土著的軍府也開始正式確立了,這種軍府,稱為驃騎府,它的長官稱驃騎將軍,副長官稱車騎將軍。到了隋煬帝大業三年(公元607年),又改驃騎府為鷹揚府,改驃騎將軍為鷹揚郎將,改車騎將軍為鷹揚副郎將。大業五年,又改鷹揚副郎將為鷹擊郎將。鷹揚郎將下設校尉(唐折衝府三百人為團,置校尉,即沿隋制)、旅帥、隊正(唐折衝府下五十人為隊,置隊正,即沿隋制)、隊副等員。凡管騎兵的校尉稱越騎校尉,管步兵的校尉稱步兵校尉,每一個鷹揚府下有越騎校尉和步兵校尉各二員。隋的鷹揚府,就是唐折衝府的前身。 隋初,府兵總屬於左右衛、左右武衛、左右武侯,番上宿衛。故《通典·職官典》折衝府職掌下稱:「隋初左右衛、左右武衛、左右武侯,各領軍坊、鄉團,以統戎卒。」到了煬帝大業三年,又改置六衛為十二衛,即左右翊衛、左右驍衛、左右武衛、左右屯衛、左右御衛、左右侯衛,共十二衛。每衛各置大將軍一人,將軍二人,以總府事。府兵番上宿衛,隸左右翊衛者,稱為「驍騎」;隸左右驍衛者,稱為「豹騎」;隸左右武衛者,稱為「熊渠」;隸左右屯衛者,稱為「羽林」;隸左右御衛者,稱為「射聲」;隸左右候衛者,稱為「佽飛」。通稱為「衛士」。 府兵既然都是均田上的農民,他們的素質是好的;又因政府授予土地而不課租調,因此在開始時,他們的經濟也是比較穩固的。在統治階級看來,也是所謂府兵「取之土著,恐累親族」,故「不敢怨叛」,「自置府兵,未有能以之外叛內侮,及殺帥自擅者」(《玉海·兵制》引《鄴侯家傳》)。府兵「三時耕稼」,「一時治武」,由軍府統領,農隙教練。平日番上宿衛,稱為衛士。「若四方有事,則命將以出;事解則罷,兵散於府,將歸於朝,故士(府兵)不失業,而將帥無握兵之重。」(《鄴侯家傳》)本來從東漢以來,由於方鎮帶兵,造成了外重內輕的局面,一直到周、隋府兵制度確立之後,兵權集中在皇帝的手裡,皇權大大地強化起來,這一外重內輕的形勢,才完全改變過來了。 綜上所述,均田戶是隋王朝的主要剝削對象,府兵也成為隋王朝的主要軍事力量。昌盛一時的隋和繼隋而興的唐,就是在這個基礎上出現的。 隋代的手工業與商業 在隋文帝初年,隋統治區內行用的錢幣是非常混亂的。關隴地區,除行使北周的五行大布(一抵千錢)和永通萬國錢(一抵十錢)外,還使用北魏所鑄的太和五銖錢;梁(陝西南部)益(四川)地區,又雜用古錢交易;山東地區,猶雜用北齊舊錢(常平五銖錢);河西(河西走廊)諸郡,還行用西域金銀錢。錢幣的不統一,會妨害全國經濟與政治的統一,《隋書·食貨志》稱:「高祖既受周禪,以天下錢貨,輕重不等,乃更鑄新錢……文曰五銖,而重如其文,每錢一千,重四斤二兩。是時錢既新出,百姓或私有熔鑄。三年(公元583年)四月,詔四面諸關,各付百錢為樣。從關外來,勘樣相似,然後得過;不同者,即壞以為銅,入官。」開皇四年(公元584年),詔前代舊錢,「仍依舊不禁者,縣令奪半年俸」。五年,又「嚴其制。自是,錢貨始一,所在流布,百姓便之」。滅陳之後,又廢陳氏舊錢,在江南推行隋氏新錢。這樣,全國行使的錢幣就漸漸統一起來了。 隋王朝在統一貨幣同時,還統一度量衡,頒行開皇新制,市上交易,依為標準。 錢幣與度量衡的統一,這都有助於全國在經濟上的統一與刺激手工業、商業的發展;同時使人民在繳納田租戶調及出賣剩餘生產品時,少受地主、商人和官吏重重盤剝的痛苦。 在隋王朝前期,無論官府手工業和民間手工業,都有很大的發展。 隋王朝的官府手工業,在太府寺下,有左尚方署(掌車輦、織扇、膠漆、畫鏤等作),右尚方署(掌皮毛、膠墨、席薦等作),司染署(掌織、組綬、綾錦、冠幘並染色等作),掌冶署(掌造鑄金、銀、銅、鐵、塗飾、琉璃、玉作等作),甄官署(掌營磚、石、瓷、瓦等作);在將作寺下,有左校署(掌營構、木作、采材等事),右校署(掌供版築、塗泥、丹,並燒石灰等事)。