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國農村史 · 三、 農田狀態:長形敞地
農田狀態不僅僅表現在輪換的耕作秩序上,每一種狀態都形成一種由技術方法與社會組織原則組成的複雜的網絡。下面研究一下存在於法國的各形式。
在研究中,我們不考慮臨時性耕作的土地,(這種土地被弗朗什孔泰的一位農學家稱作「隨意耕作」,後面我們將回頭探究其形成的線索。在這種土地上耕作者「為自己的農活」確定「開犁」方向, [19] 有規律的組織制度可以草草實施一下,但不會牢固建立。)同時我們也將避免局限在由特定自然條件決定的某些教會轄區的特殊情況分析中。高山地帶的優勢在牧業,它的農業生活與低地及丘陵地帶就顯然不同。在舊時的法國,這種差別較之今天還不很明顯。我們農村文明誕生於平原與丘陵;高海拔地帶也採取了平原的制度,而不是創造自己獨特的制度。此處我只想指出——儘管可能很簡單——各種農田狀態的基本特徵,若要將各種狀態的細微差異都展示出來,就需要寫整整一本書。
首先要談的是長形敞地,這種耕地是農田狀態中最明了、結構最緊密的一種。
農村居民區在通常情況下具有一定的重要性。但這種制度與人數不多的居民點並非不能相容,特別是在剛開墾不久的地區。但從起源上看,它與村莊而不是小村子聯繫更緊密。那時在住宅周圍,人們有自己的園地與果園,它們總是被圈圍起來。所謂園地,就是圈地。園地與圈地兩詞在當時意思差不多,而園地一詞源於日耳曼語,最初並無其他意思。圈地的籬笆是一種標誌,它告訴人們在任何情況下也不允許在圈地里進行公共放牧。在耕作者土地上還可以看到其他圈地:如葡萄園,至少在北方是如此(在南部則相反,葡萄園是開放的,一旦葡萄收穫後,尚活著的葡萄樹就任牲畜啃食),大麻田亦是。靠近河流的地方是水草肥美的牧場。然後是耕田或延伸到耕田中的牧場。我們來看一下耕田。
耕田第一個顯著特徵,就是廣為開放。
不要就此以為那兒見不到任何柵籬。首先要區分兩種情況,一是久永性圈占,一是臨時性圈占。在中世紀大部分時間裡,當氣候宜人的季節開始時,人們一般臨時築起籬笆,這當然不是在每塊耕田周圍,而是在每一組耕田周圍。有時人們更願掘溝圈占。農村曆法在春季農事中安排這個活。12世紀在阿拉斯聖—瓦斯特修道院的一個村莊中,一個世襲執達更還在可能是領主的土地上,「於收穫前重新修了溝」。 [20] 收穫一過,人們便拆籬填溝。以後,從12、13世紀起,這種產生於土地占有仍相當鬆弛時代的習慣逐漸在各地消失了。而常有牲畜光顧的荒地也處處伸延到可耕田中間來了。大清整後的土地併入大片耕田,更加密集,更加遠離牧場,此時這種珀涅羅珀式的工作 [21] 也就沒有意義了。相反,許多普遍實行敞地制的地區在某些耕作帶周圍卻長時期地保留著柵籬。在克萊蒙,道路旁耕田邊設立的籬笆一開始是臨時性的,後來隨著時間的推延,往往漸漸變成堅固的荊棘牆了。 [22] 在埃諾,在洛林,通常都在道路兩旁或村莊周圍修起籬笆。在貝阿恩,籬笆用來保護進行規律性播種的「平原」,而在「坡地」,除了幾塊臨時性耕田要圈圍外都自由放牧。於是就像在蘇格蘭一樣,「內田」(in field)與「外田」(out-field)間形成了一堵牆,外田用來放牧或進行間歇耕作。其它地方如阿爾薩斯,在阿格諾周圍,人們用籬笆將地塊圍成若干大片。
