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國農村史 · 二、 輪作型式

馬克·布洛赫 《法國農村史》
雖然各地都把小麥作為主要的農作物,但各地區間的耕作方法卻有很大差別。要很好地理解這種差別,就必須把注意力集中在耕地上,暫時不考慮次要的生產活動。 古時的農民注意到,由於施肥不足,耕地需要「休閒」:即為了不使地力衰竭,不僅需變換作物,而且需在一定時期內休耕。這種原則今天看來是過時了,在當時卻是合理的。由於肥料缺乏,穀物種植又占優勢,可交替種植的作物很少,這都使得僅僅變換作物不能更新土地肥力,防止野草生長。從實踐中人們得出了規律,並以各種方式加以應用。應該在幾個耕作周期——經常是各不相同的——和休耕之間形成一種有力的、有條不紊的秩序。人們可以設想出並確實想出了幾種交替方式,換言之,即輪作型式。 * * * 一直到18世紀,一些土地貧瘠的地方,如阿登山脈、孚日山脈以及西部的一些土質堅硬的地區,仍在實行「臨時耕作制」。人們在一片荒地中劃出一小片地,用燒土肥田法清除雜物,也就是先用火燒, [6] 然後翻地、播種、築柵以免牲畜啃食,這樣連續進行3、4年播種收穫,有時甚至持續8年之久。以後當產量下降預示著地力衰竭時,便放棄這塊土地,讓野草荊棘任意生長。這種自由休耕狀態有時持續時間較長,但不要以為這一段時期土地是完全不生產的。它雖然不再作為耕田,但卻重新成為牧場。遍布的荊棘可用作墊欄草、柴草,而蕨類和荊豆則可當肥料,這些東西不是沒有用處。休耕期一般至少與耕作期一樣長,甚至還要更長些。休耕過後,等人們認為適於重新種植了,他們便重新拖犁開耕,生產周期又開始了。這種制度自身並非毫無規律可循。比如,它限定了除開註定要永久休耕的空地之外那些留待將來開發的過渡性休耕土地的比例,建立了這種固定性的周期。事實上,地區習慣恐怕也限制了個人的隨意性,不過一般地說,這種限制並不嚴厲。18世紀的農學家們認為,從事臨時性耕作的村社不僅給人以野蠻的印象,而且帶有無政府的色彩。他們在著作中寫道:村社沒有「成規律的農事季節」。這裡沒有一種對個人生產活動帶來嚴格限制的主要理由,臨時清理出的耕地十分分散,耕作者互不干擾。加之牧場遠比耕地面積大得多,所以無需擔心建立放牧與作物收穫間的平衡,而對這種平衡的考慮在合理種植的土地管理上則是十分重要的。 在18世紀,仍全面實行這種鬆弛的土地占有方式的村社組織已經很少了,不過毫無疑問,這種方式曾大規模實行過。要看到這種耕作方式可能是人類最早的創造性發明:耕種土地又不使之衰竭,並且將放牧與種麥聯繫起來。我們知道18世紀時許多仍實行此耕作方式的村社決定或不得不以一種「有規律」的輪作取代它,這就帶來了一種新的財產分配方式。 [7] 從表面看,這些村社在短時期一下子重複了遙遠年代中許多村莊緩慢完成的變化。 向更完善體系的過渡往常是部分地進行的。到了近代,上面談到的臨時性耕作只是整個土地中的例外。不過這種地塊常常散在有秩序耕作的土地旁,占據著村莊或小村不小的一部分土地。如貝阿恩省就形成一條規律:幾乎每一村莊都在其可耕地「平原」(plaine)附近擁有布滿蕨、矮荊豆及禾本科植物的「荒丘」(coteaux),每年,農民都要去那裡清理一些快要被野草覆蓋了的土地。在布列塔尼中部、曼恩省、阿登省以及上孚日省都實行著同樣的耕作法,這些地區在短期內清理荒地,很大程度上損害了森林。洛林德國部分的高原、汝拉山脈、阿爾卑斯山脈、庇里牛斯山脈、普羅旺斯等地以及所有中央高原都實行著此法。許多教會轄區都在正常播種的「熟地」(terres chaudes)旁擁有大塊的「生地」(terres froides)——在東北部人們更喜歡使用trieux 這個日耳曼名稱——這些土地大部分不耕種,居民們在地上零散地耕出一些壟。羅亞爾河以北的平原卻相反,這種習慣幾乎消失。多次的墾荒使剩下的空地減少,未開墾的土地一般是不適合耕種的,或是放牧所必不可少的,或用來打柴或供來挖掘泥煤。但情況也不總是如此。真正說來,即便在大墾荒時代,土地在最終變成耕地前都被斷斷續續地開發過。