隋煬帝大業三年(公元607年),從太府寺分出少府監,把原來太府寺所轄左尚方署、右尚方署、司染署、掌染署撥歸少府監管屬,還在少府監下置司織署、鎧甲署、弓弩署等。不久,撤掉鎧甲、弓弩兩署,將司染、司織兩署合併為染織署。隋代官府的工匠,也都分住州郡,輪番給役。在隋初,「役丁為十二番」,即十二丁兵,一年服役一個月。匠戶的番役,規定為「匠則六番」,即六丁兵,一年服役兩個月。開皇三年(公元583年),「減十二番每歲為二十日役」(《隋書·食貨志》),而工匠的番役時間未見縮短,我懷疑一直到隋亡,工匠戶還是採用「六丁兵」制,一年服役兩個月。據《大業雜記》的記載:隋煬帝在大業三年「十月,敕河北諸郡送工藝戶陪東都三千餘家,於建陽門東道北置十二坊,北臨洛水,給工藝戶居住」。這裡也沒有提到工藝戶輪番給役的時間。 在私營手工業方面,我們首先得講到家庭紡織業。 自十六國以來,家庭紡織業就不斷在發展。當十六國前期,石勒出官絹市、錢(事在公元317年至321年之間),「限中絹一千二百,下絹八百;然百姓私買中絹四千,下絹二千」(《晉書·石勒載記》),可見絹價是很昂貴的。到了北魏前期的天安、皇興(公元466—470年)間,絹每匹猶在千錢左右。張丘建《算經》,大概是北魏孝文帝太和九年(公元485年)前後寫成的一部算術教科書,在這書里,還說絹「一匹直七百五錢」。可是到了北魏永安二年(公元529年),官絹「匹錢二百,而私市者猶三百」。普泰元年(公元531年),「天下調絹,四百一匹」(《魏書·食貨志》),絹價已經下降到二百文至四百文左右一匹了。經東西魏、北齊、北周,絹價迄未上漲。絹價的降低,說明絹帛的生產量在急劇上升。隋代「京都及并州庫,布帛各數千萬匹」(《通典·食貨典》),隋文帝每年用作賞賜的往往在數百萬段以上,這些庫藏和作賞賜之用的布帛,大都是向人民徵調來的,由此可見,這一時期的家庭紡織業是非常發達的。北方的絲織業中心,如北齊曾在定州(治盧奴,今河北定州)置綾局(見《隋書·百官志》)。相州的「魏郡,鄴都所在……雕刻之工(指絲織品),特雲精妙,士女被服,咸以奢麗相高」。隋開皇十五年,相州刺史豆盧通貢綾文布,隋文帝看了覺得太精緻了,命焚之於朝堂,表示不提倡生產這類綾。青州(治東陽城,今山東青州)地區,紡織業也很發達,從兩漢時代起,「織作冰紈綺繡純麗之物,號為冠帶衣履天下」(《隋書·地理志》)。到隋時,「大抵數郡風俗(包括絲織生產),與古不殊」。所以北方的綾絹產地,還是在今山東、河北一帶。此外如江南的吳中和豫章(郡治豫,今江西南昌),也是「一年蠶四五熟,勤於紡績」。四川的錦織業,也還保持著全國先進水平。《隋書·地理志》稱:蜀郡等地,「人多工巧,綾錦雕鏤之妙,殆侔於上國」。麻布的紡績方面,在豫章郡,「亦有夜浣紗而旦成布者,俗呼為雞鳴布」。這種不產蠶絲的麻布地區,在全國範圍內占有很大的比重。 在冶鐵製造業方面,到了隋代也有很大的發展。不僅「鑄鐵為農器兵刃,在所有之」(《魏書·食貨志》),而且根據最近在湖北當陽縣玉泉寺出現的舊藏隋大業十一年(公元615年)李慧達所鑄的重達隋稱三千斤的大鐵鑊來看,這是隋代鐵器中的突出作品,這樣巨型鐵鑊的鑄成,充分說明當時冶鑄技術達到的先進水平。 瓷器燒造方面,自十六國北朝以來,北方青瓷的燒造雖沒有江南那樣發展得快,譬如說北方當時青瓷器大部分是掛半釉的,而江南的青瓷器當時大都已經滿釉了。但北方制瓷術也在飛躍發展,尤其是到了北朝後期,北方青瓷的燒造逐漸趨向成熟階段。釉色或青綠,或黃褐,這是北方青瓷的特色。1948年在河北景縣封氏墓群中發掘出來的青釉器,如在北齊封子繪墓中掘出的醬褐釉的細頸鼓腹壺,更是這一時期的代表作品。同時在封氏墓中還發現了蓮花大尊,造型優美,可算是當時極優秀的藝術作品。