現在讓我們穿越這些防線,如果有這種防線的話(許多地方沒有)。我們的視線和研究步伐是不會被任何障礙阻擋的。從一塊地到另一塊地,從一組地塊到另一組地塊,沒有其他的分界線,至多有一些打入地面的界標,有時只有一道未播種的犁溝,更為經常的是,只存在一條純粹想像中的邊界。這就給那些農民們稱作「犁壟吞食者」的人有侵占土地的可乘之機。幾年耕作中犁鏵越出法定界限,耕地就擴大了幾個新溝(或「壟」),就是說,從多數情況看,一定數量的土地只要地塊狹長,犁頭一偏就可帶來可觀的收益。有人提到,一塊地在60年中面積可擴大三分之一。這種「最巧妙最不宜證實」的「偷竊」被中世紀說教者與舊制度的官員揭露過,曾是——可能現在仍是——從一塊地進入另一塊地時沒有任何界線的「光平鄉野」的社會特徵之一。如18世紀一份文件上講的,由於沒有凸出障礙物擋住視線,「農耕者一眼就可發現平原中以至於所在區域中自己田裡發生的一切。」 [23] 人們認出了——因為在這個問題上土地景象沒發生什麼變化——莫里斯·巴雷斯 [24] 所珍惜的那種「清除乾淨」的面貌。
不過,不存在圈圍現象並非意味不存在占有邊界。這種邊界分隔是雙重的,構成一種奇怪的構圖。 [25] 首先是大塊地的分隔——從十幾塊至幾十塊不等。如何稱呼它們呢?叫法五花八門,農村語言從常規上講就變化多端,給我們留下了各種名稱,它們在地區間甚至在村落間都是不同的。其中有「quartiers」、「climats」、「cantons」、「contrées」、「bènes」、「triages」等等。在卡昂平原,名稱來自斯堪的納維亞,稱作「delle」(它在被丹麥人長期占領的英國東部可以找到)。例子不一而足,為簡化起見,一律稱為區。每個地區的相應名稱從地籍的意義上講構成了特定地點,如「Grosse Borne 的區」 (quartier)、「Creux des Fourches 區」(climat)、「Trahisons 區」(delle)。有時,這些區的界標是可以看到的,如起伏的地帶、小溪、人工壘成的斜坡或籬笆。不過大部分地面上沒有明顯的標誌,只靠地壟的方向與相鄰地塊區別。因為一個「區」由眾多的小塊地組成,這些小塊的地壟都朝同一方向。每個土地所有者都要這樣做。在洛林,地方當局指責戰爭結束後回來的農民不遵守舊傳統的訴狀中就有抱怨他們「隨意亂壟」的文件。
分成格的許多小塊地在大地表面構成了十分細密的——因為小塊地為數眾多——形狀奇特的網絡:因為它們的形狀幾乎完全一樣,但卻極不對稱。每塊地都隨著耕壟延伸,其寬度與軸線長度比起來就小得多了,往往只有長度的二十分之一。有的地塊只有幾壟之寬,卻長達100多米。以後由於土地為繼承人多次分割,此狀態有所改變。當地塊越變越窄時,人們一般同意只作攔腰分割,從9世紀至12世紀,那些幅員廣大的舊領主領地在農民之間分配後,又擴大了長形地塊。當然這都是古老土地的基本特徵,近代眾所周知的土地合併與其說加強了這個特徵,倒不如說減弱了這個特徵。中世紀的文件在描述這種形狀的土地時,為了指出一塊耕地的位置,一般只記錄「區」的名稱,處於這種長形地兩端土地的所有者的名稱,即:一組互相平行的長帶狀土地中某一長帶地的位置。
顯然,每塊地儘管十分狹長,在總的地塊中卻只占很小面積。每個開發者,哪怕再微不足道的開發者都會擁有,也確實擁有相當數量的分散各處的小塊土地。土地的狹小和分散是古代的土地的一個規律。
兩種習慣深深觸動了農田生活,補充了上述體系:這就是強制性輪作 [26] 與強制性公共牧場。
農耕者要根據習慣的季節秩序安排農事,就是說每塊地要隨所屬田區進行傳統的輪作周期循環:在規定的年份中秋播,下一年春播(如果是三年輪作制的話),休耕時則棄置土地。由一些區組成的大規模輪作田經常與區本身一樣具有被語言證實了的世俗合法地位:在克萊蒙的南蒂魯瓦,人們以 Harupré 、Hames 和 Cottenière 區分三種輪作田(「royes」);在勃艮第的蒂耶河畔馬尼,以 Chapelle-de-l』Abayotte、Rouilleux 和 Chapelle-des-Champs 來稱呼三部分輪作田(「fins」)。