在受巴黎教區管轄的科爾布呂茲森林,國王擴大了對它的保護權,並給予各種優惠報酬,這就是「領主對所屬森林領地擁有的特權」。路易六世只允許村民進行這種形式的森林採伐:「在森林的一邊只能收穫兩次,然後要遷往另一邊,收穫在清理的土地上播種的產品。」 [8] 印度支那與東南亞群島的山民們也是在森林或灌木林里到處轉移耕種土地,其火耕有時也產生了一些固定的稻田。 輪作制與這種流動式耕作相比極不相同,至少在表面上是如此。不要以為這是一種像如今到處都實行的已代替了舊休耕制度的多種植物間合理的輪流耕作。村落實行的是舊式輪作,即穀物之間的輪作。在同一塊土地上無限期地輪作,而且對休耕也無任何預見,至多不過有秋播與春播的輪換,而且極不規律。這難道不是對養地原則一個最驚人的否定嗎!人們怎能設想從這種地力衰竭、雜草叢生的土地上收穫麥穗呢?這是因為農民只耕種了一小塊土地,在這塊享有特權的土地上集中使用了所有的糞肥。周圍的土地僅僅只有人們按需要臨時清理的牧場。儘管集中施肥,產量仍然不高。這種制度在英國特別是在蘇格蘭十分普遍,而在法國卻屬例外。在法國可以找到這種制度痕跡的地方有皮卡第的紹尼附近地區、埃諾的幾個村莊,還有布列塔尼、昂古穆瓦及洛林等地。 [9] 這種制度也許在更早時較為普遍。可以設想,農村組織通過這種經驗走出了臨時性耕作狀態。 * * * 以後,在全國範圍內形成的包括養地、休耕的兩大類型輪作制度逐漸地以規律性的耕種取代了以前的混亂狀態。兩種制度在周期長度上是不一樣的。 短的一種是兩年輪作:在播種年以秋播為主,有時是春播,接下來就是一年的休耕。當然在每個農莊內,一年裡大體只有一半土地耕種收穫,另一半則空閒,如此循環,周而復始。 長的一種是三年輪作,較複雜一些,因為要讓作物適應耕田。它建立在兩種區別明顯的收穫上。在原則上,每一個經營單位,每一片土地都分成大致相等的三部分——只是大體上相等。 [10] 三部分在各地叫法都不同,有 soles,saisons,cours,cotaisons,royes,coutures,勃艮第叫fins,épis,fins de pie。沒有比這些農事詞彙更五花八門的了,儘管在廣大地區,這三部分實質上是同一回事,由於農村中互相交流思想和語詞的群體極小,這類術語不僅在地區間,甚至在村落間也有所區別。我們從收穫後談起。輪作田的一部分在秋季播種冬小麥,又叫 hivernois 或 bons blés,有小麥、雙粒麥或黑麥。第二部分留待播種春小麥,或稱 gros blés,marsage,trémois,grains de carême,等春暖時便下種,包括大麥、燕麥,有時是飼料作物如野豌豆或是豆科植物,像豌豆和蠶豆。第三部分休耕一年,到來年秋天再種冬小麥。其餘兩部分也是如此,上一年種冬小麥的輪種春小麥,種春小麥的休耕。如此年復一年進行三圃輪作。 兩類輪作在地理上的分布不很嚴格。這是農業革命前即18世紀末19世紀初以前的情況。革命使這種休閒輪作制消亡並帶來更靈活的輪作——恢復其原形並非不可能,但我們缺乏精確的研究。不過,有一點是確切的,這兩種輪作制自中世紀起就相互對立著。二年輪作主要在中部,有加龍河流域、朗格多克地區、羅訥河流域、中央高原南部、直至普瓦圖,在此以北,主要是三年輪作。 輪作型式的大致情況就是如此。如果考慮到具體情況,考察到它在各個時代的變化,事情就不那麼簡單。首先要看到其不規律的情況,歷史年代離我們越久遠,這種不規律越明顯。當然在不同的土地上,對收益的追求和物質上的需要也會有力地阻止或限制個體間的差異。14世紀初,阿圖瓦省的一個佃農獲得了一小塊該種冬小麥的耕地,可是已錯過了秋播季節,於是只好在3月份播種燕麥。第二年,他不得不重種春小麥,以保持其茬作與鄰田相一致。 [12] 怎麼!是缺少種子還是缺少勞動力?人們不得不養地休閒。相反,有過多的人口要養活嗎?人們當時完全可以減少牧場以換取增加收穫。古老的臨時性耕作的習慣與當時的思想十分相近。有時這種習慣會影響到輪作的規律性。如在曼恩省,在幾個休耕期只有一年的周期循環後,接著來一個連續幾年的停種期。這是個混合的制度,不過還較穩定。這樣,人們斷斷續續地回到舊式的長期休耕法。