後來陸續又發現了北朝墓群,如在河北河間縣發掘出北魏延昌三年(公元514年)邢巒墓和東魏興和三年(公元541年)邢晏墓,兩墓出土了青瓷一百二十件。在河北平山縣發現的北齊天統元年(公元565年)崔昂墓中,又出土了黑釉四系罐,這是北方唯一早期黑瓷,在瓷器史上有它特殊的意義。到了隋代,青瓷的燒造,更有了進一步的提高,由於當時的工匠選料比較精細,捏練的技術水平有所提高,使瓷土得到較好的溶解,膠體物質增加,胎體較薄,可塑性和耐火性能加強,使得瓷器在燒造過程中的變形和損壞率有所減少和降低。在安陽隋開皇十四年(公元594年)張盛墓和仁壽三年(公元603年)卜仁墓中,出土了許多生活用具和俑群等等,極大部分是青瓷燒造的,它代表了當時青瓷的發展水平。最近考古資料證明,河北磁縣賈壁村和河南鞏義,都是隋代青瓷燒造的重要產地。 白瓷的燒造,也在隋代大大地發展起來。白瓷的燒造歷史較青瓷為晚。白瓷的燒造創始於北朝後期,1971年在河南安陽城西北三十華里,發掘了一座北齊武平六年(公元575年)范粹墓,出土了瓷器十三件,其中有白釉者十件,胎白細膩,有帶綠彩者三件。從胎質淘練細潔,釉質較潤並帶綠色推斷,這批白瓷不似最初階段產物,因之白瓷的燒造還應該追溯到北齊武平之前(10)。近年發掘出隋大業四年(公元608年)李敏女李靜訓(北周宣帝的外孫女)墓,隋大業六年姬威墓,隋開皇十四年(公元594年)張盛墓,出土了近百件白瓷器。瓷器原料中普遍含有鐵的成分,由於所含鐵的氧化物在結構上或分量上的不同,而使釉色各異。隋代燒瓷工匠在長期的生產實踐中,掌握到如果把胎料和釉料的鐵的成分提煉出去,或控制在一定比例之內,就能夠燒成色調比較穩定的白瓷。白瓷的燒成,是制瓷手工業的突出成就,說明隋代在瓷器燒造方面的進一步發展(11)。據最近考古資料證明,白瓷的製造地點,主要在河南鞏義鐵匠爐村附近。 琉璃的燒造,到隋代也有發展。琉璃就是今天的玻璃,當時佛經譯文中稱「頗黎」。據近年考古發掘資料證明,在河南洛陽莊淳溝兩座西周早期墓中,發現了一顆穿孔白色料珠,繼之又在陝西寶雞市茹家莊西周時代的伯墓中,發現了上千件琉璃管、珠。經有關單位化驗,琉璃的主要成分有矽、鈣、鎂、鉛、鋇、錫、鈉等十八種元素,以矽為最大量。它與西方古代玻璃有所區別,西方的玻璃,含鈉、鈣較多,而中國的玻璃,含鉛、鋇較多。這一時期發掘出來的琉璃器,除了琉璃珠以外,還有呈現五色繽紛和帶有熒光層的琉璃器。在長沙楚墓中出土了琉璃璧和琉璃印章(12),更證明了琉璃製造在戰國時期,有了巨大的發展。漢魏西晉時代,史籍上和考古發掘上,也有使用琉璃器皿的許多記載和發現(13)。東晉時人葛洪在《抱朴子》的《論仙篇》里說道:「外國作水精碗,實是合五種灰(礦化物)以作之,今交、廣多有得其法而鑄作之者。」(14)可見西晉東晉之際,交、廣一帶在我國原有琉璃製造的基礎上,又引進海外先進技術,改進技藝,有所發展。這種燒造的器皿,已採用「水精碗」來稱呼它,表示它的透明度已經和近代玻璃相接近了。在遼寧北票縣的十六國後期北燕馮弗素墓中,也出土了五件琉璃器皿,詳細的報告,尚未發表。據《北史·西域·大月氏國傳》稱:北魏「太武時(公元424—452年),其國人(指貴霜王朝的商人)商販京師(北魏國都平城),自雲能鑄石為五色琉璃。於是採礦山中,於京師鑄之,既成,光澤乃美於西方來者。乃詔為行殿,容百餘人,光色映徹,觀者見之,莫不驚駭,以為神明所作。自此國中琉璃遂賤,人不復珍之」。這不僅反映了北魏當時引進外國先進技術,大量燒造琉璃的事實,而且「國中琉璃遂賤」一語,也透露出琉璃器皿在北魏的普遍使用程度。到了隋代,對琉璃器皿的燒造,又有進一步的改進和發展。《隋書·何稠傳》:「開皇初……時中國久絕琉璃之作,匠人無敢厝意,稠以綠瓷為之,與真不異。」