在一些教區里,這些輪作田幾乎全部歸屬於一個所有者,以至於在生長季節中,兩三個大耕作區明顯地表現出所種植物的區別:一處是不同高度與顏色的冬小麥或春小麥;另一處則是「初翻地」(sombres)或「初耕地」(versaines),它們在一年中不種莊稼,任綠油油的青草生長。近代洛林地區的一些村莊尤其如此,可能由於17世紀大規模戰爭結束後,土地有了重新調整的機會,因而在這些地區中耕作分布極為規律。其他地方,每種輪作田都由不同幾個田區構成,都保持一定的統一性以便用一個特定的名稱來稱呼:土地占有歷經滄桑,造成了地塊的分散,在博斯,土地極為零碎,以至於 sole(輪作田)這個詞都不講了,「田區」(quartier)取而代之,成了輪作的因素。每塊地內部都有嚴格的統一性,毋庸置疑,在每塊地或每個區,播種、收割等主要的耕作都要同時進行,具體日期則由集體或習俗而定。
這種體制建立在傳統基礎上,但也並非完全沒有靈活性。有時村社可以決定將一個「區」從某輪作階段轉入另一階段。像勃艮第的讓西尼,教堂背後的一個田區在1667年後不久,秋播就從「河港田」改到「紅棕地」進行。強制性輪作的原則雖不可違,有時卻也遇到一些意外的障礙。18世紀時,馬斯河與艾爾河谷三個地方(即丹村、瓦雷訥、克萊蒙)的教會轄區中,有人「違反常規,隨意耕種」,(當然這些地多在住宅周圍,較容易獲得糞肥。)不過即使在這些地方,隨意耕作的土地也只一小部分,其餘地塊都「服從於規律性輪種的管理習慣」。同樣,在克萊蒙地區(我們對該地的耕作習慣格外了解),自由耕作的土塊只存在於三個我們剛列舉了名稱的居民點周圍,它們都是小鎮,它們的居民比其他人更傾向於個人主義。而普通村社,則毫無例外地可用1769年的一個文件來總結:「全部土地要分成三個輪作周期,不可由耕作者隨意變動。」 [27]
小麥收穫後耕地休閒。土地「空了」,「閒了」。在古語中「空」與「閒」是一個意思。如是二年輪作制,則要休耕一年。如在三年輪作制,收過冬小麥的耕田則要在下一年春天播種春小麥,而收穫春小麥的耕田要進入休耕期。不過這種「空閒」的土地並非一無所產。自行生長的茅草和雜草可供牲畜食用,尤其是那些雜草,它們長在茅草叢中,並在茅草死後繼續旺盛地蔓延生長。18世紀一份材料記載著弗朗什孔泰農民講的話:「一年中三分之二,農民畜群的飼料來源幾乎都出自空閒的耕田。」 [28] 不過,不要以為每個耕種者都可以任意將其財富留給自己的牲畜。空閒地作為牧場是主要的集體財富。村莊中所有牲畜都集合成群,人們或根據地方政權的指示,或根據傳統習慣,將它們放養在收割後的耕地上,土地所有者則必須任其啃食,如對待自己的牲畜一樣,實際上他自己的牲畜也混雜其間。
流動的畜群需要更廣闊的空間,僅僅開放地產主的邊界是不夠的,村社耕田的邊界也不能阻擋它們,在許多以公共放牧為主要方式的地區,實行著——以相互居留的名義——各教會轄區間互相放養的制度:每個村莊可根據習慣將其畜群放養至毗鄰村莊的全部或部分休閒地,甚至放置不相鄰的村莊中去。這說明空閒地的占有制度與種有莊稼的地有明顯差別。
這种放牧形式不僅在耕地上維持其統治,同樣敞開的牧場也成了自己的屬地。牧場一般在第一遍草割過後開敞。所以牧場經營者只有頭茬草的收刈權。刈割後的再生草屬於村社,村社或將這牧場放養牲畜群(這是最古老的辦法),或將再生草收割後在全村分配,或者乾脆賣掉。18世紀的一位法學家曾說,作為耕田或牧場占有者,「財產所有者只有在村社的權力限制之下的極為可憐的一點產業。」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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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樣一種竭力縮減經營者自由的制度意味著對個人的約束。