1225年博斯地區由耶爾修道院的修女們建立的邦利厄村的契據規定:耕地需「按照通常的輪作制」進行耕種,但考慮到農民的「貧困或為改善土地肥力」,允許使土地有幾年的休閒。 [13] 長時期中,農村生活十分動盪,以至於農田的使用也不能完全固定並有秩序。17世紀的戰爭以後,洛林地區的許多公爵在法令中抱怨回到土地上的農民不遵守已成慣例的輪作制度。 [14] 對舊習慣,我們避免過於誇大其嚴格,也避免過於誇大其完善的連續性。這是離我們不太遠的時代、一個和平穩定的社會的特徵。然而這種變動不僅僅使洛林地區的官員們困惑不安,同時也促進了從一種輪作制過渡到另一種輪作制。 再來仔細觀察一下二年輪作與三年輪作兩大制度的分布。如果用地圖表示,兩種輪作制度不呈現大塊的均勻單一的色彩,而是呈小區域的點狀分布。在南方,三年輪作制一直十分罕見,甚至不存在。相反,在遠方的北部,二年輪作制與其競爭型式並存,長期占據著廣袤的土地。直至農業革命時,從南部的阿爾薩斯平原的一部分、斯特拉斯堡峽道到北部的維桑堡都忠實地實行著二年輪作制。二年輪作制在弗朗什孔泰山區許多村莊、在布列塔尼北部海濱都有一定數量。 [15] 這些呈孤島狀分布的地區在早些時候更為普遍,中古時代諾曼底的大部分地區也是如此。同一時期在安茹與曼恩,這種狀況也很普遍。 [16] 曼恩地區二年期輪作制一直繼續到19世紀前期,但它以一種奇特的方式結合成為臨時性耕作並將土地分成三部分,形成了三種季節:每部分土地交替進行六年的耕作,小麥、黑麥及休耕輪作,然後就是整整三年的置荒。 [17] 毋庸置疑,這是殘存的現象。從中可以看到一個過渡階段。加洛林王朝留下的財產清單表明:在羅亞爾河北部的領主領地上存在著三期耕作,而且冬小麥與春小麥有差別,經常是——對耕種領主土地的佃農徭役的研究明確顯示了這一點,——冬小麥的耕種面積遠遠大於春小麥。或者一部分地實行二年輪作,或者一部分休耕兩年,而在毗鄰的田上,春小麥播種在唯一一年的休耕之前。總之,此時三期耕作周期尚處於雛形。在北部,三年輪作制非常古老,其存在於法蘭克王國時代就得到證明,而且還可追溯到更為久遠的時代。許多世紀中——佐證在我們鄰國英國就有——它與二年輪作制相混,構成了混合型式。 不過我們還要看到,兩大輪作區域的基本差別並未消失。三年輪作制是北方的產物,在北方不斷蔓延擴大。南方則固執地拒絕接受它,視其為異物。在北部可以明顯看出,人口越是增長,耕作就越趨於三年輪作,因為它可以在每一年裡,把休閒田保持在全部耕地的三分之一,而不是二分之一。可以肯定,南方卻未感到同樣的需求。直至農業革命之前,人們似乎從未想到引進此種輪作田以擴大生產。可以說兩年輪作的習慣是何等地根深蒂固。這種對比給農業史提出了一個謎。顯然,狹義上的地理原因是無濟於事的:因為可擴展的空間非常廣大,每塊地的自然條件又極為不同。它們甚至超越了我們的國境,兩輪制是地中海國家古老的耕作方式,為希臘人與義大利人所實行。品達與維吉爾都歌頌過這種耕作。三年輪作制在英國大部分地區與北歐所有的大平原廣泛使用。我們國家中的這種對立表現了兩大形式的農業文明間的衝突。由於沒有更合適的提法,我們可將其稱做北方文明與南方文明。形成此兩者的因素至今對我們仍是深奧而神秘的。其中有種族因素、歷史因素,當然還包括地理因素。因為,假如說自然環境因素自身仍不能很好地解釋這兩種輪作制的最終分布,它卻有力地證實了三年輪作的影響遠比地中海文明更為久遠。羅馬時代農學家了解輪作制的好處,他們甚至在最肥沃的土地上禁止休耕。不過他們在糧食作物之間插入豆科植物或亞麻,而在穀物種植中,各種類的替換毫無規律性。羅馬時代雖了解春小麥的習性,但卻將其看成是一個權宜之計,當冬前誤了播種時才拿它來應急。 [18] 當然,以春播與秋播的交替為基礎的耕作體系,需要在夏季不受乾旱的危害。人們只能說「可能」。但有一個問題可以肯定:兩種大型農業耕作方式的並存——南方方式與北方方式——既是我們農村生活最顯著的特徵,同時又為我們農村經濟研究的有關文明起源問題帶來寶貴的啟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