琉璃與綠瓷不是一種東西,瓷器依靠瓷土作胎,琉璃依靠礦石作原料,但掌握火候溫度,卻有相同的地方,所以何稠製造的琉璃,也能達到較高的水平。1957年,在西安玉祥門外發掘出的隋大業四年(公元608年)李靜訓墓中,出土了綠色透明玻璃瓶兩件。綠色玻璃蛋形器一件,玻璃管一件,玻璃有蓋小罐一件,藍色半透明玻璃小杯兩件(15)。這些琉璃器具的出土,更證實了隋代琉璃燒造技術的進步。唐代的琉璃燒造,是由少府監下的掌冶署令掌管的,這大概是由於琉璃燒造,必須礦物合成,而國內礦石的開採,都歸掌冶署來經管的緣故。唐冶署令職掌內,提到「掌造金銀銅鐵塗飾琉璃玉作等事」(《通典·職官典·少府監》)。琉璃燒造中所必需的原料大鵬砂,《唐六典》中尚署令職掌下,曾提出「大鵬砂出波斯及涼州」。那麼,唐前期已經用波斯進口的大鵬砂和國內涼州出產的大鵬砂來燒造琉璃了(16)。今日本正倉院保藏了唐代傳去的琉璃器皿數件,如深紫色的琉璃杯,外側有魚藻花紋、口部呈十二曲波紋的「綠琉璃十二曲長杯」,白琉璃瓶,藏青色的琉璃唾壺,淡褐色的白琉璃碗等等,可見唐代的琉璃燒造技術,在隋代的基礎上又有了進一步的發展。不過,由於我國古時的琉璃器皿是屬於低溫度的鉛鋇玻璃製品,它的缺點是質地輕脆,容易破碎;尤其是不耐高溫,經不起驟冷驟熱,因此實用的價值是不高的,只能供貴族地主階級陳設玩賞之用而已。同時在當時政治條件下,只有官府作坊才能採礦燒造,產量有限,價值昂貴,所以生產規模,始終跼在很小範圍內,無法擴大。琉璃器皿在人民日常生活中,並不占有重要地位,比起人民所喜愛樂用的陶瓷和髹漆等日常用品來,它只能屈居於非常次要的地位(17)。 造船業,在隋代也有一講的必要。隋滅陳時,楊素在信州「造大艦,名曰五牙,上起樓五層,高百餘尺……容戰士八百人。……次曰黃龍,置兵百人」(《隋書·楊素傳》)。隋煬帝巡遊江都時,他乘的「龍舟,高四十五尺,闊五十尺,長二百尺,四重。上一重有正殿,內殿,東、西朝堂,周以軒廊。二重有一百六十房,皆飾以丹粉,裝以金碧珠翠,雕鏤奇麗,加以流蘇羽葆,朱絲網絡。下一重,長秋內侍」(《大業雜記》)居住。皇后所乘名翔螭舟,也是三層樓,規模宏大。這些都說明隋代行駛內河的平底船,在造船技術方面,達到了較高的水平。 全國的統一,錢幣與度量衡的統一,農業生產與手工業(主要是絹布生產)生產的發展,給統治階級積累了大量財富,王侯富商聚居的城市,也大大地繁榮起來。京兆大興,是「王都所在」,商業比較發達。都城內有東西兩市,東市叫都會市,西市叫利民市。居民「華戎雜錯」,不少居民「去農從商,爭朝夕之利,游手為事,競錐刀之末」(《隋書·地理志》)。洛陽在北周末年,一度建為東京,隋文帝也時常巡幸。隋煬帝即位後,又以洛陽為東都,「徙各州郭內人及天下諸州富商大賈數萬家」(《隋書·食貨志》)於此。又曾命「江南諸州,科上戶分房入東都住,名為部京戶,六千餘家」(《大業雜記》)。王侯世族,富商大賈,集中在洛陽居住,使洛陽的工商業迅速地繁榮起來。運河開通以後,洛陽成為通濟渠的終點,因此商業更是欣欣向榮。洛陽有三個大市,東市叫豐都市,南市叫大同市,北市叫通遠市。豐都市「周八里。通門十二。其內一百二十行三千餘肆,甍宇齊平,遙望如一。榆柳交蔭,通渠相注。市四壁有四百餘店,重樓延閣,互相臨映,招致商旅,珍奇山積」。大同市,周四里。「通遠市,二十門,分路入市,市東合漕渠。市周六里,其內郡國舟船,舳艫萬計」(《大業雜記》)。隋煬帝為了招徠蕃客,更命「修飾諸行,葺理邸店,皆使甍宇齊正,高卑如一,環貨充積,人物華盛」(《太平御覽》卷一百九十一引《兩京記》)。此外如丹陽(今江蘇南京)「舊京所在」,「市廛列肆,埒於二京」;宣城、毗陵、吳郡、會稽、餘杭、東陽等郡,「川澤沃衍,有海陸之饒,珍異所聚,故商賈並湊」。