地塊的圈占不僅不符合習慣,它還是違禁的。 [30] 強制性輪作不僅僅是一個習慣,也不僅僅為了方便,它具有至上的強制性。公共畜群及其牧場特權是居民們必須遵守的原則。不過在古代法國,法律來源各種各樣,互相聯繫也不緊密,這些規定的法律來源也因各地而異,確切地說,法律關係到處建立在傳統習慣上,而傳統習慣又是多種多樣的。15世紀末及16世紀,君主政權將各省的習慣以文字形式固定下來,其中許多條文在後來的法令中,在公共放牧原則及禁止圈占耕地的禁令中都有體現。有一些則未能實行,或者由於忘卻,或者由於一些地區據當地習慣行事,本身就實行著不同的農耕制度,而那些互不相同的習慣很難解釋詳盡,或者像貝里地區那樣,蔑視法學家,乾脆以羅馬法行事,雖然其所有制習慣與羅馬市民相去甚遠。不過法院監視著一切。聖路易統治時,布里的法院反對圈占耕地。18世紀中期香檳一些村莊以政權力量推行強制性輪作。 [31] 1787年圖爾的總督說道:「安茹和圖賴訥的習慣法絲毫未提及公共放牧,可是上古的習慣卻以法律的一般力量影響了這兩個地區,以至於土地所有者在法庭面前無力維護其屬地。」在那些沒有明文規定,而地方官員又令人厭惡地實行受農學家們攻擊的,並使大地產者感到束縛的舊習慣的地方,集體的壓力或通過勸服或通過暴力總是作為最後手段有力地維護著舊土地習慣。1772年波爾多總督寫道:「只有反映了居民的意願,這種習慣才具有法律的力量。」不過這種習慣對居民並非無限制。對於在耕田四周立起籬笆的農民說來則更不幸了。1787年當有人勸阿爾薩斯一個土地所有者圈圍土地,以求獲得比放牧更高的產量時,他說:「籬笆圈地毫無意義,因為總會被人拆除。」在18世紀的奧弗涅,如果有人膽敢將耕田變成圈圍的果園——因為從成文的習慣法上講他有這樣的權力——那麼鄰居就會拆除他的籬笆,「於是引起一場官司,其後果使得村莊的人出逃,並造成全村極大的混亂。」 [32] 18世紀的文件紛紛提到「禁止耕作者圈圍其世襲地的嚴厲法令」與「將領地分成三份進行輪種的法令。」 [33] 事實上,對圈圍的禁令、公共牧場、強制性輪作都有同法律一樣的權威,——不管成文還是不成文,無論由官方強制還是集體制約,——在18世紀末農業發生巨大變革的時代,這些舊法律都要被推翻,而代之以新的立法。
使這種制度得以長期延續,甚至在失去法律制裁手段後仍得以延續的更為重要的原因是,這些制度構成了完善的物質運轉系統。很難設想比這結合更緊的體系,甚至到了19世紀中期,該體系的最明智的反對者仍在讚美其和諧。 [34] 耕田的形式與放牧的實踐兩者促進了公共輪作的形成。在這種狹小得難以置信並被四周土地包圍的地塊上(要到這種地塊去,不得不穿過鄰居的塊地),如果不對經營者規定一個統一周期的話,生產幾乎不可能進行。如果沒有呈規律的強制性休耕,村莊的牲畜去哪兒尋找足夠的野草來保證自己的食料呢?對牧場的迫切要求也抵制了小塊地的永久性圈圍,因為不能阻擋畜群的通道。從另一角度看,由於耕田驚人的狹小,進行圈圍也是辦不到的。為了圈圍這些長形的平行四邊形,籬笆將要圍得多麼長啊!土壤上被遮擋了多少陽光啊!如果每塊地都圍上,人們怎麼從一塊地到另一塊地去耕種呢?最後,在這種長形帶狀地塊上,放牧耕作者自己的牲畜而不侵犯鄰人的草地也是極為困難的。所以公共放牧的形式從土地形狀上看對大家也是最方便的。