南海(今廣東廣州)「所處近海,多犀象玳瑁珠璣,奇異珍瑋,故商賈至者,多取富焉」。蜀郡(今四川成都)「水陸所湊,貨殖所萃」(《隋書·地理志》),也成為西南重要商業中心。荊州(治江陵)是長江中游的重鎮,「南控岷峨,東連吳、會,五方枕,四民昌阜」(《隋張壽墓志銘》),所以商業也很發達。蔡州(治汝陽,今河南汝南)「地接荊、郢,商旅殷繁」(《隋段濟墓誌》),是僅次於荊州的一個商業據點。那時中國內地和西域的交通,有北道、中道、南道三條大道,而「總湊敦煌」(《隋書·裴矩傳》)。隋煬帝「令裴矩往張掖,監諸商胡互市」,「自是西域諸蕃,往來相繼」(《隋書·食貨志》),可見當時對外貿易也很發達。 近二三十年來,在河南陝縣劉家渠隋開皇三年劉偉墓中出土了波斯薩桑王朝科斯洛埃斯一世(Chosröes I,公元531—579年在位)時期的銀幣兩枚。在隋大業四年李靜訓墓中也出土了波斯薩桑王朝卑路斯(Pilouz,公元457—483年在位)時期的銀幣一枚。在陝西耀縣隋代的食利塔里也發現了波斯薩桑王朝卡瓦德一世(Kavadh I,公元488—532年在位)時期的銀幣。在陝西咸陽張灣隋獨孤羅墓中出土了東羅馬帝國查士丁尼二世(Gustinian II,公元565—578年在位)時期的金幣。這些金銀古幣的出土,一方面證實了當時記載中提到的我國西北邊區行用西域金銀錢這一事實的存在,另一方面也說明了隋代對外貿易的繁榮。 這裡要說明的是:不管隋代的城市中商業如何發展,對外貿易如何發達,由於隋王朝的剝削對象是均田戶,隋王朝的主要軍事力量是府兵;而商業的發展,必然會侵蝕小農經濟,分化均田戶,從而削弱國家的軍事力量。因此,隋封建統治者還是貫徹執行我國自古以來一條崇本抑末政策,是不允許手工業(家庭手工業的紡織業除外)和商業過度發展的。如隋文帝在開皇十五年(公元595年)祠泰山還,路過汴州(治浚儀,今河南開封),「惡其殷盛」,乃任命令狐熙為汴州刺史。熙到任,「禁游食,抑工商,民有向街開門者,杜之;船客停於郭外星居者,勒為聚落,僑人逐令歸本」(《隋書·令狐熙傳》)。文帝非常同意這樣做法,還命相州刺史豆盧通向令狐熙學習。開皇十八年,隋文帝又以「吳越之人,往承弊俗,所在之處,私造大船」,勒令「江南諸州,人(民)間有船長三丈以上,悉括入官」(《隋書·高祖紀》)。這些措施,無疑是對商業的打擊,以達到其崇本抑末,鞏固小農經濟的目的。 所以隋代的統一與繼隋而興的唐代的統一,是在均田制、府兵制相結合的基礎之上必然出現的一種趨勢。我們不能因這時的手工業和商業有了一定程度滋長,便說隋唐統一的形成,是由於手工業的發展,貨幣商品經濟的發展,全國經濟聯繫的加強。如果這樣說,不但抹殺了這一時期社會構造的特質,而且也無法理解以後唐王朝由於均田制的崩潰,府兵制的破壞,而招致再度分裂,到北宋才又統一起來的歷史事實。 隋文帝的評價問題 隋王朝在政治和經濟上進行了一系列的改革,它便隨著均田制的鞏固、府兵制的發展很快昌盛強大起來,隋文帝在這一歷史進程中,起了積極的作用。 隋文帝的許多改革措施,是順應當時國家統一後的發展趨勢的。而隋文帝本人能夠「躬先儉約,以事府帑」(《隋書·食貨志》),也有著積極意義。《隋書·高祖紀》稱:「嘗遇關中飢,遣左右視百姓所食,有得豆屑雜糠而奏之者,上(文帝)流涕以示群臣,深自咎責」,因此「撤膳不御酒肉者,殆將一期」。而且文帝平日「居處服玩,務存節儉」,自己服御的東西,或舊或壞,「隨令補用,皆不改作」(《隋書·食貨志》)。不是大宴會,他本人「所食,不過一肉而已」。官吏嘗用新布袋盛裝乾薑進貢,他認為太浪費,對進貢乾薑的官吏加以訓斥。後來又有一個官吏用氈袋裝香進貢,他甚至笞責這個官吏。由於文帝提倡儉樸,「上下化之,開皇、仁壽(公元581—604年)之間,丈夫不衣綾綺,而無金玉之飾,常服率多布帛,裝帶不過以銅、鐵、骨、角而已」(《隋書·高祖紀》)。因此在文帝統治的年代裡,「戶口滋盛,中外倉庫,無不盈積」(《隋書·食貨志》),這不是偶然的現象。 隋文帝還能注意到農民的痛苦,有時也予以賑濟,如在開皇元年(公元581年),「以官牛五千頭,分賜貧人」(《隋書·高祖紀》)。以後,關中連年大旱,百姓饑饉,「發故城(長安)中周代舊粟,賤糶與人,買牛驢六千餘頭,分給尤貧者」(《隋書·食貨志》)。 然而隋文帝的一切措施,其目的都是為了鞏固統治權和強化中央政權。因之,如果有人違反了隋統治政權的利益,他是不惜採用任何殘酷手段,來嚴加懲辦的。如在開皇三年,下令禁止民間私藏「大刀長」。開皇九年,下詔「人間甲仗,悉皆除毀」。開皇十五年,下令「收天下兵器,敢有私造者,坐之。關中緣邊,不在其例」(《隋書·高祖紀》)。還禁止江南民間私造三丈以上的大船,甚至還頒布了「盜一錢已上皆棄市」,「四人共盜一榱桷,三人共竊一瓜,即時行決」這類苛法,來鎮壓人民,一時造成了「行旅皆晏起晚宿,天下懍懍焉」(《隋書·刑法志》)的恐怖氣氛。後來他也知道這樣的嚴刑酷法,不但行不通,反而會使階級矛盾更加激化起來,影響統治權的鞏固,才很快把這一條「盜一錢已上皆棄市」的法律廢止了。 隋開皇九年滅陳之後,隋文帝以為南朝刑法疏緩,乃悉用北人為守令,盡變其法,更為嚴峻。又聽從蘇威的建議,使威作《五教》,叫江南士民,人人必須背誦。這樣做法,深深地刺傷了江南士民的自尊心。當時民間謠言又盛傳隋王朝要把江南人民遷徙到北方,由此江南士民人人驚駭。越州(治山陰,今浙江紹興)高智慧、蘇州(治吳,今江蘇蘇州)沈玄、婺州(治長山,今浙江金華)汪文進等,先後舉兵,「自稱天子,署置百官」。樂安(今浙江臨海縣)蔡道人,蔣山(今江蘇南京市鐘山)李、饒州(治上饒,今江西上饒)吳世華、溫州(治永寧,今浙江溫州)沈孝徹、泉州(治晉安,今福建泉州西北)王國慶、杭州(治錢唐,今浙江杭州)楊寶英,「皆自稱大都督」。其餘如京口(今江蘇鎮江)朱莫問自稱南徐州刺史,晉陵(今江蘇常州)顧世興自稱晉陵太守,無錫(今江蘇無錫)葉略,南沙(今江蘇常熟西北)陸孟孫,黝、歙(今安徽黟縣、歙縣)沈雪、沈能等,也紛起響應,「攻陷州縣」,起義的火焰,燃遍了「陳之故境」。「大者有眾數萬,小者數千」。起義的群眾,到處執獲隋王朝所派遣的縣令,「或抽其腸」,曰:「更能使儂誦《五教》邪」(《資治通鑑》隋開皇十年)。隋文帝派遣楊素為行軍總管,統兵前往鎮壓。這次大規模的起義,終於被血腥鎮壓下去了(18)。隋文帝吩咐楊素在擊破起義軍時,「男子皆斬,女子賞征人,在陣免者從賤」(《北史·楊敷傳子素附傳》),所謂「從賤」,就是變為奴隸。從這種血腥的鎮壓辦法看來,隋文帝又是一個極其殘暴的帝王。 總起來說,隋的統一,結束了魏晉南北朝以來的長期分裂局面。隋文帝的代周,又結束了魏晉以來匈奴、羯、氐、羌、鮮卑各族統治階級劇烈鬥爭的局面。唯有南北分裂局面的結束,國內各少數民族混斗局面的結束,社會經濟和文化才有更進一步發展以至開啟盛唐的繁榮統一局面的可能。隋文帝在這個歷史階段中,完成了他所應該完成的歷史使命,即結束了南北長期分裂的局面和進一步促成了各民族的大融合,同時又把王權強化起來,因此,他的業績是值得稱道的。 * * * (1) 《隋書·百官志》:舊周、齊州郡縣職,自州都、郡縣正已下,皆州郡將縣令至而調用,理時事。至是不知時事,直謂之鄉官。別置品官,皆吏部除授,每歲考殿最。 按州都即魏晉之際的州大中正。《太平御覽》卷二百六十五引《傅子》:「魏司空陳群始立九品之制,郡置中正,平次人才之高下,各為輩目:州置都而總其議。」