除以上明顯的特點外,還有人的因素。由於強大的社會聚集力和土地集體所有的社會意識,這樣的制度才得以確立。公共耕作的傑作首先是土地本身。無疑,各式各樣的小塊「區」的形成是逐步占領未開墾的土地的結果。同時我們有確鑿的證據,證實遠古甚至史前形成的土地結構所服從的原則在以後幾個世紀中創造了新方式。不止一個村落四周有一處處呈長條的地塊,這些都是中世紀的新事物,其名稱與高盧—羅馬關聯甚少,因為所用的詞說明了這點(如 Rotures 出自 ruptura,開墾),它們交納新墾地的什一稅。12、13世紀,在耕田通常呈長形敞地的地區,人們在一些「新墾城鎮」的土地上極為整齊地將土地分隔成許多像原來一樣的格狀小塊。勃艮第地區貝塞的一些已被毀壞的居民點於15、16世紀又被附近的居民在叢林中重新恢復了,這些恢復的居民點證明了我們上面指出的特點。即便在19世紀中,奧斯瓦的村民們仍瓜分了公有土地,將其分成互相平行的許多又細又長的地塊。 [35] 然而,在那些新近或遠古開墾的「區」的內部,狹窄地塊緊緊相連的要排在實行集體計劃情況下是不能形成的。暫且不談一個領導者存在的可能性,現在問題不在這兒。(不管怎麼說,一個集團有了領導,不會更不像一個集團。)這種安排必然要求有一個協調的輪作形式。假如它反映了集體的意願,怎麼可以不相信這種結果會自然地預料到並且獲得呢? [36]
至於公共牧場,絕不能說它是耕田形式的必然要求。如果每個耕作者像我們以後將看到的其它土地制度中那樣把自己的牲畜保留在自己的耕地中拴養的話,這種土地結構的缺陷是可以避免的。牧場作為公共財產,總的說是采自一種思想,一種習慣觀念:人們認為,作物一旦收穫,土地就不再是個人財產了。令人欽佩的是,許多法學家都指出了這一點,我們在此引用路易十四時代一個學者歐賽伯·洛里埃爾的話:「法國的一般法律是」——他了解的只是實行敞地制的地區——「土地只在莊稼生長時才得到保護,一旦收穫後,從一種人權角度看,土地成為所有人的共同財富,不管他是富人還是窮人。」 [37]
還有其它因素形成了土地公用制的強大壓力。如拾穗權(glanage),這在上面討論的地區影響尤其大,不僅殘廢人和婦女有拾穗權,而且所有土地不加區別地對任何人開放。這種拾穗權在其他土地制度中都不典型,然而在法國,依照《聖經》的教誨,幾乎全國各地都實行這種制度,儘管形式各不相同。最有意義的還是採集權(droit d』étaule),根據此權,收割完畢後並不馬上把畜群趕進耕田去啃食,而是首先讓居民們進去採集。農民們撿草以作修繕房屋之用,或為其畜廄作墊草,或者乾脆作燒柴用。此時,農民在田裡採集不用留心是誰的地界。這種權力之大以致農民不得在收穫時齊根刈割以不留茬給別人。直至18世紀,各地高等法院還表決通過,播種地收穫時只許使用短柄鐮刀,它留茬較高,而長柄鐮刀只用在牧場上。廣大的土地,當然都是在長形地上,實行著這種地役權,耕地收穫並不全屬土地所有者,麥穗歸他所有,莖稈卻屬於大家。 [38]
當然,這種制度並非絕對平等。洛里埃爾那句話也不完全可信。貧民與富人同樣享有地役權,但並不完全一樣。一般講,每個人不論地塊多小,都有權在公共畜群中放養自己的幾頭牲畜。但除了每人可享受的最低標準外,放養牲口數是按耕作者擁有地塊面積的比例而定的。農業社會也存在著階級,而且等級十分明顯。富人與貧民都要遵守集體的習慣法,而集體則成了維持社會平衡和土地開發各形式之間平衡的守護神。從這種長形強制開放的耕田制度導出的農業文明形式,用若雷斯在《革命史》一書具有歷史性英明預見的前言中的話來說,具有「早期共產主義」的明確標誌,它的存在有著深刻的原因。
這種制度在法國很普遍,不過並非法國獨有。若無完整詳盡的調查,想劃出該制度精確的地區邊界是不可能的。它普遍實行於除科地方及西部圈圍地區外的羅亞爾河以北的全部法國,而且還實行於兩個勃艮第地區。不過法國的這些地區只不過是實行此制度的更廣大空間的一小塊罷了。它包括英國的大部分,幾乎全部德國,一直到波蘭、俄羅斯的平原。其起源問題只應在歐洲範圍內探討,我們後面將會談到。而我國獨特之處,則是下面即將談到的此制度與其它兩種制度的共存。