同卷引應璩《新論》:「百郡立中正,九州置都士。」《晉書·劉毅傳》稱:「司徒舉毅為青州大中正。」而後又稱「由是毅遂為州都」。是州都即州大中正。到了東晉以後,州都與大中正各為一官。《太平御覽》卷二百六十五引《晉起居注》:「僕射諸葛恢各稱州都、大中正……」,是州都和大中正,已各為一官。《隋書·百官志》:「北齊……諸州大中正,視第五品;諸州中正、畿郡邑中正,視從第五品;司州州都,視從第七品;諸州州都,視第八品。」可見北朝後期,州都官品已比州中正為低。隋文帝命令州都、郡縣中正停止行使選舉職權,並沒有提到州大中正,這是因為州大中正為視第五品官,本由中央任命,只要中央不再任命就行。又州都、郡縣中正既然稱為「鄉官」,不知時事,即不復行使選舉職權,那麼,州大中正的「不知時事」,大概是在同一個時期。 (2) 《隋書·百官志》:開皇十五年,罷州縣鄉官。 (3) 《隋書·食貨志》:齊文宣帝刑罰酷濫,吏道因而成奸,豪黨兼併,戶口益多隱漏。舊制,未娶者輸半床租調。陽翟一郡,戶至數萬,籍多無妻。有司劾之,帝以為生事,由是奸欺尤甚,戶口租調十亡六七。 (4) 《隋書·乞伏慧傳》:高祖受禪,拜曹州刺史。曹土舊俗,民多奸隱,戶口簿帳,恆不以實。慧下車按察,得戶數萬。……轉齊州刺史、得隱戶數千。 《隋書·令狐熙傳》:拜滄州刺史,時山東承齊之弊。戶口簿籍,類不以實,熙曉諭令自歸首,至者一萬戶。 (5) 《隋書·食貨志》:高又以人間課輸,雖有定分,年常征納,除注恆多,長吏肆情,文帳出沒,復無定簿,難以推校,乃為輸籍定樣;請遍下諸州,每年正月五日,縣令巡人,各隨便近,五黨三黨,共為一團,依樣定戶上下……自是奸無所容矣。 (6) 《隋書·食貨志》:煬帝即位,是時戶口益多,乃除婦人及奴婢、部曲之課。 (7) 《隋書·宇文忻傳》:尉迥作亂,以忻為行軍總管,從韋孝寬擊之,賜奴婢二百口,牛馬羊萬計。 《隋書·和洪傳》:尉迥作亂,從平相州,前後賜物萬段,奴婢五十口,金銀各百挺,牛馬百匹。 《隋書·杜彥傳》:從擊尉迥,賜物三千段,奴婢三十口。 《隋書·李穆傳兄子詢附傳》:及平尉迥,賜以口馬。 以上平尉遲迥時所賜 《隋書·梁睿傳》:王謙反,命睿討之,劍南悉平,賜物五千段,奴婢一千口,金二千兩,銀三千兩。 《隋書·於義傳》:王謙構逆,以義為行軍總管,擊破之。賜奴婢五百口,雜彩三千段。 以上平王謙時所賜 《隋書·王韶傳》:克金陵,韶即鎮焉。賜奴婢三百口。 《隋書·李景傳》:伐陳有功,賜奴婢六十口。 《隋書·周法尚傳》:高祖幸洛陽,引見,賜奴婢三百口。陳定州刺史呂子廓據山洞反,法尚擊斬之,賜奴婢五十口。未幾,桂州人李光仕舉兵作亂,法尚擊斬之,賜奴婢五十口,黃金百五十兩,銀百五十斤。 《隋書·房彥謙傳》:陳平,奉詔安撫,賜奴婢七口。 《隋書·慕容三藏傳》:廣州獲全,以功賜奴婢百口。 《北史·來護兒傳》:開皇十一年,高智慧反,隨楊素討破之,賜物二千段,奴婢百人。 《隋書·張傳》:尋從破高智慧,賜奴婢六十口。 《隋書·王充傳附段達傳》:高智慧等之作亂也,達擊定宣州,賜奴婢五十口,錦絹四千段。 《隋書·杜彥傳》:高智慧之作亂也,餘黨往往屯聚,彥悉平之,賜奴婢百餘口。 《隋書·張衡傳》:開皇中,熙州李英林聚眾反,衡討平之,賜奴婢一百三十口。 以上取陳定江南時所賜 《隋書·王仁恭傳》:山「獠」作「亂」,蜀王命王仁恭討破之,賜奴婢三百口。 《隋書·崔仲方傳》:陳平,諸羌未賓,仲方擊之悉平,賜奴婢一百三十口,黃金三十斤。 《隋書·李景傳》:擊叛「蠻」向思多,破之,賜奴婢八十口。擊吐谷渾於青海,破之,賜奴婢六十口。 《隋書·段文振傳》:越巂「蠻」叛,文振擊平之,賜奴婢二百口。 《隋書·郭榮傳》:仁壽初,西南夷「獠」多叛。榮討平之,賜奴婢三百餘口。 《隋書·周法尚傳》:仁壽中,巂州烏「蠻」叛,詔法尚擊破之,賜奴婢百口。煬帝時,黔安夷反,法尚擊破之,賜奴婢一百口。 《隋書·史祥傳》:從征吐谷渾,俘男女千餘口,賜奴婢六十人,馬二百匹。 以上鎮壓少數族時所賜 《隋書·趙綽傳》:治梁士彥獄,賜物三百段,奴婢十口,馬二十匹。 《隋書·酷吏·趙仲卿傳》:蜀王秀得罪,奉詔往益州窮按之,賞奴婢五十口。 以上因按獄而賜 《北史·來護兒傳》:楊玄感反,護兒回軍破平之,賜物五千段,黃金千兩、奴婢百人。 《隋書·裴蘊傳》:楊玄感之反也,蘊治之,所戮者數萬人,賜奴婢十五口。 以上平楊玄感所賜 《隋書·周法尚傳》:孟讓等為「盜」,頻戰,每挫其銳,賜奴婢百口。 《隋書·樊子蓋傳》:大業十年,賜奴婢十口。 以上因鎮壓農民起義而賜 《隋書·楊素傳》:仁壽初,代高為尚書左僕射,賜良馬百匹,牝馬二百匹,奴婢百口。……素……家僮數千,後庭伎妾曳綺羅者以千數。……有鮑亨者,善屬文;殷胄者,工草隸,並江南士人,因高智慧沒為家奴。……素貪冒財貨,營求產業,東、西二京,居宅侈麗,朝毀夕復,營繕無已,爰及諸方都會處,邸店、水磑並利田宅以千百數。時議以此鄙之。 《隋書·宇文述傳》:後庭曳綺羅者數百,家僮千餘人。 (8) 《隋書·王誼傳》:及上(隋文帝)受禪……太常卿蘇威立議,以為戶口滋多,民田不贍,欲減功臣之地以給民。誼奏曰:「百官者,歷世勛賢,方蒙爵土,一旦削之,未見其可。如臣所慮,正恐朝臣功德不建,何患人(民)田有不足。」上然之,竟寢威議。 (9) 《通典·食貨典·田制》:大業中,天下墾田五千五百八十五萬四千四十頃。  杜佑本注云:「按其時有戶八百九十萬七千五百三十六,則每戶合得五頃余,恐本非事實。」按隋代墾田數,杜佑已疑其非實,汪同志嘗以致疑,以為是應受田數。 (10) 參考《文物》1972年第1期載河南省博物館《河南安陽北齊范粹墓發掘簡報》。 (11) 參考《文物》1973年第7期載馮先銘同志《我國陶瓷發展中的幾個問題》和《文物》1977年第2期載智雁同志《隋代瓷器的發展》兩文。 (12) 參考《考古學報》1959年第1期載文道義:《長沙楚墓》。 (13) 《太平御覽》卷八百八引《漢武故事》:武帝好神仙,起祠,神屋扉悉以白琉璃作之,光照洞徹。 《文物》1978年第8期載安徽省博物館《亳縣曹操宗族墓葬》,提到在元寶坑和董園村曹氏墓群中,發掘到「聚光扁體玻璃飾物,光潔如水晶」。 《世說新語·言語篇》:晉武帝坐北窗,作琉璃屏,實密似疏。 《世說新語·汰侈篇》:〔晉〕武帝嘗降王武子(王濟)家,武子供饌,並用琉璃器。 《晉書·崔洪傳》:汝南王亮常宴公卿,以琉璃鐘行酒。 (14) 《太平御覽》卷八百八引東吳時人萬震《南州異物志》:「琉璃本質是石,欲作器,以自然灰治之。灰狀如黃灰,生南海濱,亦可浣衣。用之不須淋,但投之水中,滑如苔。石不得此灰,則不可釋。」按這類製造玻璃的先進技術,傳入中國,使中國的玻璃製造在原有的基礎上,更有所提高。 (15) 見《考古》1959年第9期載唐金裕同志《西安西郊隋李靜訓墓發掘簡報》。 (16) 按大鵬砂是製造琉璃的重要礦物之一,見宋趙汝《諸蕃志》:「琉璃出大食諸國,燒煉之法與中國同。其法用鉛、硝、石膏燒成,大食則添入南鵬砂,故滋潤不烈,最耐寒暑,宿水不壞,以此貴重於中國。」南鵬砂,蓋即大鵬砂。 (17) 參考《文物》1979年第5期載楊伯達同志《關於我國古玻璃史研究的幾個問題》。 (18) 有關開皇十年江南人民起義的史實,見《北史·蘇綽傳子威附傳》、《楊敷傳子素附傳》、《來護兒傳》、《皇甫績傳》、《張傳》、《杜彥傳》、《麥鐵杖傳》、《陳傳》及《資治通